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园地-医政法规

  • 121927
    14:01
      国家卫计委日前发布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  从国家卫计委获悉,国家卫计委日前发布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同时废止2009年5月22日发布的《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该目录下的第三类医疗技术包括同种器官移植技术、变性技术、基因芯片诊断技术等19种。  据介绍,由于大量新技术在临床推广使用,2009年原卫生部出台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明确将医疗技术分为三类,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实施准入管理。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下,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将不再需要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将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和评估制度以及重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制度,并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信誉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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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831
    13:24
      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涉医违法犯罪情况,发布9起涉医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并就近期发生的暴力伤医案件进行分析。  9起涉医违法典型案例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消息,9起涉医违法范围典型案例具体包括医患纠纷引发的侵害医护人员案件和妨害医疗秩序类案件。  医患纠纷引发的侵害医护人员案件主要包括连恩青故意杀人案、王英生故意杀人案、钱德平故意伤害案、李明故意伤害案。  妨害医疗秩序类案件主要包括王敏寻衅滋事案,张德义、庞成伟、胡玮寻衅滋事案,陈金泉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赵君堂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贺志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  为何将9起涉医违反案件定为典型案例?最高检公诉厅副厅级检察院张凤艳介绍,这是关于职业医闹和患者家属因与医院纠纷激化形成的医闹事件如何区别对待的问题。对职业医闹,检察机关要依法办案。对于患者家属因与医院纠纷激化形成的医闹事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特别是对于能够适用当事人和解诉讼程序的公诉案件,要促进双方和解。  涉医违法  4种涉医违法案件表现形式    近期,医患纠纷频发,据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据不完全统计,最近20天内,全国范围内经媒体报道的暴力伤医事件已有十余起。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副厅级检察院刘雅清详细分析了近期发生的涉医违法案件。"近年来的涉医违法犯罪以频繁多发、后果严重为特征,凸显事件的突发性、影响的公共性、危害的严重性、处置的紧迫性以及隐患的延续性五个特点。"刘雅清介绍,从案件侵害主体看,既有直接诊疗的医生,也有被告人所就医医院的无关医护人员。从办案情况看,既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恶性案件,也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据刘雅清介绍,从近期发生的涉医违法案件看,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一是无端猜疑、蓄意发泄、报复,侮辱、威胁、殴打、伤害杀害医护人员,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二是故意捏造、扩大事态,挑动、教唆他人实施违法犯罪;三是在医疗机构组织闹事,违规停尸、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封堵大门、阻塞交通,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四是长期在医院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扰乱医疗秩序,造成医患人员生命、财产损失等。  最高检加大处置力度  对高发的暴力伤医案件,最高检将发挥怎样的职能?肖玮介绍,对于涉医违法犯罪案件,要建立多项工作机制,如快捕快诉、开设绿色办案通道、指定专人办理、成立专业办案组等,加大对涉医违法犯罪的处置力度。对于重大、疑难、检察机关复杂涉医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确保案件质量和效率。  "在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规范法律适用与证据规格,"肖玮介绍,要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提出准确、适当的量刑建议。  除此之外,检察机关还注重加强诉讼监督,运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法衔接机制,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对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全面排查。同时也注重审判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依法提出抗诉,确保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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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830
    12:03
      6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京召开。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交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加强了对医生和医疗秩序的保护力度,明确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导致医疗无法进行的行为列入刑事责任追究范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交的报告指出,在前期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提出,实践中个别人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机构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危害严重,应当明确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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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829
    11:57
      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检察机关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工作情况。发布会透露,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在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全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理严重涉医违法犯罪347人。发布会上还公布了9起涉医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公布的9起案例主要分为两类:医疗纠纷引发的侵害医护人员案件和妨害医疗秩序类案件。前者包括2013年浙江温岭连恩青故意杀人案和2012年天津王英生故意杀人案,这两起案件皆因怀疑医疗不当而杀医,两位被告人最终都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都已被执行死刑。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副厅级检察员刘雅清表示,近年来的涉医违法犯罪以频繁多发、后果严重为特征,凸显事件的突发性、影响的公共性、危害的严重性、处置的紧迫性以及隐患的延续性5个特点。受侵害对象既有直接为犯罪分子诊疗的医生,也有无关医护人员。既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恶性案件,也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针对频发的涉医犯罪,检察机关建立了快捕快诉办案机制,包括建立办理涉医违法犯罪案件工作机制,如开设绿色办案通道、指定专人办理、成立专业办案组等,加大对涉医违法犯罪的处置力度。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涉医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确保案件质量和效率。加强诉讼监督,对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全面排查,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依法提出抗诉,确保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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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800
    13:20
      药价虚高、医院药品招标与采购脱节、“低价药”越来越难买……为破解这些问题,国家卫计委昨日发布《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细化了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改革措施。今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不再是“一刀切”,而是采取招标、谈判等五种采购措施,“对症下药”解决上述问题。  在我国,公立医院是药品销售的主要渠道,占了全国药品市场八成以上的份额。这意味着,公立医院今后如何采购药品,影响着每一名患者的钱包。此次改革将达到两个目标,首先是降低药价,其次是保障药品供应。  首提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  自2006年以来,我国推行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但医院药品招标与采购脱节,部分药价虚高不下,药品回扣、商业贿赂案件频发。通知督促各省份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年内启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此次改革的亮点是根据药品供应保障情况实行分类采购,公立医院将通过招标采购、谈判采购、医院直接采购、定点生产、特殊药品采购不同方式集中采购药品。  专家表示,价格谈判机制是首次提出,是发挥市场作用的做法。分类采购的优势在于,一方面通过市场适度调整低廉药品的价格,鼓励厂家生产;另一方面,对于特殊药品,政府可以运用行政手段保障供应。  国家卫计委药政司司长郑宏表示,对于通过招标谈判、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的采购价格,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此外,还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医院设立结算户头的药品经营企业名单。  新的采购制度要求强化预算约束,今后医院药品费用支出一般不高于医院业务支出的25%至30%。这是为了从预算环节控制药品费用,有利于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  专利药和独家药支出将减少百亿  新的采购制度实施后,公众能享受到多少优惠?虚高的药价能打掉多少?  郑宏表示,国际上普遍对专利药和独家药品通过谈判采购,要么以市场换价格,要么通过提高医保支付等方式。他举例,在我国公立医院采购西药中,进口专利药有60多种。此外,过专利期的和国内没有仿制生产的药品有一百五六十种。经测算,整个专利药和独家品种的销售额,在市场上应该有600多亿至700多亿。政策落实后,这六七百亿的药品能减少支出100多亿。  焦点1 药品价格虚高将如何破解?  国家卫计委药政司司长郑宏表示,以往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平台上的价格存在着虚高的现象,也存在一些廉政方面的问题。  他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与此前的采购方式有关。以往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采取的办法,通俗一点讲就是集中入围、分散采购,没有做到真正的集中采购,招采之间是分离的,量价也不挂钩。  郑宏表示,新的制度改变了过去那种把所有药品都纳入招标的做法,比如改变此前对专利药和独家品种进行招标的方式,而是进行谈判采购。这是由于这类药品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国际上也普遍采取的是谈判方法。  此外,他表示,这次纳入招标采购的药品范围有了进一步的缩小,不是把所有药品都招一遍,而是强调按照上一年度采购金额排序,不低于80%的纳入招标采购。意在把价格高用量大的药品、多家生产的药品、社会又反映价格虚高的药品,通过市场的办法、通过招标的办法,使其回到一个合理的价格区间。  焦点2 低价药儿童用药如何保障?  目前,有的低价药,如甲状腺病人的用药越来越难买。如何保障低价药不再难求?  据郑宏介绍,为保障低价药的供应,今后常用低价药品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而是直接挂网采购。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直接挂网,医院直接与企业议价采购。常用低价药品的政策措施出台以后,这类药品的价格将总体平稳。在供应保障方面,很多企业将恢复生产低价药,因为还是给企业带来了利润。  在儿童用药方面,目前我国儿童专用药不到10%,儿科临床药物紧缺。有媒体曾称,中国儿童“用药靠掰、剂量靠猜”。  郑宏表示,调研发现,在各级医疗机构里,对妇儿专科用药首先应该立足于保障质量、保障供应。新的采购制度提出妇儿专科用药直接挂网,不再走招标流程,因为有人担心竞标在专科用药上会影响供应。  他介绍,一些国外的药品说明书明确可以用到儿童身上,我国没有做这方面的临床观察,但一些儿科医生经过长期临床诊疗已经摸索出了用药规律。我们现在委托行业协会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形成行业共识,提供给国家药品注册管理部门,使他们通过完善药品说明书等形式来指导企业生产相应的规格。  焦点3 药价信息共享何时能实现?  目前,我国各地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还缺乏统一的建设标准、功能规范和采购编码,国家与省之间、省际之间还没有全部联网。2014年,国家已启动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目前已与天津等5个省(区、市)初步实现了上下传输。  郑宏表示,首先是实现省一级采购平台跟国家药管平台连接,今年11月要实现所有省份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对于打掉“药价虚高”的作用非常重要,这是由于此前各个省份药价是不互通的,出现了某些企业的同种药品在不同省份价格不同的情况。对于备受诟病的“药价虚高”,也缺乏数据支撑。  信息联通之后,某一个企业在某一地方的销售情况和价格对于全国各省都是公开和透明的。以此加强上层对市场的监管,同时也有利于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时有相应的数据支持。尤其是今后,相当一部分药品要由医院自主在网上采购,因此信息畅通非常重要。  医院回应  “新采购制度操作性强 更盼配套政策”  昨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副院长丁洁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新的采购制度操作性非常强,但是医院方面更期待相关政策出台,这样才能实现最理想的医改目标。丁洁表示,今后药价肯定会低下来,医院的利润也会下降,因此需要更多配套政策。从医院的角度来讲,新的采购制度不能把所有医改的全部问题都解决。她认为,在医改中,医院切实感受到的是补偿机制的问题、怎样和医保更好联动的问题,“我相信还会有政策陆续出台,如果能衔接得更紧密、更快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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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778
    16:17
      60多家依托单位共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新规  使用“公务卡”结算资金列出、实现痕迹管理,增加财务中期检查和验收环节,间接费用比例与依托单位信用评级挂钩……近日,在贯彻落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工作会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财政部以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等60多家依托单位共商基金管理新政的落实措施。  如何放?    劳务费设定更合理,打通使用会议费、差旅费等。  “引入间接经费,比例也比过去管理费的5%高出很多,这就使依托单位的间接成本得到了合理的补偿,改变了过去资金成本捉襟见肘的局面。”在中科院物理研究所副所长文亚看来,新办法解决了科研工作中的许多难题,“间接费用明确可以支出绩效工资,大大提高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文亚认为,新办法中劳务费调整成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时间等综合考虑,这样的设定更加合理。“过去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不能超过资助经费的15%或者10%。这种一刀切的比例核定方式,没有照顾到不同科研项目的实际差异。”  此外,新办法中关于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能够打通使用的新规定也受到了欢迎。“实际使用中这三项经常难以分开。”多位依托单位的科研人员都表示,打通使用让他们少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结。  如何管?  明确五大禁区,支出使用公务卡,实现“痕迹”管理。  自然科学基金委主任杨卫在会上表示,科研经费要“放管结合”,并强调了新办法中的管理监督措施,比如新管理办法规定了资金使用的五大禁区: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就项目经费管理的具体措施,杨卫举例说明,“新办法根据基础研究的探索性和不确定性,进一步下放了部分预算调整权限,简化了审批环节,为科研人员提供了方便。但同时,资金监管也有了更多要求。”这些要求包括:对于部分资金支出提出实行“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支出,实现“痕迹”管理。进一步明确规定资金使用中不得开支的内容。对于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增加财务中期检查和验收的环节,从而更好防范资金使用的风险。在间接费用管理方面,以后还将逐步采取提取比例与依托单位信用评级挂钩。  对于进一步细化落实《资金管理办法》,各依托单位也有不少思考和建议。浙江大学目前正在建设文理兼容的大科研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希望利用完善的信息系统,来突破传统人工控制经费的技术瓶颈。内蒙古大学根据新办法,正在着手建立完善的预算审核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跟踪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过程,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完善仪器设备的共享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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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774
    10:25
      日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对相关学位申请与授予条件予以明确。学位申请人须通过课程考核,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合格的毕业研究生可取得4证,即《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6月18日,教育部官方网站全文发布培养方案。  突出人才培养的规范化  培养方案明确,招生对象为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的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式以临床轮转为主。临床能力训练应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公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实际培训时间不少于33个月,并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进行。  培养方案要求,培养单位要加强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的衔接,并根据基地条件制订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确保研究生能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组建医学院教师和基地带教教师相结合的教学与导师团队,推动课程教学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理论学习紧密结合。  针对三类人员建立分流机制  考虑到少数研究生可能未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或者不能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者不适宜继续攻读等情况,培养方案专门建立了对研究生管理的分流机制。  对在第二学年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的研究生,可安排其转为学术学位研究生进行学习;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通过学位课程考核、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或学位论文答辩者,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完成学位课程考核,但未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对其进行毕业考核和论文答辩,准予毕业。毕业后3年内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回原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专业学位。  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更便利  同日,教育部还发布了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  修改后的《试行办法》在申请资格、考试内容以及对临床能力考核认定等方面有较大改变。  一是将“申请人为本科毕业后从事临床医疗工作至少3年”,修改为“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或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  二是以临床专业知识及其实际运用为重点,组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三是申请人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学位授予单位则认定其通过临床能力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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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773
    10:20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质检总局、宗教局、旅游局等应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组织赴北京、上海、辽宁、吉林、山东、广东、甘肃、新疆等8省区市,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工作进行了联合督导。  督导组听取了相关省区市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工作汇报,对出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场所和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重点了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可疑病人转运、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等关键环节准备工作。结合现场了解的情况,督导组对进一步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控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督导组强调,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抓好各项防控措施落实。  一是要充分发挥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作用,强化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要进一步强化口岸卫生检疫和防控知识宣传等相关措施落实,有效落实疑似病例转运、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和排查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无缝衔接;做好赴韩国等相关国家旅行的健康提示,强化我往来韩国等有关国家交通工具疫情防控。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防控工作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预案和方案,强化疫情监测和应急处置,积极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治准备,重视和发挥中医药作用。四是要进一步强化我拟赴沙特朝觐人员疫情防控工作,做好朝觐人员出国前、在沙特期间、归国过程中的疫情防控,以及回国后的卫生检疫和医学观察。五是要依法公开疫情和防控工作信息,广泛普及防控知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被督导省份均加强了跨地区、跨部门联防联控,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准备,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强化了对医疗卫生人员专业技术队伍的培训,并进一步加大了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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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736
    10:59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用于指导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的临床评价工作。《指导原则》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工作。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指申请人或备案人通过临床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适用范围进行确认的过程。  《指导原则》明确,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如能证明申报产品是《目录》中的产品,则企业无需进行临床试验。若无法证明,则应开展临床评价。  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临床评价,申报注册的产品应选择与已在境内获准注册的同品种医疗器械进行对比,证明二者差异不对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并提供同品种产品临床文献和临床经验数据进行分析评价。  《指导原则》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试验的产品,其临床试验应在取得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内,按照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在境外进行临床试验的进口医疗器械,如符合我国相关法规和技术要求,可提交在境外上市时提交的临床试验资料。列入《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中的产品,应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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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734
    10:29
      今后,我国将把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多种对社会办医的有力措施,而其中与百姓最有关联的无疑是“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措施》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此外,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    在维护公众权益方面,《措施》提出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    《措施》要求,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引导参加医疗责任险。    焦点    鼓励医师在不同医疗机构间流动    破解“看病难”的方向之一便是让医生流动起来,以此更好地实现医生价值,这也是我国医改的目标之一。    对此,《措施》中明确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措施》明确,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各地要根据实际,对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工作尽快研究制订试点方案,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此次《措施》的一大看点便是提出多种方式扫除社会办医的政策障碍。  《措施》提出,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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