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园地-医政法规

  • 50227
    12:45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骨科经过10余年的研究,已摸索出一套针对胸腰椎骨折严重程度的判断分型、诊疗适应证、治疗方案的规范。这项题为“胸腰椎爆裂性骨折的治疗”的研究,日前获得2011年度上海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胸腰椎爆裂性骨折在脊柱骨折中最为常见,多由高空坠落和交通事故引发。多年来,这类骨折在国内外都缺乏治疗规范,病人到什么程度需要手术、采用何种术式,专家各有各的说法。   从2000年开始,上海新华医院骨科在戴力扬教授的倡议下,开展了胸腰椎爆裂性骨折治疗的系统研究。经过临床摸索,科研人员在国际上首次发现骨折后椎间盘塌陷和后凸畸形加重,取决于骨头的粉碎程度;首次提出基于临床治疗决策的影像学检查方案,对不同影像学手段的诊断、临床价值和应用范围作出详细界定;首次针对多发伤患者,提出手术时机选择应建立在对患者全身情况的评估和手术利弊的权衡之上,而不应作机械界定。在国际上首次将“载荷分享评分”全面应用于胸腰椎爆裂性骨折治疗的适应证选择。这套评估患者情况的打分系统,涵盖了对于胸腰椎爆裂性骨折稳定性的判定,非手术及手术治疗的适应证选择,手术治疗的时机、入路和术式,使骨折治疗得以规范化。   据悉,该研究项目总结提出的胸腰椎爆裂性骨折治疗方案,已在解放军总医院等国内59家医院应用,病例数累计达到8000例,临床效果明显优于国内外同类研究的报道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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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0222
    12:39
      4月25日,卫生部医政司医疗管理处处长焦雅辉在《临床路径释义》研讨会暨新书发布会上介绍,截至2011年年底,卫生部已制定下发22个专业331个病种的临床路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开展两年多来,从最初的入径率低、退出率和变异率高,发展到现在有些医院入径率已经过万,切实起到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医疗服务效率的作用,并且为探索建立单病种付费、DRGs等付费方式改革奠定了基础。  据北京协和医院神经外科幸兵教授介绍,不同级别的医院对于临床路径管理存在一些理解上的差异,《释义》是对卫生部已颁布路径的及时补充,解读每一个具体操作流程,澄清了某些模糊的概念,有助于医院更好地执行路径。《释义》依据国际惯例,首次将临床路径表单细化为“医师表单”、“护士表单”和“患者表单”,责权分明,也让患者了解在整个住院期间应得到的治疗和护理内容,增进与医护人员的合作。《释义》还对每个病种,补充了“疾病编码”和“检索方法”两个项目。  据悉,《临床路径释义》(第一卷)是中国医学科学院受卫生部医政司委托组织编写的,由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出版。第一卷包括心血管系统、血液内科、神经外科、骨科、胸外科、心脏大血管外科、皮肤性病科7个专业的部分病种。第二卷、第三卷正在编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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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9088
    14:01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指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巩固三年医改成果,全面实施“十二五”医改规划,突出重点,攻坚克难,加快形成病有所医的制度保障,努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年前,在国家出台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文件中,首次提出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医改核心理念。在这个理念指导下,新医改确立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从而进一步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按照医改“保基本”原则的要求,我国开始大范围地推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并力求做到将全民医保制度覆盖的人群最大化,这是新医改的切入点,也是新医改的基础和核心。众所周知,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多、底子薄、基本医疗保障短缺、医疗资源总量不足且配置不合理。在这种国情下,要使95%以上的群众尽快享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战略决策的利好,切实履行好政府的基本职责,实现人人病有所医的目标,惟一正确的选择就是采取低标准、广覆盖为特点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科学调度公共财政资金,优先保障群众多发病、常见病的治疗,让更多人从无到有享受到病有所医的制度保障。  三年间,在医改“保基本”的原则下,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分别在基本医疗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等四个方面制定了阶段性必须完成的目标。应该说,“保基本”的原则为新医改划出一条非常重要和绝对的基本线。这条线的重要性,在于从制度层面上保障了老百姓看得起病,看得好病,不会再“大病一夜穷”。这条线的绝对性,在于低于它,病有所医的要求便会处于“无米下锅”的尴尬;高于它,追求更多的医药卫生福利,将非基本医疗服务纳入基本医保范围或要求实行全民免费医保,便会脱离现实国情,可望而不可及。实际上,事物都是在不断变化的,医改也一样。医改的发展和完善取决于国力水平,随着我国经济的稳中求进,经济总量的不断扩大,医改“保基本”确定的基本线也会随之逐步提高,人民群众享受到的健康保障水平也会进一步提高。从这个角度看,医疗卫生的基本保障线是相对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  三年来,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在医改“保基本”方面的重视程度是空前的;在医改“保基本”方面集中的精力、动员的人力、投入的物力也是空前的,而医改“保基本”原则执行后转化出来的社会效益也是空前的。三年来的医改实践证明,医改“保基本”的原则是正确的。正如李克强副总理在本次会议指出的那样,医改不仅可以增进十几亿中国人的健康福祉,解除后顾之忧,而且有利于激发内需活力,创造更大消费空间,增强经济发展的持续动力。医改是三年来我国实施的各项改革中最具社会共识、最受老百姓普遍欢迎的一项改革。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一位政协委员曾深有感触地说,医改从根本上为人民群众特别是为农民解决了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提高了民生水准,医改是本届政府民生工程的最大亮点。  三年医改之所以能让老百姓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和受到国内外舆论的普遍赞许,关键是在医改工作中突出了“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三大基本原则,把实施好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让人民群众从改革中得到实惠作为新医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是由于医改工作坚持了这些基本原则,才会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将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基础———全民基本医保夯实,基本医保覆盖率从医改前的29.7%跳升到95.7%以上。而在新增的覆盖率66个百分点后边,是实实在在的8.6亿人口,新增的医保覆盖人口数比欧洲总人口还多了1.3亿。我国用仅仅三年时间,编织了世界上最大的医保网,这在世界上也是绝无仅有的。英国出版的国际权威杂志《柳叶刀》刊文称:中国医改目标和系统战略对其他追求全民医保的国家来说堪称典范。三年医改实践说明,面对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我国已探索出一条以“保基本”为起点的医改成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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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9070
    13:47
       僵化、片面地执行政策,将指标硬性分解到医生头上,没有严格的监管,导致政策实施背离了本意  据报道,河北保定实行名为“总额预付制”医保新政,医保中心给医院定指标,结果出现了一些医院为了避免医保“花超了”,而限收医保病人的现象。  针对过度检查、过度收费等造成的过度医疗现象,改革原有的医保按项目付费方式,推行总额预付的改革,保定是此项改革的7个试点城市之一。  总额预付,有优越性,也有复杂性。  总额预付是指医保机构对一个统筹地区的基金收支预算进行管理,包括合理确定基本医疗服务包及其费用、突发疾病和人口流动带来的费用控制风险等,以保证满足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费用风险可控。从国际经验来看,这是流行的医保付费方式之一。  由于测算的难度大,不可能对所有情形进行完美设计,该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如医疗质量与费用控制的矛盾、医疗机构积极性受压抑、技术发展步伐受限等。不少国家在实施该制度时,往往有一系列配套或先决条件,其中最直接的就是加强监管,支付与考核挂钩,实行复合付费方式等。  从报道情况来看,保定的某些医疗机构只是僵化地执行政策,将指标硬性分解到医生头上,有关部门又没有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导致政策实施背离本意。  医保付费方式改革一般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我国的改革刚刚起步,不能因为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状况,就否定这项改革,而是要认真分析出现偏差的原因。  导致僵化改革的原因,恐怕是执行者没有从公众利益的根本原则出发,而是片面地追求自己小圈子、小团体的利益诉求。  任何改革,必然伴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各方从一开始就应该达成共识,抛却部门利益短见,追求长远的社会效益。具体到总额预付改革,应该尽可能细化每一个环节,增强各部门的协调性,使医保、医院、患者三者的利益诉求达到最大程度的一致。           保定回应  严禁限收拒收医保病人  本报石家庄4月25日电近日河北保定曝出部分医院限收、拒收职工医保患者,而限收的原因,则是“医院科室有职工医保收治限额,如果‘花’超了,医务人员不得不自己垫付。”  河北保定24日对此作出回应,承认“在具体运行过程中个别科室存在变相拒收医保病人现象”,但解释出现这些问题,既有“总额预付”制度试点过程中需改进和完善的成分,但也与医院没有严格按医保政策规定执行有关。  保定市23日召开紧急会议,明确要求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以病人为中心,不得推诿和拒收职工医保病人。同时要求积极推行“总额预付”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度,确保在医保基金总量收支平衡前提下,调动定点医院为参保患者提供及时、科学、合理、优质服务的积极性,严禁基金浪费,严禁以“费用不够”为由拒收参保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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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9069
    13:45
      昨日,保定市政府和市卫生局正式对本报报道“保定公办医院拒收医保患者”一事回应,表示已由保定市卫生局抽员分组明察暗访,杜绝推诿病人事件发生。  河北省卫生厅表示,已派员赴保定调查,“对出现拒收医保患者医院的处理措施,和医保基金分配的调整方案,调查结束后向社会公布。”  4月23日,本报报道保定市职工医保基金“总额预付”分配方案下,各公办医院出现拒收医保患者现象。  昨日,保定市政府新闻办称,4月23日下午,保定市政府就媒体曝出的医院限收职工医保患者一事召开紧急会议,要求各大医院立即自查自纠,严禁各医院因总额预付问题拒收病人,严禁将定额预付费用分解到科室,更不能与医护人员的工资、奖金挂钩。  保定市政府调查认为,出现这些问题,既有总额预付制度试点过程中需改进和完善的成分,也与个别医院对“总额预付”政策理解不深透,管理粗放,没有严格按“总额预付”要求落实有关。  昨日,河北省卫生厅称,报道刊发后,卫生厅已派员前往保定,“有关对出现拒收医保患者的公办医院的处理措施,以及对保定医保基金‘总额预付’方案的调整方案,等调查结束后,我们会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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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738
    14:44
         2009年以来,吉林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医改办的具体要求,扎实推进医改各项工作,取得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量上升、住院人次上升和药品价格下降、门急诊次均费用下降、住院次均费用下降、县外转诊率下降的明显成效,长期存在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基层群众对医改衷心欢迎,广大医务人员钻研技术、改善服务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焕发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一、加快构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效财政补偿机制和激励性分配机制相结合的保障模式     在基层综合改革中,坚持公益性质是重点,建立财政保障机制是难点。吉林省从2011年7月1日起,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绩效管理,构建稳定的长效财政补偿机制和激励性分配机制相结合的保障模式。具体做法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其正常支出由财政全额预算保障,同时建立奖优罚劣的分配制度,以技术水平、实际能力和服务数量、质量、效果以及群众满意度决定医务人员收益的高低,每年新增工资总额的10%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奖励。从运行情况看,这些做法解决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乱收费、乱加价、“以药补医”的创收冲动,保障了其运行开支,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二、全面推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六大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完善急救体系。我们把建立医疗急救体系摆在重要位置,首先解决乡镇以下急救体系空白问题。2011年和2012年,共投入1.58亿元财政资金,为全省790家政府办乡镇卫生院配备救护车及车载救护设备。努力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建成覆盖省市县乡、上下贯通,院前急救、院内救治、远程医疗有序衔接、运转高效的医疗急救体系。    二是建立完善应急体系。目前已建成数字化省级应急指挥中心,全省应急视讯系统和卫生应急移动指挥平台已投入使用,省市县卫生应急调度指挥数字化网络已形成并逐步完善,在全省形成严密的整体可调控防范能力,确保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一小时内能够快速反应。    三是建立完善传染病防治体系。我们把传染病防治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目前已完成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一期工程建设,为乡镇卫生院装备了整体化数字实验室,在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了健康小屋,全省各级政府对重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职业病、精神疾病等防治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逐步形成检测监测、防治控制、保障治疗的传染病防治体系。    四是建立健全大病救治体系。我们从吉林实际出发,整合各方面资源,全力探索大病救治的治本之策。主要思路是:进一步提高医保大病报销比例;探索商业性大病医疗再保险机制,设立政府主导、多渠道筹措的大病救治基金;积极扶持和鼓励多渠道社会救助,实行临床路径管理,降低医疗费用;通过医保议价谈判,用市场化机制降低大病救治的成本。目前,大病救治病种增加到23个。    五是建立完善信息化管理体系。统筹整合医疗卫生信息资源,重点建设全民健康档案管理系统、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和数字化医政管理监督系统等综合应用平台,加快建立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全省统一的信息化管理体系。目前已编制完成整体规划,正在启动实施第一批建设项目。    六是建立完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搭建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完善基本药物招投标采购体系,建立统一的招标采购、结算、监管的运行机制。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中标药品的中标价格与国家最高零售价比较平均降幅为51.7%。同时,建立基本药物零差率监管体系,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使用基本药物情况跟踪检查抽查,确保合理使用和零差率销售。三、积极探索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吉林省从2010年开始,大胆探索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通过医保机构与医疗机构的 “议价谈判”,推出了单病种定额治疗、诊疗项目降价、血液透析患者低付费等三项惠民新政,进一步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一是在单病种定额治疗谈判中,参考民营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进货价格,综合测算出医保定额水平,同时允许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公平参与竞争,实现了医药费大幅下降。目前已确定阑尾炎、白内障、甲状腺肿瘤、胆囊结石等30个病种,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等6家中直、省直医疗机构以及长春市的20家市区级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实行单病种定额治疗,医疗费用平均下降53%。二是在血液透析谈判中,详细核算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的成本差异,最终与10家医院达成协议,确定了每月每人3500元的血液透析价格,参保患者在市级医院交700元、在区级医院交400元就可享受全年血液透析及合并用药治疗。三是在诊疗项目谈判中,经过反复协商,最终有40家定点医疗机构自愿下调3200多种常规诊疗项目价格,减轻患者个人负担23%。三项医保惠民政策的实行,有效降低了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控制了医保基金支出,同时由于超支不补、结余归己,也调动了医疗机构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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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595
    11:33
        4月22日,山西省卫生厅公示了今年一季度山西省省直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内容显示,省直医疗机构的病床使用率都非常高,除山西省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山西博爱医院4家医院未上报相关信息,以及山西省活血化瘀研究所外,其余医院的病床使用率均在84%以上。其中,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山西省肿瘤医院、山西省儿童医院、山西省眼科医院、山西中西医结合医院的病床都在超负荷运转,使用率均超过了100%。  此次,山西省卫生厅公示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各省直医疗机构的工作量、医疗质量、服务和费用四大类。其中,工作量信息显示,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平均每日的门诊诊疗人次最多,达到3813人次。省儿童医院平均每日的急诊最多,达412.3人次。山西省肿瘤医院的出院者平均住院日最多,为19.66天。由于各医疗机构的等级不同、治疗范围不同,每门诊人次收费水平最高的为山西省中医药研究院,达到454.62元。每住院床日收费水平最高的为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达1836.39元。今年一季度,各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在业务总收入中的比重均有所下调。其中,山西省眼科医院的药品收入仅占到业务收入的21.31%。  此外,今年省卫生厅要求各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对出院患者进行回访调查,逐渐提升了患者满意度。一季度,患者对医疗机构的满意率均有所提高,所有公示医院的满意率均在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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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526
    10:10
     “数量上增多,冲突性增强,群体性增加,处置上增难。”日前,记者在省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见到一份题为《健全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机制探讨》调研报告,这份报告总结出近年来我省处理医患纠纷面临的“四大特点”,《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实施。那么,《办法》从哪些方面帮助化解医患之争?4月19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省“大调解”办相关负责人。   第三方调解中心直面医患矛盾   近年来,随着医患纠纷数量的增加,我省各地在解决医患纠纷时,在“大调解”基础上探索出了一些办法。目前,遂宁市和广安市都出台了医疗纠纷预防与调处办法。其中,遂宁市打破地域限制,成立了市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市城区范围内的市、区(县)两级医院发生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均由市医调中心负责。广安市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县(市、区)建立医调中心,负责本县(市、区)医患纠纷调解。   过去通过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医疗事故鉴定、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传统解决办法,患方往往以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是“父子关系”、鉴定部门与医院是“兄弟关系”等为由不相信调解。“遂宁和广安两市探索成立第三方调解中心,为化解医患纠纷提供了思路。”省“大调解”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医患纠纷应优先选择调解解决   《办法》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调解优先、合法、自愿”的原则,由医患双方协商,选择自行协商解决、申请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调解、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办法》细化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标准,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发生赔偿额在2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可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赔偿额超过2万元的纠纷,原则上应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目前,全省市、县两级已建立医患纠纷专业调解组织140个,专兼职(含特邀)调解员1101人。2010年以来,全省共调解各类医患纠纷12372件,调处成功率达87.2%。近3年来,全省没有发生一起在全国有影响的医患纠纷恶性案件或涉稳事件。   多部门协调联动处置医疗纠纷   此次出台的《办法》由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厅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7家联合发文。“目的是在‘第三方调解’的基础上,再建立第三方理赔、多部门协调联动处置医疗纠纷的机制。”这位负责人表示。   《办法》细化了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有关医疗纠纷报告后,要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控制事态、维持秩序、依法处置、调查取证。相关人员的过激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接运、保存和火化遗体。   依据该《办法》,全省将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将依法达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之一,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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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863
    10:06
      一、总体要求  二、工作任务  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开局之年。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医改,现提出2012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以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2.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00元左右。(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进一步提高。(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2)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抓紧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研究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保监会、民政部负责)  (2)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  (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负责)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定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发展改革委、保监会、财政部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政府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完善基本药物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基本药物中的独家品种、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基本稳定且市场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探索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机制,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紧缺品种可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建立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落实集中付款和供应配送政策,提高及时配送率。(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认真总结各地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研究调整优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更好地适应群众基本用药需求。逐步规范基本药物剂型、规格和包装。规范地方增补基本药物,增补药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继续提高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9.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中央财政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后对地方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纳入预算安排。地方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中央编办、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4)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财政部、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10.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支持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的力度。(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2)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继续为中西部乡镇卫生院和基层部队招收5000名以上定向免费医学生,安排1.5万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2万名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力争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支持100个左右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建设。中央财政继续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岗培训,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共培训62万人次。(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负责)  (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负责)  11.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1)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3)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卫生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选择在300个左右县(市)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探索具体模式。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12.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增加的政府投入由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地方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调整医药价格。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卫生部、监察部负责)  (3)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负责)  (4)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负责)  (5)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卫生部、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负责)  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6)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13.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形成改革的基本路子。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根据改革需要,在绩效工资分配、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卫生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国资委负责)  14.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1)各地要尽快出台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细化并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各项政策,支持举办发展一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限期清理修改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扩大境外资本独资举办医疗机构试点范围。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予以补助。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鼓励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负责)  15.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1)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倡导志愿者服务。(卫生部负责)  (2)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卫生部负责)  16.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  加强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每个县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提高县域内就诊率,降低县外转出率。启动实施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600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卫生部、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7.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6500万、1800万。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继续支持农村院前急救体系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18.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1)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明确省、市、县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1000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2)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省级儿童专科医院和市、县级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启动边远地区地市级综合医院建设。加强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19.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1)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出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卫生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2)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各地要出台医师多点执业实施细则,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卫生部负责)  20.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1)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依据主导企业成本,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发展改革委负责)  (2)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完善药品质量标准,提高仿制药质量水平。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并发布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活动。(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21.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1)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2)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研究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  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省(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形成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强有力实施机制。各有关部门、各省(区、市)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2012年5月1日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作出具体安排。  (二)强化财力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年度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在安排年度卫生投入预算时,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各省(区、市)2012年医改投入要明显高于2011年。要加大中央、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绩效考核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实行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要继续加强定期督导,及时发现医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并督促地方进行整改。要加强分类指导,采取分片包干、蹲点督促和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组织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将对医改任务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四)强化宣传引导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健全部门、地方医改宣传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主动引导和正面宣传,深入挖掘典型经验,采取贴近群众、深入基层的方式展示改革成效、扩大宣传效果。要及时发布医改进展情况,完善舆情核实机制,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心的问题。要调动各方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医务人员主力军作用,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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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称山西省医调委)自2006年10月成立以来,在省卫生厅、司法厅的支持下,5年共受理全省医疗纠纷案件3425起,妥善处理3117起。 妇产科纠纷最多恶性医疗纠纷呈下降趋势    据省医调委主任韩学军介绍,在医调委接到的医疗纠纷案件中,矛盾、纠纷多的科室依次为妇产科、骨科、外科、急救等。“举个例子,明明产检时对婴儿的评估分数打得很高,但生产后没多久婴儿就死亡了。还有,因为剖腹产、顺产的选择,双方沟通不愉快或者患方不能够很准确地理解医方意思。另外就是骨科出现的因车祸、工伤等原因而在救治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等。”   “2009年调解医疗纠纷700多起,其中恶性医疗纠纷233起;2011年调解的医疗纠纷达1100多起,但恶性事件却下降到90多起。”韩学军表示,医疗纠纷数量的上升,证明了医患矛盾的一直存在。但恶性事件的下降,却说明了调解方式的人性化,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并且认可。    所谓的恶性事件,就是指人们用非常恶意、甚至具有攻击性的方法、手段,去医院对医务人员进行围追堵截,甚至谩骂、殴打,毁坏医院设施等不正当的暴力行为。据省城某三甲综合医院医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几年来,这种恶性事件的确是少了。尤其是近两三年内,几乎没有在医院发生过。最早的时候,很多患者家属将灵堂设在了医院门口,将医院大门及周边堵个水泄不通,一堵就是一个星期。省城更有明码标价的“医闹”群,哭一次、闹一次给他们多少钱。还有一些患者家属,在医患双方出现矛盾时,不由分说就对大夫挥拳脚踢。这在以前几乎是纠纷处理的常用方式,但近几年来,明显减少了。医患矛盾多因沟通不及时不准确    9日上午,在省城某三甲综合医院的住院病房,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个病人,问其对医患矛盾的看法。患者朱女士表示:“我是糖尿病患者,需要经常来医院检查、买药,每次就一个感觉,医院人太多。人一多,我就心烦。而大夫看见这么多的人,我觉得心也不静。所以,每次我和大夫都多说不上话,偶尔多问几个问题,大夫态度马上就显得特别烦躁,说就按他说的去做,说多了我也不懂。我心里就更堵。后来老这样,也就习惯了。不过,也不是每个大夫都这样,有的大夫态度还是挺好的,即使人多,也挺平和。”    患者刘先生表示:“我因眼睛出现异样,大夫们除了给我做常规的眼科检查外,还让我去排除各种各样的病变,先后花去大几千元,最后还确诊不了病因。我就在想,是不是他们早就知道我是什么问题了,故意乱开单子,让我多花钱做检查。”其他一些患者也表示,和大夫沟通上的确存在问题,容易引起不满。另外,对于大夫开的检查单及处方也存有疑问。    对此,这所三甲综合医院医务处的相关负责人解释:“在有限的时间里,大夫要为这么多的患者全部诊断,所以和每个患者接触、对话的时间也是有限的。另外,一些专业性的东西,和患者越说,患者反而越糊涂,倒不如简单明了,通俗易懂来得效果好。还有,任何一种疾病的发生,都有可能涉及其他系统引起的病变,因此,做检查进行排除完全合理。但我们不否认,也有一些大夫会别有用心,但首先我们希望患者理解、信任。韩学军也表示,在他接触的纠纷案件及患方代表中,由于沟通和理解不及时、不准确,患方不信任医方而导致的矛盾、纠纷占主要原因。第三方机构被认可     山西省医调委是依托山西省心理卫生协会成立,机构由医学、法律、管理学、心理学和保险方面的专家及具有医疗、法律或心理从业经验的调解人员组成。目前已在全省11个市建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各市工作站。该机构的调解结果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双方一旦签署调解书,便不得再对调解结果有任何异议。若再有疑问,则需申请司法途径解决。     以前提起调解医疗纠纷的途径,不外乎是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医学会鉴定及司法途径三种。前两个途径总会被老百姓认为,和医院是一回事,“老子”为“儿子”调解,肯定存在偏向。而第三个途径往往耗时长、费用不菲,因此,也不被老百姓叫好。自山西省医调委成立以来,作为一个完全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任何一方不偏不袒,本着将医患矛盾从院内转到院外的宗旨,加上医疗责任保险的参与,也就是说,若调解结果为医院需付经济赔偿,由保险公司来出钱的制度。我省目前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合理赔偿机制。5年来,省医调委妥善处理3117起,无一例反悔。     在2011年12月上旬卫生部、中央综治办等五部门联合举行的全国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作为全国惟一一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山西医调委在大会上进行了经验交流,由其首创并发展起来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全省统一管理的“山西模式”,也就是“一二三”制度,获得了认可与好评。    “一二三”制度,是指“一级鉴定、两级管理、三级调解”制度。即:驻地级市的工作站调查取证,省医调委统一视频鉴定;驻地级市工作站、驻县联络员两级管理;驻县联络员、市调解员、主管调解员实施三级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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