医生园地-医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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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5
        2012年末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存7644亿元,该数字经披露后,引发社会关注。不少人质疑结余过多,没有用在参保人的治病花费上。医保结余是否过多?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医保结余规模为10.7个月的平均支付水平,而政府设定的指标是15个月     人社部2012年统计公报显示,全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6939亿元,支出5544亿元。年末城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累计结存4947亿元(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存760亿元),个人账户积累2697亿元。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加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结余达到7644亿元。不过,按照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该结余规模并不算过多。《意见》明确,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原则上应控制在6—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累计结余超过15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为结余过多状态。     在7644亿元的累计结余中,2697亿元的个人账户金额不能算在内,这部分资金由个人保管。统筹基金为4947亿元,为10.7个月的平均支付水平,没有达到15个月的平均支付水平,因此,这笔结余并不算“结余过多”。     记者翻看人社部历年统计公报发现,统筹基金中的累计结余水平一直保持在当年10个月的平均支付水平之上,2006年达到18个月的平均支付水平,此后逐年下降。     虽然总体结余规模没有超过政府设定的指标,支出水平也在逐年增长,但是绝对数不断上涨,统筹基金以每年约700亿元的绝对值增长,个人账户以每年约300亿元的规模增长。与此同时,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仍然在30%以上,而且人均卫生总费用年均增长速度超过人均医保支付增长速度,并逐年拉大差距。     “一方面医保结余在滚雪球,一方面个人支付的看病费用仍然较多,这种情况下,确实有必要减少医保结余,提高参保人的补偿比例。”一位业内专家表示。    结余数虽然不小,但更应关注三种基本医保制度间和地区间的差距    “7644亿元看起来是一个很大的数,但实际上,掩盖了我国医保体系中地区间和制度间的差距。”北大医学部主任助理、卫生经济学教授吴明说,我国地区之间的城镇基本医保基金结余率差距较大,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三种基本医保之间的基金结余率也存在差距。     2010年人社部统计年鉴显示,2009年广东省累计结余为27.4个月的平均支付水平,结余已过多,而天津仅为5.4个月的水平,明显低于广东。制度之间的差距也较大,2012年公布的居民医保、新农合累计结余为1300多亿元,但新农合基金在部分统筹地区已收不抵支,而2011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已达到3500多亿元,个人账户也有大量结余。     吴明说:“医保结余与方案设计息息相关,对参保人的补偿水平高低,是决定医保结余多寡的关键因素之一。但是,这确实比较难把握。从管理者角度来看,一般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一些地区担心超支,方案设计得比较保守,导致较高的结余率。”     而对于方案设计的诸多考虑,在《意见》中可找到答案:“编制基金收入预算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医疗保险覆盖面、医疗保险筹资比例等因素;编制基金支出预算应综合考虑当地参保人员年龄结构、疾病谱、医疗费用增长、医疗保险受益面、保障水平和基金结余情况等因素。”实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管理目标。    专家建议提高统筹层次,缩小地区差距,同时改革个人账户制度     从卫生经济学角度来看,吴明认为,医保的运行模式设计非常重要,医保基金尽量多用于提高参保人的补偿比,降低参保人的医药费用经济风险,同时要留足风险基金。“累计结余是否要达到6—9个月的平均支付水平,在参保人自付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值得商榷。此外,个人账户并没有起到分担风险的作用,资金大量沉淀,将来应该改革。”     吴明建议提高统筹层次,由区县一级提高到地市一级,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推进全省统筹,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更好地利用好医保基金。先进行管理部门的整合,然后是制度之间的整合,最后实现三保合一。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社保所所长李珍认为,个人账户的资金是以保险的名义收取的,而保险是一个风险分担的机制。“个人账户不是一个风险分担机制,只能专款专用,不能共济使用,反而因为个人账户缴费过多,浪费了保费资源。”李珍说。     李珍主张取消个人账户,用于城市“一老一小”的医疗保障,这样既可以解决现存个人账户资金浪费的问题,同时也可以提高“一老一小”的保障水平,解决城镇医保“一家多制”的问题。      专家指出,医保管理的问题也要重视,比如方案应该进行科学测算,尽量提高补偿水平,个人卫生支出占比降低到30%以下。同时应对好卫生费用上涨的问题,建立医保管理和使用的精确预测预警系统。医保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应该有一个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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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3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北京市的大病医保制度终于落地。   2014年1月2日,北京市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等六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启动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出台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   “原计划2013年上半年出台,但2013年全国"两会"后国家提出准备出台医保管理机构整合意见,因此这项工作暂时延缓下来。”北京市发改委委员、市医改办主任韩晓芳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经办大病保险,风险还不太好控制,需要时间来积累数据与可参考的经验。不设封顶线   “我们在2013年下半年,几个部门通力合作,经过反复研究,反复测算,拿出今天跟大家见面的大病保险制度。”韩晓芳说。    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一项补充,大病医保制度在设计上与基本医疗保险相比,就有颇多新颖的制度细节展现。根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掌握的信息,一般来说,基本医疗保险都有一个封顶线,但北京市的大病医保制度,异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其中一点,是“不设最高封顶线”。对比多个省份已出台的大病医保细则,“不设封顶线”的举措不算普遍。为何北京市会作出上述选择?   韩晓芳透露,关于是否设置封顶线的问题,政策出台前历经多个部门反复研究。“主要的考虑是,我们这个制度(大病医保)不是普惠制度,是针对由于大病给家庭带来巨大负面影响,带来灾难性支出的情况。”    韩晓芳直言,对这些人而言,费用越高,对家庭影响越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尽量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发生,北京市决定不设封顶线,使大病患者能够尽可能多得一些经济补偿,减轻费用负担。    除了不设封顶线,在报销额度起付上,北京市大病保险将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即城乡居民发生起付金额以上、5万元(含)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超过5万元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结算一次。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单独核算   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比,北京市大病医保的另一新意体现在资金来源上,“大病保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北京市财政局副巡视员师淑英对记者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采访中获悉,接下来,北京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当年筹资标准5%的额度划拨。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区县统筹,由各区县新农合基金按照当年筹资标准5%的额度划拨。大病保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权威统计数据显示,北京市现有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额,以新农合为例,2008年人均180元,2012年人均680元。师淑英透露,2014年,北京市将在建立大病医保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可持续性原则,要进一步确定筹资的制度。   根据北京市财政部门的初步测算,2014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1000元的筹资标准,总规模预计能够达到43.2亿元。   “但这样的规模最后要经过市人大审议之后来确定。”师淑英表示,其中将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15.8亿元,新农合27.4亿元,按照共担的原则,该项资金来源于政府及个人缴纳两条渠道。   对制度推行的前景预期,韩晓芳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直言,在商保机构盈利率的测算上,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仍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对盈利率等数据不掌握,仅仅就是投标进来以后,经办大病保险,这些风险不太好控制,包括盈利,怎么确定,双方心里都没有数。    目前,只有门头沟区、平谷区、密云县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由卫生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共保联办”,双方在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基础上确定具体协议条款,保障水平执行北京市统一政策。    与其他地区相比,北京市的大病保险制度推行更为谨慎。2014年,北京市的大病保险先在上述三个区县试点,把大病保险纳入共保联办的体制框架内运行。    在权责划分上,费用的分担机制具有较为强烈的约束机制,一旦超支,卫生部门、商保经办机构将共同分担。但为了加强基金管理,如果出现资金结余,将按照规定给商业保险机构一定的奖励。   “实行一年或者更长时间,可能数据就摸清了,这个时候再做大病保险招标,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那个时候更稳妥。因为大病保险基金是百姓的救命钱,还是积极稳妥比较好。”韩晓芳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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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8
      为何实行总控  医保付费总额控制(以下简称总控)是一个基于市场的机制设计,也是针对复杂的医疗利益关系作出的理性选择。分析和理解总控的机制设计,有助于准确理解和顺利推进总控。  为何实行总控  改进基本医保福利效用是医保基金管理的内在要求,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属性也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是构成实行总控的制度理由,而市场层面的总控理由有其独特的视角。  1.市场层面的总控理由  目前,无论是公立还是民营的医疗机构都需要在医疗服务中盈利,以弥补医务人员的工资、福利,乃至医院发展的资金不足。因此,医疗服务提供与购买也属于市场行为是一个事实。一些经济学家和社保学者也坚信医疗服务的市场属性。新医改中,国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以增加竞争,使得医疗服务的市场属性进一步得到确认。  传统市场经济理论崇尚自由竞争,反对政府干预市场,对医疗服务市场采取限制措施,须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在市场逻辑下,只有在收入差距过大,同时出现产品供给不足,而该产品又是生活必需品(导致边际效用下降过快),或者产品在各个消费者之间效用差距极大,才有采取市场限制措施的必要。  中国的医疗服务市场现状恰恰符合市场限制的基本要素。目前,医疗资源过度利用已成为转型期中国社会的焦点,“看病贵”问题严重;医疗作为人类生存之必需,资源配置不合理和浪费加剧了“看病难”,市场失效问题突现。总控是医保基金对医疗投入总量的控制,这种限制措施可以理解为政府对医保基金福利效用不高的担忧,释放出提高基金和医疗服务绩效的诉求。  2.总控的目标解读  人社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将总控的目的表达为:“充分发挥全民基本医保基础性作用、重点由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正确理解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和提升基本医保质量,关系总控规则选择的价值判断标准。  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理解:一是社会层面,基本医保体现社会公平,关乎社会资源合理配置,适度筹资和保障水平与社会健康发展密切相关;二是医疗体系层面,基本医保与患者、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关系,提示基本医保对提高医疗服务绩效的影响不可等闲视之;三是管理机制层面,基本医保融合公、私法调整方式,允许采用更加灵活有效的市场机制,强化医疗服务监管,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  提高医保质量的支付制度层面目标,表现在急剧扩大的参保人数和日益复杂的医疗技术背景下,基本医保如何直面提高基金管理效率和效用的双重挑战。如何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形成以绩效为中心的管理机制,减轻社会医疗负担成为总控的重要使命。  因此,总控表面上是对医疗费用总量的限制措施,实质是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实现费用控制机制的转换,调动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的积极性,以促进医疗服务合理化,提高基金保障效用和监管效率。  着眼机制设计  微观经济学意义上的机制设计是指在自由选择、自愿交换、信息不完全及决策分散化的条件下,设计一套机制(规则或制度)来达到既定目标。从机制设计角度理解总控,有助于制定符合市场规律的总控规则。以下通过实例加以分析。  简化例子的分析  按照总控“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参照试点地区总控方案,设定医疗机构结余的留用比例为60%,基金超支分担比例为30%,基金支付比例为80%。  为方便说明问题,避免商业利益,本案例参照某疾病的费用情况,并进行极度简化。该疾病有A、B两套治疗方案可供选择:A方案的年均费用为8万元,B方案为5万元,两个方案的利润率均为15%;患者中有15%的人必须使用A方案;对于60%的患者,两个方案的治疗效果基本相当。  假设某专病医疗机构共有患者100人,选用A方案的患者占75%,选B方案的占25%,并以此确定总控目标。我们分别按基金实行或不实行总控,医疗机构主动控费或不控费两种情况来计算基金支出和医疗机构利润。结果为,医疗机构主动控费时,将15%的患者从A方案转用B方案;不控费时则将15%的患者由B方案转为A方案。右表中单元格内的数字分别表示基金支付和医疗机构得利的增减,基金减少支付为正,反之为负;医疗机构利润增加为正,反之为负。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如果基金不实行总控,医疗机构的优势战略是不控费,增加使用A方案的患者,医疗机构可以增加收益7万元;基金实行总控后,医疗机构的优势战略转变为控费,增加使用B方案的患者,可以增加收益15万元,结余留用的效用超过了增加费用的效用,同时,基金减少支出19万元。因此,我们可以把总控的“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理解为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使得基金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博弈转换成合作博弈,博弈双方的利益都有所增加,因而整个社会的利益也有所增加。  总控的可行性分析  从上述例子中可知,总控实际上建立了一个新的委托-代理关系,即基金管理人通过将总控目标分解到服务提供机构,将控费任务委托给服务提供者,并依据规则给予激励或约束,而医疗机构是否愿意接受这个机制,成为总控可行性的关键。  根据机制设计理论,要使医疗机构有兴趣接受这个机制,医疗机构在这个机制下得到的期望效用必须不小于不接受这个机制时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称为“参与约束”)。只有满足“参与约束”,这个机制才具有可行性。在上述例子中,医疗机构接受这个机制后至少要增加7万元的利润,对应结余留用比例应大于40%,才能满足“参与约束”。而按病种费用或平均费用封顶支付办法,采用低于封顶的按实支付,高于封顶的按封顶额支付,没有满足“参与约束”,因此医疗机构往往会利用技术壁垒乃至以直接抵触的方式不予合作,导致政策流于形式。  实践中,由于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总控面临的情况远较上述简化例子复杂,基金管理人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要设计一个比较完善的激励合同,使医疗机构有主动控费的动力。试点经验提示,60%以上的“结余留用”比例,可以满足“参与约束”,从而使总控具备可行性。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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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6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应当说,这一重大理论观点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精髓之一。那么,中国医改应如何落实这一精神?  客观认识医改现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过20多年实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市场秩序不规范,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经济利益的现象广泛存在;生产要素市场发展滞后,要素闲置和大量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并存;市场规则不统一,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大量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阻碍优胜劣汰和结构调整,等等。”这些问题在我国的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领域同样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由于政府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包养”(基本建设、医疗设施和人员工资均由政府投资)和“包办”(对人、财、物实行严格管制)政策,基层医务人员缺少工作积极性,基层由政府投资新建的病房、新购的医疗设施和新招的人力等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基层医疗机构患者门可罗雀,大医院却人满为患。政府对医疗市场尤其是对基层医疗市场干预过多,导致“要素闲置和大量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并存”现象在医疗市场中十分突出。  2.由于政府部门受保护主义的影响,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一直由各地社会医保经办机构垄断,参保人没有选择的自由。有些地方的大病医疗保险虽然表面上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但实际上也是由社会医保机构控制。这种做法的结果是“市场竞争不充分,阻碍优胜劣汰”。没有“优胜劣汰”哪来的市场配置资源效率?所以,尽管各级政府对医保的投资力度逐年加大,报销比例也在逐年提高,可是大多数参保人的实际看病负担未见明显减轻。  3.长期以来,民营医疗机构享受不到公立医疗机构所享受的财政补偿、土地使用、税收减免和医保定点等优惠政策,让两者不在同一起跑线上,这显然是“市场秩序不规范”和“市场规则不统一”,因此难以实现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真正的多元化办医格局也就无法实现。  不难看出,“看病难,看病贵”正是由于政府干预过多,加之市场不规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不能起决定性作用所致。所以《决定》强调,“必须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医保、医疗和医药市场同样不能例外。  正确理解“公益性”与“市场化”的关系  也许有人认为,医疗卫生市场与其他市场的不同之处在于更注重公益性,所以只能由政府来主导(即行政化)。也就是把“公益性”与“市场化”看成是水火不容的关系。如果这种理论观点成立的话,那么“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定位就会被排除在医疗卫生服务领域之外。  而实际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平、充分的市场竞争方式,能将公益性事业做得更好。比如为贫困地区的老百姓修桥、铺路、建学校,这些都是“公益性”事业,政府可以出资,但没有必要必须由国有建筑企业去承建。而应通过公平、充分的市场竞争,在所有建筑企业中选择能提供质优价廉产品和服务的企业购买服务。医疗卫生领域同样是这样,可由政府出资,通过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即全民健康保险)及公平、充分的市场竞争,利用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为百姓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所以“公立”≠“公益”,政府包办必然导致低效率。  以上分析可见,“公益性”并不排斥“市场化”。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融为一体,这样才能大幅度提高政府对医疗卫生的投资效率,将医疗卫生这一公益性事业做得更好。  真正落实 “管办分离”  《决定》要求“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一直以来,除了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实行了“管办分离”外,我国的医疗卫生和医疗保险机构都是管办合一:政府既举办医疗和医保,又监管医疗和医保。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政府“两医”(即医疗和医保)管理体制,其市场规则必然无公正、公平性可言,因此也就没有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要实行“管办分离”,关键是在解除“两医”的“老子”与“儿子”关系的同时政府要放权。要让所有(包括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和所有(包括社会和商业)医保经办机构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让其自主经营和自我发展,并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政府应向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医保经办机构实实在在放权。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医保经办机构可实行经理人制度,向社会公开招聘管理者。政府的责任是依法管好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医保经办机构的两件事:一是为民众监督医疗和医保服务质量(包括实行药品和服务项目的最高限价);二是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重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与创新  《决定》要求“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因为要让中国13亿人民人人病有所医,全民医保是关键,而为全民医保保驾护航的是科学的医保支付方式。尤其是当医疗和医保服务实行市场化后,应用科学的医保支付方式更为重要。因为无论是公立还是民营医疗机构,无论是社会还是商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创收。那么,它们就有可能利用医疗服务中“医患信息不对称”和医保服务中“第三方付费”的特点,通过为患者提供过度服务和医患合谋套取医保基金等手段违规创收。这必然会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和医保基金流失的风险。控制这些风险的唯一选择,就是利用全民医保的平台,应用科学的医保支付方式(包括按项目付费、按单元付费、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和按人头付费等)。除需要有科学的操作方法外,要实现这一目的,还需要有科学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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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724
    15:21
      从2009年新医改方案出台至今,已经四年有余,其间我们在医保覆盖面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但“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对此,需要我们认真分析、思考。  政府尚未明确办医责任  长期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各级政府的投入占公立医院收入普遍不到10%,因此公立医院只能转向市场,通过扩大再生产来吸引更多患者,通过大处方、大检查来弥补政府补偿的不足,以维持医院正常运转及发展壮大。如果单纯从市场的角度分析,这么做当然很好:政府没有投入,公立医院还发展这么快。因此,有人认为我们用很少的钱解决了很多的医疗问题。其实这是很大的误区,即由此引发的社会公平缺失导致了因病返贫、因病致贫。而政府要维护的就是社会的公平。  缺少清晰的理论体系指导  四年多来,我们进行了很多的试点,可都成为“温室里的花朵”,移植不了。现在,试点仍在继续,却少有在前期基础上的总结提高。《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政府引导、市场驱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更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由“政府主导”到“政府引导”、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笔者理解,在医疗服务领域,前者或是指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提供,后者则是在这个基础上,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民营医院。如何理解“政府引导”这一问题,决定着我们接下来如何进行改革:政府是否继续办医院?是要办县级及以下医院,还是要办大城市的高端医院?还有,如何夯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对于这些问题必须加以明确。宿迁卖了公立医院又买回来、北京朝阳医院二次议价、部分医院药房托管等,不是翻来覆去折腾,就是违背现有政策。而这些也恰恰说明了我们的医改方向模糊不清,缺乏科学理论支撑及法律约束。如此,我们的试点注定难以成功,所谓的样本也无法走远。  缺少有效的补偿机制  新医改方案和《决定》都提及补偿机制。具体怎么补偿?新医改方案提出,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符合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科研费用、重大公共事件支出和政策性亏损等由政府财政提供。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家医院得到由政府完全按照新医改方案所涉及的这六个方面进行的补偿。我们现在很多医院盲目扩张用的并不是政府的钱,而是去银行贷的款(虽然已有政策规定县级医院不准贷款,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因为如果不贷款建楼,不贷款购买高精尖的医疗设备,在目前的情况下,医院中技术好的医生会流失,患者也会用脚投票。  公立医院改革如今仍缺乏有效的补偿机制,对此并没有形成系统的改革方案。单就取消15%药品加成而言,在没有出台完善的补偿机制下,地方财政倘若不济,对医院补偿不足甚至没有补偿,医院也只能利用其他手段去补偿缺失的这部分收入。缺乏有效的补偿机制不仅会出现行政伦理上的问题,还会出现医学伦理上的问题。  缺少健全的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的医改政策规定等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各种的政府医疗卫生支出与投入并没有通过人大的监督,这也就导致了政策执行中的随意性和持续性问题。虽然医改受益的将是所有的城乡居民,也包括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但在现实中,我们的医改政策并不由城乡居民、医护人员参与制定,而是由政府制定。作为一项受众为全体城乡居民的政策,就应当接受全体人民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应该充分发挥作用,行使人民代表的权利,履行义务,监督医改政策的制定以及各项医改任务的实际落实情况,特别是政府的投入与补偿,在为政府医改工作施加压力的同时,也为医改工作注入动力。除了宏观层面上的人大监督,微观层面上的诸如医疗服务质量、药品安全等,都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缺少科学的评价体系  不管是宿迁,还是神木、子长、府谷;不管是辽宁的医院重组,还是安徽模式;不管是北京友谊医院,还是港大深圳医院,这些政策和样本哪一个值得学习,哪一个不值得,关键在评估,而且是实实在在的评估,而非政治倾向的评估。这就更需要建立包括短期、中期和长期的科学的评估体系。科学的评估体系有利于我们纠正改革道路与目标之间的错位,及时做出调整,避免走弯路。当然,科学的评估需要用数据说话。  李克强总理在去年两会期间表示,改革进入深水区,再深的水也得趟。近日他又曾有强调,必须敢于打破固有利益格局。对于我国已进入深水区的医改而言,从办医责任,到理论体系指导,再到补偿机制、监督机制、评价体系,一环紧扣一环。只有以更大决心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将这一环环加以明确、理顺、建立、执行,并且持续下去,医改才有可能昂首前进,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作者系广东省卫计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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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居民,如果去年看病有高额费用,除了正常报销之外,还能再报一次大病保险,而且不设封顶线。这是新年伊始,北京市政府送给居民的新年大礼包。   昨天,市政府新闻办发布《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这一新政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惠及414万人。具体报销办法、流程等实施细则,相关委办局制定完成后将于近期发布。   为何推出?   解决因病致贫   建立大病保险制度是本市2013年医改工作的一项任务,纳入了市政府折子工程。2013年12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了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并于昨天正式公布。   市医改办介绍,近几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显著提高,人均筹资标准已从2008年的180元提高到2012年的680元,但是不可否认,还是有一部分群众在得了重大疾病、发生了灾难性医疗费用支出以后,陷入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困境,甚至有些人不得不放弃治疗。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对目前医保的补充,对群众因重大疾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灾难性支出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为了尽量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发生,市政府决定这一新政不设封顶线,使大病患者能够尽可能多地获得一些补偿,减轻个人和家庭负担。   何人可享?  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员   什么人可以享受到这一惠民政策?市医改办主任韩晓芳介绍,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目前本市医疗保障有三大类,一类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类是以一老一小和无业居民为主体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还有一类是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保障的是后两类。   这是因为一方面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和封顶线都比较高,因大病致贫的情况极少,另一方面多数因病致贫发生在老人、儿童和农民等群体,所以大病医保主要是解决这些人的困难。这两类参保人员的总数是414万。   大病保险的资金从哪里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当年筹资标准5%的额度划拨;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区县统筹,由各区县新农合基金按照当年筹资标准5%的额度划拨。2014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人均筹资标准将由现在的680元,统一提高到1000元,按5%的标准划拨大病医保资金,则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50元。   400多万人每人按照50元筹资标准,则大病保险今年的总筹资额为2亿多元。大病保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  怎么报销?   起付金额以上报50%或60%   大病保险如何报销是患者最关心的问题。  首先大病保险不是按照病种报销,而是按照一年之内这个人看病总费用进行报销,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不管参保人患的是什么病,都可以按照对应的比例报销。  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在正常医保报销之后,剩下的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如果超出了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简称起付金额),超出的部分就可以报销。如果超出部分在5万以内,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超过5万元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  新农合同理,不过新农合的起付金额是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超出的个人自付纳入报销范围。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结算一次。由于2013年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数据还未统计出来,所以具体报销工作暂未开始。   算账   假设某患者老张是一位参加了新农合的农民,2013年他看病总共花费了20万元,这其中在新农合报销范围之内的费用为16万元。  假设新农合为其报销了60%,也就是报销9.6万元,自己支付了6.4万元。  由于目前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数据没有出来,我们先以2012年的数据来估算,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476元,我们以1.6万元进行估算,这1.6万元就是起付金额,6.4万元减去1.6万元,超过的部分为4.8万元,这4.8万元就是大病保险可报销的部分。  这4.8万元由于低于5万元按照50%的比例报销,可报2.4万元。也就是最终老张大病保险报销了2.4万元。如果老张2013年花费更多,纳入大病可报销的不是4.8万元,超过了5万元,超过部分将按照60%的比例报销。   以上均为估算,具体报销范围、起付金额等将以相关部门即将发布的具体实施细则为准。   名词解释  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是指,一个家庭的强制性医疗支出≥扣除基本生活费(食品支出)后家庭剩余收入的40%。按去年我国相应统计指标计算,大体相当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水平。也就是说,当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就意味着发生了“大病”,会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答疑解惑  1、这个保险居民是否需要额外缴费?   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中直接划拨,无需居民再额外支付。  2、是否需要保留去年的看病单据?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人表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不需要保留单据,届时根据医保报销系统内的记录按照实施细则进行报销即可。符合报销政策的居民,相关经办机构会通知到人。新农合人员由于有的区县系统并未联网,可能需要保留相关单据。  3、治疗中还有很多高额费用是在医保报销范围之外的,这些大病保险能报吗?  大病医保只能报销医保目录内的项目,主要是为了保障基本医疗。如果还有困难,本市还有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制度,可以提供帮助。将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医保报销范围扩大,大病保险的范围也会随之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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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当前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特点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对原卫生部于2007年1月19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卫政法发〔2007〕28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12月25日                       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  一、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三、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其政务网站公布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在公布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网站转载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四、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  (四)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将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听证,但听证内容不包括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六、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  七、对一次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本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其他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对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全国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八、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需与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因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  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查处或掌握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为的企业名单,及时逐级报送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并将其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十一、不良记录公布事项包括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人员姓名和职务、违法事由、有关判决和处罚决定文书、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十二、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和监察、财政、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互相通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  十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五、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于2007年1月19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卫政法发〔2007〕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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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3
      按: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是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重要举措。重庆市九龙坡区以绩效改进为目标,以绩效沟通为基础,以绩效考核为重点,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探索开展岗位绩效管理,初步建立起“公益定向、以岗定责、标量比对、量质挂钩、多元激励、持续改进”的岗位绩效管理新制度,对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巩固基层综合改革成果具有重要意义。重庆市九龙坡区探索基层绩效管理新机制   2010年起,重庆市九龙坡区积极探索基层卫生机构岗位绩效考核机制,在开展基线调查和查找分析绩效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并实施绩效计划、强化绩效沟通、严格绩效考核、促进绩效持续改进等4个环节的循环,提高基层卫生机构的管理能力和绩效水平。一、主要做法  (一)建立绩效管理体系,制定绩效计划和沟通机制   一是乡镇卫生院成立由院长、副院长、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岗位绩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绩效管理方案制定及绩效考核组织实施,对科室进行一级管理,各科室对岗位(人员)进行二级管理;二是根据机构职责任务,将岗位绩效管理内容设置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综合管理三大类别。三是根据公益目标和存在的绩效问题,科学制订年度绩效计划,动态调整绩效管理的指标体系,促进绩效问题的不断解决和绩效的持续改进。四是采取专题讨论会议、绩效分析辅导、一对一个性化沟通、集体沟通等多种沟通形式,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平等对话、互动沟通、双赢协商,最终形成共同目标。  (二)制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   一是坚持体现公益性和公开、公平、公正,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向一线科室倾斜的基本原则。二是将考核内容分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机构运行及发展保障、满意度调查四个维度,各维度分值每年度可进行动态调整。三是在考核周期上做到日常考核与终末考核相结合,月考、季考选择重点、薄弱指标,终末进行系统考核,考核层级上实行分级考核,院级考核科室,科室考核岗位(人员)。四是制定了《岗位工作量分值比对细则》,采用“标准工作量比对法”对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岗位工作量进行比对计算。同一类别岗位工作中,选定一项服务项目作为标准工作量值,再根据技术高低、难易程度、劳动强度、耗时等比对确定其它服务项目的工作量值。如基本医疗类选定一次门诊确定为1个标准工作量并计1分,完成一次院前急救人次与一次门诊比对确定分值为2分,以此类推确定其它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分值。五是建立考核方法,工作数量分根据实际完成数量按照标量比对细则计算得分,工作质量实行扣分制,将数量得分乘以工作质量系数的得分为机构、科室或岗位的最终得分。基础性绩效部分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看、日常巡视检查等方式进行考核,奖励性绩效部分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综合管理服务三类岗位分类进行考核。六是健全考核程序,流程包括组织专家检查评估、反馈结果、接受单位申诉、组织专家复议、公示结果等。   (三)建立动态调整的绩效改进机制   在考核结果运用上,实行多元激励。一是物质激励政策。将考核结果与领导、职工绩效工资挂钩,职工绩效工资总额的64%根据考核结果发放,领导绩效主要取决于机构绩效(占绩效考核分值70%),机构绩效取决于科室绩效,科室绩效取决于岗位绩效。二是非物质激励政策。将绩效考核结果与科室(团队)以及职工的评先评优、晋升晋级、职业成长(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等)、科室负责人任免等挂钩。   在绩效指标设定上,实施动态调整促进绩效改进。一是调整指标。根据绩效改善情况的变化等对指标进行调整,对已经得到优化的指标可进行删减,对出现新的绩效问题可新增指标;二是指标权重调整。对重点任务、薄弱环节指标调整分值权重,加强相关领域绩效改善;三是重要工作量加分考核。根据阶段工作重点、上级交办的重要任务等设置重要工作量指标,根据重要程度将计分在原基础上增加,以促进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和薄弱指标的改善。   在评价标准制定上,确保公平公正。一是差异标量。在标量比对岗位服务计分基础上,针对同一服务,根据服务半径、服务时间等因素进行差异标量比对计分,促进计分更加公平、合理。如产后访视,以卫生院距离最近的1次访视计1分,再细分三个流程计分(访视服务计0.6分、信息录入计0.1分、行程耗时计0.3分),将耗时作为差异计分的调节因素,如访视耗时为最近距离耗时2倍时,行程耗时则计0.6分、整个访视共计1.3分,以此类推不同耗时的产后访视的服务计分。二是流程标量。根据服务流程采取分段式量化计分,促进考核更加公平、合理,如:完成1次预防接种总分计1分,其中按照询诊、注射、冷链管理、报表统计4个流程分别计0.4、0.3、0.2、0.1分。  (四)制度落实到位,财政投入到位    一是明确功能定位。区政府制定了《九龙坡区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和《九龙坡区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确定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并细化规定了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责与任务。制订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细则和流程》和《基本医疗服务细则》,为确定岗位职责奠定了基础。二是明晰岗位职责,合理设定岗位。根据镇村卫生机构功能职责,结合区卫生局对机构绩效考核目标、镇村一体化管理和团队服务等要求,镇卫生院设置15—35个岗位,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了各类岗位职责。将管理重心由科室(团队)前移到岗位,建立了以维护公益性,实现机构绩效目标为导向的岗位管理制度体系。三是财政投入到位。财政全额保障基层卫生机构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合理的运行经费补助。   二、主要成效   一是促进了基层卫生机构服务功能转化和公益性质的回归,切断了机构及员工经济利益与医药收入的联系,进一步落实了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使基本药物制度得到顺利实施,做到了“一升两降”:2012年7家镇卫生院门(急)诊人次较2010年上升44.86%,门诊次均费用、住院平均费用同比分别下降3.01%、11.13%。二是通过建立岗位明晰、合理评价的考评机制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激励机制,尤其建立以标量比对为工具、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工明白了做什么、怎么做,努力挣“工分”,竞相比质量,主动参与服务的积极性得到很大提高。三是居民满意度得到提高。第三方民意调查显示:2012年居民、患者对基层卫生机构满意度分别为86.16%、88.09%,较2010年分别增长了15.23和4.16个百分点。(重庆九龙坡区卫生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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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传来消息,广州市医保资金池前期趸缴的积累已经基本分配完毕,正式进入代际赡养的保障模式。由于医保“钱袋子”日渐紧张,广州市决定调高医疗保险参保最低年限,新参保人员须缴足15年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两年多的审改,已获得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通过,新《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广州市人社局副局长陈敏介绍,新《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两个重要的变化:一是2014年1月1日起首次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最低缴费年限调整为15年;二是明确规定当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新《条例》将退休人员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年限由10年调整为15年,与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保持一致。对此,陈敏解释说,调整最低缴费年限,目的之一是确保基金的收入规模和适当积累。“目前广州市医保基金积累的重要来源之一是参保人一次性缴付的保险金,按照目前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10年过渡金仅够退休人员3年使用,基金支付的压力越来越大。”  此前,广州市居民医保基金已经“穿孔”,2009年度至2011年度,基金缺口累计约为2.7亿元,因此2013年度广州市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额度已经提高。但新《条例》在资金投入、政府补贴、经费保障等方面明确了各级政府的具体职责,特别指出,当医保统筹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各级政府兜底。  新《条例》实施后,参保人在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间的选择增多,但同时欠费补缴的惩罚力度也将增大,若参保人有超过3个月的停保行为,补缴费用后虽累计缴费年限,但不补付个人账户和统筹待遇。这些新措施都更好地体现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陈敏说,新《条例》还规定了医保基金运行必须接受由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的社会医疗保险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监督,以保障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及其执行的合法、合理性,社会成员“救命钱”安全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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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其中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社会办医。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减少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有序扩大境外资本独资举办医疗机构的试点范围。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可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继续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人员)依法开办私人诊所,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鼓励发展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进一步在准入、土地、投融资、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社会资本办医优惠政策。  一时之间,医疗服务市场成为了投资的热点。  社会资本蓄势待发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医疗管理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兼职教授蔡江南日前在一次演讲中表示,其近期所接触的投资者,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对医疗服务领域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究其原因,医疗服务的强大盈利能力是吸引人的重点,而被低估的劳动力价值和旺盛的医疗需求是其盈利能力强的根本。  在我国现有的制度下,医生必须与所在医疗机构“绑定”。而目前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以公立医院为主,医生的薪酬待遇参考事业单位体系,这导致医生和护士等其他医护人员工资待遇偏低。即便是在考虑药品回扣的情况下,医护人员收入占整体支出的比重也仅为33%,而美国这一数据达到58.6%,中国香港更是超过70%。未来通过合理的薪酬来释放医护人员的潜力,可能会获取丰厚的回报。同时过去若干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以及医保覆盖率的迅速提升,我国医疗需求增长强劲,医院业务收入的年均增速超过20%。  中健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李皓告诉记者,目前社会资本主要通过三大途径进入医疗服务领域:专科医院连锁模式、综合医院连锁模式和高端医院连锁模式。  在上述三大途径中专科医院连锁模式的发展已比较成熟,先行进入医疗服务领域的社会资本,如福建莆田资本投资的民营医院,大多采用这一模式。在经历了早期的广告宣传(其中不乏夸大宣传)后,随着市场的规范,现在此类医院正在模仿药品推广,建立市场部和办事处,开展学术推广。具体来说就是,聘请业内知名的专家担任院长和科室主任,并通过他们获取公立医院对应科室医生的信任,再进一步派遣销售代表拜访公立医院对应科室医生,获取转诊患者。通过这一方式,一方面扩大了业务量,另一方面提升了医院在相应专业领域内的影响力。  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居民对医疗服务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高端民营医院有了较大的发展空间。以和睦家为例,该公司1997年在北京开业,目前在北京、上海、天津以及广州等地均设有连锁医院,2012年其营业收入达到1.52亿美元。但从长远来看,在收入端,受到医疗商业保险普及率不高等因素的影响,高端民营医院的收入增长空间有限;而在成本端,下属医生多为自由执业,薪酬水平较高,难以通过技术进步等手段有效消化。因此,高端民营医院的发展还有赖于政策的进一步扶持。  目前综合医院是诸多资本青睐的对象。民营资本的进入一般有3种方式:一是收购综合性医院,以复星医药为代表;二是以凤凰医疗为代表,通过托管综合性医院收取服务费并获得药品供应链服务的权利,从而达到营利的目的;一种模式是以开元投资、金陵药业为代表,在成功经营综合性医院的基础上,通过收购或自建等方式打造新的医院。而现有的公立综合医院,与医院建筑、诊疗设备等硬件资本相比较,医院本身的名气和医院中专家的知名度等软件资本,更被投资者所重视。无论是业内的大型制药集团,还是业外的、境外的各种资本,目前均对综合医院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他们摩拳擦掌,蓄势待发。  模式引进多方获益  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收获的绝对不只是资本,在医院管理模式和疾病诊疗模式等方面都可能取得进步。  日前,有一家准备开业的民营医院管理者告诉记者,他们聘请了台湾长庚医院的人才来担任院长,准备采用长庚医院的管理模式。长庚医院管理模式的特色主要集中体现在六大方面:以成本中心为依据实行分科管理;建立个人绩效制度;建立医师诊疗制度及合理的薪资制度;全面引进新的医疗技术,购置现代化高科技医疗仪器;建立合理的药品和设备采购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全面实施电脑化管理。在台湾取得了辉煌成就的长庚医院管理模式,也可以为我们的医院管理提供良好的借鉴。  而一家定位在肿瘤治疗领域的专科医院的管理者告诉记者,他们将采用目前国际上最先进的多学科综合治疗模式对患者进行治疗。肿瘤的综合治疗(MDT)是以患者为中心的多学科治疗模式,它由多个相关科室相互协作,对患者诊疗进行决策,通过集体讨论的形式来制定最佳治疗方案。其人员基本组成包括:肿瘤外科医生、肿瘤内科医生、肿瘤放射治疗医生、病理医生、放射诊断医生、心理科医生、肿瘤基础研究人员、普通内科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等。在多学科综合治疗模式中,患者能够同时面对综合治疗组的多位专家,了解治疗方案的制定过程,增强对医生和治疗方案的信任,以便积极配合治疗,获取最佳的治疗效果。而在目前公立肿瘤专科医院中,由于患者过多,他们很难开展多学科综合治疗。  但有专家指出,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并不意味着将所有的医疗需求一股脑儿地扔给市场。因为如果是单一的市场化,医疗资源必然流向支付能力较高的城镇地区,从而导致地区医疗资源分布严重不均,同时弱势群体的医疗需求也必须得到保障。因此蔡江南认为,我国现有医院2/3是公立医院,超过90%的患者都会到公立医院看病。然而这些医院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立医院,政府所给予的补贴只占到医院收入的10%。我国并不需要如此多的公立医院。从数量上看,我国的公立医院只需占到医院总数的25%左右就已足够,但是这些医院必须是名副其实的公立医院,政府财政补贴应该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它们的作用是为民众提供低价甚至是免费的服务。余下75%的医院,其中至少有一大半都应该是民营非营利性医院——收入不能用于个人收益,只能用于医疗机构发展和公益事业的医院。民间投资者投资办医院的目的不是挣钱而是挣名,通过投资医疗事业,为自己的品牌打广告,做宣传。各种不同资本、不同性质的医院和谐发展,最终构建起科学合理的中国医疗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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