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园地-医政法规

  • 120584
    11:09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2015年进一步扩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到2017年,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全面推开。  意见提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基本目标是,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构建起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意见提出,到2017年,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全面推开,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医疗服务体系能力明显提升,就医秩序得到改善,城市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的比重明显降低;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卫生总费用增幅与本地区生产总值的增幅相协调;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总体上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  意见明确,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要重点抓好七项任务:一是破除公立医院以药补医机制,建立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二是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三是强化医保支付和监控作用,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并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四是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五是构建各类医疗机构协同发展的服务体系,强化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六是推动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七是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  国务院医改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公立医院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目前,全国各地分布着约6800家城市公立医院。2010年,我国在17个城市启动了公立医院改革试点,2014年试点城市扩大到34个,今年改革试点城市将增加到100个。相关链接:短评:公立医院改革急需一把“公益标尺”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就《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 120583
    11:04
      城市公立医院是我国医疗服务的主体,这些医院能否回归公益属性,关系到整个医改的成败。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城市公立医院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这有利于摸清当前公立医院公益性存在哪些短板以及如何弥补,落实效果值得公众期待。  长期以来,坚持公益性始终是公立医院改革所倡导的基础方向之一,但对衡量公益性的标尺却一直未形成一致意见。专家和业内人士在“只要是公立医疗机构就具有公益性”“只要执行政府定价面向普通患者服务就坚持了公益性”“只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有公益属性”等观点上争论不休。这些分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改革缺乏标准和目标,公立医院公益性没有得到坚定维护,逐利机制仍顽固存在,改革推进与群众渴求产生了不小的差距。  公立医院改革的核心是回归公益性,但当前分配制度改革滞后、补偿机制不顺等制约改革深化的因素仍然存在。在以药补医的机制下,医院只有多卖药、卖贵药、多做检查、多用耗材才能多挣钱,直接形成群众不满意的“看病贵”现象。从患者身上赚取大部分收入,是公立医院虽然姓“公”,但没有体现公益性的病根。  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公立医院急需一把“公益标尺”。此次改革提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公立医院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考核指标应该更侧重恢复大医院疑难杂症诊治中心的功能,防止其无度扩张“虹吸”小医院资源;应该引导大医院注重费用控制、减轻患者负担,杜绝为经济利益多卖药、过度检查;应该引导大医院更侧重以病人为中心,提高患者就医满意度等。这些具体指标和指导方向,无疑有利于破除长期以来制约公立医院公益性改革的痼疾。  应该指出的是,在用“公益标尺”评价公立医院公益性、指导公立医院发展时,也需要改革当前公立医院普遍采用的运行机制。一方面改变以药补医现象,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另一方面要在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费用的同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让医务人员的劳动获得合理的收入。在改革中,政府投入责任应该重点落实,以从根本上改变公立医院绝大部分运营费用靠从市场赚取的局面。    
  • 120581
    10:51
      为了强化22家北京市属医院有关建立分级诊疗体系,将常见病、慢性病及首诊患者分流到基层。在5月15日召开的北京市医院管理局“三个人才计划”申报部署会上,该局即日起将全面启动“使命”、“登峰”、“青苗”三个人才计划申报落实的工作,申报截止日期至6月19日。  据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党委副书记韦江介绍,实施三大人才计划,旨在落实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创新人才发展机制,准确把握市属医院需求,着力提升人才素质,全面提高市属医院核心竞争力,以更好地推动市属医院转型升级,有效发挥其在分级诊疗体系中的顶端作用。    围绕市属医改 集中力量抓顶层设计  据介绍,北京市医管局紧紧围绕市属医院改革发展对学科与人才的内在需求,集中力量抓顶层设计,分层推进,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今年启动的“使命、登峰、青苗”三个人才计划,旨在重点打造人才工程,进一步整合资源,为深化医改、创新驱动,实现市属医院科学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市医院管理局推出以局领导联系人才、搭建人才培养平台、宣传舆论氛围营造等服务举措,各市属医院进一步完善工作环境、实验条件、设备设施等基础条件,改进创新管理运行体系等,多举措形成推进人才高效发展的组织和管理机制,推动市属医院人才队伍不断成长壮大。  “使命”、“登峰”、“青苗”计划打造市属人才计划  据市医院管理局副局长潘苏彦介绍,“使命”、“登峰”、“青苗”三大人才计划的目的是整合集中优势资源,分层分类培养形成专家梯队。  “使命”计划是发挥院士等杰出人才的引领作用,入选者将承担为市属医院学科人才决策的咨询支持,引领示范专业技术创新发展、聚集、帮带和培养人才,树立推动市属医院品牌形象等使命,形成高层次人才的团队效应,成为各市属医院的人才标杆和学科建设“旗手”,带领市属医院各相关专业或学科走向世界。  “登峰”计划是重点培养学科带头人和专业骨干,通过一系列培养举措,帮助入选者取得重大创新成果、掌握先进技术,提高解决临床重大疑难复杂问题能力,能够在学科建设上担当大任,在市属医院发展中成为主力,为培养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领军人才奠定基础。  “青苗”计划是扶持培养青年人才,通过多项扶持举措,为市属医院青年人才的成长搭建发展平台,培养一批基础扎实、技术领先、德才兼备、勇于创新的青年人才队伍,为市属医院跨越发发展储备人才资源和后备力量。  以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推动市属医院转型升级  据介绍,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有关建立分级诊疗体系、疏解非首都功能要求,今年市医院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推动市属医院转型升级力度,从传统的规模扩张型转为以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内涵式增长,强化22家市属三级医院诊治疑难重症的功能定位,在多途径多渠道想办法将常见病、慢性病及首诊患者分流到基层,疏解在京外的同时,真正地发挥出人才项目对市属医院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撑和激发功能,着力建设学院型医院,重点将市属医院特别是综合性医院打造成为疑难病症诊疗中心、重大新技术应用中心、高层次人才培养中心、高水平科研创新中心,实现市属三级医院回归分级诊疗体系顶端的转型升级,为实现健康梦、健康中国做出更大贡献。  
  • 120565
    21:39
      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取消的审批项目包括原来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的造血干细胞移植、基因芯片诊断等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药品行政保护证书核发。    2009年,原卫生部制定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对医疗技术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技术难度、技术风险、稀缺资源使用情况及伦理问题等原则,将医疗技术分为3类,明确第一类医疗技术由医疗机构自行管理,第二类医疗技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准入管理,第三类医疗技术由原卫生部实施准入管理。    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有专家建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加紧制定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取消后,此类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主要由医疗机构承担。这样的技术管理模式有利于激发医疗机构的活力,引导医疗机构在自身条件、安全保障措施允许的情况下,开展更多以前不能开展的技术项目,推动医疗技术的健康发展。当然,审批取消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和监督。另外,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的第二类医疗技术实施准入审批,也应该逐步取消。    背景链接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在法律规定中,它被列为“不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的其他审批”,一度被代指为“制度后门”和“灰色地带”。  据统计,2013年,国务院部门共有非行政许可审批453项。经过2013年和2014年前后7轮的清理,已经取消了209项。2014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决定通过一年时间对各部门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今年5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剩余24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意见,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将全面完成。附:
  • 119238
    00:3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上下联动,内外联动,区域联动,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着力用中国式办法破解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  (一)综合施力,多方保障,形成医改工作合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努力破解医改难题,强调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指出要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李克强总理多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医改工作,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进一步树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是公共产品的理念,切实履行政府办医责任,注重发挥市场作用,有序放宽社会力量办医准入,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使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资金保障可持续。刘延东副总理主持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及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医改重点工作。  1.加强医改组织领导。国家层面强化顶层设计,加强与省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统筹协调。医改领导体制进一步理顺,各地医改机构和人员调整逐步到位,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加大了对医改工作的协调推进力度。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将医改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建立健全领导决策、统筹协调、督查督办等机制,层层分解任务,传导责任和压力,保障了医改扎实有序推进。  2.加大规划引导和投入力度。国家高度重视医改资金保障工作,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卫生领域重点工程专项建设任务和“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十二五”医改规划)要求,进一步加大医改资金投入力度,落实各项卫生投入政策。2014年,全国财政医疗卫生(含计划生育)支出预算安排10071亿元,比上年增长9.62%,比同期全国财政支出增幅高出0.47个百分点。其中,中央财政医疗卫生支出3038亿元,比上年增长14.34%,比同期中央财政支出增幅高出5.74个百分点。  3.强化体制机制改革。把建机制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着重强调破除公立医院以药补医机制,建立健全科学补偿机制和公益性运行机制;着重强调进一步深化基层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提升基层服务能力,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积极性;着重强调完善全民医保体系,做好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  4.注重宣传引导。中央和各地新闻媒体把握主旋律,增强主动性,继续把医改宣传作为重要任务,结合医改重要政策文件发布等时机,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凝聚社会共识。大力宣传各地在医改重点领域探索出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坚定社会各界推进医改的决心和信心。同时,加强对医改舆情的分析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医改顺利推进营造平稳、有序的社会氛围。  (二)统筹谋划,重点突破,各项改革任务有效推进。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以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导向,深入推进社会办医、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等重点任务,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加快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动建立运行新机制。突出抓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召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电视电话会议,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刘延东副总理出席会议并讲话。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配套出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实施方案》。启动第二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试点县(市)扩大到1300多个,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四川、陕西、青海12个省份实现改革全覆盖。卫生计生委举办24期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培训班,各地4400余人参加了培训。在各地自查基础上,2014年底,国务院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12个督查组,对29个省份进行了现场督查。从督查情况看,各地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更加有力,政策体系更加完备,政府责任进一步落实,以取消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的综合改革不断深化,县域医疗服务体系能力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开始感受到改革带来的实惠,试点地区县域内就诊率达到85%以上。截至2014年底,全国66%的县(市)取消了药品加成,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理顺,医院收支结构得到优化,经济运行正在步入良性轨道。问卷调查显示,医务人员对改革的认同度达到82%,群众对医改和就诊体验的满意度达到96%。  扩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新增17个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实现每个省份(西藏除外)至少有1个试点城市。研究制定了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实施方案。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在福建省三明市召开了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座谈会。2014年6—7月,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第一批17个试点城市和福建省三明市公立医院改革情况进行了评估。从评估情况看,改革试点总体方向正确,各地对推动改革的认识不断深化,试点城市公立医院收支结构日趋合理,医务人员收入水平稳步提升,医药费用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试点城市三级公立医院次均诊疗费用和人均住院费用增长率得到有效控制,分别从改革前的9.14%和12.71%下降到5.34%和3.95%,群众医疗费用自付比较改革前降低了10个百分点左右。  2.大力推进社会办医,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加大对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重点发展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着力构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一是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各地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空间。卫生计生委、商务部印发《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试点地区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目前,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数达到43.9万所,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的45%,非公立医疗机构门诊量占全国门诊总量的22.3%。进一步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要求,2014年批准9家非公立医院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将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的审批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二是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印发《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非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特点提供个性化医疗服务;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支付政策。三是清理取消不合理规定。梳理妨碍社会办医的不合理规定,提出了清理清单和建议,推动有关部门按时限完成清理工作。地方出台了一批专项配套文件和细化措施,在土地使用规划、大型设备购置、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方面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四是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确定了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注册管理、人事(劳动)管理和医疗责任;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据统计,已有累计近17万名城市医院医生到县乡医疗机构执业。五是推进社会办医国家联系点和公立医院改制试点工作。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开展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对13个社会办医国家联系点所在省份进行抽查。卫生计生委会同国资委积极研究推进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改制试点。六是按照中央有关改革部署要求,发展改革委加快研究起草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3.扎实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筑牢群众看病就医保障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20元,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人均90元。保障水平稳步提高,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0%、70%和75%。一是推进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国务院医改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启动试点工作。截至2014年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扩大到所有省份,有16家保险公司在27个省份承办大病保险,覆盖约7亿人口,大病保险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患者就医负担进一步减轻,基本医保制度的保障效应进一步放大。国务院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对部分省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卫生计生委分别对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作了评估。在此基础上,加快研究制订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指导性文件。二是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推进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指导各地在加强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上,推进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工作,普遍开展按人头、按病种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付费方式改革。推进医保实时监控,确定45个地区开展医疗服务监控试点,有效遏制了不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欺诈骗保案件的发生。大力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北京、天津、上海、海南、重庆、西藏6个省份实现了省级统筹,28个省份建立了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或利用省级大集中系统支持省内异地就医结算;90%的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印发文件,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工作。三是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30个省份建立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了救助基金,全年已有33万人获得救助。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14个省份已全面推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四是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制定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明确了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和参与医改的系列政策措施。保险公司积极开展重大疾病保险,探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保障需求。2014年,商业健康保险保持较快增长,保费收入1587.2亿元,同比增长41.3%;100多家保险公司开展了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备案销售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2300多种。  4.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一是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30个省份(西藏除外)和军队系统建立了省级(全军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落实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制度,完成了以省(区、市)、军队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推动县级公立医院和城市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逐步实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督,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二是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已完成第一批4个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品种的定点生产招标工作。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保障常用低价药品供应。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政府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由控制最高零售限价改为控制日平均使用费用上限标准,具体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鼓励低价药品的生产供应;发布了530种低价药品清单。在国家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的基础上,已有30个省份公布了省级低价药品清单,平均每个省份新增213个品种。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印发《关于保障儿童用药的若干意见》。三是进一步深化基层综合改革。卫生计生委和财政部确定17个省份34个县(区)为基层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推进完善绩效工资和考核制度等改革措施。进一步改革人事分配制度,推动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内的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逐步建立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灵活用人机制。四是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国务院医改办组织开展了对12个省份乡村医生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督导,推动地方采取多种方式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同步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推动开展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转变服务模式和执业方式。  5.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一是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机制。借鉴国际药品采购通行做法,充分吸收基本药物采购经验,研究制订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二是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按照中央关于推进价格改革和深化医改的部署要求,研究制订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三是规范药品流通经营行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对8个省份10个药品批发企业开展飞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四是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清理和废止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努力构建全国统一市场,推进医药分开,鼓励零售药店和连锁经营发展。提升药品流通行业的组织化、现代化水平,增强基层和边远地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6.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工作,发挥政策叠加效应。一是积极推进卫生立法工作。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启动基本医疗卫生法立法工作。国务院修订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积极推进中医药法立法进程。二是优化医疗卫生资源布局。组织编制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三是继续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5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60亿元全部下拨至地方。研究制订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增加后的服务内容和相关效果保障措施。推动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现全国所有县(市)全覆盖。以乡(镇)为单位,全国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总体保持在9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8503万和2466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65%以上。艾滋病防治、妇幼卫生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深入实施。四是加强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促进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和综合管理6个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制定推进远程医疗服务的政策措施。五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完善免费医学生就业政策,为2015年第一届免费医学生毕业就业做好准备。推进落实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组织遴选了559个培训基地,招收5万名住院医师参加培训,中央财政投入33亿元予以支持,基本形成“5+3”的人才培养新模式。教育部、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印发《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大力推进医学教育体制改革。研究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六是加强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启动修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研究制订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的指导性文件。七是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在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社会办医、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方面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深入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组织研究制订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和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八是强化科技支撑。打造了一批跨学科、跨地域的新型协同研究网络,攻克了一批重大疾病防控关键技术。继续强化新药创制和医疗器械国产化科技投入,研究促进医疗器械国产化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数字化医疗工程技术开发”项目,有力支撑医疗信息化建设。九是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开展“十二五”医改规划中期评估和医改监测,研究第三方参与医改评估机制。在推进落实各项医改任务的同时,为进一步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加大改革探索力度,在地方主动申请的基础上,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决定选择江苏、安徽、福建、青海4省开展综合医改试点,力争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为全国医改积累经验、提供借鉴。  总的看,2014年深化医改形势是好的。但也要清醒认识到,医改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是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面临一些较为突出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体制机制创新有待进一步强化。如,一些地方的改革仅聚焦于医保扩面提标、医院内部管理和发展等方面,深层次体制机制改革相对滞后;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尚未建立,基层卫生人才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改革有待拓展深化,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等问题对改革的制约较为突出;有序的就诊秩序尚未建立,医疗资源浪费与不足并存。二是改革协调联动需进一步增强。如,一些地方公立医院改革仅取消了药品加成,其他方面改革推进缓慢;各项医疗保障制度尚未形成无缝衔接,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药价虚高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综合施策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的机制尚待建立。三是改革推进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一些地方医改重点工作任务推进缓慢,没有解决好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的问题。2014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医改政策文件,有关部门开展了多次督导检查,发现仍有些政策停留在文件上,没有落地。四是改革的外部因素对深化医改带来深刻影响。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与群众健康需求日益增长的矛盾不断凸显,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和结构性矛盾等问题更加突出,这些都对深化医改提出了新的严峻挑战。  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和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上下联动,内外联动,区域联动,全面完成“十二五”医改规划目标,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加快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努力打造健康中国。  (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在全国所有县(市)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100个地级以上城市推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重点任务是:  1.破除以药补医,推动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和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降低虚高药价。对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对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各级政府要按规定落实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中央财政对县(市)和新增试点城市给予补助,地方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增加的政府投入纳入财政预算。(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分别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2.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研究制订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性文件。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降低药品、耗材、大型设备检查等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政策要相互衔接。(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负责)  3.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在地方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人员逐步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结果公开。(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财政部、教育部分别负责)  4.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加快研究拟订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选择部分地区或公立医院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未列入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的试点城市和各县(市)可先行探索制订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完善绩效工资制度,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负责)  5.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结构布局。各省(区、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要求,制定完善本省份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公立医院优先配置使用国产医用设备和器械。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超标准装修和超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负责)  6.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各地要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绩效工资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健全院长选拔任用制度,鼓励实行院长聘任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负责)  7.加强绩效考核和评估。各地要按照国家制定的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强化对公立医院改革效果的考核评估。将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纳入试点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关于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各地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负责)  (二)健全全民医保体系。2015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城镇居民个人缴费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新农合个人缴费达到人均120元左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重点任务是:  1.完善筹资机制和管理服务。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相适应的可持续筹资机制。加快推进和完善基本医保市级统筹,鼓励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实现省内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稳步推行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选择部分统筹地区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新农合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试点。制订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试点实施意见。(国务院医改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财政部参与)  2.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制订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指导性文件。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保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等因素确定筹资标准和支付比例。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措施。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到2015年底,重点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全面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切实发挥托底救急作用。做好各项制度的有效衔接,筑牢重特大疾病保障网。(国务院医改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分别负责,全国总工会、中国残联参与)  3.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因地制宜选择与当地医疗保险和卫生管理现状相匹配的付费方式,不断提高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的科学性,提高基金绩效和管理效率。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县域内和试点城市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并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建立和完善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研究完善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政策措施。出台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制订的程序、依据、办法等规则。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保监会、中医药局参与)  4.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医疗执业保险。加强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确保有序竞争。(保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大力发展社会办医。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快推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左右。重点任务是:  1.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政策。进一步清理妨碍社会办医发展的制约因素,出台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价格、财税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切实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各地在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为社会办医留出足够空间。规范政府办公立医院改制试点,推进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改制试点,完善外资办医政策。推进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资委、中医药局负责)  2.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加强并完善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行业监管。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和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诚信经营。(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负责)  (四)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进一步保障药品供应和质量安全,推进药品价格改革。重点任务是:  1.落实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办法。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抓紧制订本省(区、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全面启动新一轮药品采购。允许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启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实现互联互通。(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2.深化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经营。采取多种方式推动医药分开。制订出台推进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市场,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流通效率,努力构建经营规范、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药品流通新秩序。(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分别负责)  3.积极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制订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指导性文件。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并与药品集中采购、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政策衔接。对部分药品建立价格谈判机制,参考香港、澳门、台湾等地药品价格,通过谈判降低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价格。(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4.保障药品供应配送。提高基层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进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对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和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组织做好定点生产药品的使用工作。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机制。加快制订儿童用药的鼓励扶持政策,探索部分罕见病用药供应保障措施。推进医疗信息系统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5.完善创新药和医疗器械评审制度。完善优先评审技术要求,实施有利于创新的药品、医疗器械特殊审批程序。加强技术审评能力建设,提高审评审批透明度。控制供大于求药品审批。推进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提高仿制药质量。推动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鼓励创新药和临床急需品种的上市。根据医疗器械监管情况,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完善医疗器械分类工作和注册审评审批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完善分级诊疗体系。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2015年所有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和综合医改试点省都要开展分级诊疗试点。重点任务是:  1.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切实抓好县医院和县中医院综合能力全面提升工作。完成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各项目标任务。(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医药局分别负责,中国残联参与)  2.加快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落实基层首诊。总结经验,扩大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逐步完善双向转诊程序,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推进急慢分治格局的形成。探索建立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诊疗服务和结核病综合防治管理模式。研究制订不同级别和类别的医疗机构疾病诊疗范围,形成急性病、亚急性病、慢性病分级分类就诊模式。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负责)  (六)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有序推进村卫生室、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重点任务是:  1.调动基层积极性。进一步改革人事分配制度,落实基层用人自主权。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加强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启动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扎实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继续开展基层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工作。(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医药局负责)  2.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对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加大补助力度。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医药局负责)  3.加快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40元,农村地区增量资金全部用于支付乡村医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便农民就地就近看病就医。调整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资金管理和项目进展监测,完善项目绩效考核机制。抓好电子健康档案的规范使用和动态管理。加强重大疾病防控,进一步拓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中医药局负责,中国残联参与)  (七)统筹推进各项配套改革。重点任务是:  1.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国家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以省为单位统筹建设省、市、县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6大应用系统业务协同,促进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研究制订“十三五”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规划,深入推进健康医疗信息惠民行动计划。(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医药局负责)  2.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落实新增5万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简化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毕业生定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相关手续。做好第一批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试点工作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扩大试点。稳步开展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医生到基层多点执业。加大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加强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医药局负责)  3.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积极推动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加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提升监管和执法能力,将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纳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第三方监督评价体系。公立医院每年向社会公布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价格和医疗费用等信息。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依法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支付等关键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建立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卫生计生委、法制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医药局负责)  4.加强组织领导等有关工作。在江苏、安徽、福建、青海开展综合医改试点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医改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对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逐级分解任务。要将医改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当地政府考核内容,建立省、市、县三级统筹协调的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强医改监测和评估。抓紧研究制订“十三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积极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探索建立军队医院参与公立医院改革的途径和模式。强化医改科技支撑,进一步完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布局,加强疾病协同研究网络和体系化、机制化的临床转化推广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重大新药创制和医疗器械国产化工作。加强医改正面宣传,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合理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中央宣传部、科技部、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  附件: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附件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序号工作任务牵头部门时间进度1制订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卫生计生委2015年4月底前完成2研究制订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性文件发展改革委2015年12月底前完成3研究拟订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5年9月底前完成4研究制订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试点实施意见国务院医改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2015年11月底前完成5制订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指导性文件国务院医改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2015年6月底前完成6制订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2015年12月底前完成7制订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发展改革委2015年6月底前完成8制订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2015年9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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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5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通知,6月1日,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同时,列出了废除100余项药价政策的清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我委对此前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公布废止部分药品价格文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5年6月1日起,附件《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中所列文件一律废止。该目录之外的药品价格文件,凡不涉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的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5月4日  发改委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清单  1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避孕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2255号)  2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生物制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2684号)  3 国家计委关于颁布第一批中央管理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7]1770号)  4国家计委关于对13家企业生产的第一批公布价格的中央管理药品实行单独定价的通知(计价管  [1997]2592号)  5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用机采血浆生产的人血白蛋白、低PH静脉注射丙种球蛋白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  [1997]628号)  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水痘减毒活疫苗(冻干)国内销售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648号)  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卡力等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661号)  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司巴乐等进口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管[1997]662号)  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国家免费发放橡胶避孕套(精装)产品出厂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672号)  1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风疹疫苗(护贝法)等进口生物制品销售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701号)  1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冻干低PH静注丙种球蛋白及机采血浆人血白蛋白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831号)  1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进口分包装罗氏芬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850号)  1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爱可松等150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管[1997]918号)  14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布第二批中央管理的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8]676号)  6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胞必佳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341号)  6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康达明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384号)  6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审定硝苯地平缓释片等5种中管药品新剂型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451号)  6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法斯通等17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480号)  7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佐米格等45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483号)  7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沙丁胺醇气雾剂等17种中管国产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582号)  7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降低降纤酶等2种生化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622号)  7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重组人干扰素α-2a栓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48号)  7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左炔诺孕酮炔雌醚片等2种计划生育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677号)  7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爱巴苏等27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683号)  7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萘普生等22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726号)  7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吗氯贝氨等11种中管国产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795号)  7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奥贝等4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796号)  7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枯草芽孢杆菌活菌制剂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812号)  8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盐酸万拉法新等10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896号)  8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必需磷脂等11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914号)  8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假单胞菌注射液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947号)  83 国家计委关于降低机采人血白蛋白等部分生物制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5号)  84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头孢拉定等9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855号)  85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氨苄青霉素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787号)  86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  8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乌司他丁等11种中管国产药品的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19号)  8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瑞格列奈等23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5号)  8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乌灵等10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76号)  9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人用精制狂犬病疫苗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2000]131号)  9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流行性出血热灭活疫苗(双价)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2000]153号)  9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东莨菪碱等14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154号)  9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阿托伐他汀钙等8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31号)  9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地奥司明等15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37号)  9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米托蒽醌等17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359号)  9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审定喷昔洛韦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401号)  9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吲达帕胺等10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476号)  9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盐酸氨溴索等23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631号)  9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肤疡散等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641号)  100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硫酸茆地那韦等14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05  号)  10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白芍总甙胶囊等7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06号)  10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雷米普利等53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83号)  10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来氟米特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84号)  104 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  105 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49种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193号)  10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人用精制狂犬病疫苗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2001]602号)  10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雷替斯等1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620号)  10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促肝细胞生长素注射液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688号)  10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028号)  11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疫苗等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123号)  11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491号)  11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492号)  113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822号)  11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降低佳息患等3种进口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133号)  11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  11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计办价格[2002]6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办价格[2002]825号)  11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阿司匹林等部分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1636号)  118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3]107号)  11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236号)  1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暂停执行我委制定的蜜炼川贝枇杷膏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1339号)  12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8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1207号)  15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制定重组乙型肝炎疫苗等14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612号)  15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2760号)  15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829号)  15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结合雌激素等产品价格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10]2253号)  16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  16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670号)  16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  16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2938  号)  16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  号)  16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2]85号)  16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结合雌激素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4]554号)
  • 119180
    13:51
      一、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 斌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  副组长:崔 丽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成 员:于学军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主任  南春梅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事司巡视员兼副司长  侯 岩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司司长  李 斌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务司司长  张春生 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  梁万年 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  许树强 国家卫生计生委应急办主任  于竞进 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局长  张宗久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局长  杨 青 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司长  秦 耕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司长  苏 志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司长  薛晓林 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局局长  郑 宏 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司长  杨文庄 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司司长  许梅林 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巡视员  王 谦 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司司长  毛群安 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司长  秦怀金 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教司司长  任明辉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司司长  杜治琴 国家卫生计生委保健局局长  王雪凝 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胡 光 国家卫生计生委离退局局长  王 宇 疾控中心主任  陈 锐 监督中心主任、党委书记  武家华 机关服务局(中心)局长(主任)、党委书记  刘金峰 食品评估中心主任  李长宁 健康教育中心主任、党委书记  姚宏文 宣教中心副主任  孟 群 统计信息中心主任  王宇东 干部培训中心(党校)主任(校长)  罗 玲 医学会副秘书长  邸泽青 预防医学会副秘书长  王 硕 健康报社社长兼总编辑、党委副书记  仪宏伟 人口报社社长兼总编辑  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于学军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主任  副 主 任:熊 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副主任  刘登峰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事司副司长  赵 宁 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副司长  周 军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国家卫生计生监察专员(正司局长级)  王巧梅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副司长  宋树立 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副司长  成   员:韩爱军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政务信息处处长  王 忱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事司综合处副处长  吴翔天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司基装处处长  王 辉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务司预算管理处处长  龚向光 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行政复议处处长  薛海宁 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综合组处长  米燕平 国家卫生计生委应急办综合协调处处长  胡小濛 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综合处处长  胡 翔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综合处处长  黄 磊 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综合处处长  许宗余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综合处处长  宫国强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综合与规范指导处处长  程有全 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局综合处处长  刘嘉楠 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药物政策处处长  胡洪波 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司基层工作处处长  汪丽娟 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综合处副处长  宋卫明 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司综合处调研员  姚秉成 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新闻处副处长  宋广霞 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教司综合处处长  胡美奇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司综合处处长  孟 阳 国家卫生计生委保健局综合处处长  曾晟堂 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  衣 梅 国家卫生计生委离退局综合处处长  席晶晶 疾控中心办公室副主任  郭 艳 监督中心综合处处长  王海燕 机关服务局(中心)办公室副主任  韩宏伟 食品评估中心综合处处长  宋 军 健康教育中心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杨占红 宣教中心办公室主任  郝惠英 统计信息中心电子政务处处长  刘 昉 干部培训中心办公室主任  吕亚雯 医学会科技评审部负责人  王国芳 预防医学会综合协调部主任  赵海泉 健康报社党政办主任  刘燕军 人口报社办公室主任
  • 117963
    11:39
    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下月施行收红包超5000,吊销医师执业证不少医院设立“谢绝红包”投诉电话。(资料片)  齐鲁晚报报济南4月15日讯(记者 李钢) 医生收“红包”,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情节严重标准是什么?《执业医师法》并没明确。15日,省卫计委公布了《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非法收受患者财物5000元以上,吊销医师执业证。基准自2015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14日。  “基准”列出了近三百种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例如《执业医师法》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对此,“基准”规定,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价值(货值)不足2000元的属于轻微,给予警告;2000-3000元的,责令暂停执业6个月;3000-4000元的,责令暂停执业7-9个月活动;4000-5000元的,责令暂停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5000元以上属于特别严重,将直接吊销执业证书。  《执业医师法》还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对此,“基准”规定,医师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首次发现但存在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暂停执业6个月;经处罚再次发现的,责令暂停执业7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直接吊销执业证书。
  • 117954
    10:35
      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其中关于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公共性、主体性、非逐利性的政策阐述,为今后社会公众基本医疗公共服务改革打下了四根重要台柱,全国基本医疗服务将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看病公平可及,群众受益。  一、关于公益性。会议指出要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这就再次明确和强调了作为公立医院的基本定位和基本职责。公立医院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医疗公共服务是第一位的任务,也是改革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不能认钱不认人。这具体体现在:公立医院要面向社会公众,不能只给少数人看病,要给多数人看病;不能只给有钱人看病,也要给没有钱的人看病。不是简单地经营企业,只盘算经济利益,更多要讲社会效益,要以社会效益、公共利益为重。  二、关于公共性。会议指出要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基本医疗服务是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办好公立医院、做好基本医疗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不可推卸的基本责任。中央没有讲“明确”责任,而是要“落实”责任,要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最重要的就是政府的公共财政要担起责任,不能总是用涨价的办法,在公共财政支出中要切实承担基本公共医疗支出并保持支出的基本稳定,不然公立医院天天烧钱,没有进饷,难以为继。  三、关于主体性。会议指出公立医院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确定公立医院而不是私立医院作为全国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说明以营利为目的的私立医院追求市场利益,很难满足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也难以赋予其基本医疗公共服务职责。公立医院作为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社会公众踏实了也放心了,因为他们的基本医疗公共服务将得到切实有效保障。而私立医院将作为主体的重要补充,按照社会需要和与政府的约定,不断发展壮大,满足政府购买相关基本医疗公共服务的需要。  四、关于非逐利性。会议指出要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这是对长期以来公立医院实行市场化改革政策的重要调整和重要变化。逐利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如果医院都把追求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小病当大病治、没病找病治、几块钱的药变成几百块钱的药,就是必然的事情,因为医院要挣钱。吃药能解决的一定要输液,休养治疗能解决的一定要住院,可手术也可不手术的一定做手术,也是必然的事情,因为医生要挣钱。  如果公立医院都遵循逐利机制、市场机制,医院不可能体现公益性,也不可能担当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作用,更不可能为社会公众提供满意的基本医疗公共服务。市场失灵表现最多的地方就是公共服务,为了竞争,医生都3分钟看一个病人,为了逐利,医生都把利润高的药和手术卖给病人,这注定是行不通的。公立医院要体现公益性,承担基本医疗公共服务,就不能逐利而应当“去”市场化。
  • 117579
    15:06
      4月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公立医院预决算报告制度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提出,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科学预测医院收入,不得将医院收入指标分解到各科室,更不得将医务人员收入与科室收入直接挂钩。  《暂行规定》指出,医院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医院所有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分析和考核等管理制度。医院预算须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申报、审批、调整等重大事项须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医院在制定年度预算时,要参考上年度及历年实际收入水平,结合预算年度医院事业发展和工作计划,考虑医疗资源增减、医疗收费标准调整等因素,科学预测医院收入。医院要加强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将大型设备、房屋土地等重大资产购置事项统一纳入预算申报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年度预算审核,根据医院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审核其预算的合理性,对医院大型设备购置、基本建设和重点项目支出情况等进行重点审核,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暂行规定》要求医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有目标、有监控、有评价、有反馈、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医院不得编制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分析报告。医院主要负责人对本医院财务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在决算管理方面,《暂行规定》明确了医院年度决算报告内容,并要求医院以年度财务报告、预算报表、决算报表等会计资料和经济活动为基础,采用一定技术和方法对医院年度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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