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园地-医政法规

  • 121178
    17:14
      5月27日,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人社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明确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为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   《意见》明确,订单定向医学生分5年制本科和3年制专科两种,以5年制本科为主,培养专业主要是临床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学)专业。3年制专科主要面向乡镇卫生院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岗位。免费医学生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定向就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到定向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   《意见》明确,订单定向培养计划实行单列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提前批次录取。原则上只招收农村生源,并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县生源。国家每年为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招收5000名左右5年制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的本科免费医学生,中央财政予以经费补助并将适时调整生均补助标准。   《意见》明确,免费本科医学毕业生报到就业后,均须按照规定参加3年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免费专科医学毕业生均须按规定参加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培训合格者培训时间计入6年服务期内。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临床医师,可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并被授予临床医学或中医硕士专业学位。   《意见》提出,不能毕业的免费医学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和生活补助;延期毕业的,延续学年内的相关培养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未按协议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培训费用和生活补助,并缴纳违约金。   《意见》同时提出,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免费医学毕业生,注册全科医师后可提前一年晋升中级职称。对服务满6年的免费医学毕业生,在城市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我国于2010年3月启动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2010年~2014年共为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招收免费医学生2.6万人,第一志愿录取率在95%左右。每年招录的学生,农村生源比例都超过70%。第一届免费医学生将于今年7月毕业。
    2218
  • 121162
    17:5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5月27日公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和《药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试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试行)》,调整了药品注册收费标准,制定了医疗器械新的收费标准。  新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行制定的。  药品、医疗器械注册收费是国际通行做法。国家受理生产企业的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和开展审评、审批,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这部分成本应当由申请者支付,由全体纳税人负担这部分费用是不公平的。  此前,我国药品注册收费标准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1995年制定,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未收费。由于社会工资水平、物价上涨等原因,收费标准已经严重偏低。以2013年审批国产新药的收费标准为例:澳大利亚98万元(人民币),加拿大176万元,美国1207万元,日本185万元,我国只有3.5万元。  这次收费标准的调整,是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确定的。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的测算原则和授权,总局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成本的测算,确定了新的收费标准。新标准虽然有了大幅度提高,但与国际上一些国家的收费标准相比依然较低。仍以新药注册收费为例,调整后的国产新药注册申请收费标准为62.4万元,仅相当于澳大利亚的64%、加拿大的35.5%、美国的5.2%,日本的33.7%。  按照现行的财务制度,注册收费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开展审评审批工作所需经费通过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2238
  • 121100
    15:39
      深圳医疗卫生改革再有新举措。25日,笔者从深圳市卫计委获悉,广东省卫计委已批复同意深圳市卫计委提出的推动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完善契约管理和诚信执业制度、加强行业自我管理的措施,从7月1日起,在全面放开医师执业地点限制和健全医师执业注册和管理新制度上,深圳将在广东省内先行先试。    根据《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师执业注册和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计划,自2015年7月1日起,在深圳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类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深圳市核发的《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或《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且上述证书在执业有效期内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永久居民),可以在深圳全市所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实现“统一注册,全市通用”。    在多点执业的范围上,也包含了执业助理医师。深圳市卫计委表示,当前深圳力推全科医学、家庭医生服务的发展,需要更好地发挥全科医生、专科医生以及公共卫生医师团队合作的作用,基层医疗机构需要一些低年资的全科医师(家庭医生)、公共卫生医师,需要放宽中级以上职称以及对公共卫生医师的执业限制。    除了在门槛上有所突破外,在医师注册方式上,深圳也有所创新。《通知》提出,在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在全市所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实现“统一注册,全市通用”。而在未来,深圳通过推动区域注册,主要目的是进一步简化注册手续。  此外,深圳还将建立医师诚信服务数据库。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执业管理系统中整合医师执业积分管理、专业技术档案、医德考评等信息,形成医务人员诚信执业数据库,这将成为医疗机构选择医生的参考依据之一。
    2048
  • 120980
    15:14
      5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  意见指出,经科学测算,在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费用和取消药品加成的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特别是诊疗、手术、护理、床位、中医等服务项目价格。这意味着医疗器械设备检查费大降价成了定局。  一、政策考量  长期以来,药品加成、医用耗材费用、设备检查费成为了患者“看病贵”的三大推手。在新的医改过程中,一个明显的方向是通过实行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零差率”来助推看病费用高问题的解决。  另外,在解决“以药养医”的同时避免“以械养医”,因此降低大型设备检查费势在必行。从政策考量的目的,降低检查费是高层推动医改取得成功必不可少的配套措施!  在发达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费用之比为1:1,在我国,这个比例为1:4,这个比例反映了我国医疗器械市场的潜在容量。要推定医疗器械在医疗机构里的广泛使用,十分有必要降低检查费。不仅使医院买得起,还要使患者用的起。  二、政策要点  城市公立医院(地级市辖区及以上城市公立医院)进行本次综合改革试点,要求:  1、改革药品价格监管方式,规范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行为。  2、减少药品和医用耗材流通环节,规范流通经营和企业自主定价行为。  3、允许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如果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调整。可结合实际鼓励省际跨区域、专科医院等联合采购。  4、高值医用耗材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  5、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  6、经科学测算,在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费用和取消药品加成的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特别是诊疗、手术、护理、床位、中医等服务项目价格。  7、公立医院由政府投资购置的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对符合规划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贷款或集资购置的大型设备,由政府按扣除折旧后的价格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价格。  三、先前实践  在《指导意见》下发之前,多省已经开始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江苏省各大医院的磁共振扫描、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特殊检查等大型设备检查价格已经平均下降了49%;  长沙多家医院CT、磁共振等检查费用平均降低10%;  江西县级公立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试点医院大型医用设备CT和磁共振检查费下调10%;  重庆新版《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年版)》大型设备检查、检验类项目价格均降低25%。  四、政策影响  在《指导意见》的要求下,试点城市要在2015年制定出台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试点城市方案出台后,参加改革试点的数千家医院的检查费将出现明显的降幅。对医械器械而言,带来的深远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1、流通中间环节将减少,医院采购价将进一步接近出厂价!  2、器械采购平台运行规范化,同类产品价格更加透明化!  3、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小身板企业难以承受利润剧降损失,出局命运难逃!  4、医械营销“价格战”降温,“服务战”取而代之。谁的后续服务做得好,被医疗机构采购的机会将大大增强!  5、小型医疗设备的检查费将受波及,医院将兴起检查费项目清理热。按项目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数量将减少,按病种、按服务单元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将增多。新的服务项目中,检查费的比例将被压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  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2010年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启动以来,各试点城市积极探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积累了宝贵经验,奠定了拓展深化改革试点的基础。但是公立医院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公立医院逐利机制有待破除,外部治理和内部管理水平有待提升,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有待健全,结构布局有待优化,合理的就医秩序还未形成,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依然较重等,迫切需要通过体制机制改革逐步加以解决。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要求,为加强对城市公立医院(地级市辖区及以上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统筹优化医疗资源布局、构建合理就医秩序、推动社会办医、加强人才培养等各项工作,为持续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联动。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促进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同步改革,强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与社会办医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公立医院改革环境,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分类指导。明确城市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公立医院,在医保支付、价格调整、绩效考评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的改革政策。  坚持探索创新。在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鼓励地方发扬首创精神,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突破政策障碍和利益藩篱,建立符合实际的体制机制。  (三)基本目标。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构建起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2015年进一步扩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到2017年,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全面推开,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医疗服务体系能力明显提升,就医秩序得到改善,城市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的比重明显降低;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卫生总费用增幅与本地区生产总值的增幅相协调;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总体上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  (四)基本路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管办分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合理界定政府、公立医院、社会、患者的责权利关系。建立公立医院科学补偿机制,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通过降低药品耗材费用、取消药品加成、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规范药品使用和医疗行为等措施,留出空间,同步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构建协同发展的服务体系,以基层服务能力建设为基础,以分工协作机制为支撑,综合运用法律、社保、行政和市场手段,优化资源配置,引导合理就医。  将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改革作为重点任务,国家、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给予政策支持,并将相关权限下放给试点城市。  二、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五)建立高效的政府办医体制。实行政事分开,合理界定政府作为出资人的举办监督职责和公立医院作为事业单位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权力和职责,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办医体制,各试点城市可组建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并明确办事机构,承担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强化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高校附属医院管理体制改革。  (六)落实公立医院自主权。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采取有效形式建立公立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实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执行,落实院务公开,发挥职工代表大会职能,强化民主管理。健全院长选拔任用制度,鼓励实行院长聘任制,突出专业化管理能力,推进职业化建设。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问责制。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对于资产多元化、实行托管的公立医院以及医疗联合体等可在医院层面成立理事会。  (七)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专门的公立医院管理机构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功能定位、职责履行、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成本控制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定期组织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八)强化公立医院精细化管理。加强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落实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推进公立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加强预约和分诊管理,不断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患者就医环境和就医体验。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优化执业环境,尊重医务人员劳动,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健全调解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九)完善多方监管机制。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医疗服务监管职能,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建立属地化、全行业管理体制。强化对医院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的会计监督,加强审计监督。加强医院信息公开,建立定期公示制度,运用信息系统采集数据,重点公开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价格和医疗费用等信息。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相关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医疗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和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医疗机构依法经营、严格自律。发挥人大、监察、审计机关以及社会层面的监督作用。探索对公立医院进行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强化社会监督。  三、建立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十)破除以药补医机制。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院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对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采取综合措施切断医院和医务人员与药品间的利益链,完善医药费用管控制度,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办法,改变公立医院收入结构,提高业务收入中技术劳务性收入的比重,降低药品和卫生材料收入的比重,确保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和发展。力争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十一)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改革药品价格监管方式,规范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行为。减少药品和医用耗材流通环节,规范流通经营和企业自主定价行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允许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按照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的原则,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如果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调整。可结合实际鼓励省际跨区域、专科医院等联合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和药品注册审批,保障药品的供应配送和质量安全。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加强合理用药和处方监管,采取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处方点评等形式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强化激素类药物、抗肿瘤药物、辅助用药的临床使用干预。  (十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试点城市要在2015年制定出台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经科学测算,在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费用和取消药品加成的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特别是诊疗、手术、护理、床位、中医等服务项目价格。改革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减少按项目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数量,积极探索按病种、按服务单元定价。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公立医院由政府投资购置的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对符合规划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贷款或集资购置的大型设备,由政府按扣除折旧后的价格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政策要相互衔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防范价格异动。加大对价格垄断和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三)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各级政府要落实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落实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以及康复医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改革财政补助方式,强化财政补助与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关系。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四、强化医保支付和监控作用  (十四)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鼓励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方式。2015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并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综合考虑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制定临床路径,加快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到2015年底,试点城市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要达到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的30%,同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和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的覆盖面,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加快建立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有效控制医疗成本,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利用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专业知识,发挥其第三方购买者的作用,帮助缓解医患信息不对称和医患矛盾问题。  (十五)逐步提高保障绩效。逐步提升医保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在规范日间手术和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纳入医保支付的日间手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范围,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加强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多种保障制度的衔接,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五、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  (十六)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在地方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创新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招聘,结果公开。  (十七)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根据医疗行业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等特点,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改革方案。在方案出台前,试点城市可先行探索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公立医院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十八)强化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公立医院负责内部考核与奖惩,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将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完善公立医院用药管理,严格控制高值医用耗材的不合理使用。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大型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六、构建各类医疗机构协同发展的服务体系  (十九)优化城市公立医院规划布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要求以及本省(区、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并结合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城镇化发展水平和群众医疗需求变化,制定区域卫生规划、人才队伍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国家、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将区域内各方面、各层次医疗卫生资源纳入规划统筹考虑。要把落实规划情况作为医院建设、财政投入、绩效考核、医保支付、人员配置、床位设置等的依据,增强规划的约束力,定期向社会公示规划执行情况。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对超出规模标准的公立医院,要采取综合措施,逐步压缩床位。公立医院优先配置国产医用设备。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超标准装修。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二十)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革。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把控公立医院数量、布局和结构,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办医,扩大卫生资源总量。鼓励采取迁建、整合、转型等多种途径将部分城市二级医院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和康复等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可选择部分公立医院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改制试点,加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坚持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一)强化分工协作机制。引导各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公立医院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沟通与协作。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导向,以业务、技术、管理、资产等为纽带,探索构建包括医疗联合体在内的各种分工协作模式,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并引导开展有序竞争。在统一质量控制标准前提下,实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可探索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设置专门的医学影像、病理学诊断和医学检验医疗机构,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大型医用设备共享使用。  (二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和提升服务能力。推进医教研协同发展。2015年,试点城市要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原则上所有城市公立医院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应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积极扩大全科及儿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业的培训规模。推动三级综合医院设立全科医学科。推动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公立医院骨干医生培养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创新教育模式及管理方法,强化职业综合素质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加强公立医院院长职业培训。探索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以医德、能力、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体系。  七、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二十三)构建分级诊疗服务模式。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按照国家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政策要求,在试点城市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落实基层首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和转诊服务,注重发挥全科医生作用,推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逐步增加城市公立医院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全科医生预约挂号和转诊服务号源,上级医院对经基层和全科医生预约或转诊的患者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服务。到2015年底,预约转诊占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量的比例要提高到20%以上,减少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完善双向转诊程序,各地要制定常见病种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标准,实现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转诊,重点畅通患者向下转诊渠道,鼓励上级医院出具治疗方案,在下级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疗。推进急慢分治格局的形成,在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长期照护机构之间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使用的衔接。可由三级医院专科医师与基层全科医生、护理人员组成医疗团队,对下转慢性病和康复期患者进行管理和指导。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  (二十四)完善与分级诊疗相适应的医保政策。2015年底前,试点城市要结合分级诊疗工作推进情况,明确促进分级诊疗的医保支付政策。对没有按照转诊程序就医的,降低医保支付比例或按规定不予支付。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  八、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  (二十五)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构建完善的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动态更新的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完善技术标准和安全防护体系,逐步实现居民基本健康信息和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应用系统业务协同,促进医疗卫生、医保和药品管理等系统对接、信息共享,推动建立综合监管、科学决策、精细服务的新模式。2015年底前,实现行政区域内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80%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平台对接。  (二十六)推进医疗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强化信息技术标准应用和数据安全管理。全面实施健康医疗信息惠民行动计划,方便居民预约诊疗、分时段就诊、共享检验检查结果、诊间付费以及医保费用的即时结算,为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上信息系统核实患者提供的医师处方提供便利。依靠大数据支撑,强化对医疗卫生服务的绩效考核和质量监管。加强远程医疗系统建设,强化远程会诊、教育等服务功能,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共享。2015年底前,实现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积极开展药品电子监管码核注核销;各试点城市基本完成所有二级以上医院信息化标准建设,6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信息系统。  九、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七)明确进度安排。试点地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及时出台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路线图、时间表,把握好改革重点任务、优先顺序、推进方式,做到科学测算、分类施策、务实操作、务求突破。建立试点地区的国家、省、市公立医院改革联动机制,确保试点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均纳入改革范围整体推进。所辖县及县级市要按照国家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政策要求推进改革。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将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作为改革重中之重,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指导和督促推进,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取得新突破,并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药品供应、公共卫生、监管体制等综合改革,率先实现医改总体目标。  (二十八)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区要将公立医院改革作为当地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试点城市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围绕公立医院改革政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各部门职责,责任到人,确保落实。国家和省级层面也要明确任务分工,卫生计生、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教育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对地方试点的支持和指导,完善配套改革措施,密切配合,综合推进。  (二十九)加强督导评价。各省(区、市)要建立督导、考核、评估、问责机制,督促试点城市整体推进改革任务,并将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纳入试点城市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制定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对试点城市改革效果进行第三方评估。建立试点城市改革推进情况定期通报和退出机制,对改革进展滞后的地区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并实行问责,收回有关补助资金。  (三十)及时总结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对于相对成熟的改革经验,要加快推广应用。大力宣传和解读改革的政策措施,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凝聚共识、增强信心,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做好医务人员的宣传动员工作,发掘和宣传先进典型,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开展对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和公立医院管理者的政策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执行力,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1916
  • 120788
    17:25
      减少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是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指导文件提出的明确目标。然而,普通门诊是大医院的重要收入来源,广大患者又普遍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技水平缺乏信心,如何做到大医院愿意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得住、患者又愿意去?  日前出台的《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旗帜鲜明地提出要“构建合理就医秩序”,并要求到2015年年底,预约转诊占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量的比例要提高到20%以上,减少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到2017年,城市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的比重明显降低。可以说,压缩大医院普通门诊已成为医改的硬指标,北京、安徽等地也先行开展了相关探索。但在实践中,这项改革却遭遇重重挑战,试水改革的城市要么偃旗息鼓,要么低调谨慎,要么进程缓慢。大医院门诊“消肿”难,到底难在哪儿?有没有对症的良方?  界定难——  普通门诊没有明确定义  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信息中心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总诊疗人次为76.02亿人次。其中,医院总诊疗人次为29.72亿人次,三级医院总诊疗人次为13.98亿人次。一些大型三甲医院的日门诊量居高不下,动辄破万人次。  有医改专家表示,目前,我国分级诊疗体系不够健全,患者无序就医,大医院大小疾病“通吃”,门诊人满为患。政府大量投资建设的城市二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又“吃不饱”,资源闲置。与此同时,大医院积极扩张规模,导致我国的医疗服务体系陷入大医院患者越来越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日益萎缩、医生和患者都越来越少的恶性循环。  这种状况正是各地不断尝试压缩甚至取消大医院普通门诊的直接动力。然而,什么才是普通门诊?区分的标准是挂号费的高低,还是疾病诊疗的难易程度?压缩普通门诊是减少出诊量还是减少出诊医师数量?一些省市在先行先试的探索中,对此都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  福建省厦门市采取的是剔除法。剔除急诊、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家门诊、健康体检门诊、干部保健门诊、传染病门诊以及外埠患者的就诊,其他门诊都算普通门诊。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一位负责人认为,三级医院学科分类很细,而普通门诊类似于全科门诊,可以下放到基层,实现其常见病初筛功能。目前,在北京市属大医院门诊患者构成中,北京市医保患者占70%,其中开药患者占45%,这些门诊量可以下放到基层。“因此,压缩普通门诊,首先应该向单纯的取药门诊‘开刀’。”北京某三甲医院一位医生对记者说,在大医院一些重点科室的门诊患者中,纯粹取药的患者比例高达20%,所以医院不得不在重点科室的分诊台派驻一位医生专门开药。这部分患者应该首先被分流到社区,但前提条件是社区必须用药齐备,能跟上大医院用药的步伐。  也有专家提出,普通门诊可以界定为:使用主流的医疗技术,提供常规的医院服务,采用一般的医疗设施提供服务的医疗过程。与疾病轻重和医疗机构大小无关,其主要目的是解除患者痛苦。  从这些探索和专家的意见来看,什么是普通门诊,以及哪些门诊应该从大医院剥离,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因此,概念模糊、界定标准不统一,成了压缩普通门诊面临的第一道难题。  “瘦身”难——  大医院靠“薄利多销”赚钱  按照国际经验,理想的情况是:普通门诊从大医院退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为普通门诊的唯一选项,分级诊疗自然水到渠成;大医院也不必再为普通门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从而更加专注于疑难病症的诊断与治疗。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却总是很骨感。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大医院的收入结构中,门诊业务收入一般要占到30%~60%。以厦门市一家三甲医院为例,2014年,该院医疗总收入21亿元,其中门诊收入7亿余元,占比达37%左右。此外,门诊的药品收入一般占到医院药品收入的50%左右,门诊检查和化验费用数额也很高。更重要的一点是,足够的门诊人次是维持一家医院住院量的核心基础。  一位医改专家表示,在现行的医院补偿机制下,门诊依然是大医院重要且稳定的收入来源。在利益机制调整没有明确的情况下,没有哪家医院敢轻言放弃门诊。“据粗略统计,50%的大医院门诊患者其实可以在基层解决,但大医院运行支撑要依靠门诊收入,如果门诊量压缩10%,大医院的院长都会觉得‘肉疼’。”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三级医院门诊部主任告诉记者,虽然大医院院长都抱怨门诊量太大,但实际上他们并不愿意看到门诊量下降。虽然一些城市已经开始试点大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但前提条件是设立医事服务费这样的配套政策来支撑门诊收入。此前媒体曾爆出北京一家医院靠分解门诊人次增加门诊数量的案例,也从侧面证明了门诊收入是医院收入的重要来源。此外,“医院的挂号室、后勤保障等不直接创造价值的服务人员,还要从现有的门诊收入中‘分成’,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大医院肯定不愿意压缩门诊量”。  实践难——  “胡萝卜加大棒”只是权宜之计  近年来,不少地方在压缩大医院普通门诊上动作频频。  2011年,深圳市提出,将全市的医疗机构分成13个联网组团,每个组团确定一家三级医院为“龙头”,负责区域内疑难和重症疾病的专科诊疗服务,并逐步取消普通门诊。可惜这一目标并未实现。  在压缩普通门诊的过程中,各地普遍采取的措施是行政手段干预+政策鼓励引导,也就是“胡萝卜加大棒”政策。但现实中新的问题不断出现,多地都遭遇了隐性抵制。一位安徽的医院管理者坦言,如果强行限制大医院门诊数量,会导致患者通过各种途径找关系或者找黄牛倒号,加剧看病难问题。“限制大医院普通门诊的方向是对的,但不能激进,行政干预只是权宜之计。”  浙江省人民医院院长黄东胜认为,大医院压缩普通门诊实施起来比较难,最直接的原因是医院大门是敞开的,患者就医完全按自己的主观意愿进行,看病直奔大医院已经成为习惯。“我们医院开通了网络、电话等8种预约挂号途径,并开放所有号源,目的就是为让患者能尽快挂上号。此时再来限号,会不会和预约挂号等便民措施相悖?”  黄东胜认为,即便是慢病患者的普通门诊也应该进行结构分析,不能“一刀切”地下沉到基层。比如,慢性肾病患者除了单纯复诊配药外,过一段时间就需要进行一次化验和检查;安装支架的术后患者,服用抗凝药一段时间后,需要主诊医生评估病情并进行复查。这些检查需要回到大医院才能完成,所以压缩大医院门诊,事先要把这些问题解决好。  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医院改革与管理研究室副主任黄二丹指出,一些现行政策也存在“左腿绊右腿”的情况。比如,医保异地报销政策的推进方便了患者的流动,但也给疏解“北上广”等大城市大医院的看病难问题带来了压力。  转变难——  看起来是手段,实行起来是目标  “大医院靠做大业务获利的路径肯定不对。应该说,压缩大医院普通门诊确实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发展的大方向。”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吴明教授对记者说。  如何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确保大医院分流的患者在社区能接得住,也是实现分级诊疗的一大难点。安徽一位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他所在城市已取消了基层收支两条线制度,致力于通过提升医生待遇,调动起基层医生的工作积极性。此外,该市还强制推行对口支援,为杜绝医生走过场,在对口支援期间,暂时将大医院医生的执业地点注册在社区。在保证原单位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政府每个月再给医生1000元-2000元的专项补助。  不少医院院长表示,因为压缩普通门诊实际就是动了医院的奶酪,因此尽快建立新的补偿机制至关重要,否则压缩门诊后的大医院就成了无源之水,很快便会枯竭。在这方面,厦门市的经验是:一方面提升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含金量高的服务价格,引导大医院注重疑难危重症门诊和高级别的手术,仅今年,就有超过1000项服务收费要进行调整;另一方面调整财政投入结构,取消原来对门诊量的补助,转为依据急诊数量、ICU病例数、抢救患者数及住院量等指标进行补贴。  事实上,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文件中提出的20%预约转诊目标,国务院医改办一位负责人坦言,这一数字只是一个指导原则,现实操作中很难通过行政命令硬性要求大医院去减少门诊量。为此,国家卫生计生委即将出台一个控制公立医院不合理医疗费用增长的文件,旨在通过控费等举措倒逼大医院压缩普通门诊。  不少受访者表示,压缩大医院普通门诊,“看起来是一种手段,其实是最终的改革目标”。因为压缩门诊是系统综合改革,不能单兵突进,必须与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销比例、推动社区首诊、优化社保结算结构、增加医保支出、提高筹资水平等配合进行。  链接:  分级诊疗  国际通行  压缩大医院普通门诊,是对医疗服务体系发展客观规律的回归。从国际视角来看,这一做法并非新鲜事物。记者采访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董四平、刘新靓、陈宁等几位专家,通过对部分国家医疗服务体系进行梳理后发现:尽管这些国家的医疗服务体系难免会有一些差异,但实行分级诊疗则是其共同举措。  英国:医疗服务体系采取分级制。当居民出现健康问题时,首先会与附近社区医院(诊所)的家庭医生预约。家庭医生是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NHS)的主力军,数量占50%以上。这些社区医院是NHS的第一级,成本支出约占NHS总预算的75%。当疾病严重程度已非家庭医生所能控制时,患者会被转诊到地区医院,即二级医疗机构。地区医院通常就是这个地区的医疗中心,为综合性全科医院,负责急诊、重病和手术治疗以及统筹调配医疗资源等。第三级是教学医院。教学医院以紧急救治和重大疑难病治疗为主。急救人员通常会将患者就近送到综合医院或疾病相关专科医院。  美国:医院承担疾病基本治疗和高级治疗的职能,不提供普通门诊服务,只有急诊患者才可直接到大医院就诊。其医疗服务体系主要由家庭医生、公立医院、私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私立营利性医疗机构成。家庭医生是初级医疗预防保健的提供者,是医疗服务的守门人。由家庭医生设立的诊所数量多且分布广泛。私立医院是美国医院的主体,其服务对象是中等及以上收入的人群。私立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医疗救治服务。  德国:医疗服务体系分为开业医生、医院、康复机构和护理机构四级。开业医生大部分是全科医生,在社区开办诊所,提供初级医疗保健服务。患者一般先到全科医生处首诊,若病情严重再转诊到上级医院。医院主要提供疾病治疗和住院服务,待患者病情好转后转诊至康复机构、护理机构或全科诊所治疗。  加拿大:除非是伤害事故或急诊,患者首先必须去看家庭医生,由家庭医生进行简单处置。如果有需要,家庭医生将其转诊到医学化验所进行检查,或者转诊到专科医生处进行诊治。家庭医生是全科医生,可以在私人诊所、社区医疗中心或医院有关部门执业。如果患者未经家庭医生转诊,医院或专科医生就不会接诊。家庭医生的挂号费和诊疗费由政府医疗保险计划支付;家庭医生开出的药由患者自行去药房购买。  澳大利亚:全科医生是其医疗服务体系的守门人,在社区中开办诊所。患者需先到全科医生处接受初级医疗服务,必要时可持全科医生开出的转诊单到更高级别的医院治疗,病情好转后再转诊到下级医院接受后续治疗。  古巴:实行家庭医生制度,家庭医生不只对患者负责,还要对管区内每一个人的健康负责,充分掌握每位居民的健康情况。家庭医生对医治不了的患者转诊至省级医院甚至中央级医院, 但仍要跟踪和掌握患者的病情发展。
    1675
  • 120783
    16:46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5月21日正式公布《关于确定第三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确定66个城市为第三批试点城市。至此,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总数达到100个。  此次公布的66个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包括24个东部地区城市、24个中部地区城市和18个西部地区城市。《通知》要求,试点城市范围内县级(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都要开展综合改革。各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和支持。试点城市卫生计生(卫生)、财政部门要会同编办、发改(物价)、人社(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完善配套改革措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综合推进。  《通知》要求,各地要制订路线清晰、措施具体、任务明确、分工细致的试点实施方案,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着力创新体制机制,统筹推进综合改革,聚焦解决当地公立医院存在的突出问题,力求在关键环节有所突破;要制定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改革配套政策,细化各项措施。  《通知》强调,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摸底调查,为今后开展试点评估工作提供基线数据。加强对试点情况的监测,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加强对改革试点的督查考核,对于未按要求开展综合改革的试点城市,将取消试点资格,并追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相关链接:第三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名单一、东部地区(24个)辽宁省本溪市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浙江省杭州市、温州市福建省福州市、莆田市、泉州市、漳州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山东省威海市、东营市广东省东莞市二、中部地区(24个)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运城市吉林省延边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安徽省合肥市、蚌埠市、淮南市、淮北市、铜陵市、安庆市、黄山市、滁州市、阜阳市、宿州市、六安市、亳州市、池州市、宣城市江西省鹰潭市河南省焦作市、濮阳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长沙市海南省儋州市三、西部地区(18个)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四川省攀枝花市、广元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玉溪市陕西省延安市甘肃省白银市青海省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
    1702
  • 120650
    16:51
      十大区别看事故和过错两种鉴定: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常讲的“事故”鉴定从性质上讲属于行政鉴定;司法鉴定所做出的“过错”鉴定主要审查其是否有“过错”,直接为诉讼服务,是一种诉讼活动。  二、“事故”鉴定的目的主要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提供事实依据;“过错”鉴定是为医疗事故民事诉讼提供依据。  三、鉴定的启动不同:“事故”鉴定的启动权在于卫生行政部门和争议双方当事人,“过错”鉴定的启动权在于法院和双方当事人,或律师事务所委托。  四、主体不同:“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过错”鉴定由依法成立的司法鉴定所进行。  五、责任方式不同:“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的名义出具鉴定书,专家不署名,责任不道人,有点集体负责制但谁也不负责的意味、;“过错”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要在结论上签名或盖章,如有不同意见要注明。  六、证据要求不同:“事故”鉴定中关于证据的保全、固定和保存制度较为宽松,实践中时有涂改、毁损、遗失情况;“过错”鉴定大多在诉讼环节,相对严谨的多。  七、角度不同:“事故”鉴定虽不在主体甚至不能直接叫做“老子”审“儿子”的鉴定了,但审查时仍侧重于对其违法性的审查,首先看其有无明显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范,有点上对下的“纵向”审查;“过错”鉴定是从民事过错侵权归责原则出发,可理解为更多是“横向”审查。  八、范围不同:“事故”仅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提供依据,而司法鉴定(不单只“过错”鉴定)可为民事赔偿、及涉嫌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依据,范围要广。  九、从两者内容看:“事故”鉴定主要审查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过错”鉴定则是从民事过错归责出发,认定院方在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有时还会对过错的参与度做出界定,直接为民事诉讼服务,医疗纠纷诉讼中,法官直接依照过错鉴定的结论确定责任,特别是有参与度比例的鉴定结论,直接就可依照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赔偿责任,有点儿象老交法施行时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照搬即可。  十、诉讼中的效力不同: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将其作为证据,也可以否定这种鉴定结论而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并以此为基础做出判决。  
    1749
  • 120627
    13:32
      北京将探索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昨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5-2017年)》,除公务员外,医生、教师、记者、导游等重点人群也将建立诚信档案。  诚信档案作为干部任用重要依据  该重点工作任务明确,2015年至2017年,北京将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等,并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在政务诚信建设方面,将全面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地方立法等,规范行政履职行为。  同时,完善政府诚信制度,把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为群众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以及依法做出的行政决策、政策承诺、签订合同的履约兑现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  此外,探索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并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官员财产申报将成为诚信档案中的一项内容。该重点任务由市人力社保局作为主责部门。  重点人群也将建立诚信档案  除公务员外,一些重点人群也将加强职业诚信建设。  重点工作任务提出,企业法定代表人、会计从业人员、统计从业人员、税务师、评估人员、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互联网从业人员、导游等重点人群将建立诚信档案,并在资格资质评定、岗位聘任聘用等工作环节使用信用信息或信用产品。  同时,在医疗卫生、食品药品、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互联网应用及服务等重点领域,建立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及居民个人的诚信管理制度。    观点:  “诚信档案引导规范个体行为”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昨日表示,包含公务员、重点人群等在内的个人诚信档案,国外经验已经比较成熟。对于公务员群体来说,诚信档案是一个基础性工程,因为该群体的诚信行为、诚信度,对于整个社会风气有很大影响,对反四风规范化、长效化也是有意义的。  除公务员以外,其他重点人群建诚信档案意义何在?竹立家表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应当在重点人群中率先推行诚信档案制度,然后扩至所有公民。比如医生、教师、媒体人等,属于公共从业人员,他们对社会公共服务提供的质量、诚信度,影响尤其大。其档案库的完善,对于引导规范公民的个体行为是有意义的。  对于诚信档案的具体操作,竹立家表示,诚信档案首先是一个档案库,目前技术层面问题不大。但是,什么样的参数应载入其中;基于信息的征集、法律约束,怎样能做到既保证真实,信息又能够保密,对管理方面的规定还须进一步研究。    司法公信:  公安、司法人员不作为将“入档”  建立针对社会公众、诉讼当事人等不同主体的信息公开体系,推进审判信息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公开、执行案件信息公开,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范围。  建设覆盖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各环节的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案件公开听证、案件公开审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制度,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  推行公共安全领域执法公开,完善重要和热点案件新闻发布制度,推进违法犯罪记录纳入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工作。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司法从业人员将建立健全诚信执业承诺制度、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  北京还将建立全市公安、司法行政单位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奖惩机制:  失信行为加大披露曝光力度  北京将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与激励,以及对失信主体的约束与惩戒。  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为守信主体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激励政策。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守信会员给予多种形式的支持与服务;引导企业使用信用服务产品,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客户提供优惠和服务便利。  同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失信惩戒制度,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与惩戒。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披露和谴责等惩戒措施,形成行业性约束与惩戒。  对失信行为将加大披露、曝光和谴责力度,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与惩戒。  
    1556
  • 120614
    10: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2010年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启动以来,各试点城市积极探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积累了宝贵经验,奠定了拓展深化改革试点的基础。但是公立医院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公立医院逐利机制有待破除,外部治理和内部管理水平有待提升,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有待健全,结构布局有待优化,合理的就医秩序还未形成,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依然较重等,迫切需要通过体制机制改革逐步加以解决。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要求,为加强对城市公立医院(地级市辖区及以上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统筹优化医疗资源布局、构建合理就医秩序、推动社会办医、加强人才培养等各项工作,为持续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联动。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促进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同步改革,强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与社会办医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公立医院改革环境,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分类指导。明确城市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公立医院,在医保支付、价格调整、绩效考评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的改革政策。   坚持探索创新。在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鼓励地方发扬首创精神,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突破政策障碍和利益藩篱,建立符合实际的体制机制。   (三)基本目标。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构建起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2015年进一步扩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到2017年,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全面推开,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医疗服务体系能力明显提升,就医秩序得到改善,城市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的比重明显降低;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卫生总费用增幅与本地区生产总值的增幅相协调;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总体上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   (四)基本路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管办分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合理界定政府、公立医院、社会、患者的责权利关系。建立公立医院科学补偿机制,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通过降低药品耗材费用、取消药品加成、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规范药品使用和医疗行为等措施,留出空间,同步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构建协同发展的服务体系,以基层服务能力建设为基础,以分工协作机制为支撑,综合运用法律、社保、行政和市场手段,优化资源配置,引导合理就医。   将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改革作为重点任务,国家、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给予政策支持,并将相关权限下放给试点城市。   二、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五)建立高效的政府办医体制。实行政事分开,合理界定政府作为出资人的举办监督职责和公立医院作为事业单位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权力和职责,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办医体制,各试点城市可组建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并明确办事机构,承担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强化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高校附属医院管理体制改革。   (六)落实公立医院自主权。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采取有效形式建立公立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实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执行,落实院务公开,发挥职工代表大会职能,强化民主管理。健全院长选拔任用制度,鼓励实行院长聘任制,突出专业化管理能力,推进职业化建设。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问责制。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对于资产多元化、实行托管的公立医院以及医疗联合体等可在医院层面成立理事会。   (七)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专门的公立医院管理机构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功能定位、职责履行、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成本控制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定期组织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八)强化公立医院精细化管理。加强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落实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推进公立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加强预约和分诊管理,不断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患者就医环境和就医体验。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优化执业环境,尊重医务人员劳动,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健全调解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九)完善多方监管机制。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医疗服务监管职能,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建立属地化、全行业管理体制。强化对医院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的会计监督,加强审计监督。加强医院信息公开,建立定期公示制度,运用信息系统采集数据,重点公开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价格和医疗费用等信息。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相关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医疗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和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医疗机构依法经营、严格自律。发挥人大、监察、审计机关以及社会层面的监督作用。探索对公立医院进行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强化社会监督。  三、建立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十)破除以药补医机制。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院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对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采取综合措施切断医院和医务人员与药品间的利益链,完善医药费用管控制度,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办法,改变公立医院收入结构,提高业务收入中技术劳务性收入的比重,降低药品和卫生材料收入的比重,确保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和发展。力争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十一)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改革药品价格监管方式,规范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行为。减少药品和医用耗材流通环节,规范流通经营和企业自主定价行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允许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按照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的原则,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如果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调整。可结合实际鼓励省际跨区域、专科医院等联合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和药品注册审批,保障药品的供应配送和质量安全。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加强合理用药和处方监管,采取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处方点评等形式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强化激素类药物、抗肿瘤药物、辅助用药的临床使用干预。   (十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试点城市要在2015年制定出台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经科学测算,在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费用和取消药品加成的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特别是诊疗、手术、护理、床位、中医等服务项目价格。改革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减少按项目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数量,积极探索按病种、按服务单元定价。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公立医院由政府投资购置的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对符合规划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贷款或集资购置的大型设备,由政府按扣除折旧后的价格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政策要相互衔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防范价格异动。加大对价格垄断和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三)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各级政府要落实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落实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以及康复医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改革财政补助方式,强化财政补助与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关系。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四、强化医保支付和监控作用   (十四)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鼓励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方式。2015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并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综合考虑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制定临床路径,加快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到2015年底,试点城市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要达到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的30%,同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和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的覆盖面,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加快建立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有效控制医疗成本,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利用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专业知识,发挥其第三方购买者的作用,帮助缓解医患信息不对称和医患矛盾问题。   (十五)逐步提高保障绩效。逐步提升医保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在规范日间手术和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纳入医保支付的日间手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范围,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加强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多种保障制度的衔接,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五、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   (十六)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在地方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创新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招聘,结果公开。   (十七)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根据医疗行业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等特点,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改革方案。在方案出台前,试点城市可先行探索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公立医院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十八)强化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公立医院负责内部考核与奖惩,突出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将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完善公立医院用药管理,严格控制高值医用耗材的不合理使用。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大型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六、构建各类医疗机构协同发展的服务体系   (十九)优化城市公立医院规划布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要求以及本省(区、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并结合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城镇化发展水平和群众医疗需求变化,制定区域卫生规划、人才队伍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国家、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将区域内各方面、各层次医疗卫生资源纳入规划统筹考虑。要把落实规划情况作为医院建设、财政投入、绩效考核、医保支付、人员配置、床位设置等的依据,增强规划的约束力,定期向社会公示规划执行情况。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对超出规模标准的公立医院,要采取综合措施,逐步压缩床位。公立医院优先配置国产医用设备。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超标准装修。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二十)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革。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把控公立医院数量、布局和结构,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办医,扩大卫生资源总量。鼓励采取迁建、整合、转型等多种途径将部分城市二级医院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和康复等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可选择部分公立医院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改制试点,加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坚持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一)强化分工协作机制。引导各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公立医院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沟通与协作。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导向,以业务、技术、管理、资产等为纽带,探索构建包括医疗联合体在内的各种分工协作模式,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并引导开展有序竞争。在统一质量控制标准前提下,实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可探索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设置专门的医学影像、病理学诊断和医学检验医疗机构,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大型医用设备共享使用。   (二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和提升服务能力。推进医教研协同发展。2015年,试点城市要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原则上所有城市公立医院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应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积极扩大全科及儿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业的培训规模。推动三级综合医院设立全科医学科。推动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公立医院骨干医生培养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创新教育模式及管理方法,强化职业综合素质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加强公立医院院长职业培训。探索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以医德、能力、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体系。   七、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二十三)构建分级诊疗服务模式。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按照国家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政策要求,在试点城市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落实基层首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和转诊服务,注重发挥全科医生作用,推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逐步增加城市公立医院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全科医生预约挂号和转诊服务号源,上级医院对经基层和全科医生预约或转诊的患者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服务。到2015年底,预约转诊占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量的比例要提高到20%以上,减少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完善双向转诊程序,各地要制定常见病种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标准,实现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转诊,重点畅通患者向下转诊渠道,鼓励上级医院出具治疗方案,在下级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疗。推进急慢分治格局的形成,在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长期照护机构之间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使用的衔接。可由三级医院专科医师与基层全科医生、护理人员组成医疗团队,对下转慢性病和康复期患者进行管理和指导。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   (二十四)完善与分级诊疗相适应的医保政策。2015年底前,试点城市要结合分级诊疗工作推进情况,明确促进分级诊疗的医保支付政策。对没有按照转诊程序就医的,降低医保支付比例或按规定不予支付。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   八、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   (二十五)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构建完善的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动态更新的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完善技术标准和安全防护体系,逐步实现居民基本健康信息和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应用系统业务协同,促进医疗卫生、医保和药品管理等系统对接、信息共享,推动建立综合监管、科学决策、精细服务的新模式。2015年底前,实现行政区域内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80%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平台对接。   (二十六)推进医疗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强化信息技术标准应用和数据安全管理。全面实施健康医疗信息惠民行动计划,方便居民预约诊疗、分时段就诊、共享检验检查结果、诊间付费以及医保费用的即时结算,为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上信息系统核实患者提供的医师处方提供便利。依靠大数据支撑,强化对医疗卫生服务的绩效考核和质量监管。加强远程医疗系统建设,强化远程会诊、教育等服务功能,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共享。2015年底前,实现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积极开展药品电子监管码核注核销;各试点城市基本完成所有二级以上医院信息化标准建设,6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信息系统。   九、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七)明确进度安排。试点地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及时出台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路线图、时间表,把握好改革重点任务、优先顺序、推进方式,做到科学测算、分类施策、务实操作、务求突破。建立试点地区的国家、省、市公立医院改革联动机制,确保试点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均纳入改革范围整体推进。所辖县及县级市要按照国家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政策要求推进改革。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将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作为改革重中之重,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指导和督促推进,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取得新突破,并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药品供应、公共卫生、监管体制等综合改革,率先实现医改总体目标。   (二十八)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区要将公立医院改革作为当地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试点城市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围绕公立医院改革政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各部门职责,责任到人,确保落实。国家和省级层面也要明确任务分工,卫生计生、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教育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对地方试点的支持和指导,完善配套改革措施,密切配合,综合推进。   (二十九)加强督导评价。各省(区、市)要建立督导、考核、评估、问责机制,督促试点城市整体推进改革任务,并将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纳入试点城市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制定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对试点城市改革效果进行第三方评估。建立试点城市改革推进情况定期通报和退出机制,对改革进展滞后的地区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并实行问责,收回有关补助资金。   (三十)及时总结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对于相对成熟的改革经验,要加快推广应用。大力宣传和解读改革的政策措施,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凝聚共识、增强信心,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做好医务人员的宣传动员工作,发掘和宣传先进典型,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开展对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和公立医院管理者的政策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执行力,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5月6日相关链接: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就《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1705
  • 120611
    10:14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   1.问:开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答:公立医院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城市公立医院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培养医疗卫生人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主战场。由于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涉及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制度等诸多方面,既需要公立医院内部综合改革,又需要外部改革配合支持,还要与医保制度、药品供应保障、基层综合改革等工作紧密衔接,因此这项改革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医改中最难啃的“硬骨头”。   为探索改革的路径,2010年国家在17个城市启动了公立医院改革试点,2014年试点城市扩大到34个,今年增加到100个,2017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都将全面推开公立医院改革。从前期实践来看,各地积极探索,锐意创新,改革取得明显进展,体制机制改革有序推进,便民惠民措施稳步推开,群众的就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特别是在一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比如破除以药补医、管理体制改革、服务价格调整、收入分配以及落实财政投入等方面,都探索了有益做法,积累了宝贵经验,奠定了拓展深化改革试点的基础。同时,城市公立医院当前还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比如,逐利机制还未完全破除,体制性机制性改革有待深化,外部治理和内部管理水平有待提升,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有待健全,结构布局有待优化,合理就医秩序还未形成,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依然较重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持续努力,不断深化改革,才能加以解决。为此,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把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和主体作用,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加快推进改革试点,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改革的路子。   2.问: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基本目标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基本目标可以概括为“建立一个新机制、构建一个新格局,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建立一个新机制,就是要破除公立医院的逐利机制,通过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使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添动力、资金保障可持续、医院发展有后劲。构建一个新格局,就是要改变目前公立医院资源分布不均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自为战,大医院人满为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庭冷落的局面,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构建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引导形成合理有序的分级诊疗和就医格局,让群众更好地获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深化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改革联动原则。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促进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同步改革,强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和上下联动,与社会办医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公立医院改革环境,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避免出现改革“孤岛”,形成改革的叠加效应。二是坚持分类指导原则。目前,全国各地分布着约6800家城市公立医院,具有不同的功能定位、层级类型,所处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不相同,情况比较复杂。因此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不同类型、不同功能的公立医院,精准把脉、精确制导,在医保支付、价格调整、绩效考评等方面进行差别化的指导,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三是坚持探索创新原则。当前,公立医院改革到了爬坡过坎、攻坚克难、持续推进的关键时期。在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鼓励地方发扬首创精神、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突破政策障碍和利益藩篱,建立符合实际的体制机制。  3.问: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重点任务是什么?   答:公立医院改革千头万绪,要抓住牛鼻子,才能达到牵一发动全身的效果。这次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要重点抓好以下任务:一是破除公立医院以药补医机制,建立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院推进医药分开,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建立科学补偿机制。二是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合理界定政府、部门、公立医院、患者和社会各方面的责权关系,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三是强化医保支付和监控作用,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并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加强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有效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四是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改革编制和人事制度,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通过薪酬制度改革,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并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医务人员提高服务数量和质量,增强群众满意度。五是构建各类医疗机构协同发展的服务体系,强化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培养,提升服务能力。同时分类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革,扩大服务资源,满足多层次需求。六是推动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提高基层服务能力,推行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增强群众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信任度。完善与分级诊疗相适应的医保支付政策,畅通转诊渠道,调控引导群众合理就医。七是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构建完善的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与居民健康相关信息的业务协同、信息共享,推动建立综合监管、科学决策、精细服务的新模式。全面实施 “健康医疗信息惠民行动计划”,方便群众看病就医。   4.问: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建立运行新机制,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  答: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是扭转公立医院逐利行为的突破口,也是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必须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以药补医机制是计划经济时期药品加成政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变异而逐步演变成的一种逐利机制,这种机制使公立医院运行偏离了公益性轨道。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首先必须取消药品加成,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并同步实行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使公立医院真正回归到公益性的轨道上来。   一是落实政府四个责任。要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根据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宗旨,明确公立医院的职责和改革发展目标,建立科学的治理机制,确保实现政府办医目的。要落实政府的保障责任,落实财政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员培训、公共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等方面的投入政策,建立可持续的补偿机制。要落实政府的管理责任,完善公立医院的发展规划、财务预算、绩效考核、质量安全、人事薪酬等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公立医院围绕公益性目标提高运营效益。要落实政府的监督责任,加强对医院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和质量安全的监管,引导建立多方监督机制,保证其依法、合规、安全、有效地为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二是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总体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经过科学测算,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通过取消药品加成,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费用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留出空间,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提高业务收入中技术劳务部分比重,改变公立医院收入结构,提高公立医院的运行效益。要强调的是,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不仅仅补偿取消药品加成所造成的损失,而是补偿新机制的运行成本。因此,价格调整要进行详细测算、统筹考虑,并将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政策相互衔接,既要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还要兼顾患者和医保的承受能力,切实防止增加患者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看病就医负担。   三是改革药品采购机制。这是切断以药补医机制利益链的重要环节。当前药品和耗材费用虚高是加重群众看病负担和医院运行成本的重要因素。国际和国内的实践充分证明,实行“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的集中招标采购办法,有利于切断以药补医利益链条,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有利于遏制药品流通领域的腐败行为,有利于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健康发展。特别是通过降低药品和耗材虚高价格,能够有效扩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空间,为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奠定基础。因此,近期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针对不同类别的药品,明确了分类采购的办法。特别是对临床用量大、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要发挥省级集中批量采购优势,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以量换价;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和谈判结果采购药品,挤出流通环节的水分。   四是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要将坚持公益性和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统一起来,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公立医院改革就是既要打破“大锅饭”,又要坚决切断医务人员收入和药品、检查、耗材等收入之间的挂钩机制,通过科学的薪酬制度和相配套的激励机制,形成正确的导向,促进医务人员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五是加强医院精细化管理。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运用信息化手段,改善医院管理和服务流程,强化财务和质量等各类管理,杜绝浪费,减少冗员,优化组织和人员结构,大幅降低医院运行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补偿机制的可持续性。  5.问: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任务落地?   答: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要真正取得实效,惠及广大群众需要各地和各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敢啃硬骨头的精神,攻坚克难,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各试点城市要将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重要工作,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部门职责,责任到人。要将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纳入试点城市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使改革成效成为评价政府绩效和干部业绩的一个“风向标”。  二要建立联动机制。建立试点城市国家、省、市公立医院改革联动机制,确保试点区域内所有的公立医院都纳入改革范围整体推进,并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协调联动,统筹推进。  三要明确进度安排。试点城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把握好改革重点任务、优先顺序、推进方式。  四要加强督导评估。各省(区、市)都要建立督导、考核、评估、问责机制,督促试点城市整体推进改革任务。相关部门要制定改革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期通报和退出机制,对改革进展滞后的地区向省政府通报并落实问责。五要及时总结宣传。各部门将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快推广应用相对成熟的改革经验。大力宣传和解读改革的政策措施,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相关链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1741

页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