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园地-医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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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最高法纪要明确,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30日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其中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患者和医疗机构的举证范围和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纪要提出,要总结和运用以往审理侵权案件所积累下来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侵权案件的审理规律,更加强调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的统一。“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该类案件的总体思路和理念是:通过司法审判引导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需要解决的主要是举证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说。这份纪要规定,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对于是否存在医疗关系,应综合挂号单、交费单、病历、出院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证据加以认定。纪要同时规定,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审查。因当事人采取伪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制作方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这份纪要同时对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以及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等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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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最新消息:社保卡将开通102项应用目录,加载支付功能,支持各类缴费和待遇享受应用。同时,将与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建设统一、开放的医保结算数据交换接口,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支持相关机构开展网上购药等应用……图片来源于网络11月8日,人社部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的通知》,全面部署人社领域的“互联网+”行动计划。在该项计划中,依托社保卡、大数据等人社领域的优势资源,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计划中明确,社保卡将开通102项应用目录,加载支付功能,支持各类缴费和待遇享受应用。同时,将与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建设统一、开放的医保结算数据交换接口,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支持相关机构开展网上购药等应用……《行动计划》提出,“互联网+人社”将依托社会保障卡、大数据等人社领域的优势资源,建设“互联网+”创新能力体系,重点推进“互联网+人社”的基础能力提升、管理服务创新、社会协作发展3类子行动,共包括48个行动主题。而在48项行动主题中,有关社保卡的应用上,力度颇大。包括将开通社保卡的102项应用目录,普遍实现跨地区持卡应用,并与政府其他公共服务实现“一卡通用”。在支付结算能力方面,加快推进社保卡加载金融功能,支持种类缴费和待遇享受应用。建设人力社保支付结算平台,广泛借助合作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支付渠道,拓展社保卡的线上支付结算模式。这意味着,在不远的将来,支付宝、微信也将支持社保卡,实现线上支付。图片来源于网络更大的便利是,在计划中指出,将建设统一医保结算数据交换接口,支持与各类社会支付渠道的应用集成并对外开放,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支持相关机构开展网上购药等应用。这意味着,在人社部门认可的机构网上购药,也将可持社保卡线上结算。据了解,目前北京在职职工的社保卡尚不具支付功能,而医保个人账户的封闭准备工作仍在进行中。一旦进行封闭管理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将由现在打入医保存折改为打入社保卡中,参保人员将可在看病就医或购药时持卡实时结算。而如果能在网上购药,则更为便利。据悉,2018年之前,着力推进试点示范工作,初步建成促进“互联网+人社”发展的创新能力体系,优选一批行动主题纳入应用示范;到2020年,将实现“互联网+人社”多元化、规模化发展,建成较为完善的创新能力体系,形成线上线下融合、服务衔接有序、规范安全高效、充分开放共享的“互联网+人社”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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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虎峰中国人民大学医改研究中心主任、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在社会领域当中,政府管理社会的过程中会面对不同的领域,这些领域有的性质相近,有的性质不同,我们不能用一套措施、一个办法应对所有的社会领域。这就需要我们在理论上进行廓清,搞清楚在不同的社会领域当中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取向才是有利于改革、有利于发展、有利于社会管理的。就医疗系统来说,实际上也有不同的门类,有专门做公共卫生的、有做医疗服务的、有做药品的,还有医疗保险机构。在2007年我曾经提出中国医改的“四领域分析法”,并在中国人民大学提交国务院医改办的“第八套”医改建议方案中也明确提出了运用“四领域分析法”作为理论框架来分析、研究中国医改的问题,并且提出解决的思路和政策建议。这个建议和最终的决策结果基本是一致的。“四领域”分别指公共卫生、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疗保障。根据对卫生、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疗保障产品的性质界定,前三者依次为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而医疗保障中包含社会医疗救助、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分别界定为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这四个领域的产品究竟如何提供?我们知道供给体制可以分为政府(公共)体制、市场(私人)体制和混合(以公共为主/以私人为主)体制。供给体制中有产品提供者、生产者、融资者,也有产品消费者,而政府、居民、各类医疗机构、社保组织等都会在其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其中政府既可以四个角色都扮演,也可以有选择地参与,但必须依据不同产品的性质进行选择。通过分析我得出结论是:公共卫生这样的纯公共产品应该由政府采取公共体制供给;医疗服务产品应该采取以公共为主的混合体制供给,政府提供一部分,居民筹资、私立医疗机构提供一部分;药品可采取以私人为主的混合供给体制,由政府实行价格管理和基本药物、短缺药品的管理;医疗保障产品中,医疗救助由政府提供,采取公共供给体制,社会医疗保险采取以公共为主的混合供给体制,而商业保险则应采取私人供给体制,由保险公司提供并由参保者自主选择参加。对以上不同领域供给体制抉择的明确,有助于政府对四个领域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政策,进行更为有效的管理。我觉得医改方案虽然提出了构建四个体系,但是对四领域分析法的政策含义,以及如何在政府的施政当中得以充分的体现,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推广和落实。我多次申明,“四领域分析法”的精髓不仅仅是构建了医改的四个服务领域,而是在这四个服务领域当中,要根据不同领域提供的服务、产品的属性来确定相应的政策取向,制定相应的政策,使这些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得到很好的匹配,能够适应本领域发展规律的要求。在“四领域分析法”的基础上,要对社会经济领域进行分类管理。民生三类领域的划分、属性及其管理。基于政府管理、调节、服务社会经济领域的需要,我认为可以大致将社会经济领域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社会服务领域。最为典型的就是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从公共经济学上讲,这一类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领域。公共产品具有三个特性: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第二类是以提供准公共服务或带有某种福利性质的产品和服务为主的社会领域,这类社会领域可以说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安居乐业的基础性服务领域。比如公交、住房、供水、供电、供气、医疗、非义务教育、民航、铁路等。这类产品或服务具有可分割性,居民可以个人去消费;同时又具有一些垄断性;而且还关系到国计民生,既可以由市场参与提供,但是政府又不能大撒手,完全由市场调节供给。这一类也可以叫做公益服务领域。还有第三类,以竞争性提供产品为主的领域。我之所以提出这样的分类,是因为我们应该深入地认识到民生的、社会领域当中的三类领域,各领域的特征和特点、供求关系、发展规律是各不相同的。我们应该按照它自身的发展规律分类管理,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构建相应的社会管理的组织进行运行和管理,使我们社会领域的管理进入一个更高的层次。在民生第一类领域当中,提供同质化的服务应该是管理的重点和核心。提倡居民参与,提高公共部分的透明度、鼓励志愿者组织和慈善组织的参与,这是当务之急。概括起来,这个领域的特点往往是供给不足,现实问题是资源配置服务的不均等,那么我们要多争取社会资源的投入,通过政府的作用,通过行业的作用,通过行业的标准和规范,再加上公共监督,来提供均等化的服务。所以,民生第一类的工作重点要放在这几个方面,在这个大的政策取向下,构建社会管理的参与机制,使其适应这一类民生领域的需求和它自身的发展规律,这样才能促进它良性的、可持续的发展。民生领域的第二类是提供公益服务的。不管筹资或是提供,这一类的特点是既不能完全由政府包揽,也不能宪全交给市场。同时,人们的需要又是分层次的。现在我们在这一领域的主要问题是板块的特征不清晰、门类不齐全。所谓板块的特征不清晰,是说因为公立的板块有了很多的市场运作的因素,使得它再不具有很鲜明的公立性了;门类不齐全,是说在这个领域中我们最期待出现的,恰恰现在是缺失的,比如非公立的非营利的机构。在国外司空见惯了很多捐赠设立的学校,捐赠设立的医院提供了公益服务。但在我们国内却往往用僵化的二分法来看待这类机构:要么你是公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立;要么你就是营利的,似乎忘记了这个领域应该还有一个非公立非营利的机构的存在。在这一类领域有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就是如果我们想要有大的发展、大的突破和改进的话,必须有非公立非营利机构的出现和蓬勃发展。而将营利非营利组织统筹规划、统一监管,促进它们的良性竞争、良性发展是这一领域的一个重要任务。在这一类,消费者是一个重要角色,怎么样让提供服务的机构创建信息平台做到让消费者信息共享、少一些上当受骗,这是刺激和促进行业发展的必不可少的一剂良药。因此,对于民生第二类领域,要鼓励不同类别、不同板块的机构参与,并驾齐驱,要建立行业统一的监管平台,一视同仁;要鼓励建立消费者的参与机制,用消费者的力量去矫正市场的不足。民生领域第三类是老百姓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比如商业健康保险,住房、房屋中介、美容美发、食品等。这些领域应该是主要由市场提供。一般来说,政府不可能包揽这些服务产品和项目的筹资、供应、定价的事情,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可以撒手不管,实际上百姓遇到的很多问题就是在这类里边。因此,在这类领域中,政府、行业和消费者组织应该各司其职,建立管理和调控的新框架、新机制。从政府自身来讲一定要抓紧制定行业标准,所谓的精细化管理涉及民生领域一定要有标准。制定标准的过程中不能由行业自己说了算,以往我们闹出过这样的笑话:“馒头一定是圆的”,其他形状的馒头遇到了歧视。标准的制定一定要有公众参与,要有消费者参与,独立专家、独立研究机构也要参与,政府把关。第二,标准出来之后,政府就有了尺子,就要经常拿着尺子来衡量,对一些消费欺诈就应该有说法。政府在民生第三类领域里面要做的有两件大事:第一是制定标准,第二是监管。其次是行业。很多行业的恶性竞争经常出一些害群之马,这就是行业缺乏自律的原因造成的。如果没有行业的自律,往往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像这些问题光靠政府是看不过来的,民生第三类领域中门类众多,靠人盯人的办法去管理这些领域既不可取也不可能,还是要创造条件进行自律。就是把那些行业上都认为是害群之马的,都认为是不可接受、不可理喻的事情通过自律解决。我们在这类领域中应该认真地考虑成立一些组织去做。单个的消费者和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个企业都无法对行业不正之风进行抵抗和阻击,但是如果我们把消费者的力量组织、调动起来情况就不同了。反思食品药品领域、住房领域的种种问题,我们不得不说,消费者力量的缺失,就是缺乏对这些行业制衡的最大缺失。我们不能小瞧民生第三类领域当中出现的问题,没有行业自律难以规范单个企业的行为。同理,没有消费者的组织就很难制衡行业组织。因为只有供方和需方力量的均衡,政府才能彰显宏观调控的引导作用,才能进行“居中调停”。三类民生领域,实际上是说在民生领域,或者在社会管理领域不能用一个模式、一刀切的办法去解决问题。因为在完全竞争领域和政府之间有很大一块是中间地带,这个中间地带既不可能完全由政府包揽,也不可能完全交给市场,这就是民生领域。我提出的这种分类管理,就是让政府明晰自己在不同领域的职责是什么,权限是什么,如何构建不同领域的规范和管理组织架构,依靠什么力量来促进这些领域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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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发布意见:暴力伤医案件,一律列为重大敏感案件10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并通报了检察机关查办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医疗卫生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情况。最高检相关厅级单位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就媒体关注的话题给予了回应。重点人群,重点保护目前,一些不法分子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其中一些药品使用对象涉及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危重病人等弱势人群,产生严重恶劣影响。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向媒体介绍说,《意见》要求依法惩处药品安全犯罪,整治医药领域的乱象,特别强调要加强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司法保护。一是要求重点打击、从严惩处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二是要求依法惩治打着健康健身招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犯罪,以及相关的诈骗、虚假广告、非法集资、组织传销等犯罪。三是要求重点打击、从严惩处从事非法行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非法采供血液违法犯罪活动的游医、假医、“黑诊所”、“血头”。万春表示,根据《意见》,检察机关将以有关专项活动为抓手,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协作配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相关犯罪形成打击合力。暴力伤医嫌疑人要快捕快诉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案件,社会各界对此表示强烈谴责。“暴力伤医不管事出何因,都是伤天害理,这种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坚决予以依法严惩。”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厅长黄河在发布会上表示,凡是暴力伤医案件,检察机关一律列为重大敏感案件,一旦发生将及时启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据黄河介绍,启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后,最高检会给予办案督导,各级检察院上下联动,及时研判案情,准确作出反应;检察机关将组织精干力量,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保证证据质量;依法快捕快诉,保证高速高效。办理食药类案件有三难谈及食药类犯罪,最高检公诉厅厅长陈国庆指出,近年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处于高发多发态势,其中利用互联网、物流快递进行犯罪的案件增长迅速。该类案件作案手段方式较为隐蔽、组织化特征明显、犯罪扩散性强。陈国庆坦言查办食药类犯罪案件存在办案三难,一是源头管控难。添加到食品、药品中的有毒有害原料来源渠道复杂,购买容易,难以实现有效管控。二是案件发现难。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组织体系严密,大多经群众举报或者发生安全事故,才得以被发现和查处。三是调查取证难。由于食品、药品去向广泛、消耗快,人证、物证收集困难,很难准确认定销售去向和具体数量、及时开展鉴定检测,对依法定罪量刑造成影响。对此,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完善机制措施,确保办案顺利办理。公益诉讼集中生态环境领域发布会上,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介绍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突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这个重点,办理的诉前程序案件和提起诉讼的案件中,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分别占到72.8%和83.8%。“近期,最高检将专门部署开展检察机关参与土壤污染防治行政专项监督活动,督促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严厉打击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郑新俭表示。据了解,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展一年多来,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发现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10件,办理诉前程序12件。对此,郑新俭表示,最高检将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督导指导,在食药领域积极部署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严查医疗医保领域职务犯罪“检察机关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为健康中国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四局局长宋寒松在发布会上表示。宋寒松表示,检察机关将严查医疗、医保、医药和食品等重点领域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如药品、医疗设备采购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索取、收受销售方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贪污、挪用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防疫资金等特定款物的犯罪;医药卫生、食药安全、安全生产等领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寻求庇护,拉拢腐蚀围猎国家工作人员,大搞利益输送,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行贿犯罪。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失职渎职职务犯罪也严惩不贷。附: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民健康,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建设健康中国的大政方针、总体要求、目标任务,为党和国家卫生与健康事业长远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这次大会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大意义,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健康放在突出位置,立足检察职能,全面加强检察工作,努力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一、充分认识健康中国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检察机关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1.深刻认识健康中国建设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着眼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举措和重大战略任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找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和促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工作定位和切入点,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党中央关于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各项部署要求落实到检察工作中。2.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健康中国建设。各级检察机关要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围绕服务中心和大局,积极应对健康中国建设对检察工作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健康中国建设的新期待、新要求,综合发挥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依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环境,促进健康中国建设顺利进行。二、依法惩治食品药品领域犯罪,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3.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深入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依法惩治制售含有严重超标致病性微生物、农药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的食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农药兽药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犯罪;依法惩治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种植、养殖食用农产品,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依法惩治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制售国家禁用的非食品原料、农药兽药以及私屠滥宰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的犯罪。重点打击、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比较集中的“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长期以来高发多发的涉及“地沟油”“瘦肉精”“病死猪”“毒奶粉”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以及走私冷冻肉品、利用互联网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各个环节犯罪的打击力度,着力切断犯罪利益链条,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4.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促进解决医药领域乱象。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犯罪。重点打击、从严惩处具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属于疫苗、血液制品、急救药品、注射剂药品,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制售假药劣药,以及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等恶劣情节的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严肃查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涉及的相关犯罪。严肃查办药品流通领域的商业贿赂、虚开发票、洗钱、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办案中要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行为,以及病患者实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制售药品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认定罪与非罪争议较大的案件,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5.依法惩治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其他犯罪,确保人民群众生活安全、放心。依法惩治打着健康健身招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犯罪,以及相关的诈骗、虚假广告、非法集资、组织传销等犯罪。加强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低收入人群等重点人群生命健康安全的司法保护力度。继续加大对毒品犯罪特别是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以及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从严打击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以及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孕妇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教育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远离毒品。三、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等犯罪,打造绿色安全健康环境6.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生态安全的犯罪,守护好绿水青山。依法惩治偷排偷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排放严重超标污染物、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无证为他人处置危险废物、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等环境污染犯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等危害生态安全犯罪。从严惩处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犯罪;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期间、限期整改期间恶意排放超标污染物的犯罪;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干扰环境监测设施,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犯罪;非法采矿采砂破坏航道交通、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犯罪,以及具有阻挠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擅自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危害公共安全等恶劣情形的犯罪。办案中应当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行为人修复环境、赔偿损失,降低环境污染的损害程度。行为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积极赔偿,防止损失扩大的,依法从宽处理。7.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等犯罪,努力减少公共安全事件对人民生命健康的威胁。依法惩治重大责任事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等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从严惩处具有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恶劣情节的犯罪,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健康。依法惩治追逐竞驶、醉酒驾车、超员超速、交通肇事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犯罪,着力构筑公共安全的司法保护屏障。四、加大对涉医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正常医疗秩序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8.依法惩治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犯罪,为创建“平安医院”提供司法保障。依法惩治聚众打砸、任意损毁占用医疗机构财物,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致使医疗无法进行的犯罪;依法惩治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违规停尸、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封堵大门、阻塞交通,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液、妨害传染病防治等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犯罪。重点打击、从严惩处在医疗机构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扰乱医疗秩序等犯罪行为的职业“医闹”,专门捏造、寻找、介入他人医患矛盾,故意扩大事态,挑动、教唆他人实施违法犯罪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从事非法行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非法采供血液违法犯罪活动的游医、假医、“黑诊所”“血头”,以及具有幕后组织、网络策划、涉黑涉恶、内外勾结等恶劣情节的犯罪分子或者团伙。对上述重点打击对象,应当依法提出从严处理、不适用缓刑、适用禁止令等量刑建议。9.依法惩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犯罪,维护医务人员的执业安全。加强与卫生计生委、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深入开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坚决从严查处涉医突发案件,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安全。正确区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界限,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医疗服务环境。依法惩治故意伤害、杀害医务人员,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医务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犯罪。从严惩处无端猜疑、蓄意发泄,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犯罪;以不特定的医务人员、就诊患者为侮辱、威胁、殴打、伤害、杀害对象,危害医疗场所公共安全的犯罪;利用互联网等媒体恶意炒作,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医务人员,挑拨医患矛盾,引发涉医突发案件、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犯罪。五、积极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为健康中国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10.依法查办医疗、医保、医药和食品等重点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突出查办药品、医疗设备采购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索取、收受销售方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残疾人公益事业、健康养老服务、健康扶贫工程、医疗保险特别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的职务犯罪;贪污、挪用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防疫资金等特定款物的犯罪;发生在贫困地区青少年营养餐或营养包行动中的贪污、挪用犯罪;医药卫生、食药安全、安全生产等领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寻求庇护,拉拢腐蚀围猎国家工作人员,大搞利益输送,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行贿犯罪。11.依法查办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的失职渎职犯罪。突出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破坏环境资源等恶性事件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医保管理和支付结算、医疗设备和医药产品招标、采购等领域审批、监管环节发生的失职渎职犯罪;以罚代刑,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不移交,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徇私舞弊,伪造食品检验结果及动植物检疫结果,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检疫的不检验检疫以及延误出证、错误出证的犯罪;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环节不作为、乱作为,环评和治理工作中失职渎职,以及突破生态保护红线、主体功能区定位、城镇开发边界,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定的职务犯罪。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完善同步介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和处理机制,严肃查办安全责任事故所涉职务犯罪,最大程度减少公共安全事件对人民群众生活和生命健康的不利影响。12.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做好相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加强与食品药品、卫生、环境资源、安全生产、动植物检验检疫、公安等监管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加强案例剖析,认真排查相关领域职务犯罪风险点,通过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纠正改进,努力将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通过举办展览、讲座、开展预防咨询等形式,对相关监管执法部门和医疗、医保等行业工作人员进行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筑牢防范犯罪的思想防线,提高防腐拒变的能力。深入查摆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保护、安全生产监管等机制体制的漏洞和问题,从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加强监督等方面,形成高质量的预防专题调查报告,促进行业监管部门细化职责分工、堵塞监管漏洞和解决监管空白、边界不清等问题。研究提出完善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实施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建议,为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治理体系建言献策。六、立足检察职能,促进健康中国法治环境建设13.加强批捕、起诉工作,确保依法、准确、及时、有效打击犯罪。对于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等破坏健康中国建设、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要实行挂牌督办,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要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在依法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对于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体现打击力度,确保办案质量。14.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促进公正司法。继续深化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对辖区内污染水域、排污企业、基本功能丧失的耕地、制售假药劣药的高发区域、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作坊等进行拉网式排查,形成打击合力。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涉嫌犯罪的案件,营造依法严惩犯罪的执法氛围。会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机制,推进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升打击犯罪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侦查活动监督,促进解决侦查质量不高,收集证据不合法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款物不当等问题,保证查处犯罪的合法性、有效性。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于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畸重、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强化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和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5.依法办理环境、医疗、食品药品等领域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健康中国法治秩序。依法办理环境污染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正确行使调查核实权,准确把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依法办理医疗损害责任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准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专门规定,化解医患矛盾,促进医疗纠纷依法妥善解决;依法办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责任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正确把握缺陷产品、因果关系等认定标准,促进司法统一规范。办理案件中,要积极借鉴医疗纠纷专业化管理解决机制,借助专业力量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加强对环境、卫生、食品药品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16.积极稳妥开展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着力营造绿色安全的健康环境。要重点关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侵害的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案件。要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切实发挥鉴定机构和专家辅助人的作用,查清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要充分利用诉前程序,依法科学运用检察建议、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监督方式,促使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要实现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增强监督实效,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17.全面发挥检察职能,促进健康产业创新发展。依法惩治医药、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健康产业领域的侵犯财产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核心技术和科研成果转化的保护力度。强化对涉及健康养老产业、健康旅游产业、智慧健康产业、健身休闲运动产业、健康食品产业领域相关案件的法律监督,维护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来自健康产业领域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努力为健康产业创新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七、加强组织领导,将健康中国建设的司法保障落到实处18.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机关要把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严格责任,狠抓落实。利用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的优势,统筹办案力量,排除干扰阻力,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打好整体战。侦查监督、公诉、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在行使职能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移送,形成打击犯罪合力。积极参与健康中国建设相关领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争取和依靠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加强联系与协作配合,努力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创造良好的办案环境。19.加强业务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机关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要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及时分析犯罪规律,总结办案经验,帮助下级检察机关解决办案中的困难和问题;地市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办案龙头作用,带头查办大案要案,进一步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组织指挥;基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办案主体作用,进一步增强办理相关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下级检察机关对于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和案件指导工作。20.加强普法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认真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结合人民群众关注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宣传主阵地、“两微一端”、微电影、微视频等媒体平台,加强与主流媒体、重点商业媒体和自媒体的联系协作,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健康中国建设的理念和方针政策,宣传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健康中国建设的重大举措和成果,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营造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法治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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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医改综合试点省份有探索、有突破,但总体进展缓慢,利益格局难调整。省级医改综合试点遭遇“拦路虎”我国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已经走过6年,改革的广度和深度正在进一步拓展和延伸。记者调研获悉,2015年初启动的省级医改综合试点已经从单项改革进入综合改革“深水区” ,遭遇利益格局难调整、部门合力难形成、公立医院动力不足等“拦路虎”。专家认为,国家应更注重省级综合医改方案设计的系统性和协同性,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和医保、医药联动机制,一鼓作气,推进新一轮医改早日取得整体成功。保基本 增效率近几年,深化医改的“重头戏”——公立医院改革在政策上有了重大突破,我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已经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范围明显扩展,尤其是安徽、青海、福建、江苏省级医改综合试点启动,医改的系统性、协调性进一步增强。得益于“十二五”期间中央对医疗卫生事业高度重视,各地持续加大投入,各级公立医院以保基本、增效率为重心出台多项医改新政,使深化改革具备了基础。一年来,4个试点省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推进机制。同时,围绕国家总体要求,结合各省实际,分别出台了省级综合医改试点方案,目前,四省已分别出台配套文件47、30、23、46个,综合医改政策框架基本形成。与此同时,试点省均将体现医改重点的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以实行医改联系点制度的江苏省为例,由省医改领导小组7个主要成员单位分片包干,负责联系与督导13个省辖市,各省辖市以“市政府专题会、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市委市政府联合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部署市域综合医改工作。记者走访4省卫计、医改、医院等部门单位发现,在资金和政策强力支持下,省级综合医改试点获得多项进展,为全面深化医改打开了局面:一是政府责任强化,试点省市不仅初步明确了省级公立医院财政投入机制和取消药品加成后的补偿机制,还将涉及医改的卫计、医保、药品流通等工作交由一位政府领导统一分管,增加医改的协调性。二是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疑难杂症再到省的分级诊疗秩序正在建立,县级医院龙头作用凸显,患者首诊便捷优惠,大病少花钱。三是医疗服务效率进一步提高,试点省各级医院总体收入呈上升趋势,建立了省级、地市级卫生信息平台,并不同程度实现了区域内医疗卫生系统互联互通。抓重点 成效多“要不是县医院建成了透析中心,我现在还得跑到40公里外的西宁市大医院做治疗。”43岁的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居民张金宝,8年前开始做肾透析治疗,每个礼拜从家中到西宁市往返3趟,花掉的路费、家人陪护成本、自己受的折腾……其间苦楚,一言难尽。直到去年3月得知离家几百米远的县医院也可以做治疗,他才掌握了这场“持久战”的主动权。青海省卫计委体改处处长张守顺说,近两年来,青海省继续巩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前期成果,互助县医院不仅建成了血液透析中心,购买了核磁共振设备,还加强了重症医学科室的研究力量,和互助县医院类似的一批县级公立医院通过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采购机制、加强内部管理等综合改革举措,为省级综合医改做好基础保障。巩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成果也是其它试点省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之一。记者了解到,试点省以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为切入点,通过综合措施促县级公立医院完善薄弱环节,发挥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其中,安徽省进一步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将县级公立医院长期债务纳入同级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福建省县级公立医院的关键性服务价格调整以设区市为整体统一测算、统一制定政策。推进“三医”联动,破除城市公立医院逐利机制是省级综合医改试点又一重大突破。据了解,试点省均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稳步提高劳务性医疗服务价格和改革医保支付方式等综合措施,初步建立起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福建省在取消药品加成的基础上,改革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对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政策和财政补偿进行同步测算和调整,全面推动公立医院运行机制转变。安徽省全面取消药品加成后,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医用设备的检查治疗价格,并以市为单位实行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医院“轻装上阵”,优质卫生资源不断下沉,医联体内构建基层预约、转诊机制和分工协作机制,医保实施差别化报销政策……随着省级综合医改协调性不断增强,有序的就医秩序正在逐步形成。在已经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福建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为“三师共管”的重要一环,家庭医生成为第一级健康守门人,在分级诊疗体系发挥基础性作用。在不断调整配套政策有效控制越级诊疗的青海省,非急难危重症患者越级诊疗的医保报销比例将下浮10个百分点,越来越多的群众理解并遵循分级诊疗政策要求,双向转诊的就医秩序已初步形成。不仅如此,在1年多的综合医改试点中,各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更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了突破:江苏省在价格改革、人事薪酬、分级诊疗等方面进行突破创新,初步建立现代医疗卫生体系;安徽省在巩固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卫生综合改革成果基础上,进一步聚焦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医保统筹;福建省强化“三医联动”制度设计,完善药品招标采购、理顺医药服务价格、改革薪酬分配制度等体制机制成为激发“三医”改革动力的“催化剂”;青海省坚持“以投入换机制”的原则,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提高医保筹资标准并完善支付机制,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为分级诊疗“搭桥铺路”。啃硬骨头 攻克堡垒然而,近5年来,尽管各地对全面推进医改已经达成共识,省级医改综合试点省份有探索、有突破,但总体进展缓慢,利益格局难调整,公立医院动力不足,三级医院负担重等老问题仍是深化医改的“拦路虎”。一是补偿机制待明确。省级综合医改首批试点的江苏省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青海省交通医院、安徽省儿童医院等相关负责人都提出,取消药品加成后,门诊量和住院人数不断增长,但医院却“业务上升利润减少”:试点前药品加成收入换成了现在的政府投入、医保补偿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但这些全额到位也难以补齐之前的药品销售利润,医院运营发展负担加重。安徽、福建一些三级公立医院的院长反映,医院原有的盈利模式被打破,新的投入补偿难以到位,同时还要承担社会公益任务,他们还在寻找更可行的改革办法。二是部门合力难形成。综合4省试点情况来看,“政府摇旗呐喊,卫计一家使劲,配套合力不足”的情况仍然凸显。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吴明表示,省级综合医改涉及的职能部门之间,对深化医改的认识、分工、政策衔接都有差异,加上部门利益牵扯,政策到了具体操作层面理解不一致、落实不到位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医院动力不足。“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为例,当前多数医院价格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仍执行2006年旧版4000多项内容,医改中将执行2012年新版9360项内容标准,这就要求许多医院内部管理系统改造升级,且精细化管理势必压缩医生以往收费中可自主操作的空间,医务人员积极性不高。”青海省卫计委主任张进京说。不仅如此,新一轮医改中三级医院医护人员的薪酬待遇并没有明显提高,受访的一些省级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对深化改革持消极态度。青海省委常委、青海省医改领导小组副组长马顺清说,现在医改已经到了啃硬骨头,攻克堡垒的关键阶段。综合医改既不是单兵突进、千里走单骑,更不是搞选择性改革、搞试水,应该坚定信心,正视矛盾,通过全面开花、全面实施、全面深化,全方位、全行业、全领域推进来实现医改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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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占比过高,患者负担重,向来是公立医院改革的主要着眼点。9月18日,国家卫计委联合财政部发文表示,要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部分试点县的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应下降到30%左右,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根据国家卫计委官方网站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曾于2015年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如今到2016年下半年,仍存在各地改革进展不平衡、可持续运行机制未完全建立的问题。为此,国家卫计委和财政部表示,接下来全国所有县(市)要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现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提升,患者自付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下降。除江苏省启东市、安徽省天长市等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各省(区)也需选择3-5个县(市)作为示范县,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在一些试点县,公立医院药占比应下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消耗的卫生材料费用下降到20元以下。此外,根据国务院去年制定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每个县(市)要办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在此基础上探索公立医院转型重组,并放宽社会资本办医准入范围,在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医院评审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对待政策。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曹健告诉财新记者,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整体思路仍然是以公立医院为主导,即便文件上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最终县级医疗服务将仍被公立医院垄断。“县级公立医院只要垄断,就还是没有竞争动力和活力。”曹健认为,县级公立医院的垄断地位不消除,即便降低药占比,强化监管机制,以药养医的问题还是没有办法从根本上解决,患者还是不得不为不必要的医疗支出埋单。曹健还表示,政府现在保障患者基础医疗服务的办法,还是强调要拨给公立医院财政投入。但在世界上很多其他国家,政府提供基础医疗服务的手段其实已经转变成购买服务,即无论公立医院还是民营医院,只要提供了基础医疗服务,政府、医保都支付相应费用,这将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医疗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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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科技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精神,按照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决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规章予以废止。科技部正式取消科技成果鉴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被废止后,根据《科技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和《科技部发布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后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自行组织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由委托方委托专业评价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评价曾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环节,过去由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技成果进行鉴定,但这种做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需要,通过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对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更有利于获得投资方和合作方的认可,更有利于技术交易的顺利进行,也更有利于获得政府支持。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中也把第三方的评价结果作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探索和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据悉,为探索和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科技部在2009年就启动了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作为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机构的代表,中科合创(北京)科技成果评价中心是经科技部等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我国第一家第三方专业科技成果评价机构,与科技部有关部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制定了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和科技成果评价操作规程。据了解,中科合创组建了一支1000多人的高层次、权威的专家团队,能够胜任不同领域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目前,已累计组织召开科技成果评价会800余场,邀请专家7000余人次,通过中科合创评价后的科技成果,获得直接融资、政府支持、许可转让等金额近3.5亿元。可见,由专业评价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将大大推动我国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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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8961
    16:59
    2016年8月23日,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召开,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修改三稿)》(以下简称《条例》)提交会议审议。在经历了多次审议、立法座谈、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条例》增加了对医务人员的行为规范,明确医务人员收受礼金或向患者及其近亲属推荐非处方药品、保健品等被暂停执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执业证书。医疗纠纷赔付金额超万元不建议自行协商解决《条例》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予以了规范,第五十五条明确,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四种途径解决,分别是自行协商,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医患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以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医疗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申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由之前的“超过三万元”修改为“超过一万元”的,公立医疗机构就应当采取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医患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解决,而不能“自行协商”。同时,医疗纠纷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到人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一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另一方当事人代为办理司法确认。在行业自律方面,目前深圳市医师协会承接了医师执业注册、备案等多项法定职责,《条例》增加了对医疗行业组织的规定,将加强监管并明确相应的救济措施——对深圳市医师协会做出的执业注册、备案或者定期考核等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深圳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种情形违规将被严惩据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曙光介绍,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此前的草案修改稿缺少关于医务人员的义务性规定,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经研究,《条例》在第四十四条明确“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同时提出以下三种社会反响较为突出,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影响较大的行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规定违者将“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1.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者贵重礼品。2.因医疗执业行为违规收取第三方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3.向患者及其近亲属推荐非处方药品、保健品、非医疗用品并以此违规收取第三方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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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卫医发〔2016〕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下称《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和《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工作要求,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了北京市等4个直辖市、河北省石家庄市等266个地级市作为试点城市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见附件)。现就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省级和试点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要充分认识分级诊疗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发挥好试点城市“排头兵”作用,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意见》有关工作要求,将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纳入深化医改工作统筹安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充分调研与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医疗实际,制定目标明确、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完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按时、保质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二、试点先行,突出重点   各试点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意见》有关工作要求,围绕试点工作方案,制定并落实试点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尽快部署启动试点工作。在全面落实《意见》有关要求的基础上,2016年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医院能力建设,围绕县外转出率较高的病种,加强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提升县级医院疾病诊疗能力。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医师多点执业等方式,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或者定期出诊、巡诊,促进医疗资源向基层和农村流动,提高基层服务能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和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加强中医药特色诊疗区建设,推广中医药综合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的作用。   (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落实《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有关工作要求,总结推广地方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成熟经验,制定关于健全签约服务和管理的政策文件,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制度。明确签约服务内涵和标准,规范签约服务收费,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签约服务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  (三)探索组建医疗联合体。各省级和试点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通过组建医联体,逐步形成责、权、利清晰的区域协同服务模式,利用远程医疗等信息化手段,促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和纵向流动,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在原有工作基础上,鼓励区域内按照就近、自愿原则组建医联体,避免跨省组建形式,在医联体内部建立责任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成员单位积极性。在城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以所有权为基础的资产整合型医联体,也可建立以资源共享、技术协作为重点的医联体。在县域,重点推进以县级医院为龙头,县乡一体化管理的医疗联合体。   (四)科学实施急慢分治。以医联体为载体,日间手术为突破口,根据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及其医疗服务能力,明确医联体内急慢分治服务流程。   1.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城市三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城市二级医院主要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三级中医医院主要是充分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提供急危重症、疑难复杂疾病的中医诊疗服务和中医优势病种的中医门诊诊疗服务;二级中医医院主要是充分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提供区域内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诊疗,危急重症患者的抢救,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慢性病医疗机构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   2.建立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超出医疗机构诊疗能力的患者,就近转至医联体内上级医院;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转至下级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连续性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在医联体内建立患者转诊中心,负责协调安排患者双向转诊服务。对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不健全、能力较弱的地区,要区别对待中医医院,将中医医院中医门诊诊疗服务纳入首诊范围,充分发挥中医医院的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首诊看中医的需求。   3.逐步推进日间手术。以医联体为切入点,在三级医院及其协作关系的二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逐步推进分工合作的日间手术模式。三级医院逐步推行日间手术,优化诊疗服务流程,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为患者提供高效的日间手术服务,将术后稳定康复患者转往二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术后患者随访制度,指导下级医疗机构做好患者术后康复,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通日间手术绿色通道。   (五)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促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加快建设区域性医疗卫生信息平台,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以及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等信息化手段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和医疗服务整体效率。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卫生服务,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在分级诊疗中的作用。探索设置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独立医疗机构,实现区域资源共享。   (六)加强部门协调,完善配套政策。各省级和试点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价格)、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创新体制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统筹协调推进,为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政策,落实分级定价措施。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通过分级诊疗试点,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   三、加强考核,及时总结   各省级和试点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试点效果评估机制和绩效考核方法,认真落实责任制和问责制。建立重点工作跟踪和督导制度,对试点工作任务设置年度量化指标,强化政策指导,定期对辖区内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认真组织开展基线调查,为今后开展试点评估工作提供基线数据。建立分级诊疗试点工作数据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加强对试点情况的监测,收集有关数据,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数据分析工作。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有益经验。   要加强交流学习,充分借鉴其他试点地区成熟经验,创新思路,不断推进。各试点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时,可以参考借鉴上海市在居民自愿选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医生签约的基础上,再选择一家区级医疗机构、一家市级医疗机构进行签约,形成“1+1+1”的签约医疗机构组合,以60岁以上老年人为主体,以自愿签约为原则,以优质服务为基础,渐进式推进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厦门市以高血压、糖尿病为突破口,组建由专科医师、全科医生和健康管理师组成的团队,以“三师共管”为纽带实现大医院和社区医院的衔接。江苏省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在其内部实行资源共享、信息互联、人员调配、同质服务。杭州市以家庭医生签约为主推进分级诊疗工作。   四、加强宣传,舆论引导   各省级和试点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开展针对行政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相关培训,把建立分级诊疗制度作为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增强主动性,提高积极性。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升和分级诊疗工作的宣传,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分级诊疗制度的认可与支持。广泛宣传疾病防治知识,促进患者树立科学就医理念,就近、优先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请各试点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2016年9月15日之前印发试点工作方案,并启动试点工作。请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集汇总辖区内试点地市正式印发的试点工作方案,并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月汇总辖区内试点工作情况,并于下一月15日之前将每月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按照《意见》所附《分级诊疗试点工作考核评价标准》进行逐条考核。  国家卫生计生委联系人:医政医管局 胡瑞荣、王毅   电话:010-68791887、68791886   传真:010-68792963   邮箱:bmaylzyc@163.com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系人:医政司 孟庆彬   电话:010-59957680   传真:010-59957684   邮箱:yizhengsiyichu@126.com   附件:分级诊疗试点城市名单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6年8月19日 附件分级诊疗试点城市名单序号省份市1北京市北京市2天津市天津市3河北省(8个)石家庄市4张家口市5唐山市6廊坊市7沧州市8衡水市9邢台市10邯郸市11山西省(8个)太原市12大同市13阳泉市14长治市15朔州市16晋中市17忻州市18运城市19内蒙古自治区(8个)呼和浩特市20包头市21兴安盟22通辽市23乌兰察布市24鄂尔多斯市25乌海市26锡林郭勒盟27辽宁省(11个)沈阳市28大连市29鞍山市30抚顺市31本溪市32丹东市33锦州市34营口市35辽阳市36朝阳市37盘锦市38吉林省(7个)长春市39吉林市40四平市41通化市42松原市43白城市4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45黑龙江省(10个)齐齐哈尔市46牡丹江市47鸡西市48双鸭山市49伊春市50七台河市51鹤岗市52黑河市53绥化市5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55上海市上海市56江苏省(13个)南京市57无锡市58徐州市59常州市60苏州市61南通市62连云港市63淮安市64盐城市65扬州市66镇江市67泰州市68宿迁市69浙江省(11个)杭州市70宁波市71温州市72湖州市73嘉兴市74绍兴市75金华市76衢州市77舟山市78台州市79丽水市80安徽省(16个)合肥市81淮北市82亳州市83宿州市84蚌埠市85阜阳市86淮南市87滁州市88六安市89马鞍山市90芜湖市91宣城市92铜陵市93池州市94安庆市95黄山市96福建省(9个)福州市97厦门市98漳州市99泉州市100三明市101莆田市102南平市103龙岩市104宁德市105江西省(7个)九江市106景德镇市107萍乡市108新余市109上饶市110鹰潭市111宜春市112山东省(14个)济南市113青岛市114淄博市115枣庄市116东营市117烟台市118潍坊市119济宁市120泰安市121威海市122日照市123莱芜市124临沂市125滨州市126河南省(11个)郑州市127洛阳市128平顶山市129鹤壁市130新乡市131焦作市132濮阳市133漯河市134三门峡市135周口市136驻马店市137湖北省(10个)武汉市138黄石市139襄阳市140荆州市141宜昌市142黄冈市143鄂州市144十堰市145孝感市146荆门市147湖南省(14个)长沙市148株洲市149湘潭市150衡阳市151益阳市152常德市153岳阳市154邵阳市155郴州市156娄底市157永州市158怀化市159张家界市160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161广东省(19个)广州市162深圳市163珠海市164汕头市165佛山市166韶关市167梅州市168惠州市169汕尾市170东莞市171中山市172江门市173阳江市174湛江市175茂名市176肇庆市177清远市178潮州市179揭阳市180广西壮族自治区(10个)南宁市181柳州市182桂林市183梧州市184北海市185防城港市186玉林市187百色市188河池市189崇左市190海南省(3个)海口市191三亚市192儋州市193重庆市重庆市194四川省(21个)成都市195自贡市196攀枝花市197泸州市198德阳市199绵阳市200广元市201遂宁市202内江市203乐山市204南充市205宜宾市206广安市207达州市208巴中市209雅安市210眉山市211资阳市212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213甘孜藏族自治州214凉山彝族自治州215贵州省(7个)贵阳市216遵义市217六盘水市218安顺市219铜仁市220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221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222云南省(8个)昆明市223曲靖市224玉溪市225楚雄彝族自治州226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227普洱市228大理白族自治州229保山市230西藏自治区(1个)拉萨市231陕西省(10个)西安市232宝鸡市233咸阳市234铜川市235渭南市236延安市237榆林市238汉中市239安康市240商洛市241甘肃省(9个)兰州市242天水市243武威市244金昌市245酒泉市246张掖市247庆阳市248白银市249定西市250青海省(8个)西宁市251海东市252海南藏族自治州253海北藏族自治州25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255黄南藏族自治州256果洛藏族自治州257玉树藏族自治州258宁夏回族自治区(5个)银川市259石嘴山市260吴忠市261固原市262中卫市26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8个)伊犁哈萨克自治州264克拉玛依市265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266昌吉回族自治州267乌鲁木齐市268哈密市269吐鲁番市270喀什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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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尽快确定医疗费用增长幅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2016年全国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6〕26号)落实,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5〕89号,以下简称89号文件)有关要求,现就尽快确定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长幅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省(区、市)要根据不同地区医疗费用水平、不同类别医院功能定位、医疗服务需求增长等因素,立足实际,认真分析,科学测算,确定本地区年度医疗费用增长幅度(以下简称控费目标)。控费目标的确定,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医保基金运行和群众承受能力相协调,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按照自上而下、层层分解的原则,将控费目标逐级分解到各地市(县市)和公立医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属(管)医院和国家中医药局属(管)医院按照属地化原则,纳入当地医疗费用控制范围。控费目标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力争到2017年底,全国医疗费用增长幅度降到10%以下。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按照89号文件要求,建立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体系,根据费用指标监测结果,对本地区医院医疗费用增长情况进行排序,每年定期公示排序结果,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请各省(区、市)于2016年7月1日之前,将确定的2016年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和控费目标分解情况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纸质材料一式二份邮寄至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公立医院处,电子版发至联系邮箱),其中中医类医院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和控费目标分解情况同时报送国家中医药局备案(纸质材料一式二份邮寄至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综合处,电子版发至联系邮箱)。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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