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园地-医政法规

  • 101972
    10:44
       一方面是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另一方面是医保基金“钱多到花不出去”,医保基金的管理正面临效率难题。近日举行的中国卫生经济学会第十六次年会上,有官员指出,到2012年底,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结余7644亿元。基金结余率畸高不利于保障作用的发挥,医疗保障制度需要转变理念,减少结余,提高报销比例。  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雷海潮近日在中国卫生经济学会第十六次年会上表示,到2012年底,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结余7644亿元。自1999年至今,除2010年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率都在20%以上,其中2001年的结余率最高达到35%。  事实上,由人社部管理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直存在钱“花不出去”的怪现状,每年都有大量结余。相关统计显示,2012年全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6939亿元,支出5544亿元,年末城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累计结存4947亿元,个人账户积累2697亿元,两者合计已经大大超过当年支出。  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单项数据看也是如此。2011年,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4945亿元,支出4018亿元,当年年末,基金累计结存5683亿元;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594亿元,支出413亿元,当年年末累计结存也达到了497亿元。  有专家指出,医保基金使用原则应该是当年收支平衡,不应当有过多结余。如果结余量较高,不仅不能使效率最大化,反而容易被挪用,滋生风险。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基金的结余比例已经远高于发达国家控制在10%以下的水平。  一方面是参保者抱怨报销比例低,另一方面却有大量医保基金处于“沉睡”状态,加强医保基金结余管理迫在眉睫。“医保资金结余率如此高是不正常的,资金没有用来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雷海潮表示,医疗保障制度需要转变理念,减少结余,提高报销比例,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此外,应该提高基金统筹管理层级,做大风险池。医保的保障水平和范围是否应该进一步改善?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水平是否有进一步提高的可能?国家卫生计生委体制改革司副司长、国务院医改办政策组负责人傅卫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深化医改以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加快推进,医保的保障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2008年的人均80元提高到了2013年的280元。到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随着财政补助的提高,参保人员的缴费水平也将相应增加。  傅卫表示,未来随着医保筹资水平的提高,基本医保的保障水平也将进一步提升。到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报销比例将达到75%左右,门诊统筹也将覆盖所有的地区,相应的支付比例会提高到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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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971
    10:28
    “刻章救妻”“自锯双腿”“抢钱救儿”……因保障缺位而无法得到有效救治的大病家庭频频触动公众的神经。  大病是公众医疗担忧的重头,如果没有“外援”,医治大病的巨额医疗费用很可能压垮一个普通家庭。2012年8月,六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来,当前各地大病保险试点进展总体有序,实现了群众减负担、政府提效率、医院降风险的三方利好。11月20日,重庆市政府发布《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今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全年最高可补偿20万元。但一些地区、政府部门对推进大病保险仍有种种疑虑,加之现行医保制度存在的城乡分割、三保分立(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等状况,有的地方在实施政策启动之初就出现与国家指导意见不一致,存在“跑偏”倾向。  多位专家建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统一思想,打破部门利益的狭隘观念,积极推动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三保合一”,消除大病保险的先天不足,促进大病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等不起”的大病医保  截至10月底,全国已有23个省区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共有9家保险公司开展了相关业务,2.1亿群众可从中受益。但是,仍有许许多多大病家庭“等不起”大病医保的实施,酿成了一起起悲剧。  日前,一对贵州夫妻1岁的孩子被樱桃卡住气管后深度昏迷,抢救了一个月仍未好转。家里的钱花光后,为了救儿子的命,年轻的父亲竟然拿着菜刀和扳手去抢银行。  今年7月31日,一位3个月大的胆道闭锁患儿被家长丢在了上海仁济医院的便池旁,希望医院能给孩子做手术。“像这样的案例去年我们就接到了603份,分布在全国各地,包括胆道闭锁、烧烫伤等51类病种。”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天使妈妈基金办公室邱莉莉说。  这再次引起公众对居民大病保险的关注。去年8月,发改委、原卫生部、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指导意见》后,部分地区陆续出台推行居民大病保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多省区依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加大投入并因地制宜采取政府委托购买服务的方法,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接大病保险。在不增加群众缴费负担情况下,利用市场机制放大基本医保基金保障效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体制改革司(国务院医改办)副司长姚建红介绍,尽管总体上大病保险工作进展顺利,但各地不平衡状况比较突出。据了解,河北等16个省(区)要求2013年在部分地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在2014年或2015年全面推开;辽宁等7个省(区)已要求在全省推开大病保险工作。  11月20日,重庆市政府网发布《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根据办法,今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按照起付标准不同,报销将分三段累进补偿,报销比例分别为40%、50%、60%,全年最高可补偿20万元。  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城乡医疗救助支出总量为133亿元,其中城市医疗救助支出超过49亿元,平均每人每次仅获得257.7元;农村医疗救助支出83.4亿多元,平均每人每次只获得148.2元。对数目巨大的医疗费用而言,有限的医疗救助过于微薄,如果没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前端制度的衔接,医疗救助只能是“杯水车薪”。  地方执行政策出现“拉偏车”  当前各地大病保险试点进展总体有序,但一些地区、政府部门对推进大病保险仍有种种疑虑,加之现行医保制度存在的城乡分割、三保分立(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等状况,有的地方在实施政策启动之初就出现与国家指导意见不一致,存在“跑偏”倾向。  从推进现状来看,一些地区与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主要存在三方面不一致:  统筹层次不一致《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发现,大部分省份采取市级统筹,仅有吉林、西藏、甘肃、青海实行省级统筹。但《指导意见》要求“可以市(地)级统筹,也可以探索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以县为统筹单位就突破了六部委文件的底线。根据保险的大数法则,一旦统筹单位过低,风险就难以分散转移,不利于大病保险发挥作用。”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博士王琬说。  承办主体不一致。《指导意见》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为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但在实际操作中并非如此。比如东北某省提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将由医保机构承办,而参合农民大病保险则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  信息衔接不一致《指导意见》规定,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对完善大病保险的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至关重要。实际上,部分地区医疗机构、医保机构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信息系统标准不一,信息资源难以联通。保险公司承办当地大病保险后,为满足实时监控医疗行为、即时结算医疗费用等需要,必须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信息系统改造和整合。还有一些地方甚至对保险公司使用相关信息数据采取抵触态度。  据介绍,保险公司投标时应依据发病概率、医疗费用、人口规模等综合因素做出科学测算,但是很多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竟然“拍脑门”定价。恶性竞争使得一些经验丰富的专业健康险公司无法中标。  利益藩篱加剧纸上谈“病”  大病保险引入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打破了现行医保运作机制和模式,记者听到一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于大病保险的种种疑虑,很多工作还仅仅停留在纸面上。  一些专家认为,在政府自己办还是引入商业保险的问题上,《指导意见》明确是“政府主导,专业运作”,但一些地方对商业保险机构进入大病保险的认识存在误区。  《指导意见》提出,“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但一些基层政府却认为,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商业保险,是一种依靠行政力量强制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甚至认为是“挪用了基金”。  有主管部门、商业保险公司反映,大病保险从中央到地方的推进力度“层层递减”,越往下政府主导的色彩越浓,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发挥作用的空间也越小。一名保险业人士坦言,大病保险的推行中,“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双通道都有不同程度阻塞,“政府部门自己割自己的‘肉’确实很难”。  在采访中,一位大型保险公司负责人也向《经济参考报》记者“倒苦水”,“六部委出台大病保险意见已经一年多,但一些省份没有制定本地区大病实施方案,个别省份甚至表态不想开展。一些地方政府领导明确说‘不需要、不开展’。”  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袁序成分析,进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国际上没有先例,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服务在大多数地区还没有成熟经验,地方政府对工作推进比较谨慎;二是由于目前新一轮机构改革尚未完成,大病保险相关主管部门职能调整仍未最终明确,影响了大病保险试点的进度。  制度“碎片化”恐积重难返  各界人士反映,在执行伊始,医保制度的城乡分割、三保分立等问题已经影响到大病保险,加之各地推进程度、统筹层次、筹资水平、承办主体均存在诸多不一致现象,大病医保的“碎片化”初现端倪,与城乡医疗保障的一体化目标极不相符。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孙祁祥说,大病保险引入商业保险机构运作旨在减轻群众负担、严控医疗费用、实现“管办分离”,从而倒逼医改进程,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但一旦“带病成长”,就难以起到应有作用,反而可能变成又一“顽疾”。  王琬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六部委下达的文件虽明确了各省从实际情况出发,但当前省与省之间、省内各地市之间制度设计都存在差别,城乡之间又存在二元失衡,制度碎片化导致社会公平性、城乡一致性难以体现,可能诱发新的社会问题,长期固化恐积重难返。”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破解医保制度碎片化,实现城乡医保一体化的真正难点在于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特别是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引起的医保转入地和转出地之间的收支差异。中央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统一思想,打破部门利益的狭隘观念,积极推动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三保合一”,消除大病保险的先天不足,“尽早去掉‘碎片化’这颗‘定时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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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163
    09:12
        今明两年15部医改细则将出台 建补偿机制是关键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将翻开新的一页。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获悉,针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国家卫生计生委将“持续不断地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向深入”,而“推向深入”的关键是“要建立科学补偿机制”。     随着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和试点医药分开范围的扩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经济补偿机制,成为新医改的关键。有专家指出,根源仍在于目前医疗服务价格过低,给医药分开乃至补偿机制的建立带来了阻碍。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医疗管理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蔡江南表示,虽然卫计委此次党组会议没有触及“根源”,但根据之前《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40号)》(以下简称 “40号文件”)以及此次全会的信息,接下来的新医改思路已经明晰。此外,记者从相关渠道独家获悉,  从今年底到明年底,国务院以及多部委将陆续出台15部细则文件,持续深入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建分级诊疗机制 推公立医院改革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卫计委将根据全会针对 “医药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坚持公益性的正确方向不动摇、保基本的底线不突破、建机制的重点不偏离,持续不断地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向深入”。“推向深入”的关键是要建立科学补偿机制,并构建分级诊疗机制,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巩固基层运行新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       记者获悉,随着公立医院以药养医机制的取消,探索形成一套科学的经济补偿机制是公立医院改革能否可持续的关键因素,也是回归公益性的必经之路。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是破除以药养医不可回避的难题。有医药行业分析人士指出,在目前国内“以药养医”的体制下,药品流通体制的改革仍然受限于整个医药体制,而这也是造成医药不分与医院主导零售市场的原因所在。       蔡江南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如果想从根源上完成医药分开及补偿机制等医改措施,医疗服务本身的价格的确有必要提上去,但不见得一定是调整用量,也可以调整药品和医疗检查的比重,也就是调整用量及用户的使用,最终把这个价格的结构调整过来。“现在价格是由发改委一手操作的,这个要改,应该由医疗保险方和医疗服务提供方,即供需双方来建立协商谈判的价格机制较为合理”。蔡江南说。今明两年将出台15部医改细则/   从“40号文件”出台,到十八届三中全会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定调,新医改工作思路已然明晰。《每日经济新闻》从相关渠道独家获悉,从今年10月份开始,涉及多个部委的细则文件其实就已经在起草过程中,如无意外,今年底到明年底,国务院多个部委将陆续出台15部细则文件,持续深入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15部细则文件还包括医疗人才流动问题的具体规划,即此前备受关注的多点执业问题,根据细则文件透露的信息,医生从业将享受更宽泛的自主选择权。       在公立医院改制层面,细则文件的起草还有国务院国资委的参与,即国有资产民营化,主要以国有大型企业下属的职工医院为主体的改革。  专家认为,之所以选择大型企业下属的职工医院,原因在于这些医院目前既不属于卫生系统管理,企业管理也存在专业瓶颈,自身改革意愿相对主动,因此这部分公立医院的改制难度相对较小,医院自身的规模和业务层次也比较高,甚至部分医院能达到三级水平,能成为有效推动其他公立医院改革的先行范本。      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上述15部细则文件还将专门针对民营医院投资的税收等方面内容,有更详细的制度安排。“但现在只是一个粗线条的文件,草稿已经有了,看过该文件的人说,这个文件鼓舞人心”。      在制度细节的安排上,上述知情人士建议可以借鉴温州经验。在产权归属方面,温州民办医疗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出资财产不再归“公家”或社会所有,而是属于举办者所有。同时,在税收政策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享有公办医疗机构同等税收待遇。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记者还获悉,之前一直争议不断的“三保合一”以及新农合、城居保等管理权归属问题,在即将出台的15部细则文件中尚无具体涉及,未来一段时间很有可能还是维持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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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654
    10:42
        纵观世界各国的做法,不是由税收支持,就是个人和企业支付,通过共同或单独缴费的医疗保险或社会保险解决医疗费用问题    就“俄罗斯免费医疗”话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司司长任明辉30日参加该部委在线访谈时说,真正的免费医疗制度根本不存在。纵观世界各国的做法,不是由税收支持,就是个人和企业支付,通过共同或单独缴费的医疗保险或社会保险解决医疗费用的问题。    他说,经了解,俄罗斯目前没有推行新的医疗保障政策。俄罗斯现有的医疗保障体系,沿袭了前苏联的公费医疗制度,每一位俄罗斯公民均可免费享受包含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内的基本医疗服务,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医疗社会保险资金。    任明辉说,就医疗保健服务而言,从来没有免费的午餐。免费不免费,是指患者在接受服务时是否缴费。即使是号称实施免费医疗的国家,患者在看病时也许是免费的,但是实际上医疗费用已经在个人和企业的各种税收或者缴纳的保险中体现了。一些国家对于特别贫困的人口实施免费医疗,但是实际上这些经费要么来自财政支持,要么由慈善机构解决,只是不同国家的体系医疗保障制度不同。这些国家往往患者看病等待时间长,没有基本的药品。实际上,所谓的免费医疗根本不存在。看病不付钱,回到家发现账单已经来了。     他说,医疗体制改革是世界性的难题,关键点在于处理好公平和效率。这在任何国家都是一项艰巨的工程。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情况更为复杂。我相信,确保人人平等、方便地获得医疗服务,并控制费用合理增长,是每个国家医疗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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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653
    09:47
        近日,浙江省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生一起恶性伤医事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医疗秩序。刘延东副总理要求加强医院安全保卫,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确保医护人员生命安全,有关部门要出台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指导意见,从法制机制上研究制定化解医患矛盾的措施。  事发当天,国家卫生计生委李斌主任立即作出部署,要求浙江卫生部门全力抢救伤员,配合公安部门依法严惩凶手。同时要求各地切实加强平安医院建设,保障医务人员的权益。并于当天派人前往浙江了解情况,向被害及受伤人员家属表示深切慰问。10月2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召开全国加强医院安全保卫管理工作视频会议,部署贯彻落实10月1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同志和公安部有关领导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加强医院安全防范能力建设,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医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大力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求各地切实加强医院内部治安管理,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保障医院正常诊疗秩序。  目前,受伤医生病情稳定,医院已恢复正常医疗秩序,有关部门正依法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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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584
    10:19
         10月24日由中国医院协会民营医院管理分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发布的《民营医院蓝皮书:中国民营医院发展报告(2013)》(以下简称《报告》)显示,全国民营医院的机构数量发展较快,已经达到了全国医院数量的2/5。同时,照目前的发展速度,实现2015年社会办医发展目标有一定难度。专家表示,在我国医疗市场的大盘子中,民营医院还是太弱小,占的份额太少。民营医院“长不大”,人才严重流失成为其发展的“绊脚石”。  2015年社会办医目标实现有难度  《报告》指出,2013年我国民营医院在机构总量上发展速度较快。截止到2013年3月末,全国民营医院已经发展到10166所,同比增长了14.69%;全国民营医疗机构数量占全国医院数量的比例由2012年同期的39.60%提高到43.24%,依然呈现公立医院数量在逐渐减少、民营医院迅速增加的发展趋势。  2013年全国民营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量大幅度增长。2013年一季度,全国民营医院诊疗人次数量达到6003.0万人次,占全国医院门急诊诊疗人次比例提升到10.01%,比2012年同期提高了17.20%,接近2005年民营医院全年门急诊诊疗人次数。  2013年一季度,全国民营医院出院人数达到342.4万人次,占全国医院出院人数比例提升到10.87%,比2012年同期提高了25.88%。  《报告》副主编、大连医科大学陈绍福教授分析认为,全国民营医院发展的“春天”来临,民营医院获得政策和环境上的发展机遇,全国民营医院机构数量增长较快。而民营医院门急诊诊疗人次和入出院人数仅达到全国医院的1/10,说明全国民营医院中单体医院的规模偏小,医院诊疗服务能力还是处于弱势状态,这将是民营医院下一步发展的重点。  2012年3月14日,国务院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提出,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左右。《报告》认为,这一目标的实现有一定的难度。  按照2008年以来全国医院及民营医院的平均发展速度粗略预测:  到2015年,预计全国医院床位数量将发展到548.17万张,民营医院床位数量将达到102.91万张,占比达到18.77%,要达到20%尚缺6.7万张。  到2015年,预计全国医院诊疗人次将发展到31.85亿人次,民营医院诊疗人次将达到3.58亿人次,占比才达到11.25%,要达到20%还缺2.79亿人次。  到2015年,预计全国医院入(出)院人数将发展到1.79亿人次,民营医院入(出)院人数将达到2430.4万人次,占比才达到13.60%,要达到20%还缺1143.59万人次。  陈绍福认为,如果想按时完成国家既定的社会办医奋斗目标,尚需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瓶颈问题上能有所突破。  “国有民营”是公立医院改制有效途径  《报告》指出,公立医院由社会资本托管(国有民营)仍是我国公立医院改制的一条有效途径。这是因为:  一是随着我国公立医院改革的全面铺开,医疗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公立医院托管可以成为国有资本民营化的一种过渡措施;二是伴随着我国社会金融资本与医疗产业资本的高度融合,社会资本托管公立医院不仅能处理医院不良债权、化解医院生存与发展的难题,还是社会金融资本进入医疗产业的一个重要手段;三是在区域医疗卫生规划中,公立医院托管改制可以成为政府将国有资本从医疗服务市场竞争性领域逐步退出的有效途径。  在这些背景下,我国公立医院改制托管不仅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常规经济行为,更重要的是新医改中各级政府“不求所管,但求所用”的新思维下运用的调控手段。  从世界各国医院总体情况看,多数发达国家的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和社会办医院,已经建立起法人治理的现代医院制度,在医疗服务领域还出现了职业经理人阶层,因此托管经营的方式并不普遍,也缺少可资借鉴的经验。但对目前的中国医疗服务行业来说,它是搞活公立医院的一项重要探索,尤其是在国有中小型医院经营困难,又缺乏灵活的资本退出机制的条件下,托管对于国有中小型医院的改革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民营医院需创建“人才管理机制”  《报告》指出,民营医院人员流动过于频繁与人才短缺,一直是困扰民营医院生存与发展的瓶颈。据调查,民营医院医护人员流动的原因依次为:自身价值难以实现(84%)和缺乏竞争机制(75%);有71%的人认为民营医院人才管理的最大不足之处是“配套制度不健全”,这也成为民营医院健康发展的阻碍因素。人才队伍急需解决的问题为归属感、员工个人成长与发展和人才队伍管理规范化。  《报告》认为,加快培养和引进人才,是提高医院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的基础,要落实培养培训规划,配备好学科带头人,建设专业结构、技术结构、年龄结构较为合理的卫技队伍,健全考核制度、人才激励制度、人才流动制度;建立民营医院医护人员的养老、医保等制度,促进民营、公立医院之间人才的双向流动,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报告》建议可从以下角度进行人才管理:  一是建立有效的人才引进机制。发展医院特色核心技术,扩大品牌影响力,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搞好医院文化建设,开拓沟通渠道,体恤员工生活与工作上的困难,解决专家的后顾之忧,增强医院凝聚力,留住人才;搭建平台,营造学术氛围,激发责任感和荣誉感,让人才找到归属感,实现人才价值。  二是构建合理的人才培养机制。制定培训规划,明确人才培养方向;专家“帮扶带教”,助力人才成长;积极提供学习机会,培养人才;建立人才档案,把控人才成长。  三是完善适用的人才激励机制。健全医院薪酬体系,有效地强化动态工资的激励作用,在确保工作动力的同时有效地调动医院员工主动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完善医院绩效考核,激发员工工作热情,从整体上提升医院运营效率和质量;建立职称评定及岗位聘任制度,肯定医师价值,有效地激发医务人员的工作热情及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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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578
    10:04
          近年来,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作配合,指导医院逐步构建了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三防系统,有效提升了医院安全管理水平,维护了医院秩序总体的持续稳定,取得了良好工作成效。但是,扰乱医院诊疗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的各类案事件仍时有发生,反映出当前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范围内仍较为突出,暴露出医院安全防范工作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提高医院安全防范能力,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任务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为载体,按照“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预防和减少发生在医院内部的案事件,及时消除医院安全隐患,有效维护正常诊疗秩序,创造良好的诊疗环境,促进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组织制度建设。  1.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医院应当形成法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专职保卫机构组织实施,医疗投诉、新闻宣传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  2.完善安全防范制度。医院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医院安全防范系统日常管理制度和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健全门卫值守、值班巡查和财务、药品、危险品存放等安全管理制度。  3.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完善重大医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预案,实现警医联动,做好信息上报,加强舆情引导,规范舆情发布,密切监测舆情,防止恶性突发事件升级,确保恶性突发事件的及时、有效处置。  4.建立教育培训和定期检查制度。医院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重点岗位和新进员工加大培训力度,确保培训效果。建立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隐患,并切实整改。  (二)人防系统建设。  1.保卫队伍建设。医院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设立专职保卫机构(保卫处、科),根据医院工作量、人流量、地域面积、建筑布局以及所在地社会治安形势等实际情况,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和聘用足够的保安员,确保安全防范力量满足工作需要。保安员数量应当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按照不低于在岗医务人员总数的3%或20张病床1名保安或日均门诊量的3‰的标准配备。专职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保卫人员、保安员的配备情况要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2.保卫、保安人员培训。医院要加强保卫人员和保安员的培训、管理,要向正规保安公司聘用保安员,每年至少开展2次专门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和一定的应急处置能力,并根据岗位实际需要,掌握安全防范系统操作和维护技能,切实提高保卫人员、保安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3.守护巡查管理。医院要建立门卫制度,严格各出入口的管理,加强对进出人员、车辆的检查,及时发现可疑情况,医院内发生案事件后,要立即报警,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实施违法犯罪的人员进行堵截,防止其逃跑。医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氧、“毒、麻、精、放”药(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等重点要害部位、夜间值班科室要实施24小时值班守护制度,安排专人值守。医院要加强安全防范动态管理,组织保卫人员、保安员定时和随时巡查,第一时间掌握安全总体情况。其中,医院出入口、停车场、门(急)诊、住院部、候诊区和缴费区等人员活动密集场所要有针对性的加强巡查,夜间巡查时应当至少2人同行,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中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要进行先期处置,对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警,做好现场保护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4.安全宣传教育。医院要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医院出入口、门(急)诊、住院部、候诊区和缴费区等人员活动密集场所,张贴有关维护医院秩序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悬挂加强医院安全防范工作宣传标语。针对医务人员不同岗位,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三)物防系统建设。  1.防护器材装备。医院要为在岗保卫人员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防护器械。通讯设备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对讲机等,对讲机为必配设备。医院规模较大、周边治安情况复杂的,可视情在医院重点部位配备安检设备,加大对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查缴力度。  2.安全防护设施。医院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氧中心,计算机数据中心,安全监控中心,财务室,档案室(含病案室),大中型医疗设备、血液、药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点等区域,应当按照《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17565-2007),安装防护门等安全防护设施。  3.安全保险装备。医院要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毒、麻、精、放”药(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财务安全管理制度,将“毒、麻、精、放”药(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符合安全防范标准的专用库房。无法及时送交银行的现金要存放在符合行业标准的保险柜。专用库房和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四)技防系统建设。  1.完善四个系统建设。医院要充分发挥技防在构建动态安全防范系统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按照《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及《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644-2006)等行业规范,建立完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和电子巡查系统,实现四个系统的互联互通。  2.设置安全监控中心。医院要设置安全监控中心,对本单位技防系统的安全信息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安全监控中心要实行双人全天值班制,具备条件的,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同时,应当设定视频监控图像监视查看权限,设置内部视屏和医患隐私图像遮挡功能。要配备通讯设备和后备电源,保证断电后入侵报警系统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视频监控系统工作时间不少于1小时。视频监控图像保存不少于30天,系统故障要在24小时内消除。  3.加强重点部位监控。医院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氧中心,计算机数据中心,安全监控中心,财务室,档案室(含病案室),大中型医疗设备、血液、药品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点,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均要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可视情况在医务人员办公室等区域的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门卫值班室和投诉调解室要安装视频监控装置,投诉调解室要安装声音复核装置。  4、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医院门卫室、各科室、重点要害部位要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与医院安全监控中心联网,确保发生突发案事件时能及时通知保卫、保安人员,迅速处置。  (五)医患纠纷调处机制建设。  1.做好投诉管理工作。医院要认真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通过开设接待窗口、席位等形式,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认真落实“首诉负责制”,在第一时间受理患者投诉,疏导理顺患者情绪,从源头上妥善化解医患矛盾。  2.定期梳理医患纠纷。医院要明确牵头部门定期对医患纠纷进行摸排,拉出清单,及时研判,特别要认真梳理未解决的医疗纠纷,做到逐件回顾、逐件分析、逐件解决、逐件总结。对摸排梳理中发现的有可能引发涉医案事件的相关人员要主动接触,充分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纠纷或矛盾。  3.建立涉医案事件防范联动机制。医院的院长办公室、医务、保卫等部门要建立涉医案事件联动机制,对尚未化解的医患纠纷要及时会商研判,对可能发生个人极端行为、风险程度高的科室要布置保卫力量重点值守、巡控,严防发生案事件。医院在工作中发现的有可能造成现实危害的情况和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属地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与医院建立联系机制,及时会同医院有关部门梳理排查可能影响医院安全的案事件苗头,指导医院落实预警防范措施。对发生的各类案事件,要迅速出警,依法予以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各级各类医院要把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作为保障群众安全有序就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民生工程来抓,努力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要按照《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卫办发﹝2007﹞118号)要求,紧密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任务,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检查与考核,积极协调地方财政,加大对医院安全防范能力建设的投入,及时装备、更新、完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确保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正常运行。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协调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着力推动问题解决。  (三)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指导、督促医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将医院纳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加强对医院及周边的治安防控,切实净化医疗机构及周边环境。  (四)各医院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加强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目前暂不能达到本意见有关要求的医院,应当增加保卫力量,配置必要防护装备,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并制定工作计划,逐步建立运转高效的安全防范系统。  (五)二级以上医院安全防范工作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照执行。消防、信息、后勤等工作的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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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577
    10:00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 9月上中旬,国务院派出6个督查组,对山西省、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陕西省、青海省等12个省(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基层医改政策情况开展了专项督查。  这次督查是以国务院名义组织开展的对医改领域的第一次重大专项督查。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亲自审定督查方案,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督查工作结束后,刘延东副总理专门听取了督查工作汇报,并对进一步深化医改做出了部署。  督查期间,各督查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总体要求,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深入细致开展工作。各督查组分别听取了省级人民政府及部分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召开了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医务人员代表、基层群众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认真倾听他们对做好基层医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实地检查了各地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机构,并到零售药店比对基本药物中标价格与零售价格。各督查组还深入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查阅档案资料、随机走访患者、进行问卷调查,实地查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管理和服务情况。  2009年中央启动了新一轮医改,在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同志的直接领导下,各地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扎实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实,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医务人员普遍受鼓舞,卫生事业面貌焕然一新。督查情况表明,12省(区)党委、政府积极推进基层医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目前,各地已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有序扩大实施范围,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完善;各地深入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收入和分配制度改革,重新核定人员编制,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新机制,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各地不断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基本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并普遍实施了一般诊疗费;各地不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认真开展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并努力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各地进一步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基本落实村卫生室各项补偿政策,采取多种方式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积极探索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总的看,12省(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平稳,医务人员积极性得到提高,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逐步得到保障,基层医改成果得到巩固和深化。  在督查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不到位;一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存在不规范诊疗行为;一些地方的人才队伍建设滞后;一些地方对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力度不够。此外,还发现有的地区少数基本药物配送不及时、回款周期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水平偏低、绩效考核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督查组向相关省(区)人民政府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对于督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各地正在抓紧整改,有的问题已整改完毕。  新一届中央政府组成以来,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这次对部分省(区)贯彻落实基层医改政策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进一步表明了中央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惠及全民的中国特色医疗卫生制度的决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扩大基层医改成果,进一步增进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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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576
    09:59
          10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合作医疗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目前已开展与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海南9个省级平台的试点联通,国家卫生计生委将根据各省级新农合平台的完善程度,开展网络环境联调和接口测试,试点数据交换,为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奠定基础。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加强基金监管和方便农民参合就医,原卫生部自新农合制度实施之初,就积极推进统筹区域内即时结报和新农合信息化建设。为进一步方便参合农民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原卫生部自2011年起委托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建设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经过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制订了《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联通技术方案(试行)》,指导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与省级平台的联通。  “全国医改工作进展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3月底,全国90%的县(市、区)开展了新农合经办机构与省内异地医疗机构即时结报,61%的县(市、区)实现了新农合省内异地就医一卡通。”这位负责人指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根据各省级新农合平台的完善程度,开展网络环境联调和接口测试,逐步探索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试点,并继续扩大联通范围,力争“十二五”期间参合农民跨省就医结报工作有较大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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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574
    09:56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5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规划》提出,到2020年,要建立一支以中职(中专)及以上学历、执业(助理)医师为主体的合格乡村医生队伍。力争乡村医生总体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000年以来,我国在村从事诊疗工作的卫生人员明显增加,截止2010年底,我国共有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乡村医生103.2万人,执业(助理)医师17.3万人,为完善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同时,乡村医生队伍总体学历低、执业(助理)医师少,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与农村居民健康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规划提出,到2015年,各省(区、市)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总体上实现全覆盖,获取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率达到80%(西部、边远地区达到70%);村医力争60%具有中职(中专)及以上学历;执业(助理)医师所占比重显著提高。到2020年,村医获取继教学分达标率达到90%;大多数村医具有中职(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中高职(专科)及以上学历者占相当比例,基本实现乡村医生队伍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规划》提出,要加大乡村医生教育力度,加强乡村医生培训网络和师资队伍建设,促进乡村医生教育均衡发展。要制定乡村医生培训指南,通过适宜方式有针对性地实施培训。建立并严格执行乡村医生定期在岗培训制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省、市、县应当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对乡村医生进行轮训,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当每3-5年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脱产进修1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对尚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在岗乡村医生,要开展针对性强化培训。继续实施在岗乡村医生学历教育,促进医学学历教育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有效衔接。积极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为其提供针对性培训。新进入乡村医生队伍的人员原则上至少应临床医学专业三年制专科毕业,到临床培训基地和基层实践基地接受2年全科实践技能培训,并取得助理全科医生资格。在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接受农村医学专业中等医学教育,毕业后接受1年以上的实践技能培训,取得有关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规划》强调,要保障教育培训经费投入,强化绩效考核。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按规划组织的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不得向乡村医生收取费用。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同级财政可适当予以补助。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加大对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健全乡村医生培训激励机制,把乡村医生培训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将参培过程及培训结果作为乡村医生考核、聘用、执业再注册及政府补助的重要依据。同时,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新进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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