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月欣]: 五是社会的大动员,我们希望每一个企业、每一个团体、每一个个人都积极参与这个行动计划,更好的促进营养标签的实施。所有说的这些工作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人民的健康。大家如果有这方面的建议,也希望和我们联系,我们会非常愿意与大家配合。谢谢。 [邓海华]: 前几天从媒体上看到一个消息,中国科协等团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于2012年发生的食品安全领域的众多事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排位前12的食品安全 事件中有10个是由于媒体的报道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公众的误解,这个比例还是相当高的。卫生部主管食品安全标准和风险评估工作,针对这方面的情况,我们 会在本月适当的时候组织一次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的媒体沟通会,希望到时候大家积极参加。 [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有两个问题:第一,本月27日是“世界麻风病日”,想问一下现在的麻风病防控的情况怎么样,今年会不会采取更多的举措?第二,关于甲流,卫生部8号公布的 数据显示,12月甲流报告病例比11月增长了2倍,同时北京近期也出现了两个因甲流死亡的病例,想问一下,现在全国甲流的防控形势是怎么样,会不会出现甲 流大爆发的情况。谢谢。 [邓海华]: 第一个问题,今年的1月27号是第60届世界防治麻风病日,卫生部联合多个部门已经印发了《关于开展世界防治麻风病日活动的通知》,今年的主题是“加速行 动,消除麻风的危害”。1月25号卫生部将会同中国残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赴浙江慰问麻风病患者和防治人员,届时我们会邀请相关记者参加这次活动。麻风病 是一个古老的疾病,由麻风杆菌引起的慢性传染病,列为我国重点救治的疾病。新中国成立以后,全国共免费查治麻风病患者约50万人,麻风病的患病率从 1958年的十万分之五点五六,下降到2012年的十万分之零点四二,麻风病的流行基本上得到了控制,总体处于低流行的水平。在防治工作方面,2011年 9月份,卫生部等11个部门以及相关单位联合印发了《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1-2020年)》。2012年5月份卫生部办公厅印发了《全国消除 麻风病危害规划实施方案(2011-2020年)》,对麻风病防治工作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要求。下一步卫生部将积极会同有关方面,继续完善麻风病防治多部 门协调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对基层的防治人员进行麻风病防治的培训、规范麻风病的治疗与管理,对于患者及时给予治疗、处置。还需要大家一块儿参与的是大力 的普及麻风病的防治知识,普及麻风病“可防、可治、不可怕”的观念,促进公众消除麻风病的歧视。这是关于麻风病的问题。 [邓海华]: 关于你提到的甲流,按照专家的说法,现在甲型H1N1流感已经成为了北方地区的季节性流感。全国流感监测网络的数据显示,去年12月以来,我国北方省份进 入了流感的流行季节,流感样病例占门急诊病例总数的比例和流感病毒检测的阳性率,都高于2011年的同期水平,但是低于流行的高峰水平。南方省份从去年9 月中旬以来,流感活动处于较低的水平。上述两个监测数据低于2011年、2010年的同期水平。监测的情况显示,从2012年3月到现在,绝大多数的省份 是以H3N2为优势的毒株,北方的个别省份包括北京、山东,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比例在逐步的上升,并且成为优势的毒株,当前流行的A型H3N2和甲型 H1N1以及B型流感,病毒没有发生变异,而且流行的毒株与北半球2012-2013年的疫苗株匹配性较好。 你说到的疫情的报告数据,全国的统计情况是,2012年4月-12月全国累计报告病例数在10例以上的流感样病例的疫情一共有45起,其中A型H3N2一 共是29起,B型3起,甲型H1N1是3起。月度统计,去年12月1号到今年的1月6号全国一共报告了360例甲型H1N1流感病例,其中北京报告2例死 亡病例,这2例都有一些基础的疾病。 根据近期全球和我国流感疫情的形势,专家评估认为,目前北方省份已经进入了流感的高发季节,未来几周将维持在较高的水平。随着气温的降低,预计南方省份也 将逐渐的进入高发季节。但是由于当前我国流感的活动强度没有超过2010年度和2011年度流行季节的流行高峰,且流感的毒株没有发生变异,流行毒株与疫 苗株的匹配性较好,所以2012-2013年度流感流行季节的流感活动超过历史高峰水平的可能性不大。卫生部将继续密切关注全国以及重点省份流感疫情的形 势,加强对流感疫情的监测、分析和研判,对重点省份的流感防控工作予以指导。这是关于流感的情况。 昨天的《健康报》刊登了一篇北京地坛医院的蔡皓东教授的文章,标题是:北京甲型H1N1流感已经成为季节性流感,也对防控甲型H1N1流感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议,如果大家感兴趣可以浏览昨天的《健康报》。 [新快报记者]: 不知道卫生部有没有关注到献血证买卖的报道,卫生部会不会就此做出调查?比如管理上有一些漏洞,广州血液中心就说无法识别献血者的证件,不知道卫生部对这个方面有没有什么建议?谢谢。 [邓海华]: 通过中间人来购买献血证,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打击。这个事情发生以后,卫生部高度关注,卫生部的主管司局与广东省卫生厅及时进行联系,要求 进行认真的核查,明确是否是属于媒体报道的这种情况。据我们了解,公安部门已经介入,正在进行调查处理,最终的结果出来可能还需要一个时间。 这个事件也给我们的管理以及各方面敲响了警钟,卫生部将进一步规范采供血的服务工作,重点提高血站人员识别身份证件的能力和水平,从流程设计上不给不法分 子钻空子的机会。同时我们更要大力的通过媒体来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避免这样的事件再次发生。《献血法》第15条明确规定,为了 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且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这条规定从立法本意可以看出来是应急 的措施,在血液供应比较紧张的情况下采用的一个献血模式。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人士参加互助献血是出于真心帮助患者而无偿献血的行为,我们在座的许 多人都参加过互助献血。这在国际上许多国家也是一种通行的做法,是缓解血液供应不足的一种措施,并且在以往的实践当中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尽管法律 以及卫生部的一些管理规定都非常的明确,仍然有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利用互助献血的政策,非法组织买卖血液,违反了法律的初衷,属于非法采供血行 为。在上个月例行发布会上也有记者问到这个问题,当时我们主管的官员给出很明确的回答。对于这种非法采供血行为,卫生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坚决的予以打击,同 时我们还要重点开展一些工作:一是大力推进无偿献血,这是最重要的。只有保证血液充足的供应,才能降低互助献血的比例,从而减少不法分子借此进行非法活动 的发生,有效保证血液的安全。二是要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服务的行为,进一步规范互助献血的条件要求,保障互助献血真正按照《献血法》的规定来实行。 借这个机会再多说几句,随着深化医改持续深入的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快速的发展,医疗服务的需求不断提高,血液的需求量会越来越大。但是目前血液不能够人工 制造,也不能够长期保存,所以需要我们健康的适龄公民积极的参与无偿献血,这样才能够满足临床用血的需要。感谢新闻媒体长期以来对无偿献血工作者的大力支 持,也希望大家继续的关心支持无偿献血工作,动员倡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无偿献血,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中国日报社记者]: 我有三个关于公立医院改革的问题:第一,请您评价一下从去年开始北京市市属公立医院改革的措施。第二,除了取消药品加成,设立医师服务费,您觉得有没有必 要着手采取其他的措施,进一步缓解看病贵的问题。第三,在就医过程当中,在北京一些医院外地的患者比较多,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医师服务费他们的报销可能性不 太大,医疗负担比较大一些,在医疗过程中,怎么平衡本地医保患者和外地医保患者的利益?谢谢。 [邓海华]: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北京医管局的局长封国生同志做了大会发言,介绍了北京市医改的相关工作情况。 近四年来,深化医改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在医改五项重点任务中,只有公立医院改革提的是“试点”,“十二五”医改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十二 五”规划都对下一步的医改,包括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去年开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全国 推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试点工作。第一批300多个县都已经启动了试点工作,第二批300多个县也即将启动,我们将会有将近700个县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 合改革试点工作。在国家联系的17个试点城市,包括像北京、上海、深圳,大型公立医院改革也在积极探索和实践。在卫生工作会议上,陈竺部长的主报告中,分 析了当前医改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媒体也做了一些报道,陈竺部长也提出下一步要完善政策,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医改不断地深化,重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 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这五个领域的综合改革。 [邓海华]: 陈竺部长特别强调,各级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都要切实的承担起维护人民健康权益的职责,加强对医疗卫生服务安全质量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安 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大家对医改,特别是公立医院的改革非常的关注,我们和卫生部医改办已经商定,在本月16号上午举行一次关于医改 工作的媒体沟通会,希望大家届时积极参与。 [香港健康卫视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2012年发生了多起伤医恶性事件,由此引发了人们对医患关系的担忧,请问在2013年卫生部采取哪些举措来帮助建立和谐医患关系? 第二,最近媒体比较关注北京水质的话题,引发了激烈的讨论,特别是北京市自来水集团发布北京水质是全国最好的回应,就引来很多网友的集体的质疑和抗议,不 知道卫生部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什么样的调查,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有学者也指出,老百姓喝水的感受不等于水质的本身,老百姓也非常关注喝水口感的问题, 反映比较多的水垢和自来水当中含氯的问题,不知道接下来卫生部有哪些相关的举措来保障水质,另一方面如何顾及水的口感问题? [邓海华]: 先回答关于水的问题。我不知道北京这位“水专家”是怎么样的专业背景,我也不知道他向媒体声称这些内容的动机是什么?但是我很相信北京市有关方面的一位发 言人他的说法,北京的水质符合国家最新标准的106项指标的检测要求。在饮用水的职责方面,卫生部是负责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监测,你提到的关于水质的一些 口感、质量方面的问题,可以去请相关部门来回答。我从饮用水的安全方面可以发表一点意见,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各界对此高 度关注。卫生部牵头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跟国际接轨的,非常高水平、高质量的饮用水标准,106项的指标,从2012年7月1号全面实施。 2012年6月29号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一次关于饮用水安全工作的专题询问,国务院有10个部委回答了常委们关于饮用水安全方方面面的问题,卫生部部长 陈竺代表卫生部回答了关于标准和供水单位的监督监测的有关情况,大家如果感兴趣,可以到全国人大网查询。 卫生部是根据职责在开展国家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去年我们一共是监测了饮用水的监测点29825个,涵盖了所有的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91.5%的地级 市和46.7%的县和县级市,目前已经完成了6万多分水样检测,结果正在进行统计,也将及时的向社会进行公布。我想说的一点是,饮用水的安全质量涉及的面 很广,这些年国务院的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城乡特别是农村地区的饮用水的安全状况有明显的改善。但是也应该看到,当前包括今后一段时间我们的饮用水安 全形势仍然是十分严峻的。从卫生方面来讲,我们的饮用水监测能力还不是很强,各方面的保障还不是很到位,监督监测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去年卫生部印发 《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这方面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加强饮用水监督、监测能力 的建设,切实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我们将进一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做好生活饮用水监督监测有 关的信息公开工作。 [邓海华]: 关于医患关系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发布上经常被问到,卫生部对这项工作一直是高度重视的,陈竺部长曾经在多次讲医患关系是一个利益的共同体,共同的目标是 “病魔”,是要跟疾病做斗争,医患之间也必须是建立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一种和谐的医患关系。这样才能够共同的战胜疾病,来保护我们每个个体的 健康。全国医患关系总体的形势是好的,发生在局部地区个别伤医案件,这是一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我们不能把它简单的理解为医患矛盾。要建立和谐医患关系, 最根本的应该是通过深化医改来解决体制机制方面深层次的问题,既要提高医疗服务能力水平为群众看好病,又要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让群众少花钱。近年卫生部门还 会同相关部门在全国开展了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和平安医院的建设,积极推进医疗责任险,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这些措施都是要构建一个和谐的医患关系和良好 的医疗秩序,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维护医务人员的健康安全。 [法制晚报记者]: 今年1月1号开始开始实施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我想问一下这次艾滋病不再划为这个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的重点是什么?对于患者艾滋病和乙肝患者的个人信息被公开,卫生部下一步将会有什么样的措施,怎么来维护这些人的权益。谢谢。 [邓海华]: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是1991年颁布的,这些年来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进一步提高《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实际效率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监管 的职责和各方面的法律责任,卫生部对于《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今天我们请来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性艾防治室主任王晓春 研究员,一会儿介绍《办法》的核心内容。我先回应一下关于隐私保护的问题。首先从大的方面来讲,《传染病防治法》对于所有的传染病,包括传染病的病人以及 相关人员的隐私保护有明确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 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规定了很详细的法律责任,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 关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业医师法》也有相关保护患者隐私的要 求和法律责任,这是从总体上看的。具体到某一种传染病相关的专项法规和规章,以及一些规范性的文件也都有具体的要求。专家一会儿也会讲到。新修订的《性病 防治管理办法》就特别增加了关于隐私保护的内容,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泄露性病管理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如果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相关的法 律规定进行处理。 [邓海华]: 对于你提到的艾滋病和乙肝,大的方面我们可以说《传染病防治法》和《执业医师法》都有相关的要求,具体的在《艾滋病防治条例》里面有相关的规定,对于乙 肝,卫生部、人社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也对保护病人的个人信息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卫生部要求各级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都要严 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有关具体的要求,加强监督,加强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中心、性病防治所研究员 王晓春]: 大家上午好。新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在2013年1月1号正式实施。这个管理办法不再包括艾滋病防治管理,因为艾滋病防治工作已经按照《艾滋病防治条 例》实施。新修订的《性病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其他五种性病,包括淋病、梅毒、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道疱疹。目前艾滋病经性传播的比例特 别大,性病的控制对于艾滋病的流行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性病的存在会促进艾滋病的感染性和传染性,通俗一点说,如果是一个人是得了性病,如果他跟另一个 感染了艾滋病的人有性接触的话,更容易去感染艾滋病,反过来也一样。所以,性病的管理一直是控制艾滋病非常有效的措施。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特别明确了各个部 门的职责,比如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疾病预防控制的职责,医疗机构的职责等等,有利于整个性病管理办法的落实和实施。 [王晓春]: 关于泄露信息的事情,有一些传染病,由于广大的群众不是很理解,或者是这种疾病跟某种行为有关系的时候,大家会对这种疾病和患病者产生一种歧视。对于医疗 机构、疾病控制机构,我们一直在强调保护患者和就诊者的隐私是非常重要的。这么多年来,不论对性病还是艾滋病,从诊断、治疗包括疫情报告,我们对于保护患 者隐私一直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也采取了一些必要措施。同时,保护隐私对个人和社会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个人,隐私保护好了,不会对就诊者和患者个人和家庭产 生不必要的危害。对社会更重要了,如果隐私保护不好,把个人信息泄露出去,可能很多的人本来应该去检测和治疗就不去了,对于整个传染病的控制,也包括对性 病的控制是不会有效果的。从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当中第36条可以看到,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怎么做好就诊者和患者的隐私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 时,也强调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执业医师法》对于泄露信息的有关人员有严肃的处理规定。 [邓海华]: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也谢谢我们三位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