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园地-医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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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25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对社区、社区疫情划分、社区传播疫情、密切接触者等概念进行明确,从社区未发现病例、社区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社区传播疫情三个层面分别提出了疫情的防控策略及具体措施。这些措施旨在动员社区力量,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群防群控,稳防稳控,有效落实综合性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防止疫情输入、蔓延、输出,控制疾病传播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为切实落实以社区防控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指导社区科学有序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及早发现病例,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现就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充分发挥社区动员能力,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群防群控,稳防稳控,有效落实综合性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防止疫情输入、蔓延、输出,控制疾病传播。二、具体任务(一)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参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院感防控、个人防护等内容的培训,提高防控和诊疗能力。发布公告,对辖区内来自武汉的人员进行警示,要求到社区卫生机构登记并实行居家医学观察14天。2. 医疗机构加强预检分诊工作,根据患者症状体征和流行病学史,引导病例至专门的发热呼吸道门诊就诊。为就诊病人提供一次性口罩等防护用品,减少通过医院传播机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转诊至定点医院诊治收治,加强院内感染防控工作。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强化病例个案和聚集性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置,详细调查病例的感染来源,确定疫情波及范围,评估疫情影响及可能发展趋势,掌握病例发病至被隔离期间的接触人员,判定密切接触者。指导一般公共场所、交通工具、集体单位落实以环境清洁和开窗通风为主的卫生措施,必要时进行适度的消毒处理。(二)街道(乡镇)和社区(村)。1. 实行网格化、地毯式管理。社区要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组织体系,建设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责任到人、联系到户,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得到切实落实、不留死角。鼓励社区居民参与防控活动。2.加强人员追踪。以社区为网格,加强人员健康监测,摸排人员往来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重点追踪、督促来自疫情发生地区武汉市的人员居家医学观察14天,监测其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输入。充分利用大数据的手段,精准管理来自武汉的人员,确保追踪到位,实施医学观察,发挥街道(社区)干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和家庭医生队伍的合力,提高追踪的敏感性和精细化程度。3.做好密切接触者管理。发动社区网格员、家庭签约医生、预防保健医生对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规范管理,配合疾控机构规范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落实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措施,及时按程序启动排查、诊断、隔离治疗等程序。4.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力度,严格对社区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和通风,特别要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环境治理,把环境卫生治理措施落实到每个社区、单位和家庭,防止疾病传播。5.加强健康宣教。要通过“一封信”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等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发布健康提示和就医指南,科学指导公众正确认识和预防疾病,引导公众规范防控行为,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减少大型公众聚集活动,出现症状及时就诊。三、工作保障(一)各县(区)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防控指挥部,及时调整防控策略,提供专项经费和物资保障,督导检查各项社区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加强与社区的配合,指导社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发现、防控和应急处置,有效落实密切接触者的排查管理等措施,做到无缝衔接。(三)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要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勇于担当作为,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和网格化工作体系,主动开展病例监测追踪、科普宣教、健康提示、信息报告、爱国卫生运动等综合防控工作,有效控制疫情扩散和传播。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2020年1月24日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 为落实以社区防控为主的综合防控措施,指导社区科学有序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及早发现病例,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减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要求(一)党政牵头、社区动员,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二)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原则,做好社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现、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二、相关定义 (一)社区。本方案中“社区”是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所辖的城乡社区(即城市社区和村)。(二)社区疫情划分。1.社区未发现病例。指在社区居民中,未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2.社区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社区出现病例,是指在社区居民中,出现1例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尚未出现续发病例。暴发疫情是指14天内在小范围(如一个家庭、一个工地、一栋楼同一单元等)发现2例及以上确诊病例,病例间可能存在因密切接触导致的人际传播或因共同暴露感染的可能性。3.社区传播疫情。指在社区居民中,14天内出现2例及以上感染来源不清楚的散发病例,或暴发疫情起数较多且规模较大,呈持续传播态势。(三)疫点、疫区的划分。1.疫点。如果社区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将病例可能污染的范围确定为疫点。原则上,病人发病前3天至隔离治疗前所到过的场所,病人停留时间超过1小时、空间较小且通风不良的场所,应列为疫点进行管理。疫点一般以一个或若干个住户、一个或若干个办公室、列车或汽车车厢、同一航班、同一病区、同一栋楼等为单位。2.疫区。如果出现了社区传播疫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将该社区确定为疫区。(四)密切接触者。与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病例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与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直接治疗及护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3.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三、社区防控策略及措施(一)社区未发现病例。实施“外防输入”的策略,具体措施包括组织动员、健康教育、信息告知、疫区返回人员管理、环境卫生治理、物资准备等。1.组织动员:社区要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组织体系,以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干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家庭医生为主,鼓励居民和志愿者参与,组成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社区(村)、楼栋(自然村)、家庭进行全覆盖,落实防控措施。2.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多种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宣传,积极倡导讲卫生、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营造“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我的健康我做主”的良好氛围。使群众充分了解健康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养成手卫生、多通风、保持清洁的良好习惯,减少出行,避免参加集会、聚会,乘坐公共交通或前往人群密集场所时做好防护,戴口罩,避免接触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禽类或其粪便。3.信息告知:向公众发布就诊信息,出现呼吸道症状无发热者到社区卫生防护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发热患者到发热门诊就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到定点医院就诊。每日发布本地及本社区疫情信息,提示出行、旅行风险。4.疫区返回人员管理:社区要发布告示,要求从疫区返回人员应立即到所在村支部或社区进行登记,并到本地卫生院或村医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体检,每天两次体检,同时主动自行隔离14天。所有疫区返乡的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者,及时就近就医排查,根据要求居家隔离或到政府指定地点或医院隔离;其密切接触者应也立即居家自我隔离或到当地指定地点隔离。隔离期间请与本地医务人员或疾控中心保持联系,以便跟踪观察。5.环境卫生治理:社区开展以环境整治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防制,对居民小区、垃圾中转站、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进行卫生清理,处理垃圾污物,消除鼠、蟑、蚊、蝇等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及时组织开展全面的病媒生物防制与消杀,有效降低病媒生物密度。6.物资准备:社区和家庭备置必需的防控物品和物资,如体温计、口罩、消毒用品等。(二)社区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采取“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策略,具体包括上述6项措施,以及密切接触者管理、加强消毒。7.密切接触者管理:充分发挥社区预防保健医生、家庭签约医生、社区干部等网格管理员的作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开展排查并实施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有条件的应明确集中观察场所。每日随访密切接触者的健康状况,指导观察对象更加灵敏的监测自身情况的变化,并随时做好记录。做好病人的隔离控制和转送定点医院等准备工作。8.消毒:社区要协助疾控机构,做好病例家庭、楼栋单元、单位办公室、会议室等疫点的消毒,以及公共场所清洁消毒。(三)社区传播疫情。采取“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策略,具体包括上述8项措施,以及疫区封锁、限制人员聚集等2项措施。9.疫区封锁:对划为疫区的社区,必要时可采取疫区封锁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10.限制人员聚集:社区内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的活动,关闭公共浴池、温泉、影院、网吧、KTV、商场等公共场所。必要时停工、停业、停课。附件: 不同社区疫情的防控策略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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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增强医师资格考试大纲的科学性、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日前发布了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中医、中西医结合)(2020年版) 。该大纲是医师资格考试(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命题依据,自2020年启用。未涉及的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仍执行现行大纲。 附件: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中医、中西医结合)(2020年版)文件打开较慢,请耐心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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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4加速康复外科骨科试点医院负责部门、责任人和数据录入工作人员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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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全国加速康复外科骨科试点数据库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范发〔2018〕2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加速康复外科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33号)等文件要求,为保障数据真实可靠,规范数据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全国加速康复外科骨科试点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旨在收集、汇总、分析全国加速康复外科骨科试点医院(以下简称试点医院)在骨科诊疗活动中发生的相关医疗数据。数据库设立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医管中心),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指导下,由医管中心负责运营、监督和管理。第三条 医管中心要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报告数据库数据收集、管理、使用有关事项。第二章 数据收集第四条 试点医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上报工作,上报过程应遵循及时、规范、严谨的原则,加强对填报数据的质量控制,确保数据规范、真实、可靠。第五条 注重隐私保护,采集数据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脱敏处理和储存。第三章 数据管理第六条 数据库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服务临床、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七条 医管中心负责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对数据上报及时、准确、规范的医院给予表扬,对未按规定开展上报工作的医院给予批评,并要求其限期整改。第八条 医管中心按季度提取数据库相关数据,供专家组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用于指导试点工作开展。第九条 加速康复外科专家委员会骨科专家组(以下简称骨科专家组)负责对试点医院填报的数据进行质控、审核和评价。第四章 数据使用第十条 医管中心根据“统一分级授权、分类应用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授予各试点医院数据使用权限,试点医院有权查阅、获取本医疗机构所填报的各项数据信息。第十一条 试点医院人员进行骨科试点病种(手术)相关课题研究时,可向医管中心和骨科专家组提交临床研究方案,骨科专家组进行评审同意后,视情况经审批可获得相关数据信息,确保数据的科学使用与合理使用。第十二条 建立数据应用的诚信机制和退出机制,严格规范数据挖掘和应用行为。第十三条 使用数据库相关数据发表文章或著作的,应征得医管中心同意并标明数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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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加速康复外科骨科试点首批试点病种(手术)名单一、关节外科1.初次髋关节置换术2.初次膝关节置换术二、脊柱外科1.颈椎前路融合术2.经皮穿刺椎体成形术3.腰椎后路短节段减压融合内固定术三、创伤骨科1.股骨颈骨折2.股骨转子间骨折3.三踝骨折四、骨肿瘤外科1.肿瘤膝关节置换术2.肿瘤半髋关节置换术五、足踝外科1.全踝关节置换术2.Pilon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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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加速康复外科骨科试点首批试点医院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一、北京市北京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世纪坛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二、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天津市天津医院三、河北省河北省人民医院唐山市第二医院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总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四、山西省山西白求恩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五、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赤峰市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六、辽宁省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大连市中心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七、吉林省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吉林省人民医院八、黑龙江省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哈尔滨市第五医院牡丹江医学院附属红旗医院大庆市人民医院大庆龙南医院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九、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上海长海医院上海长征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上海市同济医院十、江苏省江苏省人民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徐州市中心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京鼓楼医院苏北人民医院十一、浙江省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湖州市中心医院宁波市第六医院浙江省台州医院金华市中心医院十二、安徽省安徽省立医院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淮北矿工总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十三、福建省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闽东医院三明市第一医院漳州市医院龙岩市第一医院福建漳州第909医院十四、江西省江西省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南昌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江西嘉佑曙光骨科医院九江学院附属医院十五、山东省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山东省立医院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烟台毓璜顶医院聊城市人民医院青岛大学附属医院胜利油田中心医院临沂市人民医院十六、河南省河南省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郑州市中心医院十七、湖北省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十堰太和医院十八、湖南省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十九、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南方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佛山市中医院粤北人民医院二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江滨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柳州市工人医院二十一、海南省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海南西部中心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二十二、重庆市重庆市人民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二十三、四川省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省骨科医院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德阳市人民医院广安市人民医院雅安市人民医院泸州市人民医院绵阳市中心医院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二十四、贵州省贵州省人民医院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贵州省骨科医院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二十五、云南省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昆明市延安医院二十六、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西藏自治区第二人民医院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医院拉萨市人民医院日喀则市人民医院二十七、陕西省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陕西省人民医院空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空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西安市红会医院二十八、甘肃省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甘肃省人民医院二十九、青海省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三十、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三十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三十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院石河子市人民医院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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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关于做好加速康复外科骨科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确定195家医院和12个病种已被列入我国加速康复外科骨科首批试点医院(见附件1)和试点病种(手术)名单(见附件2)。为分析试点有关数据,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推动形成循证证据充分、可复制、可推广的诊疗模式,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管中心建立了加速康复外科骨科试点数据库,组织开展数据收集、分析和管理等工作。同时,国家卫健委还制定了《加速康复外科骨科试点数据库管理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数据管理。国家卫健委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以下要求:一、认真组织做好骨科加速康复外科试点工作各试点医院要按照《加速康复外科试点工作方案(2019—2020年)》要求,成立加速康复外科工作委员会,建立加速康复外科诊疗流程和制度规范,将加速康复理念融入有关疾病的诊疗,加强对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宣教,建立监督管理和质控评价机制。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局)要加大对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推动指导力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二、做好信息登记管理工作为深入总结加速康复外科诊疗模式有关经验,做好相关数据分析及对照研究,各试点医院要按照《加速康复外科骨科试点数据库管理规定(试行)》(见附件3)有关要求,及时报送试点工作有关数据。加速康复外科骨科试点数据报送、管理等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管中心在医政医管局指导下进行。信息报送具体工作要求如下:(一)明确信息报送责任部门及负责人。各试点医院要确定具体责任部门、责任人及数据录入工作人员负责本院数据管理日常工作,并填写附件4报所在省级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局),由省级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局)汇总本省份信息并于2月29日前报送至医管中心。(二)及时报送试点数据。自2020年4月份起,各试点医院要在每月10日前登录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网址https://www.eraschina.com.cn,账号和初始密码将由医管中心发放,请及时修改密码并妥善保存),录入上一个月试点手术出院病人相关数据。(三)做好对照数据录入工作。试点手术病种数据需与2018年同种手术病种数据进行对照。各试点医院需在2020年8月31日前录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出院的同种手术病种相关数据。各试点医院在信息报送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与国家卫健委医管中心联系。联系人:医管中心 王笛、赵靖联系电话:010-68791680电子邮箱:yxc@ncmsa.cn附件:1.加速康复外科骨科试点首批试点医院名单2.加速康复外科骨科试点首批试点病种(手术)名单3.全国加速康复外科骨科试点数据库管理规定(试行)4.加速康复外科骨科试点医院负责部门、责任人和数据录入工作人员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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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8
    日前,教育部网站正式公布了2019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获奖名单,6项骨科科研项目名列其中。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和教育部批准,2019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授奖项目共315项(人),其中,特等奖1项(第一完成单位为清华大学)、一等奖116项。在全部授奖项目中,自然科学奖120项,技术发明奖49项,科学进步奖136项,青年科学奖10人。作为仅次于国家三大奖的教育部科技奖项,教育部科技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主要奖励在科技技术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个人和单位,四种获奖项目奖励个人和单位如下: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和单位;技术发明奖(其中含专利类),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和单位;科技进步奖(其中含推广类和科普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或在科学普及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单位;青年科学奖授予长期从事基础性科学研究并取得了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成果的在校青年教师。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面向全国高等院校,每年评审一次。附件:2019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通讯评审通过项目和青年科学奖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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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19日,中华医学会官网发布了“中华医学会关于2019年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的决定”。在本年度91个中华医学科技奖奖项中,共有11个骨科项目获得奖励。根据中华医学会《中华医学科技奖管理办法》(医会科评发[2018]20号)规定,经中华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和中华医学会第25届理事会第22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确认,中华医学会决定给予各类奖项相应的奖励。其中,8个获得2019年中华医学科技奖医学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项目,每项奖金10万元; 24个获得2019年中华医学科技奖医学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项目,每项奖金5万元; 48个获得2019年中华医学科技奖医学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项目,每项奖金2万元;2个获得2019年中华医学科技奖卫生管理奖的项目,每项奖金2万元;2个获得2019年中华医学科技奖医学科学技术普及奖的项目,每项奖金2万元;获得2019年中华医学科技奖卫生政策奖者,奖金7万元(含税);6个获得2019年中华医学科技奖青年科技奖的项目,每项奖金2万元。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空缺。中华医学会建议各相关单位对获奖项目实施匹配或倍增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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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6049
    17:36
    今后,骨科开展针对腰椎间盘突出症、闭合性肱骨干骨折、闭合性尺骨鹰嘴骨折、闭合性尺桡骨干骨折、先天性肌性斜颈、腱鞘囊肿、闭合性髌骨骨折、腘窝囊肿、膝关节骨关节炎、多指/趾畸形这10种疾病的日间手术,要按照国家卫健委最新发布的第一批日间手术病种手术操作规范(试行) 执行。2020年1月13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公布了《第一批日间手术病种手术操作规范(试行)》,在首批公布的43种疾病的操作规范中,包括骨科经椎间盘镜髓核摘除术(MED)、肱骨干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术、尺骨鹰嘴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尺骨干骨折闭合复位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术、肌肉松解术、腱鞘囊肿切除术、髌骨骨折闭合复位内固定术、腘窝囊肿切除术、关节镜下膝关节清理术、多指/趾切除矫形术。为落实《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关于印发开展三级医院日间手术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国家卫健委组织制定了《第一批日间手术病种手术操作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要求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推进日间手术的规范开展。附件:骨科第一批日间手术病种手术操作规范(试行)相关链接:5种骨科手术(操作)被列入第二批日间手术试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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