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园地-医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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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办疾控函〔2012〕4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由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在指导全国精神卫生工作科学发展、促进精神卫生工作多部门协作、建设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引导社会资源有序参与精神卫生服务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为科学规划未来3-4年全国精神卫生工作,我部起草了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2-2015年)(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厅(局)意见,请于6月20日前书面反馈我部。  联系人:卫生部疾控局甄延城  电话:010-68792333  传真:010-68792842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2-2015年)(征求意见稿)   我国精神卫生工作包括防治各类精神障碍、预防和干预各类心理行为问题、促进全民心理健康。2002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和《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精神障碍防治工作取得明显进展,精神卫生服务能力逐步提高,全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初步建立。  当前,精神卫生问题仍是我国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矛盾冲突纷呈,影响人们身心健康的多种因素持续存在,不同人群受心理行为问题困扰较为普遍,抑郁症、焦虑障碍等常见精神障碍患病逐渐增加,1600万罹患精神分裂症等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救治救助、服务管理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精神障碍负担依然严重。同时,地区间精神卫生工作发展不平衡、防治体系不完善、工作保障待加强,精神卫生服务资源短缺且分布不均,精神障碍预防和康复服务不足,社会对精神障碍患者存在严重偏见和歧视。精神卫生工作任务十分艰巨,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为切实维护和促进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有效开展精神障碍的预防、医疗和康复,做好精神卫生工作,根据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原则与总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科学规范、依法管理的原则,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坚持应治尽治、应管尽管、救治救助、促进康复的原则,强化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干预、逐步推进的原则,规范心理卫生服务。  加强精神卫生法制建设。建立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完善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创新精神卫生工作管理,整合精神卫生服务资源,拓宽精神卫生服务渠道,全面加强精神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率和管理率,降低肇事肇祸,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心理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公众心身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二、具体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95%以上的县(市、区)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9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配备专兼职医务人员从事精神疾病防治工作;90%以上的省(区、市)、60%以上的市(地、州)组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100个城市建设心理援助热线电话。  (二)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救治和服务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率达到辖区人口的4‰,检出患者管理率达到70%、治疗率达到60%;精神分裂症规范治疗率城市达到50%、农村达到30%;完成全国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和部署。  (三)促进常见精神障碍识别和治疗。综合医院的抑郁症患者识别率和治疗率分别在2010年基础上提高60%。  (四)开展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重大突发事件(灾害)直接影响人群的心理援助覆盖面达到50%;妇幼保健机构医护人员对常见心理行为问题识别率在2010年基础上提高60%;监管场所开展心理行为问题干预的比例达到50%。  (五)提高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障碍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60%;在校学生心理保健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50%。  三、策略和措施  (一)统筹规划,创新管理,建立健全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立以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一般综合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障碍康复机构等为依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补充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各地应当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服务需求和精神卫生人力资源状况,制订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研究建立国家精神卫生中心。原则上,各省(区、市)和各市(地、州)应当依托当地有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或有精神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设立精神卫生中心,各县(市、区)应当指定当地有条件的机构承担精神卫生防治任务,在人口规模较大的县(区、市)应当建立精神卫生防治院(所)。  按照创新管理、资源互补、分级诊疗的要求,合理配置精神卫生资源。区域内床位标准原则上按照每万人口1.48张病床设置,承担急性期医疗功能的资源主要配置在省级和市(地、州)级机构中。承担慢性期医疗和康复功能的资源,主要配置在县区级机构中,要尽快研究慢性期医疗和康复的资源配置标准和要求,制订县区级机构建设规划并开展建设。单纯承担精神障碍康复功能的资源,主要配置在社区康复机构(患者中途宿舍、庇护工场、日间康复站、托养机构等)中,要研究其配置标准和要求,制订建设方案并开展建设。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精神专科医院和精神障碍康复机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研究与论证,明确心理服务专业机构的性质,提出机构的监管办法,制订发展和规范管理心理服务专业机构的政策措施。  (二)加强监测,科学预警,建立完善精神卫生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完善精神卫生信息系统,基本掌握精神障碍患病情况和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卫生部要做好精神卫生信息系统规划,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登记和报告制度。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开发重性精神疾病病例管理系统并在辖区内部署,实现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的疾病诊疗信息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患者随访信息互联互通,适时动态更新,根据危险性评估情况及时预警。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要求落实患者发现、报告和登记,将相关信息录入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与有关部门开展定期信息互换,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信息质量。卫生部要开发重性精神疾病病例管理系统(基础版),供中部和西部经济困难的省(区、市)使用。  各地要定期开展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评估精神卫生资源利用情况,分析精神障碍的疾病负担,作为制订精神卫生政策和规划依据。  (三)突出重点,依法管理,全面推进重性精神疾病救治。提高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重性精神疾病检出率、管理率和规范治疗率,消除患者被关锁现象,降低患者因病出现的社会危害行为。要认真落实《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以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因地制宜建立完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将重性精神疾病纳入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推广“病重治疗进医院、康复管理回社区”的服务理念,建立医院治疗与社区康复衔接机制,加强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指导,保障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服务的连续性。  残联组织要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康复工作模式,完善精神障碍者社区管理服务,建立社区康复机构,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生活照料、功能训练、技能培训等康复服务。充分利用社区内资源,尽力为稳定期精神障碍者安排适当工作并支付报酬。  (四)整合资源,拓展服务,提高精神障碍诊疗可及性。拓宽精神卫生服务渠道。综合医院和其他专科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医务人员常见精神障碍诊疗知识和技能培训,与精神专科医院建立联络会诊与转诊机制;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应当设立精神科(临床心理科)门诊,有条件的机构可设置病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开展精神卫生的相关服务。  综合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在提高重性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有效处理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抑郁症、焦虑障碍、儿童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识别率和治疗率,逐步提高儿童、妇女、老年人的常见精神障碍的识别能力和处置水平。  (五)明确责任,强化协作,加强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卫生部门要负责加强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临床心理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心理援助和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建设公益性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充实妇幼保健机构的心理治疗和咨询专业人员,开展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心理保健工作。充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的心理咨询专业人员,开展居民心理健康指导。要研究制订心理卫生服务规范和心理治疗、咨询、测量服务技术规范。  各级政府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心理援助工作纳入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内容,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心理援助应急预案。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制定政策,要求学校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人员和机构,建立学生和教师的心理健康普及教育心理干预机制,并制订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处理预案。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禁及强制性教育改造场所的心理咨询专业人员与机构,加强与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的协作,加强被监管人群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工作。  企业应当为有心理咨询需要的员工提供服务条件;员工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的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心理咨询专业人员。基层妇女组织、老龄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等要配备合格的心理咨询专业人员,主动开展相关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疏导,提供心理援助服务信息。鼓励街道和乡镇政府、社会团体设立公益性心理咨询机构,向群众提供处理工作、学习、婚姻、家庭等问题的心理支持和咨询。  (六)积极动员,广泛参与,全面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等多种媒体,加强针对公众的宣传教育,积极宣传国家精神卫生相关政策法规,普及精神卫生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早期发现、干预方法等知识和能力,鼓励各专业机构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精神卫生知识传播活动。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新闻媒体的协调指导,在宣传报道中应当遵循精神卫生新闻宣传要求和准则。  要在广大青少年中广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在青少年学生中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全体教师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消除对精神疾病的偏见。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开展形式活泼、内容丰富,寓科学、教育、娱乐为一体的学生课外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开展学生社会生活适应训练,培养积极心理品质。妇联组织要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行为问题,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宣传和教育活动。  要积极关注职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心理健康教育。工会组织要将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化、经常化,疏导和缓解因工作、竞争、失业、家庭生活、生活环境改变、人口迁移流动等带来的压力。老龄组织要在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尤其是离退休、丧偶等生活变故的老年人和农村留守老年人中,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普及预防老年期痴呆、抑郁等精神障碍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知识,促进早期发现和治疗老年期精神障碍。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结合监禁及强制性教育改造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开展被监管人员经常性心理健康教育。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在政府领导下,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协调)组织;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订工作计划,开展考核和监督检查。  各部门和组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确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做好各项工作。卫生、综治、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法制、残联等部门和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建设,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监测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机制,充分整合部门资源,建立完善工作保障措施。卫生、组织、宣传、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科学研究、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部门和组织要坚持科学发展、改革创新,积极调查研究并制定政策,建立健全心理卫生服务体系,发展和规范心理服务专业机构,建立心理危机预警机制,逐步完善社会心理支持和服务网络。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服务需求,每10万人口配置7-8名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注册护士,以及药剂、检验等技术人员),其中精神科(助理)执业医师2-2.5名、注册护士4-5名;每10万人口配置县级及以上从事防治工作的精神卫生技术人员1-2名;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全科医师或护士承担精神卫生防治任务,其中服务人口超过2万人的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全科医师。  卫生部门要结合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制订精神卫生专业人才发展计划,实施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专科护士培训,逐步提高规范化培训后人员的比例;加强对非精神科医务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和技术培训,提高常见精神障碍识别能力。在专业人员数量缺口较大的地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与当地医学院校和有教学能力的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合作,统一培训方案与课程,进行相关卫生人员转岗精神科培训。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围绕改善精神卫生人员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出台政策,稳定专业人员队伍。要研究制订鼓励心理治疗专业人员进入精神卫生机构从业的政策,研究心理咨询专业人员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考核管理规定。  教育部门要抓好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学历教育,在普通医学教育中保证医学心理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的课时,规范精神医学、临床心理学、咨询心理学和社会工作等专业的教学与培养,制订心理治疗、心理咨询的学历教育标准和教学大纲,通过学历教育培养具备一定专业素养和能力的人才。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精神康复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  (三)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救治的保障水平,确定并定期调整基层精神病基本用药,进一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各地要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重性精神疾病诊疗费用报销的实际情况,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帮助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各地要依据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开展医疗服务的成本,制订合理的服务收费标准。改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天支付精神疾病住院费用的方式,逐步探索用总额预付、按人头支付、按服务单元支付等方式,促进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院内外治疗有效衔接和延续,逐步减少急性期患者平均住院日到合理水平。制订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社区康复的经费保障制度,支持患者进入社区康复机构康复,并鼓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积极参与。  (四)加强经费投入,促进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公共财政要求,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条件,依照资源整合、分类保障的要求,建立稳定的精神卫生工作政府投入机制,并将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地要按照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要求,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公共卫生经费的增量部分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倾斜。各地应当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专项资金,支持患者报告、危险性监测、应急处置、人员培养、基层机构指导、工作考核评估等工作;中央财政应当对困难地区开展上述工作给予适当补助。落实《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政府对精神专科医院在投入政策上给予倾斜,对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按服务成本保障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各级政府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慈善资金、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社会资金投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和救助、贫困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患者康复性庇护就业等工作中。  (五)加强科学研究,提高防治水平。各地要围绕国家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要求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战略需求,针对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抑郁症、焦虑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老年期精神障碍、儿童和青少年期常见心理行为问题、酒精与药物滥用相关的精神与行为问题等,开展基础和临床应用性研究,重点研发早期诊断和规范化治疗的关键技术,并进行心理治疗等非药物治疗适宜技术的开发。大力开展精神卫生政策与法律等软科学研究,积极开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学的研究,为制订精神卫生政策与法律提供科学依据。促进转化医学,以及生物、心理、社会因素对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综合研究工作。加强国际学术交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及时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应用于精神卫生工作实践。  五、监督与评估   各地综治部门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将落实重性精神疾病监测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的工作情况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中央综治办、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不定期地对各地区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报中央综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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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我部组织制定了《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版)》(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版)为规范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基本要求。本规范所称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包括骨水泥和非骨水泥型人工股骨头置换、全髋关节置换、髋关节表面及部分置换等髋关节重建技术,不包括髋部肿瘤切除后的假体重建技术。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二)原则上在三级医院开展。(三)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骨科诊疗科目及其他相关科室和设备。1.骨科。(1)开展骨科临床诊疗工作8年以上,床位不少于50张,设有关节外科专科病房或专业组,关节外科床位不少于10张。(2)可独立完成髋部创伤及髋关节骨病手术,每年完成各类髋关节外科手术量不少于200例,其中人工髋关节置换50例以上。2.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的手术室。(1)有至少1间手术室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手术区100级层流、周边区1000级)。(2)手术室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3)配有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满足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需要的手术器材。(4)配备符合放射防护条件的C臂X线机。3.其他相关科室和设备。(1)设有麻醉科、重症监护室、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内分泌科及康复科等专业科室或专业医师,具备全身合并症、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2)具备CT、床边X线摄影机、术后功能康复系统。(四)具有专业骨科医师队伍,其中包括至少2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人员梯队结构合理。(五)符合下列条件的二级甲等医院仅限于开展初次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1.符合本规范规定的人员、科室、设备、设施条件。2.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技术管理相关规定。3.有人工髋关节置换诊疗需求。设区的市以区为单位,区域范围内无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县域内需要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急诊手术时无法及时到达有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4.由有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资质的三级医院帮扶至少1年。5.帮扶1年后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六)拟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新建或者新设骨科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本规范的人员、科室、设备、设施条件,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后方可开展。二、人员基本要求(一)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医师。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2.有8年以上骨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近3年每年作为术者完成髋关节相关手术不少于30例。4.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或具备免培训考核条件。(二)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经过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一)严格遵守骨科相关疾病的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因病施治,合理治疗,科学、严格掌握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二)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由2名以上具有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制订合理的治疗方案和术前、术后管理方案。(三)实施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前,应当向患者、被授权人或法定监护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可替代治疗方案、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四)在完成每例次人工髋关节置换病例诊疗后10个工作日内,使用卫生部规定的软件,按照要求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卫生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五)髋关节置换质量标准应达到卫生部《第一批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卫办医政函[2009]425号)中“髋关节置换术质量控制指标”和《关于开展单病种质量管理控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09]757号)的相关规定,如实记录各项指标。(六)建立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七)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进行公示。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省级骨科质量控制中心或技术指导中心对已经获得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平均住院日、病人生存质量、病人满意度、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医师,暂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整改后评估符合条件者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整改不合格或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取消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向社会公示。(八)建立人工髋关节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假体来源可追溯。在患者住院病历的手术记录部分留存人工髋关节假体条形码或者其它证明合格文件。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人工髋关节植入材料。四、培训拟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一)培训基地。由卫生部认定,且具备下列条件:1.三级甲等医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准予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2.具备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每年独立完成各类髋关节置换病例至少200例。3.骨科病房床位数至少120张,其中关节病区至少40张。4.有至少4名具有人工髋关节置换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其中至少3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有与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诊疗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6.相关专业学术水平居国内前列,且在当地有较强的影响力。(二)培训工作基本要求。1.使用经卫生部认可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2.拟定科学的培训计划,保证接受培训的学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3.按照培训要求,对接受培训的学员进行理论知识、实践能力、操作水平进行测试、评估。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核、评定,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并将学员名单及时报卫生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考试及考核档案。5.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能力决定培训学员的数量。(三)医师培训要求。1.在指导下参加对人工髋关节置换诊疗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手术计划制定、围手术期管理、康复指导和术后随访等。2.在指导下参与完成至少50例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五、其他管理要求在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直接认定具有开展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的资质:(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二)在三级甲等医院连续从事骨科诊疗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近3年累计独立完成人工髋关节置换诊疗病例100例以上。(四)髋关节置换技术手术质量相关指标符合卫生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有关要求,近3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人工髋关节手术直接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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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6月4日,卫生部医政司和中国残联康复部联合召开2012年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会议。北京市、黑龙江省、上海市等共计14个试点省(区、市)的46个试点城市(城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残联相关工作负责同志共200余人参加了会议。针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卫生部和中国残联要求卫生和残联部门要大胆探索、因地制宜,进一步推动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同时,卫生和残联系统要加强协作,统筹规划,引导各类康复医疗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探索形成功能互补、纵向联动的服务模式。  去年8月,卫生部启动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全国共有14个省46个试点城市(城区)参加试点。目前各试点城市已经全部启动试点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其中,北京、黑龙江、山东、江苏、河南、湖南等省(市)在康复医疗资源区域规划、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制度建设、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管理、引导社会资本开展康复医疗服务等重点领域、难点工作方面大胆探索,取得积极成效,令人耳目一新。但是,试点工作仍然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卫生部卫生发展研究中心的专家评估显示,目前部分试点地区的医院已经探索实现院内病人在临床科室和康复医学科之间的流动,但由于医保支付制度的限制,患者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转诊制度仍有待完善。  卫生部医政司司长王羽表示,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康复医疗机构的作用,逐步实现分层级、分阶段康复,落实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提高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绩效,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内容,对推动康复医学健康快速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方便的康复医疗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试点地区应认真贯彻《“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充分发挥先试先行和示范引导的作用,力争探索出可以在全国推广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基本模式。  中国残联康复部主任尤红表示,残联系统康复机构与社区康复的建设与发展,为稳定期和恢复期伤残者的康复提供了平台。她说,各地残联要积极参与到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中来,主动将康复机构纳入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当中,通过与各级医疗机构的密切协作,形成资源的有效整合和互补。近期,中国残联康复部将和卫生部医政司联合发文,对推动残疾人康复机构发展,推进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内容进一步予以明确。  会上,来自卫生行政部门、残联系统和医疗机构的代表交流了各自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的经验。山东省卫生厅、宜昌市卫生局、无锡市康复医院和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作为先进单位代表交流了在推进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中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会议还邀请了来自荷兰卫生福利及体育部的康复医疗管理专家介绍荷兰康复医疗服务情况,并与参会代表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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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和提高国内神经病理性疼痛临床诊疗水平,2日,在北京举行的第六届中国神经内科医师培训大会上,神经病理性疼痛诊疗中心正式成立。   神经病理性疼痛是指损害或疾病累及到躯体感觉系统后引起的疼痛,分为外周性和中枢性两种。专家指出,神经病理性疼痛对患者的生活质量极具破坏性,给患者带来无法忍受的痛苦。患者常见的感受是“刀割样、火烧样、针刺样”疼痛,那种剧烈的疼痛强度是常人难以想象的,而且长期的疼痛更是影响睡眠、工作和生活能力,还会导致患者抑郁、焦虑等负面情绪,甚至是精神方面的问题。   由于公众对于神经病理性疼痛还没有形成足够的认识,大多数患者尚未得到正确及时地诊治。很多神经病理性疼痛患者认为疼痛不是病,忍一忍就行了,不需要去看医生。   对此,解放军总医院神经内科主任于生元教授认为,事实上,神经病理性疼痛患者无需忍痛,针对机制治疗可以从根本上缓解疼痛,患者如能在早期发现确诊后遵从医嘱,接受规范治疗,甚至还有治愈的可能。但是,如果神经已经发生了不可逆的病理改变,患者则可能需要终身治疗。   此背景下,由中国医师协会发起的神经病理性疼痛诊疗中心应运而生。中国医师协会神经内科医师分会会长贾建平和疼痛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赵英担任此项目负责人。首批专家组成员包括了国内神经病理性疼痛领域15位知名专家。   神经病理性疼痛诊疗中心计划于2012年底前在全国200多家医院成立专门的诊疗中心。同期,项目还将在全国不同省区建立200多家专门的神经病理性疼痛诊疗中心,在未来3年内推广到500-1000家神经病理性疼痛诊疗中心。
  • 66169
    11:44
        5月23日,甘肃省卫生厅官方网站关于打通任督二脉的消息引发热议。  昨日,卫生部对甘肃医务人员打通“任督二脉”一事表示,甘肃举行培训班,目的是使医务人员了解和掌握更多的中医知识和方法。同时,在学术层面,国家鼓励开展学术争鸣。  卫生部表示,甘肃省卫生厅举办真气运行学骨干培训班,组织了部分医务人员参加,主要目的是使医务人员了解和掌握更多的中医知识和方法。  同时,中医药是我国各族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和与疾病作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为中华民族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对世界文明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今天仍然在为维护人民健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也正在认识、接受中医科学。目前已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与中国政府部门签订中医药合作协议。  卫生部表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人类对于生命科学的认识在不断深入,并不断有新的发现,现代研究也在不断为中医药理论和方法提供科学证据。在学术层面,国家鼓励开展理论探索、实践创新和学术争鸣。  ■ 相关新闻  兰州“任督二脉”培训机构涉嫌违规  涉嫌超出登记经营范围,收费1800到2000元不等开班收徒;工商部门正调查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 5月23日,甘肃省卫生厅官方网站关于打通任督二脉的消息引发热议,真气运行法创始人李少波创办的“兰州李少波真气运行研究所”也因此站在了风口浪尖上,23日,该研究所的网站因一度点击率过高而关闭。然而记者调查发现,这个研究所却涉嫌超范围经营。  调查  涉嫌违规开班招徒  记者从兰州市工商管理局城关分局拿到的李少波真气研究所的注册登记资料显示,该研究所在2008年7月14日注册,系个人独资企业,所属的行业门类是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出资额为5万元,许可经营范围是真气运行学术的研究、推广、开发以及书刊编撰,注册的企业所在地址目前正在变更当中。  之前媒体在采访过程中发现,这个研究所除了从事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外,还存在着开班收徒的现象,学费大多在1800到2000元不等。工商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李少波真气运行研究所所属的工商所正在对其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况进行调查,如果查实媒体所说的情况,将会作出处罚。  回应  除课题班外暂缓办班  工商分局工作人员说,根据最新的《公司法》规定,工商部门在接报企业单位超范围经营以后,通常会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促使其规范经营,时间一般在半个月到一个月之间,如果在限期内未能改正,工商部门才有权予以处罚。不过,由于正在调查和取证阶段,工作人员表示,暂时还不能就处罚细节作出回应。  今天上午,李少波真气运行研究所官方网站上一则通知表示,鉴于近期社会上对真气运行的争议较大,除了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的课题班继续开办以外,研究所和各推广机构的办班暂时延缓,何时开班将另行通知。 
  • 66167
    11:42
        因“打通任督二脉”而名声大噪的兰州真气运行研究所近日被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原因是兰州真气运行研究所握着注明“学术研究、推广、开发、书刊编撰”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却开班授徒。记者在兰州李少波真气运行研究所官方网站上看到,该所和各推广机构将暂缓办班,何时开班另行通知。  昨日,记者就此事采访甘肃卫生厅厅长刘维忠,但刘并未接听记者电话,也没有回记者的短信,此前,记者曾想约刘维忠专访,刘维忠短信回应称:“谢谢您!别来,刘。”而真气运行研究所老师王重道的电话也无法接通。  另据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记者吕诺、贾钊)就近日引起热议的甘肃医务人员“打通任督二脉”一事,卫生部新闻发言人5月31日作出回应。发言人称,经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甘肃省卫生厅了解,2012年5月12日至20日,甘肃省卫生厅举办真气运行学骨干培训班,组织了部分医务人员参加,主要目的是使医务人员了解和掌握更多的中医知识和方法。  发言人特别指出,人类对生命科学的认识在不断深入,并不断有新的发现,现代研究也在不断为中医药理论和方法提供科学证据。在学术层面,国家鼓励开展理论探索、实践创新和学术争鸣。  
  • 66081
    17:47
        日前,河南中医学院洛阳正骨医院、河南中医学院平乐正骨学院、河南省骨伤康复医院在洛阳隆重揭牌,这标志着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有了自己的“中医特色大学”。   河南中医学院洛阳正骨医院、河南中医学院平乐正骨学院揭牌后,双方将联合开办“平乐正骨传承实验班”,人才培养模式以“中医+中医骨伤+突出平乐正骨 特色诊疗技术”为思路,学生前三学年在河南中医学院学习公共基础课程、中西医基础和临床课程,第四、第五学年进入洛阳正骨医院学习。通过学习,使学生在具 备中医执业医师素质的基础上,成为平乐正骨特色技术的传承人和发扬者。双方还将在教学管理、科研创新等方面深化交流合作,促进洛阳正骨医院由临床型向科研 型、教学型医院转变。 
  • 65927
    14:16
        近日,第二届中国女医师大会发布了一份国内首次较大规模的女医师健康状况调查,调查显示,我国女医师工作普遍负荷较重,同时承担着较多的家务劳动。另外,女医师的睡眠时间和睡眠质量较差,常见慢性疼痛患病率较高,这些疾病对女医师的日常工作造成影响。  据了解,这份《中国女医师健康状况现状》报告是由中国女医师协会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开展的。该调查于2011年11月~2012年2月期间,对东部、中部、西部共9个省份、115家医院和疾控中心的5468名女医生进行了调查。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病中心常务副主任王临虹介绍,在事业和家庭方面,26%的女医师每周工作超过50个小时,有42.9%的女医师在家中承担了60%以上的家务。在健康行为方面,22.7%的女医师每日睡眠时间不足7小时,每周有1天以上在夜里12点以后才睡觉的女医师占43.4%。另外,女医师中参与锻炼及休闲活动的比例仅有25.2%。她们每天平均静态行为时间为7.5小时。  作为医病救人的白衣天使,也有相当比例的女医师患有各种慢性病和慢性疼痛。调查中的女医师,自报已经患有超重、高血压、糖尿病、血脂异常中任一种常见慢性病或以上的占16.2%。在四种常见慢性疼痛,如偏头痛、颈肩痛、腰背痛、膝盖痛中,女医师的颈肩痛患病率最高,为45.5%,腰背痛为38.3%,除偏头痛外,其他三类慢性疼痛患病率随女医师的年龄增长而增高,并对日常工作造成了影响。另外,有20%的女医师在两年之内没有接受过健康检查。  王临虹呼吁,女医师作为医疗卫生行业中的重要群体,社会要多给女医师一点关爱和呵护。要采取措施降低女医师工作和家务负荷,倡导女医师健康生活方式,建立和实施女医师定期体检制度,关注女医师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健康问题,促进女医师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 65924
    14:06
        日前,卫生部发布《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将推进门诊费用支付改革,在乡(镇)、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推行以门诊费用总额预付为主的支付方式改革;将推进住院费用支付改革,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住院费用支付方式改革。  卫生部称,将推动新农合支付方式由单纯按项目付费向混合支付方式转变,促使医疗机构调整医药费用收入结构,控制过度用药、过度检查等,实施规范服务、控制费用的目标。  据介绍,门诊总额预付是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年度门诊费用预算总额的一种付费方式。预算总额用于购买乡(镇)、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一般性疾病门诊服务。在实施门诊费用支付方式改革中,也可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向乡村(全科)医生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于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可探索实行定额包干的支付方式。在开展县、乡、村纵向技术合作或一体化管理的地方,可探索在协作体系内对门诊服务按人头付费。  按病种付费是指根据住院病人所患病种确定相应付费标准的费用支付方式。卫生部表示,要积极做好按病种付费方式和收费方式改革的衔接。按病种收付费,原则上费用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结余部分归医疗机构所有;按床日付费是将所有住院疾病分为若干类,合理确定平均住院日,经过测算确定各类住院疾病不同床日段的床日付费标准,体现疾病诊疗每日临床活动及资源消耗情况,并按住院床日累计计算每例住院病人的付费额。实行按床日付费要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和评价指标,避免违规缩短或延长住院时间、推诿病人的行为。卫生部称,鼓励各地参照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探索完善现行按病种付费的模式,控制诊疗过程中规避按病种付费的行为。  卫生部有关人士在就《指导意见》问答时表示,将首先坚持全覆盖原则,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新农合支付标准,兼顾多方利益,逐步建立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强化质量监管。
  • 65908
    09:53
      5月28日,卫生部发文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保障医疗安全。卫生部要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12年6月30日,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针对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人员资质、规章制度落实、医疗服务行为等的全面检查,重点是执业行为和医疗安全,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卫生部将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   卫生部要求,各地要严格基层医疗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在基层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基层医疗机构要开展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诊疗活动,严禁超范围执业。新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基层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和保管,合理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确保医疗安全;要严格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加强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侵入性诊疗器械的管理;要进行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各地要加大对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医疗风险、安全责任意识,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执业的监管,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2次以上的现场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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