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园地-医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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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4
        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下简称2012年版目录)已经发布。目录分为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三个部分,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317种,中成药203种,共计520种。目录中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数量与世界卫生组织现行推荐的基本药物数量相近,并坚持中西药并重。      2009年8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正式启动实施。2009年版目录药品的配备使用结合零差率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合理用药、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和建立基层运行新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2009年版目录主要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品种较少,基层普遍反映不够用,较大医院很少使用;缺少妇儿、肿瘤等专科用药,地方增补药品不规范;药品剂型规格宽泛,不利于招标带量采购。2012年版目录是以2009年的目录为基础,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在数量上与目前基层实际使用数量相衔接,参考WHO基本药物示范目录,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基本医疗保障能力。2012年版目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增加了品种,能够更好地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二是优化了结构,补充抗肿瘤和血液病用药,注重与常见病、多发病特别是重大疾病以及妇女、儿童用药的衔接。三是规范了剂型、规格,初步实现标准化。尽管品种数量增加,但剂型、规格的数量减少,有利于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保障供应,落实基本药物全程监管。四是注重与医保(新农合)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基本药物较高的比例报销。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根据国务院“十二五”医改规划和2012年医改工作安排,卫生部制定公布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过程严格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结合我国疾病谱,突出常见病、多发病防治需要,进一步优化结构,保持合理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充分兼顾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疾病保障、中西医临床路径实施、重大新药创制科技专项等相关政策要求,促进医保、医药、医疗互联互动,推动公立医院改革,确保基本药物安全可及,逐步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2012年初,卫生部着手2012年版目录的制订工作。7月上旬,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工作方案,并建立健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卫生部组织3100余名医药和临床专家,对选入目录的基本药物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研究论证,同时,在国务院医改办和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充分听取和吸收采纳了各方面意见。11月下旬,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再次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版目录,并及时向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汇报。经各部门会签同意,专门向国务院书面报告了目录制定情况。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和龙头。2012年版目录发布后,还将继续完善相关政策。主要是按照“十二五”医改规划部署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完善药品招标采购机制,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加强基本药物电子码全程质量监管,开展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综合评价,合理确定二三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加强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的宣传和培训,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     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是深化医改的重要任务。在各级党委、政府坚强领导下,各部门加强政策协调配合,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在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和药物政策研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基本药物制度已覆盖全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联动、政府和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联动、基层和二三级医院联动的工作思路,当前,要不断巩固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围绕实施2012年版目录,进一步建立健全基本药物遴选、生产、采购、配送、使用、监管、定价、报销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需要多部门的密切协调合作,需要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共同参与。 
  • 79958
    13: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2月19日公布,将于2013年4月10日实施。现就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掌握《办法》的有关规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政策性和技术性强,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新修订的《办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原则、条件和职责,简化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流程,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完善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强化了监督管理,更加有利于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各地要组织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学习,确保准确理解、全面掌握、贯彻落实好《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要向公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好《办法》的解读工作,大力宣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原则、程序和便民措施,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二、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能力建设     近年来卫生部先后印发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2号)、《卫生部关于切实履行职责 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20号)等文件,对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不断加强建设,能力和水平有了明显提升。但是,仍有个别地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能力严重不足,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各地要根据《办法》提出的要求,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需要。要结合实际制定设置规划,实现区域覆盖。设区的市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各地特别是目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能力薄弱的地区要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制定完善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机构建设,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切实提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能力。三、规范管理,提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质量和水平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建设,加强监管。要按照诊断机构准入条件严格规范行政审批,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相关信息。设立完善职业病鉴定专家库,加强对专家的管理和培训。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遵循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完善工作流程,及时受理鉴定申请,认真组织抽取专家,执行回避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组织做好职业病鉴定工作。对鉴定结论与诊断结论或者首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要履行报告义务。      职业病诊断机构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劳动者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诊断机构要及时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程序和所需材料。加强与用人单位、相关部门的沟通,对资料不全或有争议的应当及时请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予以配合。要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法律、法规和技术培训,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诊断行为。认真履行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的报告和告知义务。要做好院务公开工作,公开办事程序,结合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四、加强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频次。各地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要加大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法律法规执行、规章制度建立、职责落实和职业病报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79956
    11:19
          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主题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记者会。卫生部副部长、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马晓伟受访时称,医改驶入了深水区,而补偿机制和支付方式这两个机制的建立,对于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是十分重要的,这也是改革的核心内容。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是五项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国务院选定的17个试点城市,各省政府选定的37个试点城市,超过2000多所公立医院当中同时推开综合体制改革,包括北京有5所医院,深圳的所有医院在内的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都取消了以药补医,采取了这方面的改革。”马晓伟介绍说。     2012年6月份以后,全国县级医院也开始了综合体制的改革,特别是在破除以药补医这个问题上,有1000多个县级公立医院也开始到投入到这项工作中来。在切断以药补医机制过程中,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采购机制这些改革同时进行。     目前,全国已有22个省,431个县级地区已经完成了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17个省对试点地区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全面的调整。有27个省开始了支付方式的改革。     马晓伟称,补偿机制和支付方式这两个机制的建立,对于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是十分重要的。     一是补偿机制的建立。公立医院改革现在进入到深水区,说到底是建立补偿机制的问题。     二是改革支付方式。支付方式改革是核心内容,我国多年推行的是项目收费、项目加成,在现有购买服务的格局下,特别是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这种购买服务的格局必须由第三方去监管,所以要改变现在这种项目加成的办法,去除过度医疗的制度性诱因。     针对支付方式的现状,马晓伟认为必须采取以总额预付、病种管理、DRGS、按人头付费等多种形式的付费方式,不同的付费方式要根据医院的水平、规模情况不同,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总之,要通过医保,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约束和激励的机制。    “这个机制建成之日,应该说就是我们的改革会取得明显进展之时。”马晓伟部长说。
  • 79945
    16:47
         3月14日(星期四)下午3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主题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出席记者会的嘉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志刚;财政部副部长、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保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胡晓义;卫生部副部长、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马晓伟。以下为部分文字实录:  [新华社记者]:孙主任您好,我们知道中国、美国、英国几乎都是在同时启动这一轮医改的,也都在努力探索一条适合于本国国情和发展基础的医改之路。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的医改在制度设计上有什么不同?如何体现中国自身的国情和特色的?另外,我们知道这次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也是涉及到医疗领域,您如何看待新的机构在医改中即将扮演的角色?医改下一步还将涉及到哪些政府机构调整和职能转变?谢谢。[15:11]  [孙志刚]:世界许多国家都在推进医改,各国的国情不同,发展阶段不同,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也不同,因此采取的办法也不同。中国的医改只能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探索解决中国医药卫生体制面临的问题和具体办法。回顾近四年的医改,我认为中国的医改形成了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在指导思想上坚持了“三个基本”,中央提出了坚持把基本医疗服务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基本理念;提出了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的基本路径。这“三个基本”是我们推动改革的指导思想,我们很多改革的举措都源自这“三个基本”。[15:14]  [孙志刚]:二是在实现路径上坚持了从基本入手、从基层改起。我们把医疗卫生服务分为基本的和非基本的。基本的医疗服务,基本的医疗保障,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应该是政府的职责;非基本的应该交由市场完成,政府加强对市场的调节和监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基层是最薄弱的环节,因此我们从基本入手,从最薄弱的环节改起,把大量的人力、物力、资金投向基层,使基层在短时期内发生巨大的变化,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在基层看病就医的需求,使广大人民群众尽快的享受到改革带来的实惠,从而从内心里支持和拥护改革。[15:15]  [孙志刚]:三是在重点突破上,坚持把体制机制创新放在突出的位置。我们在基层改革当中,把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始终作为重点,把增加的投入和建新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用投入来促进改革,用新的投入换来新的机制,使基层广大医务工作者亲身体会到条件的改善、待遇的提高是改革带来的,是新的体制、机制带来的,从而从内心里支持改革,积极的参与到改革中去。[15:19]  [孙志刚]:四是在政策设计上,坚持从实际出发,认识和把握事物的规律。在中央确定改革的方向、原则、政策、框架之后,鼓励各地大胆创新,进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之后再进行总结、提炼,上升为国家的政策,进而在全国进行推广。这样就可以使我们的政策设计符合中国的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符合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规律。如基层改革的突破,就是先在地方取得成功经验之后,后来上升为国家的政策,在全国推广。[15:19]  [孙志刚]:五是在组织实施上,坚持建立了强有力的领导体制和推进机制。国务院成立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国务院领导同志亲自担任领导小组的组长,有20个部委参加,在发展改革委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都仿照这个模式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层层分解任务、分解责任,狠抓落实。这种领导体制和推进机制,为医改的推进提供了有力、有效的组织保证。这也充分体现了我们的政治优势和社会制度优势。我想至少有这五个方面的特点。[15:20] 
  • 79901
    11:03
    (以上图片截取自搜狐博客)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3日讯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院长陈仲强今日做客“2013两会中经在线访谈特别节目”。陈仲强表示,“医改”的目标是如何通过政府主导机制的制定,让百姓公平公正的享有健康服务。点击进入访谈专题  作为医务人员,陈仲强客观的分析了,目前百姓关心热议的话题。如医药分家后补足药品收入缺口的问题,社区医院无法缓解大医院拥挤,拒绝患者现象仍有发生等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医药分家需要思考药品收入缺口问题  以药养医是上世纪70年代形成的,这项政策的弊病是医疗费用控制不合理,在用药方面易出现问题。医药分家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但如何补充药品缺口也是关键问题。  陈仲强介绍,以前为维持医院的正常运转,有相当一部分是来自于药品加成。医药分家后,收入缺口的补充值得思量。目前全国各地都在努力去探索寻找解决方法,北京市主要在朝阳、友谊等几家大医院做这方面的试点工作。  当记者问及医药分家是否会导致医疗器械上涨时,陈仲强表示,近年医疗器械需求的增加,是由于大家的健康意识增强,有病及时就医,看病的人多消耗也会增加,无需担心。目前,在确保安全质量的条件下,院方是能够为患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医疗方案的。  大医院拥挤是由于医疗差距和制度缺失  在医保政策上,政府一直积极向社区倾斜,但病人仍涌向大医院。 仅以北京市来看,全市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总次数2008年为4143.3万人次,而2011年则继续上涨为5554.1万人次,增加了34%。  陈仲强认为,社区医药与大医院的医疗水平、专家团队的差距仍然不小。在制度上缺少就医选择的约束。“大医院和社区都可以就医,谁都愿意选择更好的。”  陈仲强表示,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逐步缩小医疗差距,培养百姓信任的社区医生。机制上,建立分级就诊体系,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通过信息手段做好信息共享工作,使大医院和社区做好病人交接和跟踪治疗。  救死扶伤或致规模小的医院瘫痪  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无负担能力病人的现象备受当今社会诟病,但这样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陈仲强分析,其原因在于医疗救助体系存在缺陷,尤其是规模小的医院,运转资金脆弱,一旦发生欠费,会对医院的正常运行产生严重影响。对此,医院也觉得很苦恼。  陈仲强认为,危重患者的抢救,医院应责无旁贷。但社会要建立保障体系,发生问题时可以有组织有机构,或是由保险制度来解决欠费问题。陈仲强表示,在上一届政协会议上曾有过提案,今后还要加强呼吁这方面的问题。  访谈最后,陈仲强表示,我国医生的收入水平,远远没有体现医务工作者具有的劳动价值。  医生的收入到底该是多少?陈仲强认为,需要寻找一个客观的做法。可根据各国医生所处的水平,其历史地位和现有的经济状况做界定。 
  • 79800
    09:56
           2013年要继续巩固完善新农合制度。人均筹资水平提高到340元左右,参合率保持在95%以上,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达到75%,实际补偿比力争提高5个百分点,全国平均达到60%左右,县乡两级实际住院补偿比分别达到60%和75%。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2月21日,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2013年要继续巩固完善新农合制度。人均筹资水平提高到340元左右,参合率保持在95%以上,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达到75%,实际补偿比力争提高5个百分点,全国平均达到60%左右,县乡两级实际住院补偿比分别达到60%和75%。推进支付方式改革。  陈竺强调,2013年是巩固和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关键的一年,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管理,提高效能,推动新农合和基层卫生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他要求:  一是要继续巩固完善新农合制度。人均筹资水平提高到340元左右,参合率保持在95%以上,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达到75%,实际补偿比力争提高5个百分点,全国平均达到60%左右,县乡两级实际住院补偿比分别达到60%和75%。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完善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机制,以省为单位全面推开儿童白血病等20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加快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开展利用人均15元左右的新农合基金购买大病保险试点。加强新农合精细化管理。  二是要继续加强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培训,推动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积极研究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加快基层信息化建设。  三是要进一步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财政专项补助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完善人事分配制度,合理核定编制总量,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建立上下联动机制,推动基层转变服务模式。  四是要继续推动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13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将由25元提高至30元,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要保持在6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人数要保持在7000万人和2000万人以上。要加强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强化项目资金落实与监管,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陈竺在当日举行的全国基层卫生与新农合工作会议上分析了基层卫生和新农合工作形势,总结了2012年工作。据他介绍,2012年新农合制度持续推进,大病保障机制初步建立,参合农民受益程度日益提高。全国参合人数达8.05亿,参合率98%。人均筹资水平达到3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万元以上。据初步统计,全国有15亿人次享受到新农合补偿,农民住院自负费用占人均年收入的比重从2011年的28%下降到24%。超过80%的统筹地区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77%的地区开展了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报。以省为单位全面推开儿童白血病等8类大病保障工作,并将肺癌等12类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试点范围。有99万患者获得重大疾病救治保障补偿。据初步统计,2012年新农合当年基金使用率约为105%,累计结余率25%左右,新农合基金结余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管,各地查处新农合问题涉及金额1110万元,刑事处分22人。  陈竺指出,2012年,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基层综合改革稳步推进,运行新机制进一步巩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更加规范,服务质量逐步提高。中央投入97亿元,建设县级医院197所,乡镇卫生院6686所。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41.1亿人次,同比增长7.9%,占全国总诊疗人次的59.4%。服务对象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达92.3%,比上年提高10个百分点。  陈竺指出,当前基层卫生和新农合仍然面临众多困难和挑战,与群众需求还有较大差距。基层医疗卫生队伍服务能力不高、基层运行机制不完善、新农合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保障水平较低等问题还比较突出,部分地方乡村医生补偿落实不到位,养老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  陈竺强调,发展基层卫生和新农合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坚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不动摇,坚持政府主导不动摇,统筹基层卫生发展与改革,统筹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协调发展,推动新农合和基层各项卫生工作健康发展。 
  • 79716
    19:53
           3月4日,由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等24家医药行业协(学)会共同举办的2013年第五届“声音·责任”医药行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在京召开。来自医药行业的74位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了座谈,卫生部、发改委等9个与医药行业相关部委的15个部门负责人应邀到会。       医药产业主要由研发、产业化、市场准入和监管以及流通管理四大功能板块组成。目前,由于多头管理、尚缺乏战略协调机制等原因,我国医药产业表现出在4个功能板块间的政策不配套与发展不平衡。为此,与会代表和委员们建议,应从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        深化解决机制体制问题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将成为医改进一步深化需要着力解决的焦点问题。       如何进一步推进新医改,理顺医卫管理体制及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等顶层设计问题,引起了代表和委员们的热议,并形成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联名建议”。       建议认为:在医改推进中,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明显滞后。应尽快落实“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及“十八大”提出的基本精神,重点改革体制机制,包括落实医疗机构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管办分开,推动建立“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开的新体制和竞争择优的新机制,切断“以药补医”利益链,消除社会资本准入医疗领域的“玻璃门”等。      3月5日,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亦明确:2013年将进一步深化医卫事业改革发展。巩固完善基药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加快公医改革,鼓励社会办医。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全面开展儿童白血病等20种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        上述政策趋向无疑是积极的向好,利好更直接地反映在当日的医药股中,市场也给予认同,各路资金纷纷介入医药板块,当日该板块上涨3.32%,98%的该类个股上涨。昨日,医药板块有117只个股受到机构资金的青睐,累计大单净流入13.92亿元。其中,大单净流入超过5000万元的股票有6只,共计4.15亿元。       建议各类医保统一归口        对于身处医药卫生行业的代表和委员们来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的政策方向非常值得欣喜,然而,还有许多涉及政策实施的问题需有配套细则出台,比如医保。        医保,对于百姓意味着国家付费的保证,对于医院意味着价格稳定用量持续,对于企业更是命脉所在。现实问题是,城镇职工、新农合归口于不同部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国家和地方基药目录、新农合目录各有各的用药目录,各有各的支付政策。       “我到陕西一家门店调研,发现收银处摆了十几台POS机,店员告诉我,这些是铁路医保、市医保、区医保、省医保还有电力医保等等各自的支付端口。”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在座谈会上表示。       医疗保险支付是监督和制约医保基金有效使用的重要环节,多头管理带来的衔接不顺畅,必然导致寻租空间。“现在的医保定点已成为权力寻租等问题的高发区,我们在某个省会城市申报成为定点医保机构时,居然有人找到我们说,30万元一家可以负责办好,这其中一定有权力寻租的问题存在。”谢子龙说。       今年全国“两会”,不少医药界代表和委员联名建议,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国家基药目录和新农合药品目录等诸多医保目录归口于一个部门。由该部门承担医保资金的筹资和支付管理责任,这项责任的具体实施不需政府包办,而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政府部门制定规则,提供服务并保障监督,选择合乎条件的多家保险机构,以市场竞争的原则落实。    科学甄别药品含金量      药品定价问题在以往的全国“两会”上都是医卫界代表和委员们建议的焦点,今年也不例外。       “对在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进行特殊定价,体现了对发明创造的鼓励政策。然而,对已过专利保护期的进口药品仍给予价格方面的特殊定价政策,则与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相背离,不符合国际惯例。”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天士力集团董事长闫希军指出,他今年的重点建议之一,就是“关于取消对原研药实行特殊定价政策”的建议。      统计显示,外企药品已呈现出全面占据并主导中国医药高端市场的势态,且市场重心逐渐下移。“外资药品定价高,既透支了医保资源,也压制了民族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代表、委员们联名建议:应尽快完善药品评价规则,不再设置原研药质量层次,将已过专利保护期的原研药纳入仿制药的药品进行竞价。    “应进一步提高质量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权重,以保证百姓用药安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扬子江药业集团董事长徐镜人提出,要贯彻实施“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有序淘汰药品质量差的企业,迫使企业由价格竞争走向质量竞争、品牌竞争。       农工党中央也在提交的一份提案中指出,“应系统甄别药品附加资质的含金量,剔除附加在药品上的水分。对于含金量有水分的组合物、工艺制备专利不予认可等,营造公平公正的医药经营环境。”      建药物创新促进机制     座谈会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张伯礼表示,希望政府能够完善相关政策,从定价、招标、采购等方面扶持民族医药企业,加快建立我国中药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名录,提升民族医药研发及产业技术竞争能力。     2月26日,SFDA发布《关于深化药品审评审批改革进一步鼓励创新的意见》。“《意见》中‘注重政策协同,形成监管合力,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在药品定价、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方面鼓励新药创制的措施,建立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的政策阐述,具有较强的产业实践意义。”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神威药业董事长李振江说。国家医药产业政策正全面促进本土药企创新升级,希望能进一步加大对创新药物的支持力度。      “比如,建立医保目录政策对于药物创新的促进机制,允许具备独立知识产权的化学药、现代中药等创新药物直接进入国家及地方医保目录等,建立医保目录政策对于重大疾病领域的创新药物的促进机制。”李振江建议。 
  • 79715
    19:45
          正确认识医疗事故因果关系的特点,是科学预防和处理事故纠纷的理论前提。医院管理者应当意识到:医疗事故因果关系,是建立在民法因果关系的逆推性、具体性、主观性和相对性基础之上的特殊因果关系。       因此,所谓医疗事故因果关系的特点,有两层含义:1.民法因果关系的特性对医疗事故处理的认识价值;2.作为一种特殊的民法因果关系,医疗事故因果关系“特”在何处。       【1】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民法因果关系具有逆推性、具体性、主观性和相对性。在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中,应以民法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        民法因果关系的逆推性,提示我们必须在患者生命、健康权利损害事实发生之前所有可能产生该损害后果的现象中去寻找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这里的事实原因既包括医疗行为,也包括第三人的非医疗行为(如交通肇事行为),还包括患者或其亲属自身的原因,如患者的体质、病情,亲属配合诊疗的情况等,以及其他一切可能的原因。在对医疗行为的调查、分析中,应当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预防、护理和管理各方面的具体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方面进行全面审查,这样才能准确判定是否存在医疗过失,科学判定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         具体性,在医疗事故处理中表现为经过全面的事实因果关系判定后,专门分析、论证有无医疗过失行为以及该行为对于患者人身损害事实有无法律因果关系,这一过程受到了许多具体情况和因素的制约。民法因果关系的具体性提示案件当事医院或其代理人要预见到这些影响诉讼胜负的具体因素,积极提供或创造条件,为充分论证医疗事故案件中的民法因果关系(不成立)创造条件。        民法因果关系的主观性和相对性,说明执法者对民法因果关系的判定具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尤其在法律因果关系的判定上,更显突出。明乎此理,在医疗事故处理中,要求执法者以公平正义的民法精神驾驭民法因果关系的判定,根据科学的民法因果关系判定理论和方法进行判定。同时,也提示当事医院要警惕执法者在民法因果关系判定上的主观随意性,尽所能提供有利于己的民法因果关系判定学说、方法和证据材料来论证己方的请求合理。       【2】医疗事故因果关系的特点       医疗事故因果关系是民法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如前所述,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包含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个判断。在医疗事故因果关系中,基于医学、医疗行为和人体伤病的特点,其中的事实因果关系被特定化为医学上的因果关系。同时,医学上的诱因,法医学中的事故参与度,以及少数人的特异体质等,对于认定医疗事故因果关系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A 医学因果关系       判定医学因果关系,须以自然因果关系的一般原理为指导,以医学的知识和经验为基础,涉及医学的诸多领域和学科,涉及死因学研究和病因学研究等方面。       在医疗事故案件处理中,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患者就医后出现的不良后果(如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在医学上是如何形成的。这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判断问题。患者就医后死亡的,为防范或处理医疗纠纷,须判断其死因;患者就医后出现残疾或其他不良后果的,须判断其病(伤)因。此所谓医学因果关系。        例如,在徐某诉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中,徐某之子因患主动脉瓣关闭不全而接受某医院换瓣手术,术后因手术部位感染和瓣周漏又分别被该院安排另三次手术。最后一次手术后的第4天,患者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症状,临终前出现心室纤颤,经除颤无效死亡。对此,医院判断死因主要为室颤。徐某认为系医疗过失行为致死。法医尸解后,解剖所见死者脑、心、肺、肝、肾等重要脏器均有弥漫性大量瘀血和出血点,符合外科病人严重感染和手术创伤引起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和多器官功能衰竭的病理改变和发病机理。死者临终前室颤是心脏功能衰竭的临床表现,并非患者死亡的原因。这里所揭示的就是医学因果关系.        可见,在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中,有关医学因果关系问题极为重要。个人认为,认定事故纠纷中的医学因果关系还是应当坚持科学、客观的态度,这对医学界的安定和发展具有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在电子网络时代,患者与医护人员专业知识的鸿沟明显缩小,以为患者缺乏医学知识,就把医学因果关系的判定往错误的方向引导,不仅难于服人,而且可能导致医患关系矛盾激化。         例如,在叶某与某医院的医疗事故纠纷中,叶某在该医院产出一男婴,因胎粪吸入综合征转儿科治疗后死亡。院方死亡诊断:胎粪吸入综合征、肺出血、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叶某对死因无异议,并认为医院产科、儿科的诸多过失行为是新生儿患胎粪吸入综合征致死的原因。新生儿死亡72小时后,医院方面有人以患儿死亡前心电图显示Ⅲ度房室传导阻滞为由,在超过法定的尸体解剖时间后(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进行),提出患儿的死因可能是先天性心脏病,要求进行剖验。显然,提出这一观点和要求的用意在于,如果判定患儿系死于先天性心脏病,那么医院即使有过失,院方也可以提出患儿死亡与医疗过失行为无因果关系的大量理由,从而使医院免责。对此,笔者作为叶某的代理人严肃指出:⑴严重的胎粪吸入综合征也可发生Ⅲ度房室传导阻滞,根据医学上尽量用一种疾病解释病人所有临床现象的原理,怀疑患儿有先天性心脏病的观点,不仅证据不足,而且不符合医学原理;⑵在患儿死亡72小时后再提出尸解的要求,与法律的规定不符,而且无法保证尸解结论的准确性,故而不同意再进行尸解。患儿的死因应以死亡诊断的记载为准。本案最终叶某胜诉。           判定医学因果关系,须以自然因果关系的一般原理为指导,以医学的知识和经验为基础,涉及医学的诸多领域和学科,涉及死因学研究和病因学研究等方面。         B 诱因       那种把诱因一律看作偶然性问题,进而主张诱因一概不负责任的观点值得商榷。在医疗事故处理中,只要不良后果的诱因源自医疗过失行为,行为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诱因是医学因果关系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医学因果关系根据各种致病因素对发病的作用力程度,将致病因素分为基本病因和诱因。其中,基本病因是对发病产生决定性作用的病因,诱因是指能诱发和促进基本病因发作的内外部因素。例如,慢性心功能不全的基本病因有引起心脏负荷加重和心肌发生病变的各种病因(如高血压、三尖瓣狭窄或肺气肿、各心瓣膜关闭不全、心肌炎等),其诱因可有下列几种情况:⑴各种感染;⑵过重的体力劳动和情绪激动;⑶严重的心律失常;⑷妊娠与分娩;⑸严重贫血或大出血;⑹输液过量或过快、摄入钠盐过多等。        关于诱因对医疗事故因果关系的法律价值,有观点“把诱因看作偶然性”,认为“医疗纠纷中的诱因只是偶然性问题,例如在医疗行为中病人的某种潜在疾病发作,并引起不良后果,我们说这是偶然性问题,医疗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笔者认为,在医疗事故纠纷中,诱发或促进基本病因发作引起不良后果的外部因素如果是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那么这样的诱因在法律上当然构成医疗过失行为并且与不良后果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输液过量或过快是慢性心功能不全发病的诱因之一。某脑梗塞、高血压、冠心病、心肌劳损的老年患者,因脑梗塞发作入院,入院后医生针对脑梗塞做了对症处理,但对该病例系高血压、冠心病、心肌劳损的老年患者的病情欠缺业务上应有的注意,在输液中过量过快,导致患者慢性心功能不全发作死亡。对此,医院当然应当对输液过量过快诱发病人慢性心功能不全发作死亡,承担其医疗过失行为是患者死亡的诱因的民事责任。           那种把诱因一律看作偶然性问题,进而主张诱因一概不负责任的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在医疗事故处理中,我们追求的是个案的公正性和妥当性,只要不良后果的诱因源自医疗过失行为,行为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 事故参与度          事故参与度的概念和方法,适用于一切“伤与病”发生原因竞争时因果关系判断的场合。因为,在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引起人身伤害时,必然涉及到如何采取分割的方法将损害结果归结到各自不同原因的判断问题。         事故参与度是因果关系判定中违反民事义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关系的一种概率表示法,是用量化办法反映违反民事义务行为对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此概念为日本法医学家渡边富雄首先提出(称为事故寄与度),并应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中伤与病对于争议的损害后果发生原因竞争时的因果关系判断。         推而广之,事故参与度的概念和方法,适用于一切“伤与病”发生原因竞争时因果关系判断的场合。因为,在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引起人身伤害时,必然涉及到如何采取分割的方法将损害结果归结到各自不同原因的判断问题。而事故参与度正是这样的方法。          在医疗事故处理中,“伤与病”乃相对的概念:以入院前的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伤,则以医疗过失行为的致害后果为病;以入院前的原发性疾病为病,则以医疗过失行为的致害后果为伤。在这里,就医后的不良后果,对于原发性损伤或疾病,既可以是另一个新的损害后果,也可以是在原发性损伤或疾病基础上的加重损害。           例如,在吴某诉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中,吴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髁间T型粉碎性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急送某医院救治,该医院有关人员疏忽、懈怠,违反诊疗常规致吴某左小腿发生严重的骨筋膜室综合征,造成左腓总神经、胫神经严重损害,骨折严重畸形愈合,左下肢功能完全丧失的严重后果。要正确处理本案,必须考虑(医疗)事故参与度的概念和方法。有人提出(医疗)事故参与度六级划分法(见表1)。       当医疗行为所涉及的诊疗护理药物或方法不适用某种特异体质时,医护人员应当予以高度注意,防止对该药物和方法过敏的患者发生不良后果。          D 特异体质          当医疗行为所涉及的诊疗护理药物或方法不适用某种特异体质时,医护人员应当予以高度注意,防止对该药物和方法过敏的患者发生不良后果。          在医学上,特异体质是指患者对医疗行为发生非预期的异常反应的体质状况,如过敏体质、疤痕体质等。前者是指患者对某种物质(药物)特别敏感,从而出现过敏症状等不良反应;后者是指患者体表伤口愈合中出现超出常人的大量疤痕,从而影响容貌。特异体质患者若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有关因果关系的判定另有其特点。           1.在医学因果关系判定中,要解决患者就医后损害后果的事实原因是特异体质,还是医疗行为,抑或其他的原因。           由于在有些情况下医学因果关系的认定至今仍然十分困难,故可采取推定的方法予以解决,即由医师承担举证责任,若医师能证明即使医疗行为无过失也会发生此种后果的,应判定不存在医学(事实)因果关系;若医师对此无法举证,则可推定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医学因果关系。          对于医学因果关系的判定,特别要注意混合原因,即损害后果的形成,既有特异体质的因素,也有医疗行为的因素,这时需分清轻重主次。在梁某诉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中,梁某27岁,以血压高、头痛、睡眠不好到被告某医院就诊要求对症处理,接诊医师听信患者要求,在对年轻的高血压患者未作鉴别诊断,查明继发性高血压病因的情况下,一次开一瓶(100片)心得安作对症处理,患者舌下含服一片后出现急性左心衰、休克症状,经抢救脱险。本案中,原告对心得安出现过敏反应医院无法预见,但医疗行为也有轻率的一面,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在法律因果关系判定中,要特别注意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分析患者的特异体质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即是否属于医师不能预见、不能防止、不能克服的情形。         如果是,说明医师对特异体质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医师的诊疗行为无过失,损害后果与诊疗行为不存在法律因果关系,医师及其所在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例如,在医疗美容中,医师施行美容手术前应告知患者疤痕体质者不宜手术,并应询问患者是否疤痕体质,同时按当时的医学方法进行必要的检查。若医师经过这些术前准备工作后仍未能发现受术者系疤痕体质,术后患者因疤痕体质而影响容貌的,可认定与美容手术不存在法律因果关系,医师及其所在医疗机构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3.特异体质在法律上加强了医护人员的注意义务。         当医疗行为所涉及的诊疗护理药物或方法不适用某种特异体质时,医护人员应当予以高度注意,充分说明该药物或方法的使用注意事项,防止对该药物和方法过敏的患者发生不良后果。医师若未予注意进行必要的问诊和检查,因而未能有效预见或克服特异体质患者使用该药物或方法后发生损害后果的,应认定医疗行为有过失,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在此情形下,医院不得以患者系特异体质主张免责。
  • 79714
    19:41
          在去年的国际残疾人日,反歧视公益组织深圳衡平机构对深圳的42家大型公立医院进行了手语服务调查,结果显示仅有一家医院提供手语翻译服务。针对不尽如人意的调查结果,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完善全市医院无障碍设施和服务,对全市医院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了检查,如果有未达标的将形成专题报告,由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全额投资改造。       上海同济大学教授、交通规划室主任潘海啸曾公开表示:“国内城市无障碍建设不规范、不合理的问题十分突出,由于设计缺少对残疾人需求的真正了解,有些无障碍设施反而造成了新的障碍。对残疾人的关爱只是停留在表面,缺乏进一步的深化、细化和人性化。”        对于深圳严查医院无障碍设施,率先作出关爱特殊患者的示范,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医院管理教研室主任马谢民教授表示:“现在的医院建设已经越来越重视特殊患者就医的便利性。早期由于人们的无障碍意识不强,老院区无可避免存在一些无障碍设施落后的问题,但是在新院区的建设中都有纳入规划,总体正朝好的方向发展。”       陷“重建设轻管理”窘境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及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数据推算,全国有各类残疾人约8296万人,且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要实现老有所依,“残有所助”,无障碍设施建设应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医院作为更密集地接纳老年人、孕妇、幼年儿童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并提供服务的场所,马谢民表示:“无障碍设施在医院环境中,是保证特殊患者人身安全的必要设施。医院评审标准的核心之一就是要建立一套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的模式。医院管理者要重视相关流程的建设,如针对意识不清、身体有障碍、容易跌倒的高危人群(老龄人、残疾人)要建立一个评估体系,实施重点管理保障患者安全,更多地关注特殊患者的就医需求。”      自1961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无障碍标准》,       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也相继制定了有关法规。而据记者了解,目前在我国的医院建筑设计规范中,还没有专门针对医院设施无障碍设计的规范,只有少部分地区参考国外相关标准自行规定。       根据深圳《医院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医院要在挂号、收费、取药处设有文字显示器以及语言广播装置和低位服务台或窗口,设置无障碍低位护士服务台;医院要在室外设置休息座椅,而且旁边要留有轮椅停放的位置。医院内部要设置无障碍专用厕所,没条件的应设无障碍专用厕位;医院还要设置无障碍停车位,要有明显标识且不少于2个。        对此,某三甲医院基建处崔处长表示:“我国无障碍设施还不同程度地处于‘重建设轻管理’的尴尬处境,与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仍有很大差距。如医院的厕所虽有无障碍厕间,但经常沦为堆放杂物的仓库。”另据记者了解,由于大医院正常停车已经是一位难求,基本上没有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一些大型综合医院的门诊、医技和功能检查科室等场所,还难觅无障碍设施的踪影。        “国家应尽快制定医院无障碍的设计标准,规范和改善医院无障碍设施的现状。建议政府、社会团体等主管部门要落地调研,听取更多残障人士的建议,同时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无障碍意识、自觉维护无障碍设施的理念,加大对侵占、破坏无障碍设施的惩罚力度,督促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等。”某医院管理咨询公司首席专家如是说。       人文关怀要落地       马谢民指出:“医院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应该是一个全方位的无缝隙的环境建设,医院还需要为特殊患者提供无障碍的服务。”随着残疾人士、老年人及其他特殊需求人士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医疗保健服务质量需要的不断增大,对医疗保健过程中的人文关怀要求也日益增加。      细节决定成败,人性化服务要渗透到医疗服务的每一个环节,尤其是特别需要服务指引的特殊患者。无论患病大小,患者尤其是特殊患者往往存在着悲观、焦虑等复杂的情绪,因此医务人员要注意尊重和体谅患者,加强与特殊患者之间面对面的交流与互动,缓解特殊患者就医的紧张情绪。与有听力或视力等感知觉障碍的患者沟通时,可用亲切的语言、适当的关怀,创造良好的气氛,努力达到沟通的目的,而不是加重这类患者的自卑感。如对听力障碍的患者,可通过如表情、手势或应用书面语言、图片等非语言形式与患者沟通。对视力障碍的患者,用触摸的方式让患者感受到医务人员的关心,医务人员在接近或离开患者时要及时告知,同时注意保护就医者的隐私。      管理无国界。认清问题的同时我们也要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服务理念和科学管理方法。在日本,医院时刻要求提供高质量以及最有效的医疗设施与服务,病人从走进医院大门开始,       从挂号到看病,从检查到取药,全程都应有略懂盲文、手语或哑语的工作人员提供引导服务。无论病人处于何种状态如视觉、听觉障碍等,医务人员都要保证与其交流并提供正确信息,让病人自己选择、判断及进行医疗评价。       而在爱尔兰,患者满意则是医院医务人员工作的目标。各科室工作人员在遇见患者时,都会面带微笑和患者打招呼或拥抱,并主动介绍自己;在患者遇到困惑或不适时,医护人员会耐心地向他们解释。特别是对于有老年痴呆或精神类疾病的特殊患者,医院还设有模仿的公交站台,护士会把劝说无效、执意要回家的特殊患者带到“车站”并陪伴其等待回家的“公交车”。医务人员以亲情般的护理给患者以安全感和信任感,培植家人般的护患关系。     国外的服务理念与西方一位医生特鲁多的观点不谋而合:“有时,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医学不能治愈一切疾病,不能治愈每一个患者。医务人员除了追求精湛的技术水平去帮助患者外,患者尤其是心灵更加脆弱的特殊的患者也需要医务人员更多的人文关怀。       马谢民最后表示:“毫无疑问,医院除了继续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之外,医院管理者还要制定相关完备的特殊患者服务工作流程,规定越细,医护人员越容易执行;同时引导医务人员更加重视关注特殊患者就医并提供无障碍服务,使之成为医务人员的自觉行为。”链接>>>     医院无障碍设施规范参考     ★医院建筑无障碍入口:      1.平坡入口;2.坡道入口;3.坡道与台阶入口;4.医院建筑入口平台。     ★医院建筑水平与垂直通道:      1.大厅与过厅;2.走廊宽度;3.无障碍自动门;4.无障碍电梯、扶梯;5.自动升降平台。   ★医院无障碍卫浴室:      1.智能坐便器;2.无障碍梳妆镜;3.感应式定温水龙头;4.紧急呼叫装置;5.求救联动门锁;6.安全抗菌扶手。    ★医院无障碍环境设施:      1. 轮椅停放处;2.无障碍通信设施;3.病房无障碍环境;4.医院内无障碍道路;5.医院内无障碍花园景观;6.无障碍标志。 
  • 79712
    19:31
         新医改已进入深水区,但由于此前形成的思维惯性,至今有很多药企未能转变观念,譬如一些药企仍然坚持营销为王的战略思想。      先来看两组数据。第一组:1978~2002年,政府财政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重从32.16%下降到15.21%,社会保险及其他卫生支出所占比重从47.41%下降到26.45%,个人现金卫生支出由20.43%上升到58.34%。这段时间的医疗费用,国家支出降低了,个人支出增加了。可以说,在药厂、渠道商、医院、病人、医保、政府等医药产业链角色中,居民个人是最弱势的群体。正是因为政府角色的出位,加上医疗行业信息不对称的属性,于是,无论药厂、渠道商还是医院都在药品加价上做文章,营销为王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药厂的明智选择。而营销费用的上涨必将导致药价虚高。        第二组:“十一五”期间,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从52.2%下降到35.3%,而且,未来个人支出要控制在30%以下。个人支出降低的部分由谁来填补?主要是政府。从2009年新医改以来,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及职工医疗保险的补助在三年内(2009~2011年)达到1068亿元,若加上新农合的补助就更多了。政府在这个阶段进行了补位,完完全全地参与到了这个游戏里。        要了解一个人,说什么并不重要,关键看他怎么做,特别是看他钱花至何处。同样,研究任何一个组织的战略意图也是这样。发现了这些财务数据的变化,实际是看到了政府在医药产业链中角色的自我转变。          一般来讲,政府对社会经济管理有三类服务。第一类服务是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社会服务领域。譬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国防、外交等。这一类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及不可分割性,这一部分服务是由政府作为出资主体来承担。第二类服务是以提供准公共服务或带有某种福利性质的产品和服务为主的社会服务领域,如公交、住房、供气、医疗、铁路等。这一类产品具有可分割性,居民可以自己消费,但又同时关乎国计民生。因此这一类服务既不能完全交给市场,也不能由政府完全包办,需要二者有机地组合。第三类服务是提供竞争性产品为主的领域,食品、旅游、娱乐等,这些领域主要靠市场调节。正是因为医疗行业处于第二类,所以各国对医疗服务所采取的政策有很大的差异。有的采取偏市场调节为主(例如美国),有的采取偏政府主体为主(例如英国)。像我国,在不同阶段,实施的政策又完全不同。新医改之前是以市场调节为主,新医改之后是以政府管理为主。这就是上述二组数据变化的根本。        由此看出,当前医药产业链正在发生的是结构性调整,即政府由游离医药产业链之外的市场调节为主的策略,转变为当前政府回归责任主体参与到医药产业链游戏之中,与病人成为了利益共同体,共同负担虚高的药价。这是关键,也是根本。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果药企还是将“营销为王”作为企业经营之本,显然是不符合政府的根本利益。居民和政府的利益团体需要的是价廉物美的药品。要么你的产品在基药目录里,价格便宜,质量优良(这时企业需要以降低成本为关键);要么你的产品独特,没有别人可以替代(像一些血液制品的企业基本没有营销团队);要么你的产品创新,走在治疗领域的前沿(像一些外企以研发投入为主,学术营销为辅),否则不要再奢望用各种营销手段进行倾销,因为“先进”的营销手段大多会导致药价虚高。         让我们看看2012年新出台的一些政策: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要求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全面达到新版GMP的要求,药品才能上市;发改委两次降价;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等等。这些政策归根结底就一条——政府既是买家也是政策的制定者。因此,作为药企,不要再抱怨政策的苛刻,因为从新医改开始,时代已经不同,医药产业链的结构发生了质的改变。需要调整的不是国家政策,而是我们从事企业生产经营的心态。无论从事哪类产品的生产,作为企业,为社会提供价值是起点,扩大销售只是终点,而不是本末倒置。其实当今有先知先觉的药企要么早已开启了研发创新之路,要么进行着产业链延伸,要么正大刀阔斧地进行内部重组以提升效率,仍然坚持营销为王的企业将越来越少。       就用默克制药公司创始人乔治·默克的话作为结尾吧,他说:“应永远铭记,我们旨在救人,不在求利。如果记住这一点,我们绝不会没有利润,记得越清楚,利润越大。”      当前医药产业链正在发生的是结构性调整,即政府由游离医药产业链之外的市场调节为主的策略,转变为当前政府回归责任主体参与到医药产业链游戏之中,与病人成为了利益共同体,共同负担虚高的药价(本版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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