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园地-医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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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府办发〔2015〕4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逐步形成药品市场价格发现机制,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购药,建立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原则  坚持量大先试、超标分担、低价奖励、医保结算、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利用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功能,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对“三医联动”改革的促进作用。  二、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市所有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特病定点药店(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  (二)药品范围。选取上一年度在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额前300 位的医疗保险药品以及与其同通用名、同剂型的药品(不含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低价药品,以下简称试点药品)纳入试点,逐步扩大到所有医疗保险药品。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作为一个统计期确定试点药品,按自然年度执行。  三、支付标准  按照公开、公正原则,结合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各厂牌药品(以下简称药品)在其他省(区、市)实际购销价(无购销价的药品采用中标价,下同)和上一年度重庆药品交易所成交均价情况,确定不同规格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小规格药品的支付标准不得超过大规格药品的支付标准。  (一)对试点药品,以普通质量层次(国产GMP)的药品(不含区别定价药品)在各省(区、市)的购销均价计算普通质量层次平均值(以下简称平均值),低于平均值的,以平均值作为医疗保险支付标准;高于平均值的,分厂牌确定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1.有 3 个及以上购销价的,以该药品购销价低的后 3 位的均值作为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2.有2个购销价的,以低的购销价为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3.只有一个购销价的,在购销价的基础上,下降一定比例确定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具体下降比例为:上一年度在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金额排前 100 位(含 100 位)的下降 5%,101—200位的下降4%,201—300位的下降3%。  按以上办法计算的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低于平均值的,以平均值作为支付标准;高于平均值的,其支付标准不得超过该药品上一年度在重庆药品交易所实际成交均价。  (二)建立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试点期间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每年参考重庆药品交易所实际成交均价和有关省(区、市)购销价情况调整。全面实施后,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制定。  (三)试点药品在下一年度成交额未进入试点范围的,仍执行按以上办法确定的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四)按以上办法确定的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向社会公示,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四、医疗保险药品支付限额  (一)未纳入试点的医疗保险药品,以该药品上一年度在重庆药品交易所实际成交均价为基础确定医疗保险支付限额。  (二)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低价药品医疗保险支付限额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五、药品加成政策  执行药品零差率的定点服务机构,按本通知第三条确定的支付标准和第四条确定的支付限额作为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限额);其他定点服务机构按以上标准(限额)加上国家规定的药品  加成之和作为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限额),但不得超过物价部门定价。如国家对药品加成政策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六、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结算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机构的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限额)、药品加成和规定报销比例结算并划拨资金。  (二)参保人与定点服务机构的结算:参保人按定点服务机构药品实际购销价(符合药品加成政策的,含加成额)和医疗保险规定个人承担的比例结算付款。  七、医疗保险资金拨付  按现行基金支付流程,每月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应支付医疗保险费用的30%,拨付到定点服务机构在重庆药品交易所开设的结算帐户,用于定点服务机构支付购药款项;其余医疗保险费用按原渠道拨付。  八、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实施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改革是适应深化医改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配合,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此项工作全面贯彻落实。  (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制定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改革的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服务协议,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有关规定,以及服务协议约定,负责查处违反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的行为。建立联席会商、信息沟通、数据交换、对账支付等制度,做好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市财政局要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拨付、监管,提高医疗保险资金使用效率。  (三)市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指导、管理和监督,促进医疗机构合理购药、用药。  (四)市物价局参与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改革政策制定。  (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监管,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监管,规范药店医疗保险药品销售行为。  (六)重庆药品交易所要加强药品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和监测,监督药品交易资金拨付,完善交易机制,增强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加强交易行为监管,加快供应链信息平台建设,为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改革提供支撑,并及时反馈运行情况及问题。  (七)药品生产企业及供货商应诚信经营。定点服务机构应如实在重庆药品交易所下达采购单,明确采购的数量、单价及成交金额,遵循相关部门规定的药占比、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率等指标,逐步形成合理采购和使用各质量层次药物机制。对药品采购中发现量价不实的,一经核实,暂停该药品进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九、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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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要求对药品、医疗器械等创新产品建立便捷高效的监管模式,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增加审评资源,优化流程,缩短周期,支持委托生产等新的组织模式发展。改进互联网、金融、环保、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领域的监管,支持和鼓励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  《意见》要求,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修订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意见》提出,要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加大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支持研究机构自主布局科研项目,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术自主权和个人科研选题选择权。加大对科研工作的绩效激励力度,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激励,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体现科研人员的创新价值。同时,改进科研人员薪酬和岗位管理制度,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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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5月,北京市出台条例,允许在职医师开办诊所;今年3月,北京首个多点行医医师互助平台启动,期望实现医生们“联合起来开诊所”的设想。然而,在多点执业政策尚有“先天不足”的困境下,在职医师开办诊所能顺利进行吗?让我们一起听听专家的说法。  广州中医药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黎东生  符桂林:  供职单位这个坎迈不过  允许在职医师开办诊所是对医改的进一步探索,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缓解看病难方面会起到一定作用,但其中存在的障碍不容忽视。  在我国医疗卫生体制中,公立医院属于国家事业单位,而医院的医师是医院拥有的人力资源,医师的人力资本产权也是其所在医院拥有。首先,属于公立医院的医师开办私人诊所,表示医院资本外流,损害了医院的集体利益,这也是各大医院不支持医师多点执业的原因之一。其次,大医院医师开办诊所,必须借助其所在医院的名气、声望。如果诊所发生医疗纠纷,可能会给供职单位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使其社会信誉度下降。再者,在政府补贴严重不足、医院大部分支出需要靠自主创收的形势下,在职医师开办诊所,与供职单位形成竞争,可能会影响供职单位的效益。所以,在职医师开办诊所,必须处理好与供职单位的各种关系。如果缺少供职单位相关方面的配合,医师的医疗质量也会遭质疑。  在全民医保和报销比例不断加大的形势下,是否为医保定点机构以及报销比例高低是患者选择就医机构的考虑重点。目前我国民营医院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数量还不多,而在职医师开办的诊所属于民营医疗机构,能否享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待遇,会直接影响私人诊所的开办。如果不能成为定点医保机构,在职医师开办的诊所就要定位为高端医疗服务机构,与普通医疗机构区别开来。那么,这就与允许在职医师开办诊所的初衷背道而驰了。   “张强医生团队”创始人张  强:  可能会被界定为非法行医  在职医师开办诊所,说明医师已经有了经营自我品牌、选择多样化执业方式的意识,这是一种进步。不过就现阶段而言,在职医师办诊所的市场不会太大,仅一些管理较松的医院会同意。在职医师办诊所需要的时间和精力,绝不是走穴那么简单,占用的时间也不会只是休息日;同样,医师面临的困难也会远远超过预期。医师供职单位既担心医师会因时间、精力有限影响现有工作质量,也怕因此而带来病源或者人才资源外流。  从法律层面来讲,如果医师还是单位人,那么在诊所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依旧会追究医师供职单位的责任,这样一来,单位又会觉得很冤枉。医师执业地点的唯一性,使得在职医师开办诊所的合法性遭到质疑,医师可能会被界定为非法行医。  我主张有能力的医师自由执业,全身心投入个人事业,这样各方都比较容易接受。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科研处刘  威:  不必刻意加以限制  在职医师办诊所能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吗?很难。绝大部分在职医师需要承担临床、教学、科研任务,精力与时间已经捉襟见肘,难以在有限的时间内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的供给。即使有余力,医师也可以通过会诊、多点执业等更加便捷、经济的方式提供医疗服务,而不需要开办诊所。此外,在职医师开办的诊所将面临和三级医院同样的质量要求,这是一项艰巨的挑战。  在职医师办诊所能推动医学发展吗?基本无望。同开设诊所相比,如果医师将闲暇用于读书和研究,对于医学的推动作用或许更加明显。正常条件下,开设诊所需要依赖团队合作,增加用于管理工作的时间,减少医师用于治疗患者和开展科学研究的时间。因此,如果以推动医学发展为目标,在职医师开办诊所并不是理想的选择。  那么,在职医师开办诊所的意义何在?首先,一种全新的探索能够发现潜在的障碍,引起广泛关注,有助于解决管理实践中的问题,为决策制定提供依据。其次,竞争关系不是唯一的选择。在职医师开办的诊所与其供职单位之间可以形成竞争合作关系,弥补双方的不足。第三,从整体角度降低试错的成本。医学研究本身即是试错的过程,医疗机构管理者的培养也是如此。在开办诊所的过程中,医师的管理能力可以得到提升,试错的增加将有助于合格的管理者脱颖而出,降低整体的试错成本。  因此,医疗服务生态环境中能够容纳在职医师开办诊所的实践,不必刻意加以限制。我们需要的是借鉴类似的实践,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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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生的行医状态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利益。但由于一些法律法规较为陈旧,或是有些规定含糊不清,导致医生在实际工作中承担的风险相应增加,这种情况无疑是束缚了医生的手脚,让医生不能放心大胆地开展诊疗。因此,要想解决医生的后顾之忧,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立法质量。  对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医生都有哪些困惑?  首先是法律法规关于医生执业类别和业务范围带来的困惑。例如,放射科医生没有医学处置权。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医学处置”、“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权利,但这种规定对于放射科医生而言却是一种困惑。因为既然具备了这些权利,自然就必须具备处方权,由此导出医嘱权,也就自然具备使用医疗器械和仪器、药物、手术的权利。在放射影像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业务内容拓展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仍本着“你们放射科医生不是从事临床工作”的看法就会让放射科医生觉得很被动。  还有一个例子还很典型,即心胸外科不能开心电图报告。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解释, 执业范围为内科并从事心血管内科诊疗工作的执业医师可以出具心电图诊断报告单。但是,从事心胸外科的医师就不可以出具心电图诊断报告了吗?是因为外科医师不具备专业技能还是因为别的什么问题?不仅是西医,中医师也有类似疑惑。 诸如此类的执业类别和业务范围给医生带来的困惑还有很多,比如医院未设麻醉科实施麻醉就是超范围行医。口腔诊所的口腔医师就不可操作拍摄牙片,更不许判读。  实际的临床情况很复杂,且紧急情况经常发生,专科设置及专科业务内容又会有变动,以及病患的整体治疗需要,我们不可能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其中的各级各类医护技人员制订出明确详细的执业细目。可以看到在现行的规范里,医生们的“身份”被刻上繁复的标签,貌似精密,实则弊端丛生,捆绑手脚。  第二,专业医师改变执业范围就得放弃原专业。目前的康复医学人才比较紧缺,一些专业医师可能出于找工作的原因选择当康复医师,但是由于这方面的规定比较死板,医师执业变更后,就不能从事原专业了。如一名康复科病人患了该医师原专业的疾病,该医师明知是什么病,也有能力进行诊治,但也只有请其他医师来会诊,否则就是超范围行医了。这一点从医疗资源的稀缺性来看,非常可惜。我们期待,对紧缺专业医师的执业范围适当放开,有条件地区允许双执业,在确保医疗安全的基础上又考虑到医师和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做出符合实际、合情合理合法的法律规定。  第三,医疗操作中的一些规定繁复冗余。比如,术前已经有了知情同意书,事实上手术说明和医疗风险在知情同意书里已经涵盖了,但是在术前医生患者还要履行签字这一手续。有的时候真是情况紧急,知情同意书耽误了很多宝贵的时间,签字还要耽误时间。  医生不该受签字之累。知情同意书应该是一个系统、涵盖各个方面、简洁、不超过一页纸的医疗文书。想把所有的并发症罗列进去是不可能的。医学还在不断发展,很多药物、很多手术的并发症尚未完全搞清楚,因此应有兜底条款。过细罗列只会驱使病人及家属更加害怕,也是对病人的不负责任。让病人在短短5分钟内签下需要30分钟都不能读完、满是医学术语的知情同意书,在法律上会受到责疑。  此外,合法的签字人应该依次由患者本人、法定委托人、直系亲属、法院裁决担任。一般认为家人是不能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签字的。特殊情况下,例如患者本人昏迷,家属又找不到,可以由医院负责人签字手术。这种非患者本人的签字,主管医生还可以通过电话口头知情同意,由证人如护士或其他产科/麻醉科医生和主管医生签字 。  第四,有法不依医生很受伤。当今中国社会的法制应该是越来越健全,但是,有法不依的现象也非常严重。比如,医生需要按照规定行医,医患纠纷发生时,患者家属却要用“闹”的方式解决问题。  法律的判决依据是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果不属于医疗事故,那么再请某机构断定是否是医疗差错。即使医生没有差错,或者医疗差错和医疗后果没有任何关联,那么该机构也会让医生承担两三成的责任,然后法院再判决。  为什么在这个时候法律偏偏不能为医患服务了,这是立法者和执法者需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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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财经北京3月13日消息,虽然医改正在不断推进,但以药养医造成的药价虚高问题依然难以根除。在今天接受中央台记者专访时,来自香港的全国政协委员正大制药集团总裁郑翔玲建议,根据香港以及国外的经验,医院与药房分开,全国统一定价,将有助于解决药价过高问题。  郑翔玲:国外没有绿色通道,没有药价贵药价便宜的问题,因为它的医院和药房是分开的,医院不设药房。你去看病,医生给你开药单,你在哪里买,跟医生不挂钩。也没有任何中间的环节。  她认为,所谓医药的流通环节,可以理解为医生开药方和病人买药的环节。在香港看病,医生开出处方后,你可以去任何地方买药,医生也可以自己备药。都是公开透明的,中间没有招投标和议价的环节。只要你的药好,国家就可以定一个价,或者你申报一个价格,经过国家批准认可之后,它就是统一的,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医院,这个药都是同样的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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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南许昌65岁老人白桂菊就医“被拒”的遭遇令无数人愕然。一个普通的骨折手术,因术中感染而被迫中止;一个常见的褥疮,成了医院拒绝患者再次入院的理由;一个三甲医院认为无能为力的疾病,却在当地一个二级医院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相信有过如此遭遇的患者屡见不鲜。医院本是治病救人的地方,却为何频频出现推诿病人的蹊跷情况呢?  医院推诿病人可能是由于自身的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有限,无法及时救治,所以只能请病人到有条件的医院诊疗,出现这样的情况情有可原。但是,病人被拒的遭遇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  部分医院不愿接收病人的主要一个原因是怕担责。本来医疗服务就讲究谨小慎微,而如今医闹频出,遇上麻烦的疾病处理不小心会陷入医患纠纷,医生群体害怕医患纠纷,所以不收某些病人,以避免惹“祸”上身。  另外,很多医院在管理考核中,涵盖了病床周转率、术后感染率、病人满意度等考核指标。而急危患者易出医疗纠纷,慢病患者容易久占病床,贫困患者容易拖欠治疗费用,在面对这些患者时,医院难免也会有“挑剔”或“推诿”的斟酌与思量,医生不收为难,即便是收了也是为难。  医院到底有没有权利拒收病人呢?从法律上讲,我国现行《执业医师法》提到,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然而,急危患者毕竟是少数,对于非急诊、暂不造成生命危险的疾病来说,医院是否有权拒绝接收患者,一直没有明确规定。  如此看来,对于病情复杂的患者,病人是否能够得到医院的收治,几乎是没有选择的余地,如果医院不愿意接收,院方并无责任,而患者也只能艰难地再寻他路。  一面是手术风险、医患纠纷、科室收入,一面是病人痛苦、饱受煎熬、被拒绝入院的绝望,面对这个问题,医院该如何抉择?  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医院和医生都要本真医者仁心行医,毕竟这个行业的要务是治病救人,如果医院只是基于医利益考虑,而简单地拒绝病人,从长久地看,它伤的是患者的心,碍的是医者的技,加剧的是医患关系的紧张。另一方面,应该完善医疗保险和处理医疗纠纷等方面的机制,减轻医生接受病人的后顾之忧。  最应该考虑的就是如何完善医疗体系以及社会救助体系,让患者得到救治和安慰,不再让受伤的老人孤苦无依、求医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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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办高技[2015]84号宁夏自治区、云南省、内蒙古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的精神,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的相关工作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同意宁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分别与解放军总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与北京协和医院,云南省与中日友好医院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省区人民政府要支持省院合作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及时总结宣传试点经验,为在全国推广应用远程医疗提供实践基础和经验借鉴。  二、各试点省区要在远程医疗的操作规范、责任认定、激励机制、服务收费、费用报销等方面,研究制定适用于远程医疗发展的相关政策、机制、法规和标准,探索市场化的远程医疗服务模式和运营机制。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研究制定远程医疗相关操作规范、责任分担办法、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条件标准。  (二)研究建立医院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双向转诊确认机制和远程会诊后转诊绿色通道。  (三)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及有关要求,研究制定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四)研究将远程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新农合报销范围。  (五)研究建立患者隐私保护机制,以及推进远程医疗应用的人才保障、资金保障等相关配套政策。  (六)研究建立通过远程医疗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率和卫生资源利用效率的机制。  (七)有条件的地方选择具有丰富远程医疗实施和运营经验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研究建立基于第三方的市场化远程医疗服务模式、运营机制和管理机制。  三、解放军总医院、北京协和医院、中日友好医院要面向合作试点省区的所有省级和部分地市级医院,开放优质医疗资源,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以远程视频会诊、病理诊断、影像诊断、远程监护、手术示教指导、远程门诊咨询和远程教学查房等为主要内容的远程医疗服务。  (二)开展临床教学和继续教育、健康教育等服务,帮助试点省区提高医疗卫生队伍的救治能力和协作服务水平,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健康管理能力。  四、试点省区参与试点工作的省级和地市级医院要按照本省区的统一部署,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配合试点省区研究制定远程医疗相关政策、机制和标准。  (二)建设完善满足远程医疗服务需求的远程医疗信息系统。  (三)有条件的医院探索设立远程医疗诊室。  五、要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完善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技术方案,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障和风险评估工作,选取自主可控的信息技术产品和专业服务队伍,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六、各试点省区要充分发挥试点协调机制的协调指导作用,切实建立各有关部门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以及权责对称、目标清晰的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上下联通、纵横协同、政企合作推进远程医疗发展的新局面。  七、各试点省区和省区合作医院要根据确定的试点工作方案要点(详见附件),研究细化试点工作目标的具体步骤和工作计划,落实各项试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将试点工作落到实处,并不断提炼提升试点成果,形成示范推广机制,并每半年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  八、宁夏、贵州、内蒙古、云南等省区试点工作所需主要资金自筹解决,国家将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效果给予一定支持,具体另行通知。请西藏自治区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按程序批复试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向我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考核结果与国家资金支持力度挂钩。对未通过考核验收的省区,将视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拨付资金,并调整出试点范围。  附件:省院合省院合作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实施要点.rar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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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第01号)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规定,现将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两个部分。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3月11日9时—3月20日24时,现场审核时间为2015年3月23日—4月10日。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现场审核主要是对已经网上报名的考生进行资料审核。请广大考生注意安排好报名时间,尽早网上报名。二、实践技能考试  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为2015年7月1日—7月15日,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三、医学综合笔试  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5年9月12日、13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15年9月12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四、其他事项(一)2015年设哈萨克医考试(试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报考。(二)2015年设傣医和朝医考试。(三)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及考试相关信息,各考区、考点和考生可登录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医政医管”的“医疗机构与医师”栏目下查询,国家卫生计生委网址:http://www.nhfpc.gov.cn/;或者登录国家医学考试网查询,国家医学考试网网址:http://www.nmec.org.cn/。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201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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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会场里,科技创新成为一大热门话题,而多位医疗界的全国政协委员,都将矛头对准了审批机制的改革。“如果不改进的话,就会造成科研工作做得很辛苦,虽然起步很早,但却落在了国际后面。”在沪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院士、上海市科协主席陈凯先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以医疗领域为例,现在的机制令新药的审批速度太慢,往往需要五年到十年,而一些恶性肿瘤病人的生命根本就等不及,“只有体制机制上的创新才能推动科研创新。”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院士、上海市科协主席陈凯医药创新等在审批上的时间太长  “我们现在一个药要上临床,实验室做完后,要拿到医院去使用、评价,从一期到三期临床,这个过程每期都要审批一次。”陈凯先说,在他面前,看到的是每天都有大量恶性肿瘤病人在死亡,而或许能够挽回他们生命的新药还在审批的路上。他记得,美国前几年有一个治疗黑色素瘤的药物,只用了三个半月就审批完成,而这在国内目前还无法实现。  对此,另一位来自医疗界的在沪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心血管病研究所所长葛均波也有着切身的体会。“在以色列,科研成果可以很快地变产品,但我们的一个成果要变成产品太难了,要经过非常多的程序,作为医生有时候只能看着病人一天天走向死亡。”葛均波参与研究的一种医用可降解支架,从2005年开始做动物实验,到现在还在二期临床阶段,他预计至少要在2016年底才能投入应用,这期间需要漫长的12年。  “国内的医药创新要走到临床上很难,国外的产品反而容易进来。”葛均波分析,美国FDA(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简称)有几千人,而中国类似的机构工作人员人数很少,要收集资料,要请专家审批,还要花很长时间论证,一次审批就要半年甚至一年。“许多时候科研工作者将大量时间用于来回递交材料,补充周边信息方面,导致无端增加大量时间成本。”葛均波说。对此,陈凯先也表示赞同,一般一个药的审批,四到五年是等在审批上的,他认为审批慢的一个原因,是编制内的人数太少,而且体制机制上也缺少突破。 建议设新药审批分中心   陈凯先认为,眼下急需解决国家新药审批人员编制少的问题,可以考虑在一些在科技创新集中的地方成立分中心,一些国际上通用的,体制上突破的办法可率先实施。  “例如,有些的新药可能有潜在风险,所以要进行长期试验,看它五年十年后是否有副作用,但有些恶性肿瘤生存期很短,病人每天在大量死亡,那么考虑获益和风险的比例,是不是能有一个特殊的政策,可以让这些药先行使用起来。”陈凯先认为。同时,对于一些专家意见一致、国家上类似先例的药物,也可以走快速审批程序。  陈凯先在递交的提案中具体建议,希望在上海张江率先设立这样的分中心,借鉴国外成熟的做法,突破现有的机制。“这样有体制上的优势,全国各地新药创新的力量会自觉地向张江集中,效率也会很高,因为拖一年两年对研发的企业是很大的负担。”陈凯先表示,张江园区现有研发类,创新创业类中小型药企300多家,非常有活力,跟国际上差距也很小,有着先天优势。  葛均波认为,通过制度的改革,让科研创新具备一个良好的大环境,才有可能孕育出更多成果。他在提案中建议,在审核科研项目时,加强对于同行评议制度的建设,优化审批机制,真正做到专家评审、专家验收,而不是由政府官员拍着脑袋决定。这样,才能不让具有潜力的科研项目成为遗珠之憾,也不让重复性、低质量的科研项目耗费大量资源。对那些临床上很需要的产品,应该有专门的快速通道。  葛均波同时提出,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大部分科技工作者的科研成果都被视为职务发明,所在机构是科研成果的拥有主体。这虽然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挫伤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参照国外的经验,科学家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享受到成果转化带来的收益,因此建议科技部、卫计委能够发文鼓励各级科研单位改革科研创新成果的分配机制,让改革的成果能够惠及科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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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目前的医生职称评审和聘任制度规定,医生晋升职称必须要发表相应数量的论文,并且要在核心期刊发表。3月7日上午,江苏代表团审议,全国人大代表王静成提出“地市级医院医生评职称不要统一要求论文”。李克强总理当即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重视研究这一问题,并指出:“县以下医院多拿论文评定职称,手术没做好,论文做的不错,这不是花架子吗?” 总理问诊医生“职称评聘”  3月7日上午,江苏代表团的审议现场,李克强总理当了一回“医生”。而他问诊的,正是基层医院医生们的“职称晋升病”。  “地级市医院医生评职称应该把自主权放开,不要统一论文。基层医生的技术水平应该是以患者是否满意为标准,让他们写论文搞科研,对地级市医院没有这个必要。”在谈到医改话题时,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院长王静成提起困扰基层医院医生职称评定的难题。  李克强总理当即扭头对列席的卫计委负责人说:“他讲得有道理啊。手术没做好,论文写得不错,问题不解决,这不是花架子吗?”  在今年的两会现场,关于医生的职称评定问题并不是第一次被代表委员们提出来。在医学领域,由以论文为导向的医疗职称评定模式导致的“怪现象”并不鲜见。一位学者曾经在公开场合列举过一份涉及到1920位医生的问卷调查,其中80%的医生认为发论文就是为了评职称,而且“造假成风”,大概7%的人找了“枪手”,20%的人找过“代理”。  一些医生直言,目前,医生晋级职称发论文其实已经演变异化为“抄论文”,而发论文已经变为通过中介向杂志社“买版面”。收费随行就市,按杂志社的级别、版面情况、发论文急缓程度不同而定。  随着总理的到来,王静成抛出了这个困扰着许多医生的“疑难杂症”。他直言不讳地提出,希望能够得到政策支持,让他们先行先试地进行地级市医生职称评定改革。  “试点挺好。”李克强总理又一次叮嘱了列席的卫计委负责人,“这个事情事关全局,牵动面大。所以需要试点,你们要研究一下。”亟待建立科学的职称评审机制  目前,医师的职称评审制度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错位”,对于所有临床医生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要求人人晋升都要发论文,还要发表在核心期刊,这让一些拥有刊号的医学杂志,光靠“卖版面”就能“坐地生财”。  而在一些大医院,科研能力很强的医生临床经验较少。有人编了顺口溜来描述这部分专家,“教授不拿手术刀,学术会议到处跑,著名医生不坐诊,讲课费用收腰包。”“看到一些临床能力一般的医师,在发表了若干学术论文,就晋级专家行列,我心里不是滋味,像我们这种给患者看了几十年病的老医生,到退休都是副主任医师,有的由于不会写论文,也不想找人写论文,还顶着主治医生的头衔原地踏步,叫人心寒。”一位基层从业多年的内科副主任医生表示。  对于,有关专家建议,随着医改的逐渐深入,原本的职称与论文挂钩的评价标准在可操作性、行为导向方面已经出现了问题。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于主要从事临床实践的医生和从事科研的医生,予以区别对待。  希望卫计委有关官员能切实落实总理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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