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加速康复外科骨科试点数据库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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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加速康复外科骨科试点数据库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国家卫健委官网 编号 : #136091#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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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全国加速康复外科骨科试点数据库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范发〔2018〕2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加速康复外科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33号)等文件要求,为保障数据真实可靠,规范数据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全国加速康复外科骨科试点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旨在收集、汇总、分析全国加速康复外科骨科试点医院(以下简称试点医院)在骨科诊疗活动中发生的相关医疗数据。数据库设立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医管中心),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指导下,由医管中心负责运营、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医管中心要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报告数据库数据收集、管理、使用有关事项。

第二章 数据收集

第四条 试点医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上报工作,上报过程应遵循及时、规范、严谨的原则,加强对填报数据的质量控制,确保数据规范、真实、可靠。

第五条 注重隐私保护,采集数据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脱敏处理和储存。

第三章 数据管理

第六条 数据库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服务临床、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 医管中心负责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对数据上报及时、准确、规范的医院给予表扬,对未按规定开展上报工作的医院给予批评,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八条 医管中心按季度提取数据库相关数据,供专家组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用于指导试点工作开展。

第九条 加速康复外科专家委员会骨科专家组(以下简称骨科专家组)负责对试点医院填报的数据进行质控、审核和评价。

第四章 数据使用

第十条 医管中心根据“统一分级授权、分类应用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授予各试点医院数据使用权限,试点医院有权查阅、获取本医疗机构所填报的各项数据信息。

第十一条 试点医院人员进行骨科试点病种(手术)相关课题研究时,可向医管中心和骨科专家组提交临床研究方案,骨科专家组进行评审同意后,视情况经审批可获得相关数据信息,确保数据的科学使用与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数据应用的诚信机制和退出机制,严格规范数据挖掘和应用行为。

第十三条 使用数据库相关数据发表文章或著作的,应征得医管中心同意并标明数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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