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查处假药“骨康灵胶囊”案 22名不法分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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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查处假药“骨康灵胶囊”案 22名不法分子获刑

来源:中国医药报 编号 : #78461#
201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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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4月13日,安徽省来安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开展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其辖区内两家零售药店销售的“骨康灵胶囊”药品质量可疑。该局及时启动联合打假协作机制,请公安部门介入本案侦察,进一步追查假药源头。2012年6月15日,来安县公安局立案。经过长期追索调查,执法人员跨越河南、内蒙古、青海等19个省、市、自治区,捣毁假药生产窝点一个,查获2种假药“骨康灵胶囊”和“风湿骨痹康胶囊”,破获销售假药系列案件3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6人。

  今年年初,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来安县人民法院审判,其中22人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犯罪所得50余万元,判处罚金累计60余万元。

  专项整治发现假药

  2012年4月13日,来安县局在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可疑药品“骨康灵胶囊”。该产品标示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37022336”,标示生产企业为“山东华圣制药有限公司”。执法人员查询国家局网站药品注册数据库,未查询到上述药品的注册记录,引起警觉。

  经进一步对该药品包装、说明书等进行鉴别,执法人员发现胶囊内混有白色粉末,胶囊散发特殊气味,怀疑该药品为假药。来安县局向药品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函协查,复函证实聊城市辖区内没有“山东华圣制药有限公司”,随函所附药品“骨康灵胶囊”也不是该地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经安徽省局进一步认定,认定上述药品“骨康灵胶囊”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按假药论处”的情形。

  明确药品性质后,来安县局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案情,进行暗访和突击检查,初步掌握该县两家零售药店销售假药的证据。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执法人员对两家药店银行汇款记录进行查询,证实其中一零售药店负责人陈某某于2010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前后二十次通过来安县农业银行向一个名为“臧朝磊”的银行账户汇款购进假药“骨康灵胶囊”合计2000盒,以每盒15元的价格销售1893盒;另一零售药店负责人黄某于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间,分十六次通过来安县农业银行向同一个名为“臧朝磊”的银行账户汇款购进假药“骨康灵胶囊”合计2550盒。

  联合打假侦破案件

  为彻底捣毁制假窝点和销售链条,来安县局由局长督战,分管副局长亲自指挥,推进办案进程,一方面对两家药品经营企业违法事实进行处理,符合吊销许可证的情况坚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嫌犯罪行为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方面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查找假药来源和生产窝点。

  来安县局启动联合打假协作机制,商请公安部门介入本案侦察,进一步追查假药源头。药监部门将案件材料移送来安县公安局,于2012年6月15日正式立案,此案逐级上报至公安部挂牌督办。

  在整个案件侦破过程中,来安县局为公安部门提供技术鉴定和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配合与协助。公安部门跨越河南、内蒙古、青海、山西、陕西、甘肃等19个省、市、自治区,经过层层追击,捣毁假药生产窝点一个,查获假药“骨康灵胶囊”和“风湿骨痹康胶囊”2种,合计1011盒;破获销售假药系列案件3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6人,缴获涉案假药4万余盒,涉案金额100余万元。

  制假售假者终于被绳之以法。

  假药源自河南台前

  经过审理,假药的来龙去脉大白天下。

  2010年年初,河南省台前县人付成伦、付成伟、付成峰在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商定每人出资1万元用于生产、销售假药。为实施犯罪,付成峰办了一张名为“臧朝磊”的假身份证,与付成伟一起到山东省阳谷县办理一张不记名手机卡,并以“臧朝磊”的名义于2010年3、4月份在阳谷县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各办了一张银行卡,租用一个固定电话,遂开始制售假药。

  付成伦、付成伟在阳谷县找人设计药品包装盒,并为准备生产、销售的假药起名为“骨康灵胶囊”和“风湿骨痹康胶囊”,虚构生产厂家与批准文号。付成伦虚构一个合法身份“山东华圣制药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王磊”,印制假名片,开始“办公”。

  付成伦从河南省台前县购买用于制作假药的半成品及封口机,从山东省阳谷县订制印有“骨康灵胶囊”、“风湿骨痹康胶囊”的包装盒、内标签及说明书,找人非法制作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药品注册批件等假资质文件,并刻有一枚“山东华圣制药有限公司”的公章。制假分子在河南省台前县家中制成假药成品“骨康灵胶囊”和“风湿骨痹康胶囊”。

  2010年下半年,他们带着假药和事先印制的假名片,先后到安徽、江苏、山西、陕西、甘肃等地,以“王磊”的名义向当地规模较小的个体药店推销,留下少量药品及假名片,并让药店以后通过假名片上的电话联系购买药品。推销假药成功之后,他们接听电话联系销售,以“臧朝磊”名义通过手机发送短信给购买假药的药店负责人,收到汇款后,通过快递等物流公司寄给对方。

  至案发前,付成伦一伙人生产、销售的假药货值金额合计22万元。主犯付成伦等4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重庆市赵某某、安徽省陈某某等18人未履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在明知“骨康灵胶囊”和“风湿骨痹康胶囊”可能是假药的情况下购进并销售,触犯销售假药罪,被来安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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