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园地-医政法规

  • 84171
    09:40
       近日,浙江省卫生厅宣布将设置并强化区域专病中心建设,以使不同区域同类疾病患者享有同等质量的治疗。据悉,该省将在“十二五”期间设置100个区域专病中心。   浙江省最近出台的《区域专病中心管理办法》明确,按照医疗服务的地域范围和技术辐射能力,将全省划分为浙北、浙中、浙南和浙东4个区域。该省卫生厅确定了包括20个科目的专病中心名录。各区域将分别设置约20个不同病种的专病中心。省级医疗机构可作为区域专病指导中心,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为基础,负责指导全省专病治疗同质化管理和疑难重症专病诊疗。     申报区域专病中心的机构,须具备7个条件,包括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资质、专业技术在辖区内处领先水平、市外病人数不低于15%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区域专病中心的评审、确认和监管。区域专病中心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每5年为一个评审周期。 
  • 84045
    10:04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公布《福建省2013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公立医院改革顶层设计,通过组建公立医疗集团或设立医院管理机构等形式,破解管办分开、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医疗机构协作分工等难题,构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行业”和公立医疗集团(或医院管理机构)“办医院”的新型管理体制,在管办分离上迈出实质性步伐。    《方案》提出围绕“扩资源、转机制、强服务”三大任务,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着力打造公立医院改革“123”工程,即全省一半以上县级公立医院全面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深化厦门、三明两市公立医院改革,选择3家省属三级医院开展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还强调建立长效财政补助和价格调控机制,进一步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加大和规范政府财政性投入,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康文)   广东 试点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    为推进省内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日前,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对取消药品加成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实行零差价销售,同时增加的政府投入应不低于改革后所减少的药品加成收入的10%。据悉,目前该方案在16个条件较好的县及县级市试点,并将逐步扩大范围。广东省力争到2015年完成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阶段性目标。     根据相关方案,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面向所有患者实行零差价销售。试点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符合药品加成政策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补助解决。公立医院减少的药品加成收入总额,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据当地2011年起前三年药品加成收入情况核定。方案提出,合理提高诊查、护理、治疗、手术、中医等体现医疗技术和服务的项目价格,确实偏低的床位费可适当提高,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类项目价格,鼓励适宜技术的使用。调价项目不应过于集中。 (南方)      行业协会与企业联手 打造阿胶网络经营规范机制     日前,“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网络市场秩序暨建立规范阿胶产品网上经营协作机制”研讨会在山东聊城召开。会上,工商、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中国中药协会、山东阿胶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组织,以及网络运营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阿胶企业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共识,四方将强力联手探索建立阿胶产品网络经营规范机制,以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据统计,目前阿胶产品网络销售规模正以每年300%以上的速度爆发式增长。但不容忽视的是,正规阿胶企业知识产权被侵权、无资质经营假阿胶等案例在网络上屡屡发生。为强化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并规范阿胶产品的网络经营,有关政府部门正在探索建立和完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长效机制。东阿阿胶与中国中药协会、山东阿胶行业协会在会上联合倡议:通过联合协作,全面监察阿胶产品网络销售活动,及时发现并清除各类违法侵权商品信息,保障我国药品食品市场安全有序、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84044
    10:00
         我国社会保险法提出了通过医疗服务协议规范医疗行为,以有限的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合理的医疗服务的指导原则,这标志着我国将以社会契约的方式建立医、患、保联动的管理模式。相对于行政管理模式来说,这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笔者认为,按疾病诊断分组(DRGs)正是医、患、保联动的社会共识,具有医、患、保三方常和博弈和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功效。体现社会治理功效1.分担费用风险,制约道德风险    医疗保险基金的初级功能在于分担参保人的医疗费用,我国部分地区已将此分担率提升至70%~90%(农村居民医保分担率相对较低),继续提升将陷入“破缸取水”的困境。目前,我国医疗费用达到企业工资总额的8%,城乡居民人均医疗费用以年均20%的速度在增长(远高于CPI、GDP、社会平均工资、居民消费支出等增长水平),但居民卫生总费用支出占比仍然高达37%(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这一比率在10%~15%)。优化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结构,就是要按照医疗保障“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方针,在利益相关人(医、患、保)之间建立治理机制,将人均费用增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指标联动,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在中长期(5~10年)做到收支平衡。    美国哈维茨教授创立的机制设计理论提到了“激励相容”,即在市场经济中,每个理性经济人都会按自利规则行动,这就需要有一种制度安排,使行为人在追求个人利益时,与实现他人价值和公共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相吻合。在现实生活中,只要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就必然存在道德风险,而医生存在的道德风险通常会发生诱导患者需求及导致过度医疗等问题。因此,构建治理机制以约束医患行为就成为医疗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该机制应该建立在医疗服务费用结算领域。2.建立多方联动治理机制    利益相关方的博弈区分两方博弈和三方博弈,医、患、保属于三方博弈范畴,但以往的结算方式均属于两方博弈——医保基金管理机构在代表参保患者的话语权时,已将两者合而为一,将医生视为对立面。医生在控制信息和决策权的条件下,分别利用其与医保和患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或减少服务,或增加费用。在此情况下,无论是按项目付费、按住院日付费,还是按人头(次)付费、总额控制付费,医生均有可乘之机。复合型付费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这种机会,但由于将医生视为对立面和简单控制对象,即使采取建立现场稽查队伍和联网监控系统,乃至建立医保医师档案、诊疗项目库、药品代码库、定点机构库等手段,医生仍然有空可钻。其实,医疗服务首先是道德问题,其次才是医术和费用问题。解铃还须系铃人,只有在医生参与的条件下,就临床路径管理达成共识且不断更新,才能建立医、患、保多方联动的治理机制。3.形成各具特色的DRGs    按病种付费方式的起源地是美国,他们将按病种付费称为按诊断相关分组预付费(DRGs-PPs),即在DRGs基础上,通过科学测算制定出每一个组别的付费标准,并以此标准对医疗机构进行预先支付。根据病人的年龄、性别、住院天数、临床诊断、病症、手术、疾病严重程度、合并症与并发症及转归等因素,把病人分入500~600个诊断相关组,然后决定医疗服务补偿标准。DRGs结算方式具有医、患、保三方常和博弈和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功效,DRGs需要针对执行中的新情况逐年修订,并达成社会共识。     21世纪以来,世界上有20多个国家在推行DRGs和按病种结算,不同国家结合自身特点采取不同方案,形成了各具特色的DRGs。2002年,德国在接近超级老龄社会时通过了《病例费用法案》,建立了一套引入DRGs付费机制日程表。2009年,DRGs作为相对有效的医疗保险基金控制措施,在该国进入强制性全面推行期。     打造推行DRGs的环境    上世纪80年代,DRGs被引入中国。研究者希望利用此项技术在中国实现对医疗费用的有效控制,但挑战不可避免。    首先,在技术上,诊疗收费标准难以制定。这源于我国不规范的临床路径和医疗卫生信息系统难以对诊断精确分类,难以核算临床操作成本。这也说明,我国医疗卫生法制和管理水平尚处于发展阶段,对分类标准尚未形成共识。    其次,在管理上,尽管卫生管理部门积极促进,试图以此推进临床路径建设,但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有畏难情绪,医疗机构贪图利润而没有打造束缚自己的“脚铐”的积极性,进展十分有限。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推行DRGs应遵循以下路径:    克服体制障碍 对医疗机构、医生和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去行政化管理,建立医、患、保联合推行DRGs-PPS的行动组织,如医疗保险协会、研究会等;制定相关标准和评价指标;由具专业性的第三方社会组织进行评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评价报告。     克服法制缺陷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制定《医疗保险条例》、《医疗服务协议条例》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为全员全病种推行DRGs打造法制环境,将DRGs-PPs纳入医疗服务协议范畴,建立利益相关人的对话平台和协商机制,确保医疗服务协议的订立和全面履行。    克服能力缺陷 (1)管理方应熟悉DRGs-PPs知识和医务人员的心态,参与DRGs-PPs的制定和修订及其执行监督,学会与第三方评价组织沟通;(2)在保障参保患者利益的基础上,科学厘定总额预算标准,建立对接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的信息通道;在推行DRGs-PPs结算制度中,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将结余资金用于奖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3)认真研究和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的平衡机制,通过DRGs-PPs和总额预算管理,规范医患行为,从而抑制人均医疗费用增长率(控制在8%左右),并与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关指标联动;在卫生医疗费用财政支出达到30%的条件下,实现个人支出在20%以内的目标,从而建立抑制“看病贵”问题的机制,实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能力的升级再造。     攻克技术难题 依法建立“三医联动”(医保体制改革、卫生体制改革与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的合作职责,总结现有经验,强化医疗机构信息化和临床路径标准化管理,确保病例首页达标,由此建立中国版、年度版的DRGs-PPs结算付费制度,并将其纳入医疗服务协议管理范畴。    2012年,北京市在6家大医院推行既定总额预算下108个病种的DRGs-PPs结算付费实验,结余资金归属医疗机构。评价指标包括便利性、患者可负担性、供方可负担性、保方可负担性、医疗质量、服务能力、服务效率等。结果表明,试点医院与非试点医院比较,患者个人费用降低11%,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降低3%,医疗机构节省支出14%,医疗服务难度系数提高8%,两周再住院率减少12%,平均住院日缩短30%;医疗服务质量有保障、效率相对好,医、保、患三方均比较满意;但因医用耗材没有纳入指标体系,成为医患可乘之机,导致严重超支。在目前中国医疗保险基金“开源有限、节流必须合理”的压力下,北京市的经验值得借鉴。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83971
    10:01
         近日,“药学工具网”上的一项“关于药师作用与医保制度的调查”在药师中间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该项调查由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与医药政策研究中心发起,旨在探讨如何在医保制度体系中明确药师的职责,将药师的地位与作用落到实处,以及如何更加完善医保相关制度。在医保制度实施中,如何把药师的专业作用充分利用起来?药师从医保工作中能获得什么?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药学专家和药师。  药师应是医保审核的主力军  该调查问卷在第一个问题中就提出:药师(无论是医疗机构中的临床药师还是药店的执业药师)都应当通过审核医生处方,在医疗服务和保险体系中发挥促进合理用药和控制医疗保险费用过度增长的作用。  对此,调查的组织者、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天坛医院药剂科赵志刚教授介绍说,随着我国老年患者的增多以及医保覆盖面的扩大,近几年,很多省份的医保经费开始面临筹资与支出不平衡的状况,有的没有节余,有的甚至出现亏损。“而医保支出的增加其中部分原因就是不合理用药没能杜绝,导致很多支出是不必要的。”  北京积水潭医院药剂科甄健存主任同样指出,我国医保现在面临的最主要困难就是钱不够用,这是由无限的医疗需求与有限的医保基金供给之间的矛盾造成的。“但如果我们认真考察,是不是医保的钱就绝对不够用呢?回答未必是肯定的。目前,医保有很多的钱都花在了不是必需的治疗上,特别是中国人喜欢用所谓的‘营养药’等辅助药,医保在这上面花了很多不必要的钱。”  “然而,目前站在医保角度的用药审核工作几乎没有。”赵志刚指出,医保部门只是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过滤、审核处方,一般这种审核仅仅涉及药物的适应证、剂量等比较单一的问题,而由专门的医保人员抽查处方的机会相对就很少了。甄健存也指出,现在医保审核人员的专业背景各不相同,很多人并不具备药学专业知识或专业性不强。  那么谁能给医保省钱呢?两位专家一致提出:“药师才是主要的力量。”甄健存指出,医保审核恰恰最需要药师,拥有药学专业技术的药师能把关不合理用药,减少不必要的药费支出。药师可以判断一张处方的用药适宜不适宜,能不能报销;药师还可以提出建议,把一种贵的原研药换成生物利用度相当的便宜的仿制药。  “医保应该充分发挥药师在临床用药上的评价能力,将来可以把合理用药的指标分配给药师,让药师来完成相应的工作。当然,现在我们药师已经做了很多促进合理用药的工作,如处方适宜性审核、重复用药审核、用药与适应证对应审核等。但药师在医保中的作用还需要更深入,包括删减处方中不必要的辅助用药,包括品牌的替代。这样才能尽量杜绝由于药源性疾病产生的花费,减少患者受到的损害并减轻医保的负担。”甄健存如是说。  赵志刚也呼吁,作为一名用药把关者,在选择安全有效的治疗药物的同时,关心药物价格和医疗费用,也应是药师工作的重要内容,可以减少因不恰当药物治疗引起的住院日延长、医药费用增加。  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如何在医保制度体系中发挥我国广大药师的作用?“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已有很多先进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赵志刚介绍说,在美国,保险公司会跟药师有很多合作,药师一方面可以降低药物对患者的损害,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保险公司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如把进口药替换成较便宜的仿制药,所以保险公司会给药师支付相应的报酬。在日本,药店只有雇用经医保认定资格的药师,才能被评为医保定点药店,患者在该药店买药才能予以报销。也就是说除了对药师的通常要求外,此类药师还必须考取日本医保部门认定的证书,对医保相关政策和医保用药限制等都要求掌握。“当然,这一类药师的收入自然就会更高一些。”赵志刚强调。  已在美国居住10年,目前在美国芝加哥伊利诺伊大学接受第二年住院临床药师培训的廖思韫药师告诉记者,美国的保险公司和政府社保部门都有专门的药师负责,他们的主要职责就是审批患者的用药。首先,政府的社保部门都有一个药品清单,列有各类疾病的首选治疗药。如果患者使用的药物不在这个清单上,或使用的剂量或疗程不是治疗指南上所推荐的,那么保险公司或者社保部门就不会报销这笔费用。那样的话,患者自己就要支付昂贵的治疗费,而很多患者根本付不起。如果病情确实需要清单外的药,就需要医生对这个药申请预先批准,而负责审批的就是社保部门的药师。医生会在传真的申请表上写明患者需要用这个药的具体原因,以及之前已用过哪些药等内容。申请表经药师审核,一旦批准了,患者的保险才可以支付大部分费用。  另外,美国医院门诊或零售药房的药师在医疗保险中的主要责任是,了解患者的保险为什么不支付药费,查看是不是可以有替代的能报销的药物。如果有,药师就会给医生打电话更改处方。  “总的来说,美国药师在医保中就是起到一个沟通桥梁的作用,而且也起到了一个把关的作用——保证不会使用贵的、不必要的药物。”廖思韫总结说。  赵志刚介绍,1997年美国临床药学院提出建立有药师参与的合作药物治疗管理制度的研究结果:因有药师参与对高风险患者的监护,每位患者平均节省费用600美元;1000家医院中的药师提供的药学服务挽救了400例患者生命,节约费用约51亿美元。  促使药事服务费从医事服务费中脱离出来  在医保工作中,药师可以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不仅为合理用药把关,而且可节省医疗资源和经费。那么,药师可以从医保工作中获得什么呢?赵志刚指出,美国和日本的经验告诉我们,从事医保工作的药师可以得到相应的报酬。而在我国,通过药师审核处方,可以有效遏制大处方、不合理处方,以及为临床合理用药提供信息支持与咨询服务,进行不良反应监测、药物警戒等,减低国家每年为此而支出的大笔医疗费用。医保有了节余,就可以反过来以“药事服务费”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对药师予以回报,提高药师审核处方的积极性,形成良性循环。  赵志刚强调,目前医事服务费的定义为医务人员(包括药师)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而收取的费用。让药事服务费从医事服务费中脱离出来意义在于,这是患者、医院、社会的必然需求,是体现药师价值的有效途径,是合理补偿医院药事成本的必要手段,是促进药学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对于患者和国家,虽然表面上看增加了几元钱的药事服务费支出,但却大大减轻了医院以往多开药、开高价药带来的负担。对患者来说,增加的药事服务费可以由医保部门予以报销,这样就不会增加个人负担;对医保部门来说,医保的支出不会因药事服务费的出现而增加,反而会下降。“由于药师在节约有限的医保资源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使得由医保部门支付(报销)患者的药事服务费成为可能。”赵志刚如是说。  赵志刚最后还指出,目前在我国还未看到关于临床药师控制治疗成本的报道,从美国的经验来看,我们必须一边实践,一般评价实践的效果,证明临床药师的作用,用数据证明临床药师是否能够控制药品费用,减少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挽救生命,为今后的相关立法工作提供最有利的支持和证明。  相关链接:  为降低医疗费用,美国医院通常采取如下办法:  替代物治疗(等效廉价药品):同样治疗作用的药物药师建议医生选择最经济的药物,减轻患者的用药负担、卫生资源的浪费。  抗菌药物和化疗药的合理使用:一些贵重或易耐受的抗菌药物的使用必须得到医院感染科医生小组的同意才能使用,否则药师只调配首剂量,有权拒绝调配下一个剂量;病区抗菌药物使用定期更换,以防耐药菌株的产生;化疗药必须由主治以上医生才能开医嘱,且必须有两个医生签名,药师同样负责监督处方医生是否具备资格及双签名是否遗漏。  药物的更换:对病情稳定、消化道正常的患者将静脉给药转换成疗效相同但费用低的口服给药。  医院药物利用监督小组:医院有专门的药物利用小组监督用药的整个过程,在保证治疗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节约医疗资源。 
  • 83933
    10:43
     □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增加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这一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对虚假广告要进行严厉处罚,同时应禁止药品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    药品虚假宣传是图财害命    “现在的虚假广告特别是医疗市场的虚假广告非常严重。”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廖海鹰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要始终坚持把人民的健康放在第一位。网络、电视等媒体上之所以虚假广告满天飞,与广告运营商对内容审核的不负责任有很大关系。对药品和保健品进行虚假宣传就是在图财害命,建议对此作出更明确、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惩戒力度。    危害人身健康广告不能做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帆2005年到国家人口计生委工作后不久,接到了4位专家写来的一份材料,材料提到关于“无痛人流”的广告问题。受到无痛人流广告“轻轻松松睡一觉,这个手术就完了”的误导,一名15岁的女孩一年做了4次流产。这对她今后的生育、家庭来讲是非常有害的。就“无痛人流”广告来说,它不是虚的也不是假的,医院是可以做的,但是对医生有严格的资质要求,不是谁都可以做的。    “举这个例子就是说,类似这样的既不是虚的又不是假的广告,但确实是有害的广告,作为广告经营者来说也是不能做的,这应在法律上明确下来。”江帆认为。    药品广告可能误导消费者    “虚假广告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王陇德委员说,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但这个事好像就是管不住。在发达国家,药品是不让做广告的。但是,我国许多药厂都在电视台、电台、报纸上做广告。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应该认真对待和研究。    陈蔚文委员也认为,药品是不能做广告的。凡是药品,本来就规定要有药品说明书,它提供的信息是很完整、权威的,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很多药品广告的信息与药品说明书不完全一致,不完整、不准确。就这一点来说,药品的宣传本来就是虚假广告,没有全面真实反映药品的内容、成分、副作用等信息,会误导消费者。    “作为药品,只有医生才有权力开处方。”陈蔚文说,用广告的信息引导病人去购买药品,很容易造成伤害病人健康的情况。从这一点来说,药品就不应该做广告。目前药品广告铺天盖地,特别是抗生素广告很多。抗生素是不能滥用的,这有很多技术上的规定。    任茂东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禁止药品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    “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任茂东强调。    全国人大代表周春艳认为 增加广告主违法责任规定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周春艳认为,在草案中增加对广告主违法责任的规定。    周春艳说,草案关于违法广告的治理,只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责任,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应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三者各有各的责任,各有各的义务。所以,应在本法中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责任,按照广告法的规定重新作出界定。    韩晓武委员建议 虚假广告都适用连带责任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韩晓武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建议,只要是虚假广告,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就要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韩晓武说,草案规定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要承担连带责任。规定得很好,但还不够。只局限在“食品药品”范围太小了,应当规定只要是虚假广告,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就要和经营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不管是食品药品,还是其他方面,对虚假广告一定要出重拳。    全国人大代表邱新海指出 明确医疗广告代言人责任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邱新海指出,应明确规定医疗广告代言人的责任。    邱新海说,草案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没有规定医疗广告形象代言人的责任。不管是明星,还是所谓的老中医、老专家,很多人都在说瞎话,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上当受骗。代言人是利益相关者,他们收取了高额代言费没有责任是不对的。建议增加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形象代言人等相关人员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冯淑萍委员提出 食品药品先制定强制性标准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淑萍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提出,进一步明确政府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    草案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冯淑萍说,上述规定中,没有规定什么情形下需要国家制定强制性标准。可能是由于商品、服务非常多,这里不好一一列举。但可以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对群众最不满意、最不放心的领域要先制定强制性标准,比如食品、药品。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专门组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也正在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可以在本法中提一些原则要求,即关系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食品、药品需要国家制定强制性标准,包括商品目录、含有毒有害成分的最高值等,这些要明示。    相关链接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立法调研和座谈中,各方面普遍反映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以下主要问题:一是法律有关规定不明确,一些消费纠纷的处理依据有待完善。比如对购买商品房、汽车,接受通信、教育、医疗、金融、旅游等服务是否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不够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对这类纠纷的处理结果也不完全相同。对网络、电视等非现场购物纠纷,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等问题的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二是消费者维权能力有限,致使依法维权的少。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都自认倒霉,放弃维权。三是维权渠道不畅、成本高,致使依法维权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赋予了消费者通过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五种途径维权,但这些途径在实践中没有很好发挥作用。举证难和鉴定周期长、成本高也成为制约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因素。四是消费者协会面临人员和经费无保障等困难,致使消费者协会开展维权工作受影响。五是行政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经营者违法成本低,致使经营者不怕违法。 
  • 83932
    10:28
        近日,中国中央政府网发布消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予以发布。根据“三定”方案,国家卫生计生委取消下放10项职责,整合、加强7项职责,部门间职责更加明晰,同时确定了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定主要职责  取消和下放10项职责  根据“三定”方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主要职能调整为18项。其中按照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取消了5项职责,下放了5项职责。  取消的职责包括,取消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等。  下放的职责包括,将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等。  整合加强7项职责  根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制定药品法典的职责,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国家食药监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加强的职责主要包括:深化医改,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专家观点  回归“裁判员”身份  更愿意以香港人、学者和第三方的角度对医改进行评论的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庄一强认为,取消、下放的职能透出的信号是,新成立的卫生计生委将“抓大放小”,今后将更侧重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宏观战略性工作,而对微观的层面进行放权。  比如“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等就体现了卫生计生委“裁判员”身份的回归。他指出,卫生行政部门曾经管办不分,既制定宏观政策,又对医院进行微观管理。管办分离有助于集中精力,突出工作重点。  同时,作为香港人,庄一强特别关注的一点是“将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等”。他认为,这意味着国家会进一步开放社会化办医,加大多元办医的力度。据他所知目前美国、欧洲、泰国、新加坡等地都在积极商谈在华投资,目前外国在华投资还需国家卫生计生委进行审批。而港澳台审批的下放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主导医改需加强协调力  “三定”中,整合的职责包括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庄一强认为,这意味着在卫生和计生方面,卫生计生委被赋予了国家战略制定的职能。一方面,医改将更加深入、专业,但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被民间称为“小国务院”的发改委在协调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医改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涉及方方面面,诸多部门,今后卫生计生委在涉及多部门协调合作的问题时,需进一步克服困难,取得突破。  为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本轮“三定”中,还按照权责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的要求,协调明确了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人口发展规划、国境卫生检疫、食品药品方面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衔接关系。  □有关职责分工  ◎人口  国家发改委负责研究提出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传染病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编制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  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质检总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定内设机构  内设21机构突出工作重点  “三定”对原卫生部和原计生委两部门综合司局进行合并,对职责相近的司局整合,主体业务司局原则不动,共计设置21个内设机构,比改革前有所减少。  改革中,依据整合和加强的职责增设了部分机构。这些新设机构体现出卫生计生委工作重点。如设立体制改革司,承担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设立规划与信息司,加强卫生计生资源优化配置和信息化建设;设立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设立综合监督局,加强医疗卫生、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综合执法监督;设立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设立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整合成立妇幼健康服务司、医政医管局,体现了优势互补,理顺了职责交叉。  卫生计生委认为,改革体现了整体设计,该加强职责得到加强,该整合的司局进行了整合,并进一步理顺了司局职责关系,保持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定人员编制  定编545名较之前有减少  本轮“三定”中,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4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9名)。  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为加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增设1名副主任兼任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司局领导职数78名。总体来说,编制人数较改革前有所减少。 
  • 83930
    10:24
         近日,河北省卫生厅印发了《河北省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2013~2015)》。规划指出今后三年,河北省将加快建设省、市、县三级卫生信息平台,进一步加强和整合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基层卫生和医疗保障等各项业务应用系统,积极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两个数据库,建立健全覆盖全行业的业务信息网络。到2015年,初步建立全省卫生信息化基本框架。     根据要求,河北省卫生信息化建设共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2013年,河北省将于今年启动居民健康卡管理信息系统工作,完成省级及3个县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试点建设,并启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同时,实施完成远程会诊系统建设,打造5家城市医院与43家县级医院互联互通格局。第二阶段是2014年,将进一步完善健康档案与电子病历数据库,居民健康卡覆盖40%的城乡居民。第三阶段为2015年,居民健康卡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同步达到75%以上,规范化电子病历数据库建设达到90%以上。同时,完成80%以上的市级和县级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实现跨区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 
  • 83929
    10:19
        要提供更大规模和更富类型和层次的医疗服务,显然不能只靠政府的力量,相反,政府应该进一步放开门槛,让给市场来提供。与此同时,政府则只需要保持最低层次的兜底医疗服务,并扮演好监管者的角色即可。    6月18日,在距离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一个多月后,备受瞩目的国家卫生和计生委的“三定”(定编制、定机构、定职能)方案正式对外公布。卫计委最终确定“一正四副”的领导格局,内设机构21个,其中新设体制改革司、基层卫生司等8个司局。此次调整与改革涉及食品安全、医改职责划分、计生及三大医保整合后的管理权归属等多个敏感问题,被认为是未来健康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契机。     除了确定编制之外,机构的调整和设立也颇受瞩目。最大的动作是,将国家发改委承担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制定药品法典职责和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国家食药总局。此外,在计生层面,改革将实现卫生和计生两大系统的信息共享,并逐步进行力量整合。    定编制和定机构说白了都是“表面功夫”,最重要的还在于定职能。当然,此三者都是彼此交缠限制的,只有编制得到精简,机构调整完毕,所谓职能的转型、明确才可能实现。此次调整,卫计委取消了5项职责,下放了5项职责。包括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等。    值得一提的是,部分审批职责下放到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包括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而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职责下放到市级卫生计生部门。这些职权的下放,既符合之前国务院推行大部制时提出的职权该转移一定转移,该下放的一定下放原则,也从另一个侧面宣告,医改也一直在缓步开展。     此一轮调整中,舆论最关心的正是前文提到的医改办机构从发改委挪到了卫计委。为此,卫计委特别设立了体改司,以接收医改协调工作的转入,甚至,该办的领导原发改委副主任也随同转至卫计委任职。时下,医改的前端正是一片深水区,中国的医疗改革如何趟过这片水域,尽管未必取决于体改司的每一次动作,但体改司在医改进程中的协调作用,也必然有着重要影响。    于中国而言,确保医疗供给的增长和医疗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两个最大的难题。就前者而言,要提供更大规模和更富类型和层次的医疗服务,显然不能只靠政府的力量,相反,政府应该进一步放开门槛,让给市场来提供。与此同时,政府则只需要保持最低层次的兜底医疗服务,并扮演好监管者的角色即可。当然,在具体的改革中,要让政府放弃手中资源,甚至比要求它们放弃某些审批权更加困难。这种困难可能不只来自于医疗内部,更因为特殊医疗供给体系的存在而滋生种种阻力。   某种意义上而言,从宏观的医疗改革到卫计委的“三定”,医疗层面的做与不做,并没有民间力量太多的影子,更多的只是政府基于责任而进行的独舞场景。不过不管改革的博弈格局如何不对等,已经启动的医改已经不可能回头,而要避免在深水区溺亡,包括卫计委在内的部门能否实现职能上的转型,都是一种最为关键的问题。对此,我们也只能期待,“三定”到位之后的卫计委,能够为医改注入新的动力,并实现新的突破. 
  • 83798
    13:01
         “今后3年内,规划调整和新增医疗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力争到2015年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全市医疗机构床位总数的15%以上,门诊服务量达到全市医疗机构的15%以上,住院服务量达到全市医疗机构的10%以上。”6月3日晚的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研究室主任谢博能如此透露。  当天下午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力求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同享政策待遇,在规划、用地、经费、医保、人才、科研、监管等多个方面全面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环境。  鼓励全科医生独立办诊所  “目前广州有民营医疗机构1411家,全市共有医疗机构3459家,民营医疗占比40.79%;民营医疗机构床位5506张,全市共有床位65940张,民营医疗机构占比8.3%。”发布会上,谢博能指出,广州民营医疗机构数量多,但服务量偏少、偏小。  据谢博能介绍,《实施办法》共二十条,涵盖了制定依据、发展目标、适用范围、优惠政策等内容。“重点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在广州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地区举办二级以上规模的大型医疗机构。”谢博能表示,优先考虑发展短缺的专科医疗机构(中医、康复、护理、肿瘤、儿童、精神卫生、老年病和慢性病等专科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全科医生、名老中医独立开办个人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作制诊所,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不断做大做强。  民营医院也可以办医保  据介绍,《实施办法》大大简化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实行并联审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执业医师定点执业注册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之前是没有时间规定的。”谢博能说。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用地统一纳入全市医疗卫生用地规划。“凡具有医疗卫生使用性质的独立用地(非租赁)和用房(租赁),均可作为举办医疗机构的选址。”谢博能表示。此外,对纳入120急救体系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享受市本级财政50%购买救护车补助的优惠政策。  谢博能强调,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并获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纳入广州市社会保险、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享受与同等级、同类别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社会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  《实施办法》还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人才、科研政策做出了“更平等”的规定。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考评、人才选拔和培训,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度科研项目设置一定比例供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单独申报。“规定了比例以后,社会办医疗机构一定可以申请到科研项目。”  鼓励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帮助社会办医疗机构解决人才瓶颈问题,满足市民看病、问诊需求。  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技术合作关系。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提供不少于50个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到市属大型综合医院进修的名额。由建立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间的双向转诊关系,重点建立和完善公立综合医院与社会办社区医疗及康复、老年护理等机构间的双向转诊机制。  《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现场问答】  民营医院亟须扩大发展空间  羊城晚报:广州民营医疗机构在全国的水平如何?  唐小平(广州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北京、上海、天津、成都都出台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广州市的民营医疗水平低于北京,也不超过上海,但位于全国前列。过去这么多年,广州民营医疗机构数量多,但服务量比较少,比较小,总数占了40%,但服务量偏小,门诊量占了8%,住院量占了5%。  “北上广”里面,广州等一线城市的民营医院的发展空间较小,与二线城市比如东莞相比要小,希望这个政策在这方面有所进步。  【各方反响】  专家们不用偷偷出来做手术了  广州男科医院原总监吴文浪现在正在筹备一家新医院,《实施办法》规定:“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这让吴文浪十分高兴,他告诉记者,这一点非常好,不用拖时间。以前要求办医院一定要独栋独院。但其实很多商业大楼建设之时并没有这样规划,于是要到很多个部门东奔西跑办许多份证明,这样浪费了很多时间与精力,最后办下来累得够呛。  他还表示,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可以真正帮助社会办医疗机构解决人才瓶颈问题。他透露,以前大医院的专家要过来民营医院门诊手术会有顾虑,担心原单位领导知道了有看法,所以大多数专家是利用节假日偷偷出来的,新办法可以令他们出来看病、做手术都名正言顺,这样一来,市场就可以做活,民营医院可以借此把品牌做起来,也就不需要花太多的钱去做广告,可以节省很多成本,吸引更多的病人前来求医。  希望早日丢掉“二等公民”的帽子  “我们太希望能够跟公立医院平起平坐,早日去掉‘二等公民’这个帽子了!”说这话的是广州博爱医疗集团宣传策划负责人翁丽青。翁丽青表示,整体的政策环境好了,民营机构的发展才能真正快起来。目前这些政策大多数是原来都有,只是各地落实的程度不一样。尤其是人才流动这一块,希望在执行程度方面能够有一个进度表。另外,民营医院开展科研对提升自身品牌形象都很有好处。她介绍,在上海,博爱集团下属的医院有的已经拿到了科研项目,并正在进行之中。但在广州,一方面由于医院没有太多投入,另一方面可能由于门槛也高一些,所以在科研这块目前仍是空白。  将大大提升民营医院医生的信心  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院长蔡方明对“医疗用地的纳入政府医疗卫生规划”的规定很有感触。目前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是租了二十年的长租合同,原来这栋楼是一个旧的厂房改造而来,多少会担心业主退租,这对医院的发展所带来的影响是致命的。如今的规定可以让民营医院投资时可以买下场地,更有保障。  另外,“民营医院可以申请科研项目的规定”也让蔡方明看到了希望。“之前我们搞出来的科研成果,不太被重视和承认;我们的医生到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很难被采用,一般他们都会优先找三甲公立大型医院的专家文章来发表,如果专业的机构和杂志对我们民营医院也一视同仁的话,这对医生的信心会大大提升,他们也不会觉在民营医院工作低人一等。” 
  • 83797
    13:01
         为解决“挂号难”问题,卫生部从2009年起逐步推出预约挂号制度,患者只要打个电话或在网上预约就能挂号,不必再起早摸黑去排队了。然而,预约挂号制度在为患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爽约的问题。许多医生都遇到过一上午看不见几个病人的情况,原因是很多人约了号又不去,也不通知医院,真正需要的人挂不上号,导致医疗资源浪费。  近日,北京市卫生局对统一预约挂号平台进行升级,其中对爽约行为设置了处罚办法:1年内无故爽约累计达到3次者,将自动进入系统爽约名单,此后3个月内取消其预约资格;1年内累计爽约6次者,取消其6个月的预约挂号资格。为此,《生命时报》记者对北京市几家三甲医院进行走访,调查预约挂号爽约的情况。  记者采访了几家医院的相关人员后得知,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的爽约率高达30%~40%,北京同仁医院为7.95%,北京安贞医院为3%~5%。2011年,北京儿童医院统计的爽约率达到35%,北京回龙观医院的爽约率达34.45%。不少医院调查爽约原因后发现,有人是犹豫来不来医院或先约个普通号“垫底儿”,也有人是因交通受阻或临时有事不得不变更就诊安排,还有人是因弄错预约时间,或者想取消预约却不知该如何取消。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王小雷告诉《生命时报》记者,由于电话和网上预约无需缴纳费用,此前又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人们没有心理负担,因此表现得很随意。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社会医学与健康教育系副主任钮文异认为,预约挂号本是方便患者的好政策,能将优势资源合理分配,但爽约行为造成现场挂号的人没号可挂,想看病的人又看不上,医生空等一场,浪费了本已很紧张的医疗资源。此外,爽约还会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记者曾亲眼看到这样一幕:在位于北京市和平东桥附近的一家医院消化科门诊前,一名预约挂号的男患者姗姗来迟,拿着挂号单加塞,几名现场挂号并且排队很久的患者非常不满,上前理论。该男子振振有辞地说:“我预约了号,是第5个看病的,刚刚有事出去了。”一位患者说:“银行排号都是过号不候,凭什么你就能不按顺序就诊?”顿时,狭窄的诊室前吵成一团。预约迟到打乱就诊流程,导致患者“撞车”的现象,让院方及医护人员十分头疼。  “卫生局这一新规对遏止爽约现象是非常及时的,相比之下,我院对爽约行为的处理还是相对宽容的。”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影像诊断科主任医师王铸表示,该院每天下午4点半前将网络及电话预约的患者导入数据库,以便安排次日的工作。若患者预约上午9点的号但没有及时前来,只要11点前能赶到,仍可“放行”。纽文异认为,爽约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在加拿大,看病预约迟到或失约是很严重的事。若迟到者赶到医院时,当天接诊人数的上限未满,则会被安排到所有候诊者之后看病;若上限已满,则只能重约。如果失约,前台接待员会在次日打电话询问并严肃警告。一些特殊医疗服务,如儿童疫苗注射等,若失约将半年无法再约。  除个人原因外,造成医生被“放鸽子”的另一原因是号贩子抢的号没能倒出去。对此,新规中还制定了“黑名单”制度:一部手机绑定超过5个注册用户或身份证号不符合规范时,将被纳入黑名单;同一患者在同一就诊日、同一医院、同一科室只能预约1次。这些举措都能有效制约号贩子占用号源的行为。  患者该如何保证既能约得上,又能看得上病呢?首先,由于专家号资源有限,因此患者一定要按预约的时间就诊;如不能按时就诊,最好提前1天以上打电话或上网取消预约。其中,北京同仁医院取消预约时间为前一天下午2点前;北京儿童医院为前一天下午3点前;北京安贞医院规定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或窗口退号。其次,各医院预约时间不同,有上午放号的,也有下午甚至深夜放号的,患者在预约前最好先了解相关信息。最后,同仁医院针对无法通过预约挂号“抢”到号的患者,开始试点现场预约登记制度。患者可到医院进行就诊登记,同时采集头像、扫描证件、验证身份,记录病情、化验检查结果。资料将被传至导诊系统,择日由导诊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号源情况安排就诊。▲  相关链接  预约挂号常见问题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患者在使用预约挂号平台时可能会遇到以下问题。  1.一般提前几天能确保约上?各医院提前预约周期不同,建议患者登录北京市预约挂号统一平台(www.bjguahao.gov.cn/comm/index.html),进入要预约的医院,查询预约周期。如中日友好医院,患者可随时预约3个月内(周一至周五)的号,每天下午3点后停止预约次日的号。  2.外地患者来京看病可否预约?外地患者首次来京看病,只需填写基本注册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就可预约。如果没有北京各大医院的就诊卡或北京市的医保卡,可以不填这两项信息。  3.只有周末有空,但周末的号不能预约怎么办?这种情况只能亲自到医院挂号,大多数医院周末都有专家出诊。患者可以先初步了解自己的病情,不是非常紧急或严重的疾病,可以安排在下午人少时去。但想看知名专家或预计要化验检查的,最好早点去。不少中药房排队人数较少,可以先取中成药,然后再取西药,节约时间。  4.多大孩子能挂儿科号?“半大孩子”能不能挂儿科的号,要看医院具体规定。北京儿童医院可以为18周岁以下的孩子预约挂号,武警总医院儿科则要求患儿的年龄为16周岁以下。同样是心脏病,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建议14岁以下患者看儿科,14岁以上预约成人科室;而安贞医院则把儿科的年龄“卡”在了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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